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9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毛秀君同志的辞职请求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6月29日决定,接受毛秀君同志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