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立法法》、《湖北省立法条例》和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确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1月1日起,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做好我市2016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行性,保障公民立法参与权,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征集地方立法建议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征集立法项目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立法项目的申报工作,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的大局和属于地方立法权限内工作的需要,加强调查研究,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针对我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需要地方立法规范的问题,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三、立法建议项目应当符合地方立法权限,有明确的项目名称,阐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拟规范的主要内容等,并尽可能提交法规草案文本。
四、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提出。
五、立法建议项目请于2015年11月30日前提出。
特此公告。
附件:2016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书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
联系人及电话:马 云 8126153 8126351(传真)
电子邮箱:xnrdfgw2015@163.com
联系地址:咸宁市温泉双鹤路16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629办公室(邮编:437100)
附件
2016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书
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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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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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论证摘要(含立法依据、必要性、可行性、专家意见、是否属立法规划调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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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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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拟报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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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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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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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专班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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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班联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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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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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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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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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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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章)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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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项目论证情况可加附页;2、立法参阅件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