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1日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人大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代表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1、及时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信息。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及时向市人大代表寄送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及有关刊物;市“一府两院”的办事机构要向代表寄送有关方面的工作情况资料。
2、坚持和完善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活动制度。坚持安排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执法检查。按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安排意见,根据代表提出议案、建议的情况和代表职业情况,每次常委会邀请3—5名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常委会每年开展的执法检查活动,应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
3、加大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督办力度。要督促各承办单位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注重提高办理质量和效果;要选择若干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作为重点督办件,并组织代表进行视察;常委会每年必须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的汇报,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4、加强代表的学习培训。围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主题,从市人大代表构成的实际情况出发,突出重点,办好代表的培训班。代表培训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与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或委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组织。要精心安排培训内容,保证培训效果。市人大代表在一届任期内必须参加一次以上培训。
5、建立和健全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要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协助市人大建立和健全市代表小组,建立代表小组活动的有关制度,明确代表小组组长,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代表活动室。市人大常委会每届应召开一至二次代表小组组长会议,交流开展代表工作情况。
6、组织代表开展调研和视察活动。每年市人大常委会要紧密联系咸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认真组织一次代表专题调研和一次代表大会前视察活动。调研和视察活动之前,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列出调研题目,提出专题调研和视察的重点和具体方案。各县市区开展的市代表调研和视察活动所形成的专题报告,应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与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处理。
7、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的联系。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通过走访联系代表等方式,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指导代表依法履职,帮助代表解决影响执行职务的实际问题。代表应通过述职等多种渠道加强与选举单位的联系,自觉接受监督。
8、认真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依法保障代表活动时间和应享受的各项待遇。依法保障代表的言论免责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代表培训和活动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
9、认真总结代表工作经验。及时了解和掌握代表参加活动和履职的情况,加强信息交流,反映各地的做法和经验。各地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要就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方面的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
10、加强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执行职务情况的宣传。在认真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对市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服务代表等方面工作进行宣传的同时,要加强对代表开展专题调研、视察、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积极履行代表职责情况以及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好典型进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