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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http://xnrd.xianning.gov.cn  上传时间: 17-04-26
 

(第一号)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已由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74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425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2017425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切实解决执行难,保障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法治咸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健全解决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应当自觉配合、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解决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督促、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把执行联动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党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纳入法治咸宁建设绩效考核内容;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情况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加强执行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配合。人民法院应当与检察、公安、监察、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管、税务、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银行、证券、保险、招投标管理等单位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不断拓宽协作内容和范围,形成执行工作合力。新闻媒体要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为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全面规范执行工作。人民法院要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制约。要完善立案、审判和执行协调配合机制,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提示。要加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力度,拓展查控手段和措施,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坚决惩处规避执行等行为。要严格规范评估、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等变价环节,推行优先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被执行财产,防止对拟处置财产低估贱卖。对于已经执行到位的执行款物,应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发还申请执行人。要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对于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案件要及时恢复执行。要实行执行权和审判权合理分离,进一步优化执行权的配置,由不同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要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切实解决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问题。要积极推进执行公开,强化执行工作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执行权高效、廉洁、有序运行。

三、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加大信息化手段在执行工作中的应用,整合完善现有法院信息化系统,实现网络化查找被执行人和控制财产的执行工作机制。执行联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建设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立健全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保险、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进一步完善查控功能,拓展财产查控范围,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的全覆盖和网络查询、冻结、扣划等功能一体化。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应实现上下级人民法院互联互通、全面应用,为解决执行难提供精准服务。

四、建立和落实联合惩戒机制。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全方位拓展联合信用惩戒范围, 多层面构筑失信惩戒机制。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负有信用惩戒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要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网络对接,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在职能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在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方面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迫使其自动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五、惩治拒不执行和妨碍执行犯罪。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协助执行单位和个人不依法协助、配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批捕、提起公诉、审判,建立常态化的打击拒不执行和妨碍执行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协作要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对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查扣车辆、限制出境、网上追逃、临时控制等强制措施,并及时处置暴力抗拒执行事件。人民法院决定拘留、逮捕的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义务人,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义务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押,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六、加强人民法院执行队伍建设。人民法院要大力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进一步健全执行组织机构,配齐配强执行力量,优化队伍结构,提升司法能力。要不断强化执行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教育、素质能力培训,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执行队伍,为解决执行难提供高素质人才保障。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存在消极执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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