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1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曾国平同志的辞职请求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1日决定,接受曾国平同志辞去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