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9日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市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或是在闭会期间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具体体现。
第三条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是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进国家机关工作,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实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有效途径;也是市级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
第二章 建议的提出和办理范围
第四条 建议的提出,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遍性,要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五条 建议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工作起着监督、信息、参谋作用。因此,建议的内容不受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限制,可以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国家机关各方面的工作。
建议的提出不受时间限制,可以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建议的提出不受代表数限制,可以个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建议办理范围是: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经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或人大专门委员会审查,大会主席团决定,转作为建议办理的;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个人或联名提出的;
(三)闭会期间代表个人或联名提出的;
(四)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
第三章 建议的交办与承办
第七条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建议的交办程序: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大会秘书处设立议案组,议案组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代表建议的收集、整理、分类、登记等工作。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的15天以内,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同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召开建议交办会议。
各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应到会承接办理任务,并在交办单上签字。
(三)各承办单位对代表的建议办理工作应确定一名主要负责同志分管,并确定专人承办。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同市政府办公室将视情况举办建议承办人员培训班,对建议的分办、催办、办理、协调、联系、反馈、审批、答复、存档等各个环节进行业务培训。
(四)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办理的建议,由主任会议交办公室或有关委员会办理。
(五)属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建议,由分管主任负责组织交办。
第八条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建议的交办程序:
(一)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闭会期间代表建议的收集、整理、分类、登记、交办等工作;
(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对建议的交办,根据建议内容可以直接交给承办单位,也可以通过市政府督办室交办。无论哪种形式的交办,均应向承办单位发出交办的文字通知,并附代表建议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九条 建议的办理时限:对人代会期间的建议,从交办之日起,至迟五个月内答复代表;对闭会期间的建议二个月之内至迟三个月内答复代表。
对个别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完毕,应先作简要答复,说明原因,办理完毕后再正式答复。
第十条 各承办单位承办建议的具体办理程序和工作要求,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 建议的督办和检查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会同市政府督办室负责建议的督办检查以及协调联系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议的督办检查,分交办阶段、办理阶段、验收阶段进行。主要内容是:
(一)交办阶段的督办检查,在建议交办后的十五天内进行,其主要内容是:
1、承办单位的分管领导和承办人员是否落实,工作人员是否上岗开始办理工作;
2、对交办的建议是否认真清点,逐件登记,并按规定填写回执单;
3、受领承办任务后,是否及时研究了具体承办方案,任务是否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和工作人员;
4、对于需要协同办理的建议,交办时明确的主、协办单位是否“主动办理、积极配合”;
5、对发现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建议,是否在交办后的10天内将原件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不能受理的原因。
(二)办理阶段的督办检查,其主要内容有:
1、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府督办室要做好办理过程中的跟踪督办工作,经常与承办单位保持联系,掌握办理情况,确保办理任务按其完成;
2、同市人大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通报建议办理工作进展情况,主动征询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的意见;
3、对上级人大交办的建议,要及时反馈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对办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4、在建议办理工作中,凡对需要由上级国家机关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主任会议请示汇报,并做好联系和协调工作。
(三)建议验收阶段的督办检查,在各承办单位正式答复代表前进行,其主要内容是:
1、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会同市政府督办室(以及政协提案委员会),组成联合检查验收小组,全面听取各承办单位关于办理情况汇报,逐件对建议办理结果进行初步验收,并提出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一些应该办理而未办的建议,应督促其尽快办理;
2、代表对建议的答复不满意的,应督促其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必要时,组织联合调查组,调查了解情况,提出重新办理意见,督促其办理;
3、对检查验收阶段的基本情况,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汇报材料,供审议政府关于建议办理情况报告时参考。
第五章 建议办理工作总结与评比
第十三条 每年建议办理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十四条 对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办理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向常委会写出书面情况总结。
第十五条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认真负责,得到代表和人民群众好评的承办单位和个人,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联合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敷衍塞责或逾期不办,造成重大损失和代表强烈不满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