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9日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做好对市级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增强监督实效,市人大常委会决定聘请法律顾问。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法律顾问的性质、选聘和任期
1、法律顾问是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等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人员,受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的领导,由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具体指导和联系。
2、法律顾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市内具有丰富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中选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聘书。
3、法律顾问的聘期与市人大常委会的任期等同。法律顾问的人数暂定3人,根据实际需要可酌情增加。同时,设首席法律顾问1名,为法律顾问组负责人。首席法律顾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从法律顾问中选定。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1、参与研究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范围内疑难案件、疑难信访件和涉法信访件,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2、参与研究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受理监督的重大案件,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3、根据需要,协助审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4、对全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下发的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5、为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的有关工作提供法律咨询。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服从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的领导;
2、精通法律业务,注重调查研究,讲求实事求是,依法秉公办事,保证工作质量;
3、不得利用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与其工作职责无关的事务;
4、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秘密,如所受理咨询案件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关,应予回避。
四、法律顾问的工作程序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需要向法律顾问咨询,均通过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交法律顾问办理。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决定监督重大案件需要法律顾问协助审查和调查,由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联系安排。
五、法律顾问的工作保障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加强与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联系,及时向法律顾问通报有关情况和信息,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反映法律顾问的要求和建议;应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有关资料。
六、法律顾问的辞职与解聘
法律顾问要求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的,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申请,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法律顾问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依法办事或不履行职责的,应予解聘。解聘意见由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