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7日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为了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
二、市人大常委会对以下重大经济事项进行监督:
(一)咸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经济领域的规范性文件;
(二)咸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五年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三)咸宁市财政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及市本级财政决算;
(四)咸宁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五)咸宁市优化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情况;
(六)咸宁市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制情况;
(七)群众普遍关注的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八)咸宁市其它重大经济事项。
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拟定本市重大经济事项时,应听取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可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及时转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四、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草案以及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前一个月分别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财经委初步审查。
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五年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确需作出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年度计划调整方案应在当年七月底前提出,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应在第三年底前提出。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七月或八月份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在五年规划实施的中期,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调查、视察、检查,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有关经济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六、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经济工作方面的专项报告。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就经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市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询问或质询案,受询问或质询的市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必须予以答复。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经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及说明,并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八、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本决定所列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和形成的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和办理;对要求报告执行情况和办理结果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
九、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将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