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9日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工作评议是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企事业单位专项工作进行的评议。
第三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目的是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鄂南经济强市建设,实现咸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专项工作评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二)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
(三)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四)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
(五)坚持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专项工作评议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相关工作(办事)机构承办具体工作,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配合开展。
专项工作评议的内容和评议中的重大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应及时向市委汇报。
第六条 专项工作评议一般分为准备、调查、评议和整改落实等阶段。
第二章 评议内容
第七条 专项工作评议议题,根据以下途径提出:
(一)市委建议市人大常委会评议的专项工作;
(二)市“一府两院”要求市人大常委会评议的专项工作;
(三)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四)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六)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七)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八)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以上专项工作评议的建议,均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并作为下一年度专项工作评议议题建议。
第八条 开展专项工作评议的年度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从中选择若干项比较重要的工作作为专项工作议题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专项工作评议年度计划确定后,如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条 专项工作评议对象的产生,由常委会组成人员采取电子表决的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以得票的多数决定一至几个部门(单位)作为专项工作评议对象。
专项工作评议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只确定一个或几个主要部门作为评议对象,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资料,并均参与评议工作。
已列入年度计划的专项工作评议,市人大常委会一般不再安排涉及相同部门和相同内容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活动。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评议计划、评议对象,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咸宁新闻网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准 备
第十一条 评议内容确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制定专项工作评议方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根据评议工作需要,市人大常委会成立评议工作调查组,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市人大代表组成;也可邀请本选区的部分省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向被评议单位发出专项工作评议通知,要求被评议单位做好准备工作。被评议单位和各相关单位应当协助、配合评议工作,提供真实情况和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适时召开动员会,部署评议工作,对调查组成员进行培训。并按照评议工作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章 调 查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和咸宁新闻网向社会公布评议单位和评议内容,开通热线电话,公布电子信箱,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专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评议工作调查组可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调查、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资料、问卷调查等形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
第十七条 评议工作调查组将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等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交由被评议单位研究处理,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评议工作调查组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负责起草专项工作评议调查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八条 被评议的单位应就评议内容,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供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评议会议召开前二十日报送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调查组征求意见;评议工作调查组及时反馈意见,被评议单位修改专项报告后,于会前十五日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评议会议前,召开主任会议讨论被评议单位专项工作报告和评议工作调查组调查报告。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和调查报告印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调查的市人大代表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五章 评 议
第二十条 专项工作评议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专门会议上进行。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专门会议上,听取被评议单位的专项工作报告和评议工作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审议意见,评议代表进行评议发言。被评议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到会报告专项工作,并虚心听取意见,认真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评议代表的询问。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专门会议就结合评议工作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对被评议单位的专项工作进行充分审议,并对专项工作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当场予以公布。
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获得满意票超过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80%(含80%)以上者为满意;获得满意和基本满意票超过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60%(含60%) 以上者为基本满意;获得满意和基本满意票低于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60%(不含60%)者为不满意。被评为满意的专项工作,第二年确定专项工作评议年度计划时,该专项工作一般不再列为被评议内容。专项工作被评为不满意的和整改仍为不满意的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下一年度的评议对象,继续进行评议。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评议会议时,可以安排参加评议调查的市人大代表及相关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公民旁听评议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评议会议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及时、如实整理评议意见。
第二十四条 评议意见和满意度测评情况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以市人大常委会或办公室文件形式送达市政府和被评议单位,并报市委,作为市委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被评议工作涉及到垂直管理部门的,应将评议意见抄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整改落实
第二十五条 被评议单位要根据评议意见整改,一般应在六个月内将评议意见整改情况送交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适时对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或者委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办事)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被评议单位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和调查报告、评议意见及被评议单位对评议意见的整改情况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通过适当方式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市级新闻媒体应全程跟踪报道,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人大常委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