目 录
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议程……………………………………3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号)……………………………………………4
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5
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咸宁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草案)》的议案 ……………8
关于《咸宁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草案)》的说明 ………………………胡甲文9
市人大内司委关于《咸宁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12
市人大法制委关于《咸宁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胡建平15
市人大法制委关于《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草案二审稿)》
修改情况的说明 ……………………………………………………………………胡建平20
《咸宁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草案)》立法听证报告 ……………………………22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全市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李逸章32
关于咸宁市2017年上半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张善猛42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16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51
关于2016年市级财政决算和2017年上半年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鲁恩旺52
关于2016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审查报告 ………………………………………………李春明61
关于2016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陈礼高64
关于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 …………………………………………………陈红卫73
关于《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实施评估情况的报告 ……………李 光82
关于对《市人大代表视察西凉湖、斧头湖保护情况的报告》的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刘中英89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97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杨忠柳98
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熊征宇等同志辞去
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辞职请求的决定……………………………………………………100
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关苏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101
关于熊征宇等同志辞职请求的审查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102
辞呈 ……………………………………………………………………………………熊征宇103
辞呈 ……………………………………………………………………………………李建新103
辞呈 ……………………………………………………………………………………关 苏104
丁小强同志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的讲话(书面)……………………………105
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出席人员名单…………………………108
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议程
2017年8月30日—31日
一、审议并表决《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草案二审稿)》;
二、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全市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咸宁市2017年上半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16年市级财政决算和2017年上半年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16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
七、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实施评估情况的报告;
八、听取和审议并满意度测评市政府对《关于市人大代表视察西凉湖、斧头湖保护情况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十、审议人事任免事项;
十一、其他。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四号)
《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已由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7年8月31日通过,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1日
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2017年8月31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的各种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三条 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咸安区泉都大道、太乙大道、嫦娥大道、巨宁大道、107国道和常横线围合的区域,以及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的其他区域;
(二)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人民政府在各自行政区域内确定并公告的区域。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设置警示标识。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辖区域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民政等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所辖区域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巡查、告知、劝阻等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学校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纳入宣传教育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遵守本条例负有管理和教育责任。
第八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告。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从事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得为其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服务,对其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罚款;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予以批评教育,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国家工作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照前款予以处罚外,并由相关单位依据职权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并责令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
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从事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罚款;对服务对象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未及时报告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负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使用电子鞭炮、电子礼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咸宁市
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草案)》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咸宁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草案)》已于2017年6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市长:王远鹤
2017年6月21日
关于《咸宁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7年6月29日在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胡甲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远鹤市长委托,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就《咸宁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市民燃放烟花爆竹的频率、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造成严重空气污染、噪音污染,严重影响市民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禁鞭”势在必行。一是有利于优化市民生活环境。燃放烟花爆竹严重影响空气质量,损害人体健康。在人口密集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所产生的高分贝噪声会使老人难以安睡,病人难以静养,学生无法静心学习,严重影响到了市民的学习、工作和休息。二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容易引起火灾和伤人事故,特别是在高楼林立、人口密集的城区,高空烟花的燃放极易引发火灾,直接危害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此外,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生产、运输、储存中,稍有不当,就可能引起燃烧或爆炸,危及公共安全。三是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创建。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咸宁各界同心协力,先后荣获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全国最适宜人居城市、中国魅力城市、湖北省首批低碳经济试点市、国家森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2015年,我市提出了“打造中国中部绿心、建设国际生态城市”的发展战略和宏伟目标,必然要求对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空气污染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问题进行有效治理。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条例(草案)》起草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研究起草阶段。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纳入2017年度立法计划后,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参与,邀请市人大法工委参加指导的立法协调小组,抽调市公安局业务骨干组建了起草工作专班,先后赴武汉、随州、江苏无锡、安徽铜陵等地开展了立法调研,学习借鉴经验,结合咸宁实际,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并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拟划定“禁鞭”区域的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及群众等座谈调研,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个阶段是征求意见阶段。通过致函、召开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多方征求各部门、利益相关者和市民代表的意见,经多次系统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建议稿,经市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报市政府。4月27日起,市政府法制办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征求意见91条,并逐项修改完善。第三个阶段是协调完善阶段。5月26日,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由相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参加的征求意见立法座谈会(邀请人大内司委、法工委参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六易其稿,形成了《条例(草案)》审修稿, 6月14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最终形成《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不分章节,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了禁鞭区域范围。禁鞭区范围沿袭2016年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禁鞭区范围,根据道路名称的最新变化,对禁鞭区边界的表述进行了调整。同时,考虑今后可能需要扩大禁鞭区范围,授权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确定并公告咸宁市城区其他区域为禁鞭区。二是明确了禁鞭禁止内容。在禁鞭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燃放、储存、销售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三是明确了禁鞭工作机制。《条例(草案)》规定“禁鞭”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咸安区人民政府和咸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域内禁鞭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文明创建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范围,明确各执法部门工作职责,形成禁鞭工作长效机制。四是明确了禁鞭执法处罚。《条例(草案)》规定,在禁鞭区内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由公安、安监、环保、城管、工商等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是明确了禁鞭宣传职责。《条例(草案)》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在本单位、本辖区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教育部门、学校对学生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单位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性宣传,并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六是明确了禁鞭社会责任。要求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加强自律,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规定酒店、饭店、婚庆、殡仪等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服务,及劝阻、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任和义务。七是明确了禁鞭例外情形。《条例(草案)》规定了因举行重大庆典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行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关于《咸宁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草案)》的审议意见
(2017年6月16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
为做好《咸宁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初审工作,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前介入《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学习考察了外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立法工作,到部分县(市、区)进行调研,并多次参加有关部门召开的立法调研座谈会,充分听取了咸安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基层组织和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及零售经营者等对《条例(草案)》的意见。 6月16日,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第3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燃放烟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城市环境污染、扰乱居民正常生活秩序、损害城市文明形象,依法管理好燃放烟花爆竹已成为大多数群众的共识。通过地方立法在一定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完善相关工作体制机制,发挥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群众等各方面作用,对于化解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和文明城市建设等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条例(草案)》立法指导思想明确,符合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咸宁的现实需求,内容基本可行,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审议。同时,内务司法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合理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一款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进行了划定,即“泉都大道、南外环、太乙大道、嫦娥大道、巨宁大道、107国道和常横线分别向外延伸300米围合的区域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的其他区域”,有关基层组织对此提出质疑,认为按此划定,将导致同一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组辖区内,有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的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管理上的困难;且道路向外延伸300米,行政执法人员和群众都难以把握,不利于《条例(草案)》的实施。建议在进一步广泛征集群众意见,充分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合理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单位的职责。《条例(草案)》虽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但还不能完全满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需要,建议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辖区、本单位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工作,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并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充分发挥这些组织的作用,形成合力,确保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及制止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等活动顺利进行,防止推诿扯皮、禁而不止等现象发生。
三、依法规范行政管理措施的设定。《条例(草案)》第十一条与第十五条均包含有相关职能部门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进行处理的内容。且《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扣押,这里规定的扣押财物是自行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此没有规定,外地地方性立法也没有类似规定。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一条与第十五条合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执法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论证设定扣押财物措施的理由是否充分。
四、论证电子鞭炮、孔明灯的管理是否参照本条例执行。《条例(草案)》没有对禁止使用电子鞭炮、燃放孔明灯作出规定,在调研座谈中,有群众认为使用电子鞭炮会产生噪音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并且仿真的烟花爆竹爆炸声音会误导居民,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还有群众认为,燃放的孔明灯落下后有引起火灾和砸伤行人的危险。为此,应当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使用电子鞭炮、燃放孔明灯。但也有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对使用电子鞭炮、燃放孔明灯不予禁止可以减少管理上的阻力。建议立足我市实际,结合外地经验,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进一步论证使用电子鞭炮、燃放孔明灯是否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条例(草案)》的部分文字和条文顺序需要作进一步修改和调整。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关于《咸宁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年8月30日在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胡建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6月3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咸宁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巩固我市城区禁鞭工作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减少城市空气污染、噪声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及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咸宁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十分必要,建议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研究草案的修改思路,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广泛征求意见。7月初,通过媒体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草案发至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立法顾问、市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7月中旬,组织赴各县(市、区)调研座谈,征求意见;7月27日,组织召开我市首次立法听证会,公开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开展专题研讨和论证。围绕草案分别组织召开了部分“两代表一委员”座谈会、“两区三办四镇”禁鞭区域专题论证会、法制委员会委员和立法顾问草案集中修改研讨会和常委会主任专题会议,对重点问题进行反复研究论证,多次修改完善草案,形成草案修改稿。三是定向征求意见。就草案修改稿专门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22家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同时将草案修改稿在市人大信息网予以公布。四是多方请示汇报。针对草案修改稿有关问题先后赴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进行请示、汇报和咨询。在综合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法工委对草案修改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二审稿。8月16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人、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8月21日,市委常委会专题听取了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草案的修改思路
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提出了草案的修改思路:一是要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基本原则;二是要立足咸宁实际,准确界定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三是要建立层次分明、责任明确的禁鞭工作责任体系;四是要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合理设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草案的名称和适用范围
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草案的适用范围应扩大到所有县(市)的城区,草案的现有名称中的“城区”理解上有歧义。有的部门提出,有些不在城区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也需要列入禁鞭区域,建议删去“城区”。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将草案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县(市);二是将草案的名称修改为“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三、关于禁鞭区域范围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规定的禁鞭区域范围中“分别向外延伸300米”的表述不科学、不便于执行,建议删除;禁鞭区域范围要充分考虑城市未来发展需求,可只作原则性规定,未明确的区域范围可授权区政府进一步明确。有的地方提出,县(市)禁鞭的具体范围可以授权各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划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咸安区的禁鞭区域以城市道路围合的区域为基准划定,以及授权区政府确定并公告其他需要禁鞭的区域;二是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的禁鞭区域由各县(市)政府确定并公告。(草案二审稿第三条第一款)
四、关于禁鞭工作职责
有的委员提出,应当明确县(市、区)政府和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在禁鞭工作中的责任。还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禁鞭工作中的基层基础作用,明确相应的职责。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辖区域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二是增加一款规定“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所辖区域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五、关于法律责任
(一)关于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处罚力度过小,不具威慑力,建议在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给予最高额度的罚款。还有的委员提出,为了确保禁鞭效果,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责令其监护人进行管教。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规定“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罚款”;二是规定“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并责令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
(二)关于从事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提出,从事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应当规定更高额度的罚款。有的企业提出,从事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服务对象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是否进行了劝阻,难以查证,建议不作处罚规定,而且草案规定的未履行劝阻、举报义务的处罚过重,建议降低罚款额度。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规定“从事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罚款”;二是规定“对服务对象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及时报告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
六、关于电子鞭炮和电子礼炮的问题
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与传统烟花爆竹相比,使用电子鞭炮、电子礼炮除了不产生垃圾,同样会产生光污染、噪音污染,甚至因其时间持久而扰民更为严重,而且电子鞭炮、电子礼炮的声响还有可能诱导其他人燃放烟花爆竹,建议禁止使用电子鞭炮和电子礼炮。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使用电子鞭炮、电子礼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草案二审稿第十七条)
七、关于信用惩戒问题
有的专家提出,《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已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草案关于信用惩戒的问题可不作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草案关于“违反本条例的相关信息可以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的规定。
八、关于例外规定
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草案关于“重大庆典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行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的规定,与《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第四条“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因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礼花的,需经省级公安机关许可”的规定不一致。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相应条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还对草案多处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7年8月31日在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胡建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8月3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作了相应修改,内容更加充实完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已基本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再作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常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修改。30日下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市人大内司委、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发挥其基层基础作用,建议单独作出规定;还有的委员提出,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其职责要求进行归并表述。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建议表决稿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国家工作人员也是一般公民,对其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理不必单列一条,可与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合并分款表述。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十一条第三款,将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理调整为第四款,删除草案二审稿第十四条。(建议表决稿第十一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二审稿中的文字表述作了适当修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全体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
《咸宁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草案)》立法听证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7年8月6日
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泛倾听民声、汇集民意、凝聚共识,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和《咸宁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规则》的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于2017年7月27日上午,就《咸宁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草案)》(以下称条例草案)举行了我市首次立法听证会。现将立法听证会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立法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一)听证内容
根据条例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意见,确定本次立法听证的内容:一是制定《咸宁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是否必要;二是条例草案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是否合理;三是条例草案规定酒店、饭店、婚庆、殡仪等经营者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应当履行告知、劝阻、举报义务,并对其未履行劝阻、举报义务给予处罚是否合理;四是条例草案是否应当对禁放区域内禁止使用电子礼炮和燃放孔明灯加以规定;五是对条例草案其他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准备
1.制定工作方案。为保证听证会顺利进行,法制委员会严格遵循听证规则,拟定了《〈咸宁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草案)〉立法听证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并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主任会议同意实施。
2.发布听证公告。7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咸宁日报》、《香城都市报》、咸宁人大信息网等新闻媒体刊登了《关于〈咸宁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草案)〉立法听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布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内容及参加人员的报名方式等,并将条例草案在咸宁人大信息网上全文刊登。
3.组织听证报名。根据公告,7月7日至17日为听证报名时间。在接受报名的过程中,法制委员会安排专人跟踪报名动态,核实并完善报名者信息资料,截止至17日,共有34人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报名参加听证会。
4.确定听证陈述人、旁听人。通过综合考虑报名人员的行业特点、专业知识、所持观点以及与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等,本次听证会遴选确定了17位听证陈述人和33位听证旁听人(名单附后)。听证陈述人涵盖了街道办事处主任、环卫工人、环保监测技术人员、消防人员、烟花爆竹经营者、酒店管理者、教育工作者、医护人员、律师、公司员工等社会各界人士。听证旁听人除自愿报名的外,法制委员会还邀请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市人大代表、立法联系点以及部分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等参加了旁听。
5.确定听证人、提案人代表及有关部门列席人员。本次听证会确定了市人大法制委、内司委、城环委、农村委有关委员及全国人大代表等9人作为听证人参加听证会,邀请了市政府副市长作为提案人代表出席听证会,同时要求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安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等13个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作为列席人参加听证会(名单附后)。
(三)听证会概况
2017年7月27日上午9时,听证会在咸宁碧桂园凤凰温泉酒店凤凰厅正式举行。参加本次听证会的有听证人、听证陈述人、提案人代表及有关部门列席人员、旁听人、新闻记者和工作人员。听证会由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法工委主任胡建平主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万春桥、秘书长王勇作为旁听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胡甲文作为提案人代表,出席了听证会。整个听证会历时两个多小时,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了现场听证记录。此次听证会受到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咸宁日报、咸宁电视台、香城都市报、咸宁广播电台、咸宁新闻网、咸宁人大信息网、云上咸宁微信平台等多家新闻媒体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
二、听证陈述人关于听证内容的意见及处理建议
1.关于制定《咸宁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是否必要的问题。
17位陈述人针对这个问题均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其中,15位陈述人明确表示制定《咸宁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很有必要,禁鞭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不仅能减少垃圾,减轻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改善城市生活环境,还能预防火灾,减少人员伤亡,更能带动咸宁旅游业的发展,促进国家级生态城市建设,实现咸宁绿色崛起。1位陈述人认为制定条例没有必要,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是延续了几千年的民间习俗,北京等大城市都只是限制燃放,咸宁应该引导市民规范燃放,而不是一刀切地禁止燃放。1位陈述人认为燃放烟花爆竹百害而无一利,影响安全、环境等,但考虑到中国传统风俗习惯,建议在禁止燃放的同时规定在特殊节假日可以在指定地点燃放。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虽然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流传千年的传统习俗,但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了城市空气污染、噪音污染,对市民的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形成了重大隐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减少城市空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安全及人身、财产安全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制定《咸宁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很有必要。
2.关于条例草案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是否合理的问题。
大部分听证陈述人认为条例草案规定的禁放区域很合理,既涵盖了咸宁市现有中心城区,又考虑了咸宁市城区未来发展的区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也有一些不同的意见,其中,1位陈述人认为禁鞭区域范围应当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完善;1位陈述人认为条例草案规定的禁鞭区域还可以进一步扩大向外延伸的范围;1位陈述人认为禁鞭区域范围过大,不利于管理和执行,建议循序推进。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条例草案以城市道路为基准划定禁鞭区域范围,考虑了之前市政府出台的限鞭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出台的禁鞭决定所划定的区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规定 “分别向外延伸300米围合的区域”,表述不科学、不便于执行。此外,条例草案规定了“各县市依法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管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在赴县(市、区)调研座谈的过程中,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都强烈要求将各自的城区明确纳入条例禁鞭范围。因此建议对条例草案的禁鞭范围进行调整:一是咸安区的禁鞭区域以城市道路围合的区域为基准划定,以及授权区政府确定并公告其他需要禁鞭的区域;二是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的禁鞭区域由各县市政府确定并公告。
3.关于条例草案规定酒店、饭店、婚庆、殡仪等经营者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应当履行告知、劝阻、举报义务,并对其未履行劝阻、举报义务给予处罚是否合理的问题。
大部分听证陈述人认为这一规定合理。平日里市民多因婚丧嫁娶、宴请等事宜燃放烟花爆竹,从事酒店、饭店、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主体,对其服务对象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最易知晓,规定他们的告知、劝阻和举报义务,有助于大幅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行为;相应地,对其未履行劝阻、举报义务给予处罚,且数额并不高,是合情合理的。但也有一些不同意见,1位陈述人认为这一规定不合理,不符合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的法律原理,酒店、饭店、婚庆、殡仪等经营者并不因为自己的经营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因此没有制止和举报的义务。2位陈述人对经营者未履行劝阻、举报义务给予罚款的数额提出了不同意见,其中1位陈述人认为罚款数额过小,不具威慑力;1位陈述人认为对未履行举报义务的经营者罚款2000元,处罚过重。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地方性法规只要不与上位法相抵触,是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规定行为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从事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向服务对象履行告知、劝阻和报告义务,既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又可以有效达到禁鞭效果,这一规定合理可行。至于未履行劝阻、报告义务而应承担处罚的问题,考虑到对劝阻行为取证困难,建议不规定相应的处罚,而只对不履行报告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罚款数额与直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相对保持一致。
4.关于条例草案是否应当对禁放区域内禁止使用电子礼炮和燃放孔明灯加以规定的问题。
关于是否禁止使用电子礼炮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禁鞭虽好,但不能一棍子打死,应当给市民一定的缓冲期来慢慢适应,电子礼炮作为传统烟花爆竹的替代品,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禁鞭工作的落实,因此建议不禁止使用电子礼炮,但可以对其声音分贝加以规定,规范引导使用。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禁止使用电子礼炮,电子礼炮和传统烟花爆竹相比,除了不产生垃圾,其所发出的光污染、噪声污染同样会严重干扰市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影响身心健康。
关于是否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问题,也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燃放孔明灯是千百年来流传于我国民间的一种用于祈福的传统文化和习俗,不应当禁止,可以引导市民在合适的时间和场所文明燃放。另一种观点认为,孔明灯升空后不受控制,随风四处飘落,极易引发火灾,一定程度上比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更严重,应当禁止。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电子鞭炮、电子礼炮同样会产生噪音污染,甚至因其时间持久而扰民更为严重;而且电子鞭炮、电子礼炮的声响还有可能诱导其他人燃放烟花爆竹,因此建议禁止使用电子鞭炮和电子礼炮。由于孔明灯和烟花爆竹分属于不同的调整对象,建议在条例草案中不做规定。
5.对条例草案其他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在听证过程中,有些陈述人对条例草案的其它内容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主要有:(1)条例草案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处100元-500元的罚款,处罚额度过小,违法成本过低;(2)建议将殡仪馆纳入禁鞭范围;(3)建议增加条款,明确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对其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参照对酒店、饭店等经营者的处罚进行规定。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关于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罚款问题,由于上位法已有相关规定,只能在上位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作出规定;是否将殡仪馆纳入禁鞭范围,可以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并确定;关于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职责,可以进一步进行明确,但由于他们与酒店、饭店等经营者在性质上并不相同,规定同样的处罚过于严厉,建议不作规定。
附:《咸宁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
附:
《咸宁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草案)》立法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
一、听证人(9人)
胡建平 咸宁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张晓武 咸宁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常委会内司工委主任
范伟才 咸宁市人大城环委主任委员、常委会城环工委主任
漆胜保 咸宁市人大农村主任委员、常委会农村工委主任
刘 超 全国人大代表、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毛秀君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夏 敏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
黄大明 咸宁市人大法制委委员
郑厚勇 咸宁市人大法制委委员
二、听证陈述人(17人)
洪声科 咸安区永安街道办事处南山社区党委书记、主任
何汉宁 咸宁市贺胜茶厂职工
郑龙章 赤壁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城管办主任
潘卫萍 咸宁市环卫局温泉环卫处清扫队长
吴裕强 咸安区桂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 彬 咸宁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焦南学 咸宁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湖北家永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 涛 咸宁市御湾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陈 祥 咸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副站长
周四平 咸安区温泉街道办事处黄畈村党总支书记、主任
周文宁 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万里 咸宁实验外国语学校后勤服务中心主任
潘志强 咸安区殡葬管理所所长
徐光明 咸宁市中心医院工会主席
胡小平 咸宁市烟花爆竹协会会长
李 苗 咸安区浮山街道办事处银泉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
舒易平 湖北圣典拍卖公司员工
三、提案人代表及有关部门列席人员(15人)
胡甲文 咸宁市政府副市长
张银轩 咸宁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卢卫军 咸安区政府副区长、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区分局局长
黎正刚 咸宁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
雷 跃 咸宁市安监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阮良冰 咸宁市工商局副局长
阮仕林 咸宁市交通局副局长
蔡秋芬 咸宁市环保局副局长
刘合华 咸宁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何明贤 咸宁市民政局党组成员、社工委书记
李祖习 咸宁市教育局副局长
陈行规 咸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
魏继杰 咸宁市房产局副局长
张 琳 咸宁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涂国文 咸宁市供销合作社副主任
四、旁听人(33人)
万春桥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 勇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杨忠柳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代工委主任
舒朝晖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工委主任
陈佑先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民宗工委主任
方兆淼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饶晓珊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陶 涛 咸宁市人大代表、咸宁市安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副部长
阚 娟 咸宁市人大代表、湖北咸宁月亮湾养老有限公司总经理
师红河 咸宁市改革办改革综合科科长
方鼎兴 咸宁市改革办干部
吴高岭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
何作军 嘉鱼县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熊泰山 赤壁市陆水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罗东青 通城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廖拥军 崇阳县天城镇人民政府镇长
朱新华 通山县住建委主任
饶耀华 咸安区温泉街道办事处党委副书记、主任
姜 勇 咸安区永安街道办事处副书记、主任
龙 栋 咸安区浮山街道办事处党委副书记、主任
曹 凯 咸安区马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张文彬 咸安区官埠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 波 咸安区横沟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胡 刚 咸安区温泉街道办事处希望桥社区党总支书记
黄荣茂 咸安区温泉街道办事处白茶村党支部书记
邹美珍 咸安区温泉街道办事处温泉村党总支书记
钱宏明 咸安区温泉街道办事处肖桥村党总支书记
董 莉 咸安区永安街道办事处文笔路社区党总支书记
陈 桔 湖北惠侬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职工
何晓娣 湖北方大工贸有限公司员工
田学共 咸安碧桂园小区居民
蔡卓森 三峡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学生
倪梓曦 咸宁高中学生
关于全市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7年8月30日在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李逸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深入了解我市近三年来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基本情况,进一步推动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工作力度,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7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对我市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深入市高新区、梓山湖生态新城、金融小镇实地考察10个项目开工建设情况,并听取了市发改委、市招商局、市经信委等7家单位相关情况汇报。通过此次专题调研,对我市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存在的问题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我市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
2015—2016年,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实体经济疲软的大环境下,市委、市政府围绕工业崛起、绿色崛起战略,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竞进提质、效速兼取”为主线,不断做大经济总量,盘活经济存量,提升经济质量,奋力推进产业发展。
2015年,全市新签约项目292个,投资总额486.93亿元,其中5亿元以上项目23个,1-5亿元项目69个,5000万-1亿元项目100个。实现省外资金履约率33.93%,开工率45.71%,投产率36.68%。
2016年,全市新签约项目285个,投资总额600.77亿元,其中5亿元以上项目29个,1-5亿元项目74个,5000万-1亿元项目82个。实现省外资金履约率31.94%,开工率42.13%,投产率31.42%。
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确立招商引资“头等大事”、“一号工程”地位,以“三抓一优”为总抓手,坚定不移的扩大有效投资,不断提升经济发展新动能。1至6月,全市新签约项目308个,协议投资额1317.48亿元,协议投资额总量跃居全省第6位。招商引资累计到位资金612.02亿元,完成年度目标任务1000亿元的61.2%,超额实现过半任务。308个新签约项目中,协议投资额1亿元以上项目107个,5亿元以上项目50个,10亿元以上项目30个。
二、我市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的主要做法
近三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不断强化项目建设力度,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掀起了招商引资新高潮,开创了招商引资工作新局面。
(一)压实责任,创新模式,招商引资不断取得新成效
1.招商引资压力传导逐步加大。一是成立工作专班。成立以市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专题研究。出台《关于安排干部到一线挂职培养锻炼的通知》文件,从市直部门、各县(市、区)抽调人员组建招商专班,开展外出驻点招商。二是下达硬性任务。向市高新区、各县(市、区)及市直28家市直单位下达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对其他市直单位下达“一对一”项目包保服务任务。三是开展成果评比。对市高新区、各县(市、区)招商引资成果和项目建设进展,实行“一季一拉练、一季一排名、一季一开工、一月一问政、一月一签约”,倒逼各地、各部门自我加压,催生比学赶超劲头。四是加强绩效考核。出台《咸宁市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高新区、各功能区、市直各单位及市直招商专班招商引资情况进行排名,对驻点招商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并强化结果运用。
2.创新型招商模式逐步兴起。一是实施“基金+产业”招商。以贺胜金融小镇为聚集平台,深入对接长江产业基金,已成功引进112家基金管理公司落户咸宁,资金管理规模近200亿元。目前,通过基金招商引进投资总额已达11亿元。二是探索“PPP+重资产”招商。通过PPP模式建设园区厂房、七通一平等基础设施,以重资产的方式吸引企业拎包入住。如通城县的宝塔光电科技园项目。三是围绕“存量资产”招商。对存量资产进行清理重组,采取增资扩股、腾笼换鸟、收购兼并、合作经营等方式,大力开展“二次招商”、“飞地招商”。上半年,我市通过引进三赢兴、金砖药业、维达力赤马港基地项目、中山元其健康产业园等一批优质项目,盘活各地开发区园区闲置厂房近80万平方米。四是发展“新经济、新业态”招商。抢抓“互联网+”等新经济、新业态发展机遇,先后引进3家互联网500强企业。采取社会力量自建、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建、高校自建等模式,引进众创空间18家,总面积达到14.05万平方米,入驻创业项目和企业300余个。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已成功引进楚天高速、华粤眼镜等120余个总部经济项目落户。
3.“招大引强”成效逐步突显。从我市近三年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基本情况看,全市新签约项目投资总额逐年增加,单个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逐年增多,特别是今年上半年以来,在全市上下凝心聚力抓投资、抓项目、抓招商、优环境的背景下,大项目、好项目、优质项目的落户更是实现了大幅度增长。如中合华浦智能汽车、喜马拉雅氢燃料电池、合加环卫车改扩建及研发中心、华夏幸福基业嘉鱼产业新城等一批重大项目落户我市,为我市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中船重工、携程、康美药业等3家国内外500强企业分别与赤壁市、通城县签署项目正式协议,在“招大引强”上再创新突破。
(二)健全机制,强化服务,项目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
1.项目工作机制不断健全。一是实施项目建设一把手工程。建立市领导领衔重大项目、分片联系项目、协调推进项目机制,推动领导分工、干部力量、履职尽责向项目建设聚焦。对“211”工程重大项目、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由市“四大家”领导领衔包保;对县(市、区)和市直部门项目,由市领导分片联系。二是实施项目信息统筹和督察督办机制。建立项目信息库,定期召开项目信息分析研判会,收集、整理、甄别全市项目信息,从最适合投资方项目发展的角度出发,对项目移交进行统筹调度。加强项目建设督察督办,对招商引资项目的推进、建设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对落实不力的部门予以通报。三是实施项目考核激励工程。制定出台《咸宁市项目建设综合考评办法》,建立“五位一体”的项目考评机制,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季一考评,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全市排名和通报,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2.项目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一是抓好项目运行调度。建立定时、定项、定向抓项目调度制度,按照项目建设目标任务,细化量化,层层分解,以旬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均衡推进。二是抓好项目协调。对重点在谈项目,采取多部门共同对接洽谈、专题会议分析、专班密切对接、专人跟踪服务的工作模式,推进项目落户进程;对新签约项目,实施市直单位“一对一”包保服务;对已签约的重大项目实施项目建设“211”工程,由市“四大家”领导包保制度,进行重点推进。三是抓好要素保障。市级对“211”工程重大建设项目和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县级对亿元以上项目建档立卡,并在土地、资金、用工、水电气、配套设施等方面加强要素保障,督促项目建设抢进度、上机械、加人力,争取项目早落地、早投产、早见效。
3.重点项目建设不断推进。上半年,全市共有施工项目1326个,其中新开工项目792个。省级重点项目方面,全市今年6个省级重点项目(除嘉鱼长江大桥)完成投资14.55亿元,投资完成率86.1%,居全省第四位。市级重点项目方面,全市100个市级重点项目总投资774.14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60.66亿元,目前已完成投资82.3亿元,占年度计划51.2%。
(三)深化改革,完善政策,环境优化不断取得新突破
1.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继全国、全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县全面推进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政策环境和服务水平,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优化项目建设审批、规范各类涉企收费、激发市场活力,确保以优越的投资环境赢得发展先机。
2.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研究制定并出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了建设补助、税收奖励、重资产建设支持、总部经济支持、外商投资奖励、企业创新支持、金融支持、中介奖励、人才及用工保障等9个方面的政策内容。各县(市、区)参照市级《意见》也纷纷出台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3.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今年以来,我市相继出台系列招商引资配套政策,促进资本、项目和人才向我市集聚,切实做好基础性工作。如出台《贺胜金融小镇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吸引金融机构落户;制定《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加强吸引外资工作;出台《关于实施“南鄂英才计划”的若干意见》,吸引高层次人才落户;出台《咸宁市记功奖励办法(试行)》,制定《市级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咸宁市市级招商引资活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强化工作激励,规范经费管理。
三、我市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研情况看,近三年来,我市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面对全省及兄弟市州竞相发展的态势,我市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不够。在经济下行压力下,企业效益普遍不佳,投资信心下降,全国各地都在抢抓机遇、千方百计扩大招商引资,竞相比政策、比环境,抢客商、争项目,造成地方在招引项目上竞争日趋激烈,项目引进难度不断加大。少数地方、少数部门的领导同志缺乏强烈的机遇意识、竞争意识和争先意识,满足于一般化的号召,没有深入研究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导向和企业的投资需求,对未来新兴产业把握不准;没有深入研究本地的发展条件、环境及需求趋势,发展定位不准;没有真正把招商引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招商引资方面投入的时间、精力和人员较少,工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产业项目支撑力度不够。我市最大的实际是发展不够,经济总量不大、结构不优的现状迄今仍未根本改变,行业缺块头、企业缺龙头。从我市当前项目建设情况看,签约项目多、开工项目少,一般项目多、重大项目少,传统产业项目多、新兴产业项目少,且品牌产品项目较少,项目关联度、产业集群度不高,尤其是缺乏主导产业支撑的问题十分突出,从目前情况看,没有任何一个产业能单独支撑我市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经济社会的发展。引进的项目中,投资额度100亿元以上的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高附加值项目偏少,关联度高、引爆力强的项目不多。
(三)新型招商引资方法运用不够。目前,我市招商大格局已经初步形成,招商氛围空前浓厚,但基本上还处于行政推动阶段,招商引资的市场化机制不够强,少数地方招商引资仍停留在较原始的招商方式上,小型化招商、专业化招商、产业链招商、行业招商、中介招商和委托招商等方式运用不够。同时,招商工作机制仍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如产业招商工作机制需要建立,招商部门统筹协调作用要进一步夯实,数据信息报送机制、考核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四)项目建设推进速度不够。从招商引资的整体进展情况看,大部分县市和部门都存在着签订合同多、洽谈项目多,而到位资金少的问题,协议履约率、资金到位率、项目开工率均较低。如上半年,我市招商引资项目有308个,但实际履约率只有12.17%。究其原因,有些是因为投资方资金短缺、融资困难等原因导致;有些是项目单位和责任人的工作没有落到实处,跟进不及时,涉及项目启动的土地、规划审批等问题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等等。
(五)发展环境优化不够。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投资环境。目前,我市在政策环境、基础设施环境、部门服务环境、人文法治环境等方面,与客商的期望相比,都还存在一些差距。一是优惠政策落实难。近年来,我市制定出台了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的系列政策,政策变化快,延续性不强,对已引进项目来说,全面兑现落实难。同时,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偏重于第二产业,偏重于重大项目,对第一、三产业及中小项目扶持不够。二是“扶商”做得不够,一些单位和部门在项目签约后的相关手续报批工作、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开工过程中的跟踪服务工作仍存在问题。三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直接影响招商引资和项目入驻,如路网、供电、供水、污水处理等配套不足。同时,部分项目征地面积大,建设面积小,土地使用率偏低,存在圈地现象。四是建设环境不优,影响项目建设进程,如在项目开工建设过程中,因项目用地拆迁补偿等原因,百姓强行阻碍施工。
四、对我市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工作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真抓实干、主动作为,进一步开拓创新,突出重点,强化服务,推动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开拓创新,高位推进招商引资工作
1.要强化思想认识。当前,招商引资工作面临竞相发展、不进则退的激烈竞争,要加强思想重视,克服畏难情绪,明确目标任务,勇于担当作为,始终坚守招商引资“头等大事”、“一号工程”地位,咬住目标不放松。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充分发挥领导的表率作用,加强各级各相关部门联动,把广大干部群众的招商热情充分激发出来,在全市上下形成人人想招商、处处议招商、事事为招商,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招商局面。
2.要创新招商引资方法。在坚持以往各种行之有效招商方式的基础上,找准招商切入点,紧紧围绕我市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汽车及零部件等六大主导产业和大健康、大文化、大旅游产业,运用产业链招商、小型专场推介招商、行业招商、网络招商、代理招商、重资产招商、“产业+基金”招商等多种形式的招商方式,构筑全方位、高效率的招商体系。
3.要突出招大引优。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关键取决于项目的支撑。大企业、大项目关联度高、集聚效应强,因此,一定要把招大引优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一是要认真研究中央、全省的产业相关政策,认真把握产业发展前沿,着眼于我市发展实际和今后发展的需要,精心谋划关联度高、带动面广、前瞻性强的重点项目。紧盯国内外500强企业、央企、上市公司及行业龙头企业,加强对其投资方向的研究,围绕其产业布局和投资趋向,积极谋划项目,搞好深度对接。二是要实行“大员”招商。作为“大员”,各级、各有关部门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手中掌握着更多的资源,具有更强的协调解决问题能力,更有利于大项目、优质项目的引进。在抓大项目的同时,不丢中小项目,努力形成大项目顶天立地、小项目铺天盖地的良好局面。
(二)突出重点,强力推进项目建设
1.要完善推进机制。大力实施领导联系重大项目工作制度和“一把手”领衔抓项目行动。完善项目督察督办机制,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的推进、建设情况进行督办检查。深入推进“五位一体”的项目考评工作机制,严格按策划项目、签约项目、在建项目、投产项目四个类别,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季一考评。强化激励考核机制,着力打造用人、考评、督查、奖惩一体化的落实链条。通过责任倒逼传导压力、激发动力,促进项目建设落实。
2.要强化要素保障。一是要加大对园区用地的清理整顿,对规定时间内未能开工建设的项目,要收回土地,以提高土地使用率。要不断完善供电、给排水、污水处理、路网等基础及配套设施,完善功能分区,提高承载力和吸引力。二是在融资上,要突出市场运作,积极开展银企对接,培育企业上市,对接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香城产业基金,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三是在拆迁上,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教育等手段,多管齐下做好群众工作,妥善处理好拆迁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好企业和群众利益。
3.要狠抓项目落地。签约项目不落实,不但关系效果,而且关系信誉。一是严把项目准入关。要围绕我市产业特色和环境承载能力,瞄准产业配套上下游链条,精准招商选资,不能捡进篮子都是菜。要限定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确保项目质量。二是按照“签约项目抓落地,落地项目抓开工,开工项目抓投产”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签约项目履约落地督查活动,做到签约项目“底数清、情况明、措施实”,同时,要继续落实重大招商项目推进机制,对投资亿元以上的新签约项目,落实“一对一”跟踪包保服务单位,切实提高签约项目“合同履约率、资金到位率和项目开工率”,促进项目落地、生效。对已引进的项目,要讲诚信,搞好后续服务,引导企业做稳做实做大做强。
(三)强化服务,大力优化发展环境
1.要完善优惠政策。政策环境是经济发展的“保障线”和“生命线”,招商工作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政策环境已成为至关重要的因素。一是强化招商引资政策的延续意识,确保政策持续实施。同时,要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及产业结构调整,制定优惠政策,引导招商引资注入第一、三产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二是要明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兑现条件、手续和流程,对有关部门无特殊原因不予兑现政策的,由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提出督办处理意见,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2.要提供高效服务。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效率、切实转变职能,积极为企业搞好服务,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大力实施市直单位“一对一”服务,积极开展“千名干部进千企”活动,大力推行立即办、主动办、跟踪办、上门办的工作作风,在政策法规的许可下,只要客商有困难、有问题、有要求,需要什么服务就提供什么服务。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行为,建立促进投资注册登记“零门槛”、行政审批“零收费”,减少对项目建设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运用行政指导、事前规范等柔性方式处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确保招商引资企业“引得进、留得住、发展好”。
3.要净化周边环境。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收集整理各种影响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的环境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要进一步加大企业及周边社会治安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对干扰、破坏项目建设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击,实行破坏投资环境“零容忍”;对企业家、外地客商要重点保护,并定期对投资者、企业进行登门走访,确保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关于咸宁市2017年上半年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017年8月30日在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善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市2017年上半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请予审议。
一、上半年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今年以来,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着力“三抓一优”,经济社会呈现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稳中向好的发展局面。上半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完成521.19亿元,增长7.6%,增幅居全省第5位。
(一)农业发展基本稳定。上半年,全市农业总产值达89.99亿元,增长4%。农业增加值49.69亿元,增长3.9%,增幅居全省第2位。一是农产品供给总体平稳。夏粮产量5.64万吨,与上年基本持平;夏油产量8.56万吨,增加0.13万吨;生猪、肉牛、肉羊出栏分别增长5.56%、29%、28%。二是特产作物快速发展。稻虾综合种养面积突破30万亩,经济作物种植面积246万亩,茶园采摘面积新增3万亩,楠竹新造(扩鞭)3万余亩,油茶新增12.2万亩。三是农产品加工业进一步发展。上半年,农产品加工业产值350亿元,增长10%。四是农业新业态加速成长。贺胜鸡汤小镇、向阳湖湖鲜小镇、柃蜜小镇等不断发展壮大,赵李桥镇成功申报全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镇;新型规模经营主体1.77万个;耕地流转总面积65.69万亩,增长9.8%。
(二)工业经济回暖向好。上半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7.9%,增幅居全省第7位,完成产值866.3亿元,增长15.4%。新入规企业51家。一是行业运行稳中向好。宝塔光电、维达力电子(二期)等161个工业项目建成投产,29个工业行业产值保持增长态势,20个行业增速快于全市平均水平。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增长42.6%、汽车制造业增长27%。二是传统产业逐步升级。全市实施技改项目135个,完成投资112.5亿元,增长22.1%;新增两化融合示范企业26家。三是工业效益逐渐好转。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完成750.15亿元,增长12.4%;工业增值税完成9.7亿元,增长1.9%,增速实现由负转正。
(三)服务业发展较快。上半年,全市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9.1%,比GDP增速快1.5个百分点,增幅居全省第3位。一是消费增速创近年新高。上半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234.3亿元,增长12.3%,增幅居全省第七位,为近两年最高增幅。汽车类、石油及制品类、建筑及装潢材料类等传统消费分别增长15.4%、15.3%、14.6%;摩拜、ofo等投放共享单车约3000辆;电子商务交易额60亿元,增长27%。二是“三大”产业快速发展。全市接待游客3010万人次,增长22.6%;旅游总收入154.4亿元,增长23.5%;文化消费不断扩大,书报、杂志类增长24.9%,体育、娱乐类增长18.7%;出台了《关于促进大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大健康启动年”,梓山湖·江南里医养小镇等项目快速推进。三是金融支撑有力。上半年,全市金融机构存款余额1385.6亿元,增长16.5%;贷款余额813.4亿元,增长13.8%。金融服务“早春行”活动履约金额182.7亿元,履约率62.9%。瀛通电子在深交所上市,实现咸宁本土企业主板上市零的突破;贺胜金融小镇已引进104家基金管理公司,资金管理规模超过170亿元。四是商品房销售“量价齐升”。上半年,全市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21.7%,住宅均价增长3.63%。
(四)“三抓一优”成效显著。上半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完成874.25亿元,增长15.2%,增幅居全省第8位。一是投资结构继续优化。工业投资完成374.94亿元,增长13.3%,增速比同期提高9.7个百分点;民间投资完成552.79亿元,增长19.7%,增幅居全省第一位。二是项目建设动力强劲。亿元以上项目完成投资652.31亿元,增长26%。7个省级重点项目、40个“211个”工程项目和100个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加快推进,其中省级重点项目完成投资14.55亿元,投资完成率86.1%,居全省第四位。三是招商引资大项目多、产业项目多。到位资金612.02亿元,完成目标任务的61.2%,其中亿元以上项目148个;新签约项目中第二产业项目167个,第三产业项目96个。四是服务环境持续优化。开展“政务服务提升行动”,市政务服务审批系统进一步优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取得新成效。实行建设项目收费“一表制”,再次取消行政许可事项11项。
(五)创新发展步伐加快。咸宁高新区获批为国家级高新区,实现我市国家级园区建设零的突破。一是高新技术产业快速成长。上半年,完成增加值46.92亿元,增长15.3%,比全省平均水平高2.1个百分点,比全部工业增速快7.4个百分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47家、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14个。专利申请量1400件,增长13.5%。转化科技成果26项,登记技术合同10.36亿元。二是“双创”发展较快。启迪之星孵化器即将运营;新登记市场主体1.6万户,其中企业5761户;1270余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私营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是知识产权保护扎实开展。通城县获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市级以上各类试点示范企业75家。四是科技创投启动实施。12家科技型企业在武汉股权托管中心挂牌。
(六)改革开放持续深化。一是“三去一降一补”取得明显进展。关停地条钢生产企业1家;商品房库存下降10.5万平方米;城投13.5亿元企业债发行利率5.99%,为目前全国10年期AA债券最低利率;落实各项政策,累计为企业降低成本4.7亿元;补短板十大工程陆续启动,完成基础设施投资294.73亿元,增长26%,市城区供水管网改造完成20公里,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完成561.6公里,行政村光纤覆盖率提高至98.57%。二是重点领域改革深入推进。深化信用城市创建,完成政府失信专项治理。36户困难国有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稳妥推进。创新投融资方式,重点推介PPP项目72个,13个PPP项目落地实施。三是外贸经济恢复性增长。上半年,出口总额完成9.7亿元,增长9%;新批外商投资企业2家,实际利用外资1233万美元;主导产业出口形势较好,其中机电产品出口增长63.4%;试点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办理出口退(免)税1.06亿元。
(七)区域发展协调推进。一是“两带”建设深入实施。出台幕阜山绿色产业带“以奖代补”政策。幕阜山生态旅游公路主线基本完成,支线已完成93%;沿线绿化建设完成88%;133个行政村完成了环境综合整治。拓展咸嘉生态文化城镇带辐射面,新增3条支线和13个乡镇;33个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稳步推进。二是精准扶贫脱贫扎实开展。全市投入专项扶贫资金5.44亿元,是2016年的2.17倍。出台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对贫困户补偿金额上不封顶,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促进金融扶贫,累计注入小额扶贫信贷风险担保金1.15亿元,发放小额扶贫贷款5072万元,支持了877名贫困户“造血”。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落实第一批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7417.9万元。三是武咸同城稳步推进。深化产业融合,光谷南绿色新产业基地已完成征地2万亩;推动交通一体化,武汉新港咸宁港区完成投资14.07亿元,同比增长5.47%。
(八)绿色发展统筹推进。出台实施国家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2017年十大行动计划。一是“蓝天”“碧水”“净土”工程实施成效显著。市区PM10下降18%,全市空气质量综合排名位列全省第六;纳入省考的5个地表水考核断面、4个跨界断面和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56件中央环保督察信访交办件全部办结。二是长江大保护持续推进。清理整治了51家沿江化工企业,取缔长江干线咸宁段非法码头27个,否决不符合环评要求的化工项目2个。三是生态修复和保护工程加快实施。完成造林47.98万亩,斧头湖、西凉湖17.2万亩“拆违”任务全部完成。四是农村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治理。推动美丽乡村“四美共建”试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率达80%,减少不合理化肥施用量0.2万吨。五是生态文明体制不断完善。出台《生态建设规划》,河湖长制启动实施,生态保护红线进一步优化,启动生态功能区划划定。
(九)社会民生持续改善。上半年,财政用于民生保障和改善支出98.8亿元,占比达到74.9%。一是居民收入持续提高。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12209元、5711元,分别增长8.36%、8.68%。二是就业形势保持稳定。新增城镇就业人员2.1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1.91%。三是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城市低保、农村低保、五保户保障标准分别提高46.5%、16.5%、9.4%。落实复退军人优抚安置政策,整合政策资金682万元。棚户区改造累计开工12487套(含结转任务)。四是医疗改革取得新成效。8家城市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销售加成,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成功落地运行,家庭医生签约居民30余万人。五是教育公平取得新进展。继续实施全面改薄工程,已完成投资2.07亿元。市中心城区学校建设加快推进,预计市城区可新增小学学位2250个,初中学位1100个。
虽然当前经济形势总体平稳,但也存在一些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和困难。一是稳增长压力大。从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看,虽然争先进位的态势比较明显,但与年初的目标任务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地区生产总值、规模工业增加值、城镇及农村居民收入增幅与任务相比,分别相差0.9、0.1、0.64、0.32个百分点。二是农业生产形势有忧。四轮强降雨造成农业受灾严重,农作物受灾面积 45.3万亩,农林牧渔业直接经济损失4.78亿元,汛期结束可能出现阶段性高温干旱,加之农资价格普遍上涨、农产品价格低位徘徊的双向挤压,农民增收压力加大。三是工业发展趋稳基础尚不牢靠。全市27家规上工业企业停产、54家减产,工业用电量下降3.1%。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购进价格指数分别增长6.8%、8.9%,购进价格涨幅一直大于出厂价格,企业原材料成本上涨压力较大。四是新旧动能转换压力较大。一方面冶金建材、纺织服装等传统支柱产业占全市工业总量超过6成,旧动能转型升级步伐较慢,另一方面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等新动能体量较小,难以起到支撑作用。五是生态环境改善面临不小挑战。空气质量优良率仅为70.7%,较去年下降5.3个百分点,离省定目标76.7%要求还有不小差距。环境保护补短板压力较大,9个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仍未整改到位。
二、下半年经济社会发展措施
党的十九大即将召开,做好全市下半年经济工作,意义特别重大。全市上下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展现政治之为,体现政治职责,坚持“实”字当头、“干”字为先,在新起点上挑战新高度,认真抓好以下七个方面工作。
(一)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一是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中心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全力以赴冲刺第三季度,打造特色产业增长极,建设幕阜山生态文明试验区,把省委省政府对咸宁的新定位、新期盼、新要求落到实处,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二是坚持目标任务不动摇。咬定目标不放松,克服定局思维和“疲劳”意识,尽全力跑好“结硬账、硬结账、实结账”后半程,圆满完成市人大批准的目标任务,实现新一届党委政府班子的良好开局。着力抓好经济运行调度,强化主要经济指标分析监测和预警,及时调整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做好微调、预调、区间调控,确保发展预期稳、社会大局稳。
(二)大力助推经济转型升级。一是狠抓创新驱动。实施科技创“五大工程”,力争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突破10%。争取出台《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实施方案》,筹备《天使有约》创投栏目,搭建科技融资平台。推进咸宁国家高新区“倍数计划”和“满园工程”。二是促进“工业崛起”。实施工业“五大工程”。实施企业精准帮扶计划,解决企业成本持续上升问题。抓好123个新增长点项目跟踪调度,促进企业尽快投产见效;帮助停产和减产企业克服困难,力促骨干企业满负荷生产运营,确保既有产能效益充分发挥。加快企业入规申报,确保全年新增入规企业60家。三是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加速发展“大健康、大旅游、大文化”产业,以“生态+旅游+健康”融合发展带动区域产业创新发展。实施零售业提质增效行动,加大限上企业申报工作的力度,壮大电商、信息等新消费,确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1.5%。四是巩固外贸向好形势。开展外贸“主体培育工程”“破零攻坚工程”“自营转化工程”,实现出口增长10%目标。
(三)着力扩大有效投资。一是抓项目建设和储备,形成投资实物量。全速协调推进项目建设,加大3个省主要领导督办项目、省市重点项目、8个PPP签约项目的督办力度。围绕“2345”14个重点领域,抓实项目储备库和建设库,实现项目“2倍”和“30%”目标。强化水、电、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对接长江经济带基金。二是抓招商引资引智,储备发展后劲。聚焦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好招商引资新政策,创新运用基金招商、产业链招商、委托招商、“零土地招商”、重资产招商,力促项目线索早对接、早洽谈、早签约、早落地。贯彻落实“人才22条”政策,围绕产业和发展招才引智。三是抓“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争取出台《工业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零审批”实施方案》,变“先批后建”为“先建后验”。深化社会信用体系试点城市建设,建立覆盖政府、社会、市场主体的诚信机制。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公共资源交易、互联网+政务服务等重大改革落到实处。
(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是落实“五大任务”。继续保持打击地条钢高压态势,确保如期退出煤炭过剩产能12万吨;分类调控,协调库存量偏大的县市制定落实去库存政策措施;落实省市新一轮降成本政策措施,开展降成本专项督查,提高企业获得感;对接省补短板十大重点工程,加快补齐“精准脱贫、生态环保”等7块短板。二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建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示范区,推进农产品加工千亿工程,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支持适度规模经营,深化农文旅融合发展,推动一乡一品、一村一品示范建设。争取每县新增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2—3家,农产品加工业产值突破850亿元。三是加快重点领域改革。重点抓好医疗卫生、农村土地确权、财税体制、国有企业等改革,完成国有林场改革、“多证合一”改革任务。推进金融业改革,全面落实全国金融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规范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产业、小微企业、精准扶贫的信贷支持力度,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确保基金小镇引进基金150家。
(五)协调推进“两带”加快发展。一是加速建设幕阜山绿色产业带。积极做好幕阜山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申报准备工作。加快贯通幕阜山生态旅游公路,完成沿线绿化和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柃蜜小镇等14个特色小镇加快建设。支持创建省级生态乡镇。加大幕阜山清洁能源开发力度,加快黄龙山风电、金塘风电等项目建设。二是加快咸嘉生态文化城镇带建设。继续推动重点产业项目实施,力争全年完成投资100亿元以上;做好新增164公里沿线综合治理,启动“五化同步建设”等12项配套改革项目。开展环境“两治两改一建”行动,实现非煤矿山有效整治、农村生活垃圾全面治理。
(六)持续促进生态环境改善。一是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巩固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创建成果,严格落实“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项目化工程化,落实河湖库长制,争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争取52个乡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年底前全部开工,完成温泉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改造和二期工程建设。加快生态修复,争取大洲湖退田还湖试点工程、幕阜山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示范项目启动实施,完成富水、黄盖湖等剩余网箱养殖“拆违”任务。二是强化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完成中央环保督察、省政府环保综合督察反馈交办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督促9个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完成整改。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四大行动”,开展城区大气污染防治日常督查。
(七)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厚植民生改善的财力基础,确保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8.5%,民生支出只增不减。一是加强防灾减灾工作。落实防汛抗旱各项措施,开展水毁工程灾后重建。二是加快精准扶贫。实施健康、金融、产业、易地扶贫搬迁等系列工程,完成15428人的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确保7.13万名贫困人口脱贫、64个贫困村出列。三是完善基本公共服务。稳妥推进“社保三项”改革。推进养老“幸福颐养”工程。创建健康城市,确保每个县建设1家以上区域性健康管理联合体,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加快教育项目建设进度。四是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大力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引导大学生来咸就业创业,完善困难就业群体培训、再就业政策措施。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和预防行动,严格落实“三项监管”制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做好下半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任务艰巨,意义重大。我们将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自觉接受市人大的监督,保持定力,真抓实干,奋勇争先,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2016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2017年8月31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鲁恩旺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2016年市级财政决算的报告》,听取了市审计局局长陈礼高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2016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结合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对2016年市级财政决算(草案)和市级财政决算报告进行了审查,同意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2016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2016年市级财政决算,批准《关于2016年市级财政决算的报告》。
关于2016年市级财政决算和
2017年上半年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017年8月30日在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财政局局长 鲁恩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2016年市级财政决算和2017年上半年市级预算执行情况,请予审议。
2016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全市各级财税部门主动担当,努力克服经济下行和减税降费的双重压力,依法征管促进增收,优化支出改善民生,盘活存量支持发展,强化监督规范管理,预算执行情况好于预期,为实现“十三五”规划良好开局,提供了有力的财力保障。
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完成2,606,581万元,其中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833,398万元,为预算的94.6%;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2,606,58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161,477万元,为预算的99%。收支相抵,实现年度预算平衡。
一、2016年市级财政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
——收入决算情况。总收入556,336万元,为预算(调整预算,下同)的101.2%。
1、当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74,929万元(含咸安区入库本级的房地产税收3,187万元),为预算的105.5%。其中:地方税收收入181,458万元,为预算的108.3%;非税收入93,471万元,为预算的100.2%。
2、转移性收入219,027万元,为预算的96.7%。其中:
返还性收入20,394万元,为预算的155.7%,超预算7,296万元,主要是新增“营改增”返还基数7273万元。
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96,955万元,为预算的114.9%,超预算12,604万元,主要是积极向上争取,市州保障与发展、工资调整等转移支付增加。
专项转移支付收入53,663万元,为预算的102.1%。
下级上解收入14,718万元,为预算的154.9%,主要是华润电力结算上解增加及城区新购住房补贴咸安区应承担部分上解。
上年结余收入28,780 万元,为预算的100%。
调入资金1,517万元,为预算的100%。
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3,000万元,为预算的7.8%,比预算减少约3.5亿元,主要是由于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办理决算过程中“营改增”返还基数、调资等转移支付增加,加上当年支出比预期减少,需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平衡预算的额度比预期减少。
地方政府债务收入62,380万元,为预算的100%。
——支出决算情况。总支出556,336万元,为预算的101.2%。
1、当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94,461万元,为预算的97.4%,增长14.1%。
(1)超预算的主要项目: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完成64,791万元,为预算的107.7%,主要是五项奖励提标扩围,以及工商、质监部门体制下划等。
公共安全支出完成32,230万元,为预算的107.2%,主要是警衔补贴提标及随之增加的调资和奖励等。
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完成7,833万元,为预算的131.4%,主要是增加首届国际咸宁马拉松比赛、市第一届运动会支出等。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完成32,481万元,为预算的113.7%,主要是增加职业年金及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补助。
城乡社区支出完成41,295万元,为预算的136.5%,主要是城区基础设施(东外环和青龙路)回购支出增加。
节能环保支出完成8,442万元,为预算的140.4%,主要是增加的“两湖”拆违补助支出。
交通运输支出完成31,400万元,为预算的125.4%,主要是增列武咸城际铁路运营补贴。
(2)未完成预算的主要项目:
教育支出完成61,796万元,为预算的93%,主要原因是部分教育基础设施项目尚未办理竣工决算。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完成16,937万元,为预算的73.6%,主要是上级专款减少。
农林水支出完成22,883万元,为预算的90.7%,主要是对县市救灾补助5,269万元通过结算办理,不列本级支出。
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完成15,833万元,为预算的49.5%,主要是部分支持企业发展资金需依规核实,结转下年列支。
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完成4,598万元,为预算的51.2%,主要是上级安排专款项目未完工。
住房保障支出完成30,116万元,为预算的82.9%,主要是上级专款安排的安居工程项目未结算。
债务付息支出完成7,896万元,为预算的82.6%,主要是部分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按期结转到下年支付。
2、转移性支出114,495万元,为预算的117.8%。其中:
上解支出41,017万元,为预算的93.6%,主要是体制上解和专项上解支出减少。
补助下级支出28,363万元,为预算的105.2 %,主要是“营改增”后城区房地产税收缴入市级金库,按体制规定应结算给咸安区,同时,对县(市、区)扶贫、党建等专项工作补助增加。
新增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9,469万元,主要是在办理结算过程中,按相关规定和省厅要求将办理结算新增收入及清理存量资金转入。
地方政府债务支出47,380万元,为预算的100%。
结转下年支出35,646万元,为预算的134.8%,增加9196万元,主要是按权责发生制要求,结转到下年继续实施的项目增加。
——平衡情况。
收支相抵,当年预算平衡。
(二)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
总收入288,267万元,其中当年收入51,628万元,为预算的89.9%;转移性收入33,955 万元,为预算的99.3%;债务收入202,684万元,为预算的100%。
总支出288,267万元,其中当年支出67,483万元,为预算的85.5%,增长123.6%。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未完成的主要是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土地出让收入同比减少34.9%。
收支相抵,年度预算平衡。
(三)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决算
本年收入66,854 万元(含下级上解收入),为预算的78.2 %,其中保险费收入52,583万元,比上年增长7%。本年支出50,806万元,为预算的72.8%。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未完成的主要原因是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滞后,收支未能如期纳入决算。
收支相抵,当年结余14,625万元,滚存结余132,473万元。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决算
本年收入1,346万元,为预算的82.6%;支出821万元,为预算的99.9%;收支相抵,结转下年支出675万元。
(五)“三公”经费决算
2016年市级部门决算反映的“三公”经费决算数为3294万元,同比下降33.4%。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分别下降41.8%、33.4%,主要是市直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推进公务用车改革,减少了相关支出。但因公出国(境)经费同比增加216万元,主要原因是按上级部署,境外考察、招商、对外交流事务增多。
二、2017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今年以来,面对宏观经济下行、减税降费加力、重点纳税大户减收、收入基数较高、刚性支出增长等不利因素,全市财税部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积极落实“三抓一优”,主动作为,综合施策,财政收支运行呈现缓中趋稳、稳中有进、进中向好的态势。
上半年,全市财政收支实现“双过半”,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48.55亿元,进度53.7%,可比增长8%(按财政部规定,对去年“营改增”前增值税、营业税按改革后口径调整,按可比口径统计增幅);地方税收收入完成29.25亿元,进度49.8%,可比增长23.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131.9亿元,进度61.6%,增长18.3%。
(一)市级一般公共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140,613 万元,占年预算48.6%,下降2.1 %,其中地方税收完成105,341万元,占年初预算的55.2%,可比增长23.3%;非税收入完成35,272万元,占年初预算的35.7%,同比减少39.4%,主要是外来案源和资产处置等一次性收入减收;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含上级专款)199,761万元,占年预算的50.9%,增长5.7%。
支出进度较快的项目有: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1,731万元,为预算的61.7%,主要是保障正常运转,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
教育支出33,694万元,为预算的62.5%,主要是促进城区义务教育均衡化,保障鄂南高中、实验外国语学校基本运转,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科学技术支出8,203万元,为预算的73.4%,主要是支持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投入进度加快。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4,244万元,为预算的63.6%,主要是机关养老保险发放、支持就业等支出进度加快。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2,619 万元,为预算的72.5%,主要是上级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安排的支出增加。
城乡社区支出20,075万元,为预算的62.2%,主要是城区污水处理能力提升、环卫和绿化维养范围扩大等增支。
(二)市级其他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完成19,492 万元,其中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完成18,708 万元,为预算的22.8%,增长89.4%(同期仅完成9,880万元)。支出完成27,836 万元(含上年结转支出),占年预算的29.5%,其中城乡社区支出21,685万元,占年预算的23.4%。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完成38,186万元,占年预算的35.8 %,增长29.5 %;支出完成40,400万元,占年预算的40.8%,增长67.2%。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按预算安排均在下半年执行。
(三)上半年预算执行特点
一是财税收入量质齐升。面对财税收入放缓的压力,财税部门主动作为、迎难而上,加强经济运行分析和税源监测,立足依法征管、挖潜增收,抓好协调督办,注重入库质量,保持税收稳定增长的良好态势。全市及本级地方税收收入分别可比增长23.2%、23.3%,增幅分别居全省第1位、第3位;税收占比分别为60.2、74.9%,同比分别提升4.6个百分点、12.3个百分点,收入质量明显改善。
二是重点支出保障有力。积极筹措资金,进一步优化流程,加快支出进度,集中财力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保发展。市本级公共安全、教育、文化传媒、医疗卫生等重点支出分别增长82%、73.7%、63.7%和90%;安排资金6.5亿元,支持精准扶贫、创新创业、绿色产业带建设,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名厨亮灶、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等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实施;累计投放重大产业发展基金、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26.22亿元,支持中小企业及实体经济发展。
三是争取支持成效明显。全市及本级向上争取转移支付55.9亿元、6.64亿元,其中,专项转移支付29.99亿元、2.53亿元;争取新增债券资金分别为15.07亿元、1.01亿元,缓解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压力;争取置换债券21.48亿元和6.68亿元,分别为平台节省利息6980万元、2170万元;争取县域经济调度资金4.48亿元、2亿元,切实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四是财政改革稳步推进。在全省率先探索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出台了《关于深化乡镇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鼓励做实做强乡镇经济;积极推进PPP项目建设,全市共落地项目13个,总投资220亿元,重点对外推介项目72个、储备入库项目194个;此外,投融资体制改革、财务监督管理改革、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等改革进展较为顺利。
五是管理绩效继续提升。在市本级被国务院评为全国财政管理绩效考核先进单位(湖北唯一、全国仅7个地级市,获奖3,000万元)的基础上,继续坚持绩效引领,提升理财水平,保障财政高效有序运行。出台了《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并配套出台局内操作细则,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拨付效率;开展全市惠农资金落实情况和村级财务管理、涉企收费、会计信息质量、“小金库”专项治理等监督检查,进一步优化政府理财环境;加强支出控管,市本级通过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共节约资金1.49亿元,节支率21.6%。
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税源基础薄弱,财税收入增长动力不足,财力增收较为困难;刚性支出增长较快,年中增支因素较多;债券还本付息偏高,年终预算平衡压力大等问题。对此,我们将虚心听取各方意见,认真研究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三、完成全年预算目标的措施
下半年,我们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决议和本次会议提出的要求,抓好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推进财政稳健发展、创新发展。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财经互动,着力加强财源建设。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用财政收入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加法”;发挥资金引导作用,撬动民间资本,扩大有效投资,运用财政奖补政策,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围绕 “三抓一优”,创新招商引资方式,落实优惠政策,加快项目落地见效;创新财政支持方式,运用PPP、引导基金、以奖代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增强财政资金对社会资本的带动作用;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全面落实“三去一降一补”政策,淘汰落后产能,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培植新型财源。
(二)坚持多措并举,着力拓展增收渠道。紧盯收入目标,密切关注经济运行动态,搞好税源分析调查,完善协税护税机制,抓好入库协调督办;注重优化收入结构,强化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等收入征管,保持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提高收入质量;大力引进总部经济,搞好总分机构、金融分支机构、大型商超、在外经营工程企业等税源开拓;积极向上争取支持,主动适应上级竞争性分配和部门主导的趋势性变化,协同争取国家和省预算内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发展基金,扩大地方可用财力;盘活用好存量,坚持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制度,整合重点领域和部门资金,加大财力统筹力度。
(三)坚持保压结合,着力保障重点需求。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围绕“一区两带三大四重五城”战略抓手,加大教育、医疗、卫生、社保等投入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教育改薄、五项奖励等政策性增资需求,支持招商引资、人才科技、创业创新、创卫复检、“十件实事”等重点事项顺利推进,保障市委市政府绿色崛起、旅游开发、精准扶贫等战略决策落实。
(四)坚持绩效导向,着力强化支出控管。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控制预算调整事项,除应急支出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外,原则上不再追加预算;加快支出标准体系建设,明确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标准,全面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强力推行绩效评价、政府采购、投资评审、公务卡改革等措施,既节约使用资金,又确保项目安全实施;严肃财政法纪,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各级各单位的理财行为,优化理财环境。
(五)坚持精准施策,着力深化财税改革。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推进零基预算制度,启动2018年政府预算编制和中期财政规划;加快乡镇财政体制改革,跟进落实各项配套措施;加快推进平台转型,加强投融资平台资金管控;深入推进预算联网监督,扩大预(决)算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社会监督;全面规范政府融资举债行为,建立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虽然今年财政运行、监督、管理、改革的任务非常繁重,但是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我们有决心、有信心努力做好各项财政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2016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审查报告
––––2017年8月30日在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预算工委主任 李春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财政局局长鲁恩旺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6年市级财政决算的报告》。会前,市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召开财经委专委会会议,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2016年市级财政决算(草案)和决算报告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市政府报告的2016年市级财政决算(草案):1、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收入合计556336万元,为调整后预算的101.2%(其中一般预算收入274929万元,为调整后预算的105.5%);支出合计556336万元,为调整后预算的101.2%(其中一般预算支出394461万元,为调整后预算的97.4%);收支相抵,当年预算平衡。2、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总收288267万元,总支288267万元。3、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决算。收入合计66854万元,支出合计50806万元。4、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决算。收入1346万元,支出821万元。
财经委和预算工委认为,2016年,市政府及其财税部门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努力克服宏观经济下行和减税降费的双重压力,狠抓财政收入征管,积极争取上级补助支持,财税收入再创佳绩,全市和本级一般预算收入逐年递增,分别突破83亿元、27亿元大关,实现了“十三五”良好开局;支出结构不断优化,民生性支出持续增加,支持解决了一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文化、社保、就业、医疗、环保、住房、交通、城乡社区建设等问题,确保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并轨、公车改革、五项奖励等政策性增资需求;支持发展力度不断加大,有效保障了人才科技、金融创新、棚改、抗洪救灾、“十件实事”等重点事项资金需求,确保了绿色崛起、旅游发展、精准扶贫等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决策的落实;财政改革深入推进,“五管一治”、“一改六查”等专项清理整顿成效突出,支出控管手段作用明显,市直单位“三公”经费等支出大幅下降。预算执行呈现出总量跨越、保障有力、结构趋优、收支平衡的态势,较好地完成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的预算目标和调整方案。2016年,我市市本级被国务院评为全国财政管理绩效考核先进单位(湖北唯一、全国仅7个地级市,获奖3,000万元)。
同时应该指出,在预算执行和财政管理中还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财源基础相对薄弱,增收后劲乏力;减收增支因素叠加,财政收支矛盾突出;标准体系建设有待跟进,支出控管有待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债务规模较大,潜在风险不容忽视;预算约束、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仍需进一步加强和提升。
根据《监督法》、《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市审计局对2016年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工作深入、细致、扎实,其报告的2016年市级预算执行情况与财政报告的2016年市级财政决算情况总体上一致,揭露的问题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提出的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很有针对性,为推进政府预算编制及执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将起较好作用。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市政府要按照《中共咸宁市委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有关意见的请示〉的通知》、《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一是责成被审计单位认真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积极进行整改;二是要求审计、监察等部门跟踪督促整改,依法依规处理审计查出的有关问题;三是在2017年12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综合整改情况、问责追责情况以及部分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整改情况。
财经委和预算工委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市政府提出的2016年市级财政决算(草案),批准市财政局局长鲁恩旺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6年市级财政决算的报告》。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2016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
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017年8月30日在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审计局局长 陈礼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2016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请予审议。
按照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市审计局对2016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市级财政管理和预算执行、税收政策执行和税收征管、部门预算执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扶贫等重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我们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认真落实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八次会议有关决议以及市人大财经委审查意见,始终坚持依法审计客观求实,服务改革和发展,揭露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揭示重大风险隐患,反映体制机制问题,在促进政策落实、维护财政资金安全、推动深化改革和发展、推进依法行政和反腐败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2016年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市各部门认真落实市四届人大会议各项决议,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从审计情况看,市级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财政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2016年市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27.49亿元,同比增长7.3%;市直预算单位基本保障支出同比增长19.6%;预算体系更加完善,积极推行零基预算,预算编制精细度明显提升,预算追加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财政管理绩效明显加强,预算审核、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和绩效评价等控管措施持续推进,节省了大量财政资金,为市委、市政府一系列重大改革发展措施的实施提供了财力支持。
一、市级财政管理和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市级决算草案反映,2016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 556336万元,其中: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74929万元,上级补助收入171012万元,下级上解收入14718万元,政府债券转贷收入62380万元,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3000万元,上年结余28780万元,调入资金1517万元。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55633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94461万元,上解上级支出41017万元,补助下级支出28363万元,地方政府债券支出47380万元,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9469万元,结转下年支出35646万元。收支相抵,年度预算平衡。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年初预算细化程度不够。2016年度上级专款、城市基础设施维护预算项目等6.65亿元未编列到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的款、项科目;代编重点项目经费预算6.67亿元,占一般公共预算18.2%。
(二)年初预算未及时足额批复。市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月13日审议通过2016年市级预算草案,其中:城市基础设施维护预算2.45亿元,市财政在2016年6月才批复到预算单位。
(三)部分项目预算执行率偏低。2016年市财政预算安排12家预算单位共18个项目2739.5万元,项目当年未执行。23家预算单位项目预算执行率低于70%;25家预算单位35个项目预算执行率低于50%。
(四)非税收入征缴不够规范。有23家市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的缴款人与收费单位相同,未实现彻底的收缴分离,涉及10377.92万元。
二、税收政策执行及税收征管情况
(一)未按规定期限征收耕地占用税3867.52万元。2016年12月市地税局一次性征收市城投公司2012至2013年度征地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3867.56万元。
(二)欠缴税款追缴不到位。2016年16家纳税户共计欠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23.16万元,36家纳税户共计欠缴房产税36.26万元。
(三)部分市属企业不按章纳税。2016年度咸宁市公安局下属的振宁武装押运护卫保安服务公司欠缴企业所得税合计564.15万元;咸宁市双鹤驾校2016年欠缴各项税款合计5.48万元。
三、市直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围绕促进加强财政管理,防范资金风险,市审计局对202家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情况开展了审计“全覆盖”,重点审计了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规划局、市公路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委、市经信委、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咸宁外国语实验学校等10个部门单位,对部分事项延伸追溯到以前年度。审计结果表明,这些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预算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绩效明显提高,“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持续压减,但少数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管理还需进一步改进。
(一)预算编制不规范,预算约束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主要是市公安局等5个单位预算编制不细化、多编虚编预算、调整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等。
(二)预算支出管控不严,向下属单位、企业转嫁费用及违规收费。主要是市公路局、咸宁实验外国语学校等单位超范围支出23.1万元;市公安局机关、市交警支队在振宁武装押运公司和双鹤驾校列支人员经费等832.97万元;市经信委下属中小企业协会违规收取企业会费14万元,市科技局下属生产力促进中心白条收取咨询费等7万元。
(三)“三公经费”等费用管理不够规范。主要是违规列支费用、违规使用车辆和部分支出无预算超预算等。如市规划局、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下属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单位分别存在执行事前审批不到位、无接待公函以及无审批人、无附件列支招待费、会议费等问题。
(四)收入和资产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如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及下属中小企业协会固定资产出租等收入461.41万元未及时上缴财政或纳入财务统一核算。市经信委下属中小企业协会银行存款、现金不及时核对、盘点,财务印鉴管理不规范等;市商务局下属市场中心市场223个市场门面摊位无租赁合同,以前年度工程款挂账达299万元等;市科技局、市规划局勘察测绘院、市经信委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交警支队设备购置、工程建设等未计固定资产,涉及209.52万元、车辆5台;市公安局及市公安交警支队、市警察协会等单位挂账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1334.42万元未及时进行清理回收;市警察协会和道路交通安全救助促进会违规使用基金15500万元进行投资理财,未依规履行相关报批或备案手续。市农村特困居民大病医疗救助促进会将基金1600万元存入银行办理定期存款,银行未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造成基金收益损失;基金财务管理不规范,未建立健全的会计账簿等。
(五)公务卡结算和政府采购制度未落实到位。市规划局、市司法局、市旅游委等单位差旅费、公务接待费等42.19万元未实行公务卡结算;市公安局及交警支队、市旅游委、市民政局、市军休所、市司法局等单位印刷费、燃油费、车辆修理费、保险费等商品及服务支出共189.78万元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六)银行账户撤并不彻底。如市体育局、市澄水洞宾馆、市妇幼保健院、市职教集团、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等5个单位无开户许可证无主管部门批复开设基本存款、专项基金、贷款户等银行账户7个,市农业局应撤未撤一般存款账户1个;部分单位通过账户隐瞒收入、挪用套取专项收入;部分单位违规将账户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转存定期,未履行重大经济事项集体研究相关程序等。
四、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情况
(一)部分专项资金未拨付使用,结存较大。由于相关主管部门未提出用款计划,导致资金未安排使用,涉及市招商局等20家部门单位29笔专项1635.85万元;在上级专项到位后,没有针对项目和资金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或分配方案,导致资金被闲置,涉及916万元;由于相关部门单位前期准备不足、项目推进缓慢,导致上级项目资金到位后长期滞留国库,涉及1700万元等。
(二)部分专项资金使用周期较长,进度缓慢。由于项目前期准备不充分,项目实施缓慢,造成“资金等项目”,耗费大量时间,延长了资金拨付使用周期,涉及4039万元。为消除以前年度结余,优先使用以前年度专项资金,导致专项资金未及时使用,涉及306万元。
(三)实拨项目资金结余结转未及时清理,预算单位账户资金结存和沉淀较大。由于资金安排与项目实施衔接不够,导致项目资金在实拨资金账户沉淀,如2015年至2017年市财政安排耕地占补平衡预算6800万元,截至2017年5月底账户结余高达7118.41万元;由于项目推进缓慢,工程竣工验收不到位,导致项目资金在专户未拨付使用,如2010至2015年上级安排市排水处中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11619万元,因征地补偿、未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项目设计不科学和施工变更较大等因素影响项目建设进度,截至2017年5月底,项目结存资金高达4326.68万元;2011年至2013年上级安排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可再生能源中央专项资金6000万元,截至审计时,示范任务项目完成期限已过4年仍未完成,结存资金高达2751.75万元;由于项目无法实施,项目结余不及时清理,导致资金在相关专户长期闲置,如咸宁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温泉农贸市场项目,2010年9月到位中央资金400万元、2015年4月到位省级资金100万元。由于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调整、地方配套资金难以到位等因素,导致该农贸项目无法落地,项目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后再度闲置2年。截至目前,中央资金400万元已到位7年、省级资金100万元已到位2年仍未安排使用。
五、重点专项资金审计情况
(一)扶贫资金审计情况。一是扶贫资金统筹整合政策落实方面。全市6个县市区的扶贫资金统筹整合方案未能有效指导年度统筹工作开展,有4个县市财政存量资金未整合到位或资金整合不实等,涉及21872.03万元;有5个县市扶贫资金未及时拨付使用,资金结存较大,涉及21930.85万元。二是精准扶贫政策措施落实方面。通城县、嘉鱼县存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不到位,导致16833人建档立卡“五保”和“低保”对象未纳入政策性保障兜底;咸安区、嘉鱼县、崇阳县、赤壁市健康扶贫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共有6432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纳入保障范围;咸安区、通城县、嘉鱼县、赤壁市教育扶贫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共有1030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子女未纳入保障范围。三是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方面。通城县通过虚报新建油茶面积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460.42万元,将7.64万元扶贫资金用于单位经费支出等。通山县将25.7万元扶贫资金发放给32户非贫困户,有2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未经招投标,支付土地补偿款及工程款375万元;赤壁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存在未按程序审批,擅自变更施工标准、集中安置单人单户超面积等问题。咸安区扶贫项目申报内容未细化,涉及资金33万元;崇阳县和通山县还存在村干部违规承接扶贫项目工程的情况,涉及资金95.9万元。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情况。一是违规享受保障待遇。全市有624户不符合住房补贴享受条件,涉及272.54万元,有245户违规取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二是虚报套取和重复领取农村危改资金。咸安区、嘉鱼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等5县区34个乡镇239户虚报套取资金199.46万元,全市49个乡镇210户重复领取危房改造资金164.37万元。三是超标准超范围审批资格待遇。通城县、崇阳县、嘉鱼县、赤壁市超标准、超范围批准享受农村危改、渔民上岸补贴19户16.73万元,有20户同时享受农村危改补贴和渔民上岸补贴或重复享受农村危改资金与配租配售24万元。四是结存资金较大,使用效益不高。截至2016年底,全市结存各级财政安排的安居工程资金96282.14万元仍未及时分配使用,闲置时间达1年以上,资金结存过大,未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五是保障性住房租金未收缴到位。咸安区、嘉鱼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等5个县区1358套保障性住房共欠缴租金317.37万元。
(三)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审计情况。一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存在问题16类,涉及项目64个。其中:超标准超概算投资项目27个,涉及21213.89万元;改变、挪用、套取、滞留国家项目资金,涉及项目15个金额1580.39万元;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工程结算手续不规范、公款私存等,涉及项目11个金额1364.47万元;违规支付征地补偿、青苗补偿等造成资金损失,违规列支招待费等,涉及项目3个金额323.09万元;多计多结工程款、工程高估冒算项目5个金额163万元;少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规费及未设立项目专户涉及项目3个金额223.35万元。二是项目招投标程序执行存在问题13类,涉及项目44个。其中:有22个项目存在非法转包工程、违规邀请招标、应招标未招标等,涉及9989.88万元;11个项目存在未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中标、借资质承揽工程、虚假招投标等;11个项目存在违法订立与招标文件不符的合同、投标单位违规中标、骗取中标、围标等。三是项目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存在问题8类,涉及项目116个。其中:有12个项目未办理环评,5个项目未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文件,22个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18个项目未办理规划许可证,3个项目违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代理证,20个项目未办理竣工决算,28个项目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8个项目存在未执行房屋建设环保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同一项目经理同时担任两个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应完工未完工等;以及违规退还在建工程履约保证金,已建成项目闲置,多计项目开发商土地使用权面积4547.23平方米等。
六、政府投资审计情况
按照《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及市政府要求,市审计局继续加大政府投资审计力度,累计完成政府投资审计项目55个,送审总额7.74亿元,审减金额1.52亿元,平均审减率19.70%。同时大力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截至2017年6月底市审计局共派出审计组 10 个共28人,对淦河大桥及道路工程、长安大道至龙潭路道路工程、永安阁景区建设工程、开发区一体化、旅游新城还建房工程、公安局老年人活动中心、职教园艺术楼项目、咸宁市农业科技实验楼建设工程项目、市纪委反腐倡廉教育中心等重点项目进行了跟踪审计,涉及项目投资52.79亿元。审计发现,项目建设过程中还存在应招标未招标、先开工后招标、未经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未按图纸施工或设计图存在缺陷返工造成损失浪费、施工单位高套定额、多计工程量、提高材料价格多计工程款、建设单位合同签订不规范、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等违纪违规问题。
七、审计处理情况
针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的问题,市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审计程序对相关部门、单位下达审计处理处罚决定。针对政府投资审计发现的问题,市审计局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共下达跟踪审计建议书5份,工作联系函13份,督促项目单位立即整改。审计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已经或正在积极进行纠正。对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我们已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市审计局将在今年年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题报告。
八、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提高预算执行率。要进一步做细、做实、做准预算,为预算执行打下良好基础。要严格控制代编预算规模,提高预算到位率,切实把预算细化到部门、单位、项目。各单位要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要扎实做好项目评估和可行性论证,确保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切实可行。
(二)加快资金支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预算单位要积极畅通与财政部门的联络渠道,根据工作计划,做好支付前期准备,及时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审核和支付,强化监督作用,落实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
(三)完善项目库管理,推进项目计划与预算安排有效对接。对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库管理,当年预算拟安排的项目,预算编制前要充分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实施要有具体计划和进度安排,确保预算资金下达后能立即实施,防止“资金等项目”现象发生。
(四)加大存量资金清理力度,盘活存量。要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效益,盘活存量资金,坚决杜绝财政资金“趴在账上睡觉”的现象。要继续加大清理力度,对确属于没有制定用途和因政策变化无需继续执行的存量资金,要尽快清理,及时收回总预算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安排使用。
(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完善不相容岗位牵制、财务印鉴管理、审核审批、内部稽核、资金资产定期盘点等基础制度,切实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和提高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完善费用报销程序,确保内容真实、手续齐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们将在市委的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诚恳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监督,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开拓进取、尽责担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关于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7年8月30日在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民政局局长 陈红卫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我向会议报告咸宁市社会救助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基本情况
(一)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2016年至2017年上半年,全市共发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7500余万元,棉被11228床,毛巾被4500床,毛毯600床,帐篷580顶;恢复重建因灾倒塌房屋906户,修缮因灾损坏房屋1254户;共救助受灾群众33万余人次。
(二)低保救助和五保供养工作。截止今年6月底,全市低保对象共85488户130008人,其中城市低保28058户41894人,农村低保57430户88114人;共有五保对象10687人,其中集中供养1786人,分散供养8901人。2016年至2017年上半年,全市共发放社会救助资金6.52亿元,其中城市低保金2.16亿元,农村低保金3.23亿元,农村五保金1.13亿元。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咸宁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要求,从今年4月1日起,全面调整提标幅度,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年人均由4380元提高到6396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年人均由3805元提高到4417元,农村五保保障标准年人均由7508元提高到8183元,同比分别增长46.5%、16.5%、9.4%。
(三)临时救助工作。发挥临时救助的“救急难”功能,根据困难程度和不同情形,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2016年至2017年上半年,全市临时救助共57972人,发放救助金5239.15万元。2017年上半年人均救助水平为1003元/人次,超过全省平均水平967元/人次。
(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截至2016年底,全市共摸排农村留守儿童37411人,建立了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开展“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将1599名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农村低保,对167名农村留守儿童发放慈善救助资金31.7万元,对233名农村留守儿童发放福彩助学金60.1万元,对98名无人监护儿童、受到伤害的儿童开展有针对性的救助和保护。
(五)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2016年以来,全市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截至2017年上半年累计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53705人次,合计2066.73万元;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54533人次,合计3563.07万元。
(六)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2016年至2017年上半年,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和遇困群众4613人次,其中自主返乡3826人次,护送返乡787人次,共支付救助资金1074.2万元。目前我市无法查明身份的长期滞留人员共有124人,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和在全国救助寻亲网发布寻亲公告率均达100%。
(七)困难优抚对象帮扶工作。认真总结运用“四讲”(讲政策、讲感情、讲策略、讲底线)、“八到位”(工作安排部署到位、基本情况摸查到位、政策宣传落实到位、解难济困关爱到位、正面激励引导到位、重点对象稳控到位、部门联动协调到位、重要情况发现处置到位)的工作方法,切实加强复退军人思想教育,积极探索建立复退军人服务中心,加强复退军人党员教育管理,宣传优抚安置政策,通过党员教育活动和党组织建设的培育发展,着力破解复退军人“四难”(生活、治病、住房、就业困难等)问题。2016年至2017年上半年,我市依法依规统筹、整合优抚和社会救助资金986.96万元,共帮助9715名复退军人的生活、治病、住房、就业困难得到有效缓解。
(八)医疗救助工作。深化“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的救助模式,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体系,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2016年至2017年上半年,咸宁共支出医疗救助资金1.27亿元,共救助146047人次。2015年,咸宁市成立了咸宁市农村特困居民医疗救助促进会,重点解决我市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及农村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的医疗救助。截止今年6月份,该基金会共救助农村特困大病对象149人,发放医疗救助金148.9万元。今年,启动了困难群众大病医疗商业保险工作,预计投入资金1300余万元,惠及全市13万余低保特困人员。
(九)教育救助工作。2016年至2017年上半年,共救助困难学生121516人,发放助学资金14130.43万元,减免学杂费6041.54万元。其中救助学前教育14007人,资助700.35万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40355人,发放生活补助3617.075万元;普通高中贫困高中生16880名,资助1694万元,同时为4398名贫困高中生免除了学杂费400.14万元;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学生和困难学生10245人,资助1511万元,同时为28207名中职学生免学杂费5641.4万元;大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9142人,发放贷款6608万元。
(十)住房救助工作。2016年至2017年上半年,全市共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1.3万户,下达农户补助资金共计13538万元,解决了近5万农村居民的安全住房问题,极大地改善了我市农民居住条件。
(十一)慈善救助工作。2016年至2017年上半年,市慈善会共募集慈善捐款1133.6万元。主要用于帮扶52个精准扶贫村,用于基础设施灾后重建、困难农村“九有”标准(有主导产业、有集体收入、有健全的群众服务中心、有小学教育、卫生文化等服务功能、有硬化的通村公路、有入户的安全饮水、有安全的农村电网、有入户的广电通信光纤电缆、有清洁的生活能源)基础工程等项目,共计拨付1074.5万元。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织密织牢困难群众保障网。
1.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今年2月份,市政府建立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副市长汪凡非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扶贫、残联等为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也相应建立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了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有效解决了各部门之间协调难的问题,加大了各级政府工作主导力度,通过定期组织召开协调分析研判会,讲成效、摆问题、解难题、督落实,确保党和政府的各项民生政策落到实处。
2.建立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今年4月份,市政府成立了咸宁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建立了由市物价、民政、财政、人社、国家统计局咸宁调查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适时调整救助标准,保证救助对象的真实获得感。
3.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年初,市目标办已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咸宁市2017年度“省考”项目清单》和KPI(关键绩效指标)体系,并按照各项考核内容的目标要求,定期对市直各有关单位社会救助工作进行督办,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到位。
(二)对接精准扶贫,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作用。
为了让全市困难群众跟上迈向小康的步伐,市政府紧紧围绕中央、省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发挥民政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兜底作用的行动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17〕20号),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建立政策性兜底的农村低保台账。《方案》中明确了加强低保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以及商业保险等一系列救助政策之间的政策衔接配套措施,有力推进纵向政策互联,横向功能互补,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作用。今年上半年,我市共有政策兜底民政对象4.6万人,发放资金5074万元;医疗救助11790人,发放资金1227.5万元;临时救助4283人,发放资金345.27万元。市扶贫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启动咸宁市精准扶贫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咸扶发〔2017〕7号),对全市启动精准扶贫补充医疗保险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结合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情况,按保本微利原则测算出了2017年我市精准扶贫补充医疗保险保费标准每人每年149元。
(三)创新工作方法,提高社会救助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一是利用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精准识别救助对象。2015年10月,市政府建立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各县(市、区)以此平台为抓手,对申请各项救助的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通过线上及线下的方式进行全面核对,提高对象认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促进救助政策公平公正。二是推进实施“三周工作法”,精准掌握困难群众底数。以乡镇(场、办)党委、政府为主体,组织机关及所属站、所干部职工,在每年年初、年中、年底三个关键时间节点,集中三个周的时间,对所辖行政村(社区)的困难群众集中进行调查摸底,通过入户及时了解、掌握困难群众的思想状况,摸准摸清五保、低保、优抚、受灾、“三留守”(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建档立卡等人员,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台账实,为救助工作提供真实准确依据。三是推进低保核查标准化。建立低保申请审批流程、家庭收入核查和大数据比对标准化体系,全面规范低保核查工作。四是推进社会救助审批前移。今年我市着力推进社会救助审批工作向乡镇延伸,目前,通城县沙堆镇社会救助审批前移试点工作和咸安区贺胜桥镇城乡低保审批的标准化试点工作,分别按照省级标准和市级标准已基本完成。下一步,我们将在全市推广救助审批前移工作,坚持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实施社会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
(四)加强资金管理,规范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程序。
1.运用大数据对社会救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由市纪委牵头,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运用大数据开展落实惠民政策监督检查,通过大数据信息比对,全市发现问题线索44063条,经查实问题线索7617条,分别为:城市低保3460条、农村低保2841条、农村五保414条、医疗救助902条。针对查实的问题,逐条分别进行了复核、整改,将不符合政策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全部取消。各地纪委查处违规领取低保金责任人196人,其中组织处理138人,立案调查19人,纪律处分39人,追缴违纪违规资金共计111.36万元。
2.开展社会救助资金监督检查。近期,市民政、财政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全市民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积极开展自查自纠,9月份市直有关单位将联合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查看资金使用是否精准,救助程序是否规范,公开公示是否到位,救助台账是否完整,确保救助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今年4月底,市教育局对全市教育精准扶贫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巡视检查,围绕“全国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年”活动,大力开展自查自纠。
(五)强化“三抓一优”(抓投资、抓项目、抓招商、优环境)工作,提高兜底服务水平。
“十二五”期间,我市狠抓社会福利机构提档升级工作,并多方筹资加大建设资金投入。社会养老、社区服务和儿童福利设施等中央及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共投入建设资金12923万元,建设规模92202平方米。其中农村福利院建设资金7845万元,用于全市37所农村福利院新建、改建、扩建,提档升级。今年,我市大力引进社会组织和社会资本参与我市社会事业发展,特别是养老产业发展。目前,正在洽谈的有咸宁康养特色小镇,咸宁市社会福利中心公建民营、咸宁市老年公寓PPP项目以及市福利院智慧养老等项目。同时,大力推进防灾减灾教育基地项目、军休项目,积极申报市精神病人社会福利院项目,重点培育好江南里医养小镇、国龄公司咸宁康养特色小镇和任达养老集团等医养结合项目等。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总体进展较快,取得成效较为突出,但仍处于发展完善阶段,面临着一些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一是社会救助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与人民群众期待还有一定距离。我市社会救助标准虽逐年提高,但社会救助对象基数大、救助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总体保障水平不高。二是社会救助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资源有待进一步整合。社会救助工作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目前某些方面虽有协调,但从整体来看,还远远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各自为政,综合救助能力受限,综合救助效应难以显现。三是社会救助工作力量有待进一步加强,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面广点多,政策性强,各项救助工作都需核查到户到人、建立救助台账,繁重的工作任务与基层工作人员编制偏少、待遇偏低的矛盾日益突出。另一方面,受体制影响,公益性岗位实行合同制,三年一换,人员流动性大,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当前,我市正处于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期,也是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战略机遇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镇化、老龄化进程不断加速,社会利益格局深刻变化,社会诉求复杂多样,社会矛盾和问题更加突出,人民群众对社会政策公平公正实施的关注度和参与度越来越高,迫切要求政府通过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等方式加大对社会救助的投入,确保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迫切要求相关部门通过精细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改进对象认定和审核审批程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制度衔接,形成整体合力,共同维护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下一步将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大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力度。切实贯彻落实今年1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精神:“各级财政要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确保政府这方面投入只增不减。”进一步推动全市各级政府根据社会救助工作实际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将工作经费、专项配套经费、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等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确保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与城镇职工工资水平同步。
(二)继续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内审督查机制,突出民主评议、公示公开等关键环节,建立定期巡查、重点抽查、实时比查制度,使内审督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外部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统计等部门作用,完善第三方评估,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视察督查制度,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惠民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对工作落实不力的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严格责任追究。
(三)切实加强社会救助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鄂发〔2010〕7号)文件的贯彻落实,一方面把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配备到位,同时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强、身体条件好、对困难群体有感情的人员从事社会救助工作,并保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另一方面,要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培训方案,注重培训内容的系统性、政策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切实提高人员队伍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在发挥政府主体作用的基础上,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形成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互联、政府资源与社会资源互补、行政力量与社会力量互动的格局。大力引导和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慈善会、基金会、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充分发挥自身作用,积极开展各种社会救助活动。尤其是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三社(社区、社会组织、社工)联动”在社会救助中的独特作用,加强农村社区建设,把夯实农村基层党组织、促进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发展与社会救助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和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载体作用,发挥社会工作者、社会组织在精准扶贫中的专业优势,有效救助困难群众。
各位领导、各位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充分体现了市人大常委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必将有力推进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的发展。我们将认真研究和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努力推动我市社会救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关于《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
实施评估情况的报告
——2017年8月30日在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李 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以下称《总规》)实施评估情况及本轮《总规》修改思路,请予审议。
《总规》2010年由咸宁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完成,2011年7月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规划实施6年来,对促进咸宁市用地空间拓展、城市功能完善、人居环境改善及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央“五大”发展理念和省委“一主两副多极”区域发展战略,推动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转型发展,建成“特色产业增长极”,发挥城乡规划的控制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依据《城乡规划法》及《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咸宁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城市总体规划评估与修改工作。
一、现行《总规》实施的成绩
(一)产业发展:城市经济总量和综合功能持续提升,经济产业结构不断优化
2010年以来,咸宁市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发展的态势。地区生产总值由2010年的520.33亿元增加到2016年的1157.75亿元,达到了《总规》预期目标。
产业门类发展符合总规提出的发展思路。特色农业发展迅猛,传统二产产业逐步提升,新兴二产发展加速,支柱产业能级显著,产业结构逐步趋优;服务业发展逐步完善和提升,温泉生态旅游业已发展成为城市名片。
(二)城镇体系:发展网络符合预期,空间结构基本形成
从空间格局来看,“一区三轴两带”的城镇布局结构基本形成。其中咸赤嘉城镇密集协调发展区初现端倪,咸嘉生态文化城镇带初具雏形,幕阜山绿色产业带加快推进,一批美丽宜居乡村相继建成。
市域城镇化水平由2010年的42.70%增长到2016年的51.20%,年均增长1.41个百分点,城镇化速度处于快速上升阶段,基本达到规划目标。
(三)用地布局:中心城区各类用地建设基本符合《总规》用地规划布局
1.主城区用地增长边界基本稳定。城市建设用地增长边界基本维持。城市新项目的落定、发展方向拓展、建管控制等方面与总规要求基本一致。
2.“主城+组团”空间结构得到建设和发展。一是以温泉、永安为依托的主城区城市功能不断完善,医疗、教育、文化、旅游等公共服务设施不断健全,道路网络不断优化,交通环境不断改善,城市品质和综合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二是贺胜、梓山湖两个组团得到发展,城铁贺胜站建成、金(融)鸡(汤)小镇培育发展壮大,江南里养生、碧桂园、长江大学等一批重大项目落户梓山湖建设。
3.绿化景观条件不断改善。十六潭公园、潜山森林公园、青龙山公园、嫦娥广场等城市公园绿地相继建成,主城区公园绿地面积6年增长近50%,人均绿地面积达12.46平方米,超过了总规2016年趋势值(人均10.10公顷)。
4.公共服务设施总量及人均指标逐年上升,呈现逐年向好趋势。2016年公服用地总面积6.6平方公里,建设用地占比达到6.16%,符合国标要求。市政设施项目完成率达到66%,快于规划预期,变电、环卫设施建设迅速。
(四)旅游体系:产业发展迅速,城市品牌建设凸显
2010年至2015年旅游人次和旅游总收入翻了接近2.5倍。全市国家A级景区(点)达到33个,旅游产业规模倍增效果显著,旅游产业规模和旅游发展空间不断扩大。咸宁温泉旅游上升为国家旅游行业标准,“香城泉都”的旅游城市形象基本形成,为城市旅游发展塑造了重要的品牌形象。
(五)规划实施和管理保障体系:体系不断完善
1.规划实施保障体系逐步完善。一是城乡规划体系更加完善,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现全覆盖,专项规划、村镇规划得到加强。二是规划实施制度上有保障,先后制定出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等规范文件。
2.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和决策体系建设推进迅速。一是建立了市规划委员会制度。二是在“云上咸宁”、报纸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开辟规划专栏,拓宽公众参与渠道。三是建成咸宁市规划展览馆和地理信息中心数字规划馆,成为市民了解规划、知晓规划、参与规划的重要平台。
二、现行《总规》实施的不足
(一)城市性质:支撑不够,区域商贸物流中心地位尚未达规划预期
1.城市首位度较低,存在“弱中心”格局。一是从区位和交通上看,武汉对咸宁的“倒吸”作用较大,影响了咸宁区域商贸物流中心的形成。二是从市域经济层面看,咸宁中心城区的生产总值尚未从辖区县市中突颖而出,甚至低于赤壁市的341.36亿元,经济首位度低于1,市域的空间集聚尚未形成,也影响了地区门户作用的充分发挥。
2.工业产业同构明显,竞争实力有待提高。一是从发展阶段来看,咸宁产业发展刚进入工业化发展中期,依然处于规模扩张阶段,产业同质化竞争明显。咸宁及周边城市产业结构与支柱产业雷同,形成同质化竞争局面。二是未能有效参与区域协作,武咸一体化程度不高。市域各市县间发展关联度不高,没有形成有效竞争整体。武咸一体化在空间、产业、环保等方面协作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影响了咸宁市的整体竞争能力。
(二)发展规模: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已经达到并超过规划预期,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标
1.建设用地增长迅速,人口与用地增长不匹配。规划区建设用地增长明显快于人口增长。2009年至2016年,建设用地增加45.7平方公里,截止2016年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总量约89平方公里,超过了2010版总规确定的近期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74平方公里的要求。相反人口总量增长低于规划预期。2016年规划区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约153.5㎡/人,大幅超出2030年规划目标(110㎡/人)。
2.土地供应量较大,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一是居住用地总量增长过快(主要集中在2014年之前)。2016年,城市规划区居住用地规模达31.86平方公里,占城市建设用地35.80%,较2010年增长12.93平方公里,增长率达68.30%。二是工业用地增长较快,规划区现状工业用地达到25.04平方公里,占城市建设用地28.14%,用地粗放型扩张,用地节约集约率不高,存在“土地闲置”现象,与“武汉城市圈生态宜居城市,中国温泉旅游名城”的目标定位不相适应。
(三)空间格局:“主城+组团”的模式初见端倪,但新城组团发展缓慢,城市空间跨越式发展推进较慢
1.中心城区发展快速,新城组团发展缓慢。咸宁主城区建设用地总量达到72平方公里,接近《总规》确定的80平方公里上限。相反,除梓山湖、贺胜组团外,汀泗、向阳湖组团建设迟缓,发展严重滞后,未能达到《总规》预期的速度与规模。从审批情况来看,2009至2016年规划区内新增建设用地45.7平方公里,其中81.5%位于中心城区。
2.主城区城市功能过于集中,新区产城融合度不高。一是从用地增长情况来看,温泉、永安老城区改造开发强度过大,公共服务、大型商贸、客运交通、旅游服务等城市功能向城市新区疏散进程较缓。二是新区缺乏城市功能导入,产城融合度不高,市高新区和咸安经济开发区重点聚焦在能级扩大,工业用地增长迅速,但是居住、公共服务配套建设并未跟进;梓山湖组团居住和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较快,但新兴产业支撑不够。
(四)综合交通:市内交通体系有待优化
1.交通建设投入总体不足,路网层级、功能不合理,支路网微循环建设欠缺,重点区域交通组织矛盾较大。
2.铁路、公路、城市公交等交通设施分散布置,“一体化”交通枢纽尚未形成,换乘衔接不便,未能激发“多式联运”优势。
3.旅游交通市场、组织模式需要进一步重构和培育发展。
(五)生态建设:生态资源挖掘不够,建设管制分区有所突破
1.受规划区管控范围的影响,西凉湖、斧头湖等大型湖泊资源未纳入城市内部生态体系框架,山、水生态资源缺乏整合有效开发。
2.生态保护与开发政策保障机制需细化,建设发展弹性不足。
3.资源开发利用主要侧重于温泉,“生态+”发展模式未完全展开。
三、实施评估结论
总体来看,现行总规内容落实、执行情况较好。一是市域空间管制基本得到了有效落实,城市建设活动基本在城市规划区和主城区范围内进行。二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迅速,道路交通骨架网络基本形成,电力、环卫等市政设施实现度较高。三是公服设施用地建设推进情况较好,用地规模得到了有效增长。四是生态环境规划建设基本符合规划预期,城市绿线、蓝线空间管制法制化有进展,生态安全格局得到较好管控。
实施过程中在以下一些方面也有突破或不足,需要修改调整。一是城市协同发展区域规划管控要加强,要按照长江大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扩大城市规划区范围,统一各类空间管制要求。二是基于咸宁生态本底特色和资源优势,对标调焦,务求发展实效,优化调整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三是区域协同发展要加强,探索研究设施、空间、功能、产业等领域深度融入武汉大都市圈协同发展的路径、方法。四是空间管制要进一步加强,划定城市增长边界线、生态空间和各类设施控制线,优化调整城市空间结构。五是以发展为导向,城市建设用地布局需要进一步优化调整。
四、本轮《总规》修改思路
本次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的基本思路可以总结为“三个导向、四个转变”。
(一)三个导向。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总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在本轮《总规》修改中进行修改调整和加强。二是坚持民生导向。《总规》修改要加大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养老等民生领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供给和保障。三是坚持发展导向。要按照发展的要求,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拓展城市功能板块。
(二)四个转变。一是城市边界由扩张转变为限定。建立底线控制思维,注重城市用地结构优化和质量提升,协调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和生态保护红线,提出各类空间的规划建设管控要求,让城市望山见水。二是工业发展驱动转变为多元动力驱动。充分利用咸宁区位、交通、生态优势,按照咸宁市党代会提出的“大旅游、大健康、大文化”要求,发展新兴产业,形成产业集群,构建拉动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促进城市经济增长由工业驱动为主转变为多元化发展。三是注重生产空间转变为三生空间统筹。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好生态、生活、生产的关系,打造高度协调的 “三生空间”,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发展新格局,加快建设温泉旅游典范城市和山水资源集中展示的样板城市。四是城市规划技术指导转变为“多规合一”制度管控。将城市总体规划由规定性技术文件转变为战略性空间政策,打造多规衔接的平台,与发改、国土、专业部门的规划有效衔接,在完成各规划的“技术合一”后,最终实现规划的法制“制度合一”。从战略层面统筹协调、实现包容发展,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的目标。
(三)《总规》修改的探索研究。结合咸宁绿色、生态本底特色,围绕发展需求和空间管控要求,本次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重点探索研究的内容:一是借鉴国内相关城市生态线管控的经验,探索非集中建设用地的项目准入,细化管控方式和内容,推动旅游、田园综合体等项目落地建设。二是依托咸宁生态资源,凸显绿色本底,充分发掘咸宁“香城泉都”特质,塑造“精巧、灵秀”城市形象,彰显城市特色魅力和文化品牌。
关于对《市人大代表视察西凉湖、斧头湖
保护情况的报告》的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2017年8月30日在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水务局局长、市湖泊办主任 刘中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关于市人大代表视察西凉湖、斧头湖保护情况的报告〉的通知》(咸常文〔2016〕21号(以下简称《视察报告》)的要求,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我向本次常委会报告《视察报告》整改落实情况,请予审议!
一、“必须牢固树立坚不可摧的法律意识”落实情况
(一)全方位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一是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介宣传湖泊保护工作。市水务局与市广播电视台签订了“推进战略合作,加强宣传”协议,在电视台黄金时段滚动播放有关湖泊保护标语;在咸宁电视台一套的咸宁新闻中播放水利建设和湖泊保护等宣传报道。全市通过各种媒体发表湖泊保护新闻报道90篇,刊登了一期湖泊保护专刊,播放了两期湖泊保护专题片。二是设立湖泊保护宣传牌。咸安区、赤壁市和嘉鱼县已在各自辖区内完成了18个湖泊保护宣传牌的设置工作,牌上主要标明了湖泊保护的相关内容,有关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既提高了沿湖群众湖泊保护意识,又便于群众对侵占湖泊行为进行举报,还可接受人民群众对湖泊保护工作的监督。三是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活动。在2016年的“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的宣传活动中,咸宁日报专版刊出了时任市长丁小强同志“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署名文章,开展了水务局长答记者问等专题。四是将湖泊保护“十六条禁令”在湖泊周边宣传。在连续几年的“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期间,市水务局从《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中摘录出了湖泊保护“十六条禁令”并印制成1万余份,在主要湖泊沿湖村庄的房屋、公示栏、电杆上进行张贴和向群众发放,使沿湖群众对湖泊保护有了深刻的了解和认识,为开展各项湖泊保护工作铺平了道路。另外,我们还通过湖泊保护QQ群和绿水悠悠微信群大力宣传湖泊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了湖泊保护的知晓率和参与率。
(二)大力加强湖泊保护执法能力建设。一是加强执法培训。针对机构改革、人员整合、岗位调整新情况,市水务局加大了水行政执法培训力度。多次邀请法律顾问给水利干部职工授课,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集中培训,不断提升队伍素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二是规范行政行为。对行政许可和非许可项目进行清理。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重点评查乡镇或村组签订湖泊承包养殖合同等证据的全面性、处罚的合法性、自由裁量的合理性、程序的正当性、文书的规范性、案卷的完整性,通过执法评议促进执法行为的规范,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三是制作权力清单。市水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部分职能变化,认真梳理核实,制作出92项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表格及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严格执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我们也会根据湖泊保护的实际出发,逐步开展湖泊保护立法工作,并全面推进我市湖泊水生态文明建设。
二、“必须牢固树立坚定不移的保护意识”落实情况
按照“循法自然、科学规划、全面控源、行政问责、全民参与”的原则,我市开展了列入省级保护名录39个湖泊和所有水库综合治理工作。
第一,从“两湖”拆围入手,全面推动了全市湖库围栏围网拆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湖库拆围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两湖”拆围工作,市领导丁小强、王远鹤、吴晖、张方胜、熊征宇、杨良锋、汪凡非等同志多次调研督办拆围工作。我市湖库拆围工作于2016年7月全面启动,截止目前,西凉湖及斧头湖咸宁水域养殖围网围栏共610户171867.72亩已拆除完毕,赤壁市和咸安区“两湖”水域的拆除工作已通过验收;市湖库拆围指挥部8月22日对嘉鱼县“两湖”水域的拆围工作进行了验收;黄盖湖已拆除围网围栏5403亩、网箱355个、迷魂阵1008部;通城县已拆除水库养殖网箱120872m2、养殖围汊3755亩;崇阳县已拆除养殖网箱、围网(围汊)68670m2;通山县通过向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措资金7000余万元用于富水水库围网、围汊拆除,目前已拆除2116800m2、完成率98.2%,预计8月底通山县富水水库拆围工作组织验收。一是组建工作专班,科学制定方案。市政府成立了由汪凡非副市长任指挥长的咸宁市湖库拆围工作指挥部,下设拆围工作督办组。印发了《咸宁市西凉湖、斧头湖养殖围网围栏拆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及沿湖库乡镇相应出台了方案、成立了工作专班。二是积极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市、县、乡逐级召开动员会议,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湖北日报》分别于2016年11月30日、2017年3月14日头版报道我市湖库拆围工作,市湖库拆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共编发《咸宁市湖库拆围工作简报》25期。三是强化责任担当,狠抓工作推进。湖库拆围工作采取大员上阵、党员带头、干部包保,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细化工作分工,责任分解到人,立下军令状,湖库拆围工作顺利推进。四是多方筹措资金,保障渔民利益。全市各级筹措湖库拆围资金14526万元,其中市财政拿出1700万元用于拆围工作经费及奖补资金,有效保障了拆围工作的顺利推进。五是立足渔民民生,抓好后续管理。汪凡非副市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此项工作。截止目前,咸安区已兑付拆围补偿资金2000万元,实行每户3万元标准对上岸安居渔民提供补助资金,组织开展民意调查,对有意上岸转型渔民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并推荐到企业就业,对有产业发展意愿的渔民进行政策扶持和引导,鼓励他们发展渔家乐、稻田养虾、塘堰养殖等项目。对部分年老体弱渔民政策兜底,保障他们正常生活;嘉鱼县结合精准扶贫政策,整合相关项目资金重点扶持沿湖村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渡普镇王家庄村组织渔民由水上转向荒山,成立合作社开发脐橙800亩;潘家湾镇和渡普镇引导渔民向稻田和精养鱼池进军,先后发展稻田综合种养5000亩,发展泥鳅、青虾、鳜鱼、黄鳝特种养殖1000亩;渡普镇大路村发动渔民成立合作社,组建旅游开发公司、休闲农庄等;赤壁市将丧失劳动能力渔民、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渔民拟纳入低保救助范围。按月发放渔民禁渔期、禁渔区生活补助,对无田地专业渔民给予不低于6个月的过渡性生活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渔民住房纳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免费为拆围渔民提供技能培训,做好渔民就业指导服务工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依托水资源生态优势,引进6家市场主体,打造集渔业资源生态修复、水环境保护与休闲、观光渔业为一体的生态旅游产业,优先吸纳渔民就地就业。
第二,以打击侵占湖泊行为为重点,全面开展了湖泊周边环境整治。一是严厉打击侵占湖泊行为。通过群众举报和湖泊巡查的方式,我们发现湖泊围栏围网拆除以后,部分沿湖群众开始填筑鱼池,且有蔓延的趋势。为此,我们加密了湖泊巡查频次和查处力度,将发现的问题采取通报的方式督促县(市、区)进行处置。今年4-5月,咸安区政府组织对斧头湖八字口、官埠桥镇泉湖村陈清河鱼池进行了强制拆除,对西凉湖斩关村2户筑鱼池行为进行了制止。汛后,当湖泊水位较低时,我们还将会同环保及县(市、区)水利和环保部门开展清河(湖)行动,对于新发现问题和过去发现尚未处置到位的问题,我们都将逐一提出问题清单,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加强整改。二是开展湖泊蓝线规划。目前,全市完成了《咸宁市湖泊总体保护规划》和36个湖泊详细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斧头湖、西凉湖详细保护规划省水利厅已经审查,黄盖湖的保护规划待审之中。斧头湖、西凉湖的湖泊保护红线已基本确定。三是加大湖泊上游及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根据《2017年咸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咸环委办〔2017〕5号)的通知要求,住建等部门已督促咸宁城区、嘉鱼经济开发区和官塘驿镇共5座污水处理厂按一级A的排放标准进行达标升级改造、督促咸宁市直污泥处理厂必须在2017年底前建成;农业畜牧部门已对“两湖”区域嘉鱼生态鑫发养猪场和咸安区滨湖6组养殖小区、周呈养殖场等7户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场进行了关停或搬迁,对沿湖神山美高牧业、咸安董继武猪场等24户畜禽养殖污染户的化粪池进行进行了改造升级。农业植保站积极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实行精准用药、减量使用化学农药、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毒农药,积极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全市农药使用量逐年呈下降趋势,近三年分别为1980、1876、1771吨;水利部门采取梯田工程、水土保持林、经果林、小型水保工程等措施实施了咸安区太清周小流域综合治理。除此之外,我们还通过建太阳能微动力污水处理站、低碳示范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垃圾收集箱和运输车等措施加速了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
第三,以工程性措施为支撑点,全面加快了重点湖泊综合治理。2016年汛期,我市湖泊遭受了历史罕见的洪涝灾害。汛后,我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及时启动了大型湖泊的防洪与排涝能力建设。一是余码头二站建设进展顺利。新建工程于今年2月15日正式开工,目前完成了基础防渗和水泵、电器等设备招标采购等工作,完成投资5900余万元。工程预计2019年汛前建成受益,到时其排水流量将达到128m3/s,西凉湖区域的外排能力将由过去的10年一遇提高到20年一遇,即30日暴雨40日排除;二是斧头湖流域湖堤加固工程已完成前期工作。该项目是全省五大湖泊湖堤加固工程之一,项目工程按2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进行设计,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有关前期工作,汛后将启动建设。工程总投资2.793亿元,主要建设内容为:35.54公里湖堤加固、13座涵闸和12座泵站拆除重建或整治、控制性涵闸六贯闸重建及两湖连通工程建设等;三是争取了湖区中小河流治理和退垸还湖项目。嘉鱼县峡港河、余码河已被列入中小河流防洪治理项目,即将实施;大洲湖退田还湖工程列入了国家补短板项目,该项目属近期永久退垸还湖项目,退垸还湖方案已上报国家水利部,工程总投资1.87亿元,工程实施将为咸宁城市北扩奠定坚实基础;四是谋划一批永久退湖项目。当前,省水利厅正在开展永久退垸还湖规划编制工作,我们将结合实际谋划一批退垸还湖项目。
第四,以生态保护为推手,大力推进河湖库长制工作开展。为认真全面领会中央关于长江流域“共抓大保护”的新要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召开市委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推行河湖库制相关工作。一是建立了四级湖长制度。丁小强书记担任市级第一总河湖库长,王远鹤市长担任市级总河湖库长。全市39个湖泊全部都明确了湖长和联系部门,共产生3个市级湖长、12个县级湖长、55个乡(镇)级湖长。二是明确了“两湖”河湖库长制工作的责任和工作任务: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湖泊水质和污染源现状调查,制定水环境整治方案;协调解决湖泊水体污染、围网围汊等违章建筑、垃圾漂浮物等突出问题;统筹协调湖泊管理与保护、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等规划控制与实施;确保完成水环境治理目标与任务等。三是“两湖”主要开展五项工作。⑴明确了2个市级湖长、5个县级湖长和12个乡级湖长,⑵落实了26名巡查员和27名保洁员,⑶部分乡镇明确了湖长、巡查员、保洁员的工作职责与工作要求,建立了乡镇和村级河湖库长制工作台账,⑷完成了市、县两级公示牌的制作与安装,⑸启动了“一湖一策”的编制工作等。
三、“必须牢固树立上下联动的合力意识”落实情况
上下联动是保障湖泊、水库综合治理的有效保证,做好上下联动工作必须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对流域的规划和综合治理必须统筹兼顾。既要考虑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相同区段必须统一治理标准,还要在联动保护上按同一标准实行整体推进。为此,我们报请省政府批准了《湖北省斧头湖、西凉湖及鲁湖水利综合治理规划》,按照统一标准实施了珍珠拆除、“两湖”拆围和规模化畜禽整治等工作;二是在行政体制上实行市县镇联动。早在2012年,我市就将全市39个湖泊和101座小(1)型以上的水库列入了全市湖库保护名录,市、县、乡层层签订了湖泊水库保护责任状。今年,我市在全面推行河湖库长制工程中,将全市39个湖泊和561座注册水库全部纳入河湖库长制实施范围。三是实施目标责任考核。省政府连续两年对我市湖泊保护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了考核,考核名次在全省居前三位。
四、“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体制机制”落实情况
一是完善监管体制情况。为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体制机制,市编委会已经召开专题会议,加快推进农业部门改革,加强西凉湖的管理。二是联合执法情况。加强市与(县市区)的联合执法。1月5日,督促赤壁市水利局和神山镇政府阻止了神山镇西凉村二组黄传彪的围湖筑鱼池行为。4月8日,督促咸安区政府拆除了官埠桥镇陈清河鱼池;加强与市直部门和“两湖”管理单位的联合巡查与执法,3月7日,配合斧头湖管理局拆除了斧头湖八字口湖面60亩鱼池,3月29日上午,西凉湖管理局在巡湖过程中发现有2台挖掘机在神山镇西凉村挖鱼池,市湖泊办迅速通知赤壁市湖泊办进行了查处,及时阻止了挖鱼池行为,8月22日,市政府吴刚副市长组织调研斧头湖水环境,在咸安区官埠桥镇雨坛村新屋周新发现一起规模化养猪场,目前正在督促咸安区政府落实相关调查取证、提出处置措施,并加强整改。近年来,市、县两级共处置湖泊违法活动21起。其中拆除和阻止违法建房3起、打击违法建鱼池15起、整治规模化养猪场7起。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尽管我们开展了大量湖泊保护工作,但由于受利益驱使和地方财力等因素制约,“两湖”保护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湖泊管理难度大,投入不足。两湖拆围后,后续管理与渔民安置难度大,界牌和界桩没有安置,湖泊监测信息化没有启动,要急需跟上。
2.湖泊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任务重。主要存在湖泊淤积严重和湖水富营养严重,急需综合治理。
3.湖泊保护力量薄弱。我市共有39个湖泊,分布在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虽然市级和各县市区均成立了湖泊管理机构,但均属于水利部门的内设机构,全市从事湖泊管理的工作人员只有6个,其中市水务局湖泊科有2个编制,其他县市区水利局均无专门工作人员,身兼数职,确实难以满足日益繁重的湖泊保护工作。
下一步,我们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湖泊保护工作:
一是抓湖泊拆围验收,及时跟进拆围后续管理与渔民安置工作,坚决打击并杜绝围网、围栏出现反弹。
二是加强管理。加大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加强联合执法。加密湖泊巡查频次,严厉查处与打击侵占湖泊行为。加强湖泊保护红线管理,开展界牌和界桩设置工作。
三是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湖泊管理点多面广,任务重,责任大,需要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湖库资源共建美好家园是我们的职责所在。我们将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与支持下,围绕“打造中国中部绿心、建设国际生态城市”战略,凝心聚力,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全面推行河湖库长制,扎实做好湖库保护与管理工作,为提升我市绿色生态水平,建设水生态文明城市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号)
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代表资格终止的代表名单和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公告如下:
彭育园(通城县),熊征宇、胡天乐(嘉鱼县),关苏、周文(解放军)等5名代表调离咸宁;王炽松(解放军)代表因退休到广州休养离开咸宁;彭水清(解放军)辞去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有关规定,彭育园、熊征宇、胡天乐、王炽松、关苏、周文、彭水清等7名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
解放军驻咸部队军人大会依法补选了来承坦、邹均享、廖光明、李维为市五届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确认来承坦、邹均享、廖光明、李维的代表资格有效。
目前,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48名。
特此公告。
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
代表资格的报告
——2017年8月31日在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忠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7年8月21日和29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先后对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变动情况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由通城县选出的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湖北科技学院党委书记彭育园,因工作调整已调离咸宁;由嘉鱼县选出的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熊征宇,原葛洲坝嘉鱼水泥有限公司总经理胡天乐,因工作调整已调离咸宁;由解放军驻咸部队选出的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军分区司令员王炽松退休到广州休养,离开咸宁;原军分区政治委员关苏到湖北省军区工作,调离咸宁;原崇阳县人武部部长周文退出现役,转业至广东惠州。由解放军驻咸部队选出的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武警咸宁支队政治委员彭水清退出现役,转业咸宁工作,本人提出辞去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8月21日,驻咸部队选举委员会决定接受其辞职。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彭育园、熊征宇、胡天乐、王炽松、关苏、彭水清、周文的代表资格终止。现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予以公告。
鉴于我市代表名额空缺,根据选举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8月25日,解放军驻咸部队军人大会依法补选了咸宁军分区司令员来承坦、咸宁军分区政治委员邹均享、武警咸宁支队支队长廖光明、崇阳县人武部政治委员李维为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8月29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来承坦、邹均享、廖光明、李维的代表资格有效。现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予以确认。
本次市人大代表资格变动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48名。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熊征宇等同志辞去咸宁市人民政府
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7年8月31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熊征宇、李建新同志的辞职请求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7年8月31日决定,接受熊征宇、李建新同志辞去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报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
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关苏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7年8月31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关苏同志的辞职请求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7年8月31日决定,接受关苏同志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
关于熊征宇等同志辞职请求的审查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2017年8月30日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对熊征宇等同志辞职请求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熊征宇、李建新同志辞职请求的审查
委员会审查认为,根据省委鄂发干〔2017〕380和市委咸发干〔2017〕132号文件,熊征宇同志调离咸宁,不再担任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本人请求辞去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李建新同志因挂职期满,本人请求辞去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根据《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熊征宇、李建新两位同志的辞职请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委员会建议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决定。
二、对关苏同志辞职请求的审查
因军队编制体制改革安排,关苏同志不再担任咸宁市军分区政治委员职务,调离咸宁市,其本人请求辞去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关苏同志的辞职请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委员会建议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决定。
以上报告连同本人辞呈,请予审议。
辞 呈
市人大常委会:
因职务变动,根据有关规定,本人请求辞去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2017年8月16日
辞 呈
市人大常委会:
因挂职期满,工作变动,根据有关规定,本人请求辞去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2017年8月15日
辞 呈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军队编制体制改革安排,本人不再担任咸宁军分区政治委员职务,按照有关要求,请求辞去咸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
2017年8月10日
丁 小 强 同 志
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的讲话(书面)
2017年8月31日
各位委员、同志们:
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
本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会后请市人大常委会及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待批准之后正式公布施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从现在开始,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就要认真谋划法规实施工作,确保组织领导到位、责任压实到位、宣传发动到位、源头管控到位、督导检查到位,促进全市禁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近年来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实体经济疲软,招商政策紧缩的大环境下,市委、市政府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竞进提质、效速兼取”为主线,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力度,特别是今年以来,以“三抓一优”为总抓手,把招商引资作为“头等大事”,进一步增强了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扩大了有效投资,提升了经济发展新动能。下一步,要认真实施好招商引资“十七条”,创新产业链条、重资产招商、产业基金招商等方式,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能力强、绿色环保的龙头型、基地型、旗舰型产业项目。加强项目谋划与项目库建设,落实重大项目领衔包保、一季一拉练等制度,提高项目履约率、开工率、投产率和贡献率。同时,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招商项目绿色通道,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咸宁市2017年上半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今年上半年,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各项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三抓一优”,全市经济呈现出“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稳中向好”的态势,经济运行质量提升、结构改善、活力增强,民生事业取得了新进展。下半年,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坚定信心,牢固树立担当意识,坚持改革创新,加速蓄积经济新动能,加快打造特色产业增长极,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更加注重民生和社会事业发展。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16年市级财政决算和2017年上半年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2016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了2016年市本级财政决算。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我市去年财政工作和审计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指出我市预决算编制科学性有待进一步增强,预算执行的刚性约束有待强化,资金使用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在今后的财政工作中,要稳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完善政府预算体系,不断强化预算精细化管理,有效提升财政统筹水平,着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对于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市政府要列出问题清单,按项逐条确定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责任单位,将整改任务细化分解到地方、部门和单位,限时整改到位。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始终将其作为惠民生、解民忧、暖民心的基础性工作,不断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扩大救助范围,有力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于改善民生、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指出,当前我市正处于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期,要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进入和退出机制,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系统性、统筹性、可持续性和兜底性社会救助体系,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实施评估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实施6年来,总体执行情况比较好,对促进咸宁市用地空间拓展、城市功能完善、人居环境改善及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但是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在新一轮总规修订中,要认真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更加突出地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重要讲话精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和省委“一主两副多极”区域发展战略要求,体现“以人为中心”的规划理念,体现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对咸宁的战略定位及市第五次党代会确定的相关工作部署,同时要学习借鉴新加坡等城市建设管理的先进理念和做法,科学编制各项规划,做到总规与详规的紧密衔接,实现富于特色的差异化发展,为推动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转型发展,建成“特色产业增长极”,发挥规划的控制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
会议听取和审议并满意度测评了《关于市人大代表视察西凉湖、斧头湖保护情况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是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跟踪监督的有效形式。一年来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工作中主动履职,认真研究问题,不断强化措施,逐项分解任务,狠抓整改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值得充分肯定。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再接再厉,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研究做好湖库保护与管理工作,为“打造中国中部绿心、建设国际生态城市”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本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出席人员名单
出席:
王汉桥 李逸章 镇方松 程学娟 肖 彬
万春桥 王 勇 毛秀君 方兆淼 甘雅丽
叶金才 田运雄 朱 华 朱晓明 刘 超
刘子恒 刘红梅 刘国承 李春明 杨 飏
杨忠柳 张一兵 张晓武 张嘉萍 陈佑先
陈海莲 胡建平 夏 敏 徐仕新 曹学勤
葛海一 舒有武 舒朝晖 漆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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