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1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何志雄同志的辞职请求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0月31日决定,接受何志雄同志辞去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报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