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2年4月25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5年10月30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便于常委会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第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单独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扩大到副秘书长及委(室)负责人。
第六条 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常委会会议日期、建议议程。
(二)审定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执法检查报告草案及其他重要文稿;研究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
(三)决定、调整常委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
(四)提出、审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五)讨论处理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信访。
(六)讨论市委或人大党组建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七)研究常委会授权决定和“一府两院”提请决定的问题。
(八)审议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议专项工作评议或专题询问有关事项。
(九)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任免的人选。
(十)在职权范围内提出有关议案、质询案、撤职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书面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以及在常委会期间,提出的撤职案,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的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进行讨论,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听取有关工作(办事)机构提出的市人民政府或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被认定与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初步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二)讨论常委会自身建设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依法进行。主任会议的决定,应当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
第八条 主任会议讨论市委提出的有关事项时,应请市委有关方面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说明意图。
第九条 主任会议讨论“一府两院”提请决定的问题时,“一府两院”应先呈送有关文书说明情况。
必要时,邀请“一府两院”负责人列席。
主任会议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各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准备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书面材料,由主任会议审议把关。会前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其议题将不列入主任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十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常委会研究室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分解安排整理后报秘书长审核,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确定。需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在会前将文稿分送主任会议成员审查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一条 常委会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将会议议程、日期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必要时,将会议不涉密材料在会前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供给主任会议成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要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必须服从对各项议案依法表决的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要严格保守秘密,对失密者要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的新闻宣传,由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决定,常委会研究室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会议日期后,由常委会办公室起草常委会会议通知,秘书长签发。必要时,由秘书长主持召开“一府两院”联席会议,通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明确任务和要求。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研究室指定专人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主任会议纪要。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主任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