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议程………………………………4
市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斧头湖、西凉湖保护情况的视察报告 …………………肖 彬6
关于批准2016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12
关于2016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 ……………………………………万春桥13
关于2016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审查报告 ………………………………李春明21
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报告 …………………………………………………熊征宇23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市人民政府将咸宁市城郊农村路网建设项目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决议………………………………………………31
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将咸宁市城郊农村路网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议案……………………………………………………………………32
《关于提请将咸宁市城郊农村路网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议案》的说明 ………………………………………………郑耀英34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市人民政府将给予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
有限公司潜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建设及森林旅游开发项目的财政补贴
列入财政预算的决议…………………………………………………………………………38
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将给予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潜山国家森林公园
生态建设及森林旅游开发项目的财政补贴列入财政预算的议案…………………………39
《关于提请将给予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潜山国家森林公园
生态建设及森林旅游开发项目的财政补贴列入财政预算的议案》的说明 ……郑耀英40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市人民政府将咸宁市大畈村等七个片区(城中村)
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决议……………………………44
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将咸宁市大畈村等七个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议案………………………………………………45
《关于提请将咸宁市大畈村等七个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议案》的说明……………………………郑耀英46
关于对《关于检查〈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提出的建议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郑耀英50
关于对《关于检查〈职业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提出的建议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黄国华58
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公正司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刘太平66
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公正司法工作情况的报告……………………………………罗堂庆74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81
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 ………………………………………………………………………82
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 …………………89
关于《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胡甲文90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
《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95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胡建平98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
修改情况的说明………………………………………………………………………胡建平103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106
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 …………………………………………………………………………107
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 ……………………118
关于《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胡甲文119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
《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124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胡建平127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
修改情况的说明………………………………………………………………………胡建平133
关于加强市人大常委会能力建设的意见 ………………………………………………………136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141
供职发言…………………………………………………………………………………吴 刚143
供职发言…………………………………………………………………………………黄艳华145
关于吴刚等同志职务任免议案的审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147
李建明同志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的讲话…………………………………150
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出席人员名单……………………154
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议程
2016年10月19日—20日
一、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斧头湖、西凉湖保护情况的视察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16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审议市政府关于提请将咸宁市城郊农村路网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议案;
五、审议市政府关于提请将给予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潜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建设及森林旅游开发项目的财政补贴列入财政预算的议案;
六、审议市政府关于提请将咸宁市大畈村等七个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议案;
七、听取和审议并满意度测评市政府关于对《关于检查〈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的建议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八、听取和审议并满意度测评市政府关于对《关于检查〈职业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的建议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市法院关于推进公正司法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听取和审议市检察院关于推进公正司法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一、表决《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建议表决稿)》;
十二、表决《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建议表决稿)》;
十三、审议《关于加强市人大常委会能力建设的意见(草案)》;
十四、审议人事任免议案;
十五、其他。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
市人大代表视察西凉湖、斧头湖
保护情况的报告
––––2016年10月19日在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肖 彬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持续推进西凉湖、斧头湖水生态文明建设,10月12—13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胡毓军、副主任肖彬,带领部分市人大代表,就我市“两湖”保护情况进行了视察。市政府办,市水产局、水务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人和媒体记者参加了视察活动。视察组一行先后视察了西凉湖管理局东保护站处湖面、嘉鱼县渡普镇余家咀、斧头湖八百亩和西凉湖思姑台围网围栏湖心水域,西凉湖赤壁市神山镇陈老户等三个县市区的6个现场,并组织召开了市人大代表视察“两湖”保护情况座谈会。与会代表听取了市水产局和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两湖”情况的报告,围绕湖泊保护工作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设性的意见、建议。现报告如下:
一、“两湖”现状
西凉湖是我市第一、湖北省第五大淡水湖泊,水域面积12万亩,跨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环湖四周分布6个乡镇,13个自然村。斧头湖是湖北省第三大淡水湖泊,跨武汉市江夏区、我市咸安区、嘉鱼县,总面积18万亩。从视察的情况看,“两湖”现状令人堪忧。一是围网围栏养殖极其严重。西凉湖共有围网围栏544处,面积约9.2万亩,占总面积近80%。其中: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的76本,有效期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面积5.87万亩(其中:嘉鱼县31本,面积2.04万亩;赤壁市34本,面积2.99万亩;咸安区11本,面积0.84万亩)。斧头湖共有围网围栏109处,面积约13.88万亩,占总面积近80%。其中:我市的咸安区24处,面积3.85万亩;嘉鱼县16处,面积3.97万亩。未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围网围栏养殖证的咸安区19处、面积3420亩,嘉鱼县3处、面积581亩。二是侵占湖面行为严重。“两湖”周边,围堤筑坝现象突出,特别是西凉湖,存在许多被围垦的大小不一的鱼池,公共资源被极少数人占有,是一种严重的侵占行为。三是面源污染依然严重。环湖流域综合治理力度不大,工业污水、居民生活污水直排湖泊比较普遍,农村生活垃圾填湖行为屡见不鲜。畜禽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直排湖泊现象没有改变。入湖流域上中游治理力度不大,水土流失依然严重,入湖泥沙有增无减。
由此可见,“两湖”已经是满目疮痍。水上泛舟不畅,水体流动不畅;水面逐步萎缩,水质逐步恶化;湖泊自净能力削弱,湖泊生态功能改变。等等这些,严重破坏了地区的生态环境,严重影响了“两湖”的行洪安全,严重制约了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视察的时间虽短,但所看到的点点滴滴、一幕一幕,却萦绕心头,存至心田,浮现眼前。视察组成员边视察、边思考、边讨论,认为湖泊治理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境况。如再不加以综合治理、保护,长此以往,必然湖将不湖。
二、原因分析
视察组成员对视察所发现的问题,也进行了认真、客观、理性的分析,认为造成“两湖”现状的主要原因有三点。
一是保护意识不强。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周边居民的湖泊保护意识不强,宣传力度不大,保护措施不力。依法行政、依法查处的力度不大,造成违法侵湖、栏湖、占湖行为时有发生。湖长负责制没有落实到位。
二是经济利益至上。地方及相关部门追求经济效益,不顾生态效益,违背自然规律,将湖泊对外承包,进行掠夺式开发,严重破坏了湖泊的基本功能。名曰资源开发,实则资源破坏。
三是历史政策原因。由于气候变化、人类活动的双重作用,“靠水吃水”的简单利用思想,以及上世纪70年代以来鼓励开发“四荒”及“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政策导向,是造成“两湖”如今现状的主要因素。
三、几点建议
湖泊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在径流调蓄、农业灌溉、航运交通、城乡供水、水产养殖、旅游休闲以及维系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视察组成员认为,湖泊保护,必须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必须认真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制度,必须认真落实《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全力推进湖泊保护工作。
(一)必须牢固树立坚不可摧的法律意识。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利器,是地方有效治理的根本保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沿湖乡镇村组,要认真全面领会中央关于长江流域“共抓大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律己的意识,始终把水生态、湖泊保护等法律法规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始终把水生态、湖泊保护的责任扛在肩上,始终把湖长责任制落实在行动中,全面推进我市湖泊水生态文明建设。
(二)必须牢固树立坚定不移的保护意识。湖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十指弹琵琶,综合施策。要按照“循法自然、科学规划、全面控源、行政问责、全民参与”的原则,对我市列入省级保护名录的39个湖泊和所有水库进行综合治理,确保鄂南湖泊、水库碧波荡漾。
第一,以“两湖拆围”为突破口,全面推进《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的贯彻落实。要在坚定拆除西凉湖、斧头湖围网围栏养殖的同时,统筹协调,全面推进我市所有湖泊、水库的拆除围网围栏养殖工作。要就“拆围”工作,拿出时间表,挂出作战图,列出任务单,标出责任人,确保“拆围”工作有序、有力、有效进行,做到拆得了、不反弹。要科学制定方案。科学的方案是顺利推进“拆围”工作的总纲领。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县实施、县为主体、政策一致、同步推进、以奖代补”的原则,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推进湖泊、水库拆围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有效的舆论宣传是提高“拆围”工作认识的重要手段。要着力营造“拆围”的良好氛围,着力宣传生态湖泊对人类的贡献及其重要作用,着力宣传依法拆围,依法治理湖泊的政策措施,使政策家喻户晓,让湖泊养殖户、周边群众自觉自愿,真正理解、支持、参与到“拆围”工作中来。要妥善安置渔民。渔民的妥善安置是顺利推进“拆围”工作的关键。各级政府、部门要结合精准扶贫、社会保障、民政救助等政策,统筹做好渔民安置工作。要防止因“拆围”而导致渔民返贫的问题发生。要推进生态养殖。“拆围”是推进湖泊生态养殖的前提。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提前谋划湖泊治理规划、发展规划,着力推进湖泊生态养殖,发展休闲渔业,发展湖泊旅游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实现生态与社会效益的双丰收。要强化责任落实。要明确湖泊“拆围”的责任、目标任务,把责任、任务分解到单位、部门、乡镇,落实到人头上。要保障“拆围”的资金,按政策该补的一定要补到位,防止混水摸鱼,骗取补贴资金行为。
第二,以打击违法侵占湖泊行为为重点,全面推进湖泊周边环境整治。目前,我市几乎所有湖泊都存在严重的违法开发、围湖造田、筑堤建鱼池、筑坝拦汊等违法现象。大量的公共资源被极少数人占有,周边群众意见大,必须下定决心,打击违法侵占湖泊行为。要严格执行湖泊沿岸蓝线规划。按照尊重自然,尊重历史的原则,对我市列入省级保护名录的39个湖泊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凡在湖泊岸线保护范围内围湖造田,筑堤建鱼池,筑坝拦汊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必须坚决打击、坚决拆除,还湖泊本来面目。要整治湖泊周边环境。对湖泊周边工业、畜禽养殖业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要铁腕治理,对不符合湖泊保护规划要求的要坚决关停。要开展清洁家园建设,引导湖泊周边居民爱湖、惜湖、护湖的良好生活习惯。要治理湖泊上中游。开展湖泊上中游地区水土流失治理,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减少入湖泥沙。要着力推行农业“减肥、减药”行动计划,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量,防止面源污染。
第三,以工程性措施为支撑点,全面推进湖泊综合治理。要把全市所有湖泊、水库纳入管理、保护、治理的范围,不留死角。要综合治理。按照“保护优先,禁止开发”的要求,对湖泊实行全流域、全方位综合治理,不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更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要明确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湖长负责制,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逐湖建立管理档案。要将湖泊、水库管理与保护纳入责任目标考核内容,严格考核、严肃问责,严厉查处。要加强工程建设。在做好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同时,重点做好斧头湖、西凉湖、黄盖湖的防洪保安工程建设,提高防洪标准,提高排涝能力,提高湖泊地区安全发展水平。要综合运用截污治污、江湖连通、湖湖连通、河湖清淤、生物控制等工程性措施,对湖泊、水库水生态系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河口进行综合治理,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三)必须牢固树立上下联动的合力意识。上下联动是保障湖泊、水库综合治理的有效保证。在湖泊、水库保护与开发上,要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近期发展与长远发展、依法保护与科学发展的关系。全市上下要统一认识、统一行动,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政府、部门要上下联动,整体推动,自觉行动,合力推进湖泊、水库环境综合治理。各级人大要从关注民生,保护生态,服务大局,推进发展的高度,认真履职,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保障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在我市全面贯彻落实。
(四)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体制机制。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体制机制是湖泊保护与管理的保障性措施。要完善监管体制。结合实际,整合现有有关机构的职能,建立统一管理、运转高效的监管机构,设立咸宁市湖泊管理局。要严格执法。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强化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坚决查处湖泊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项目和各类侵占湖泊行为。要立法保护。针对我市水资源状况,湖泊分布情况,对西凉湖、陆水湖等重要的跨区域的湖泊实行逐个立法保护,不可等到污染后,再立法,再保护。
水是生命之源,湖泊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加强湖泊、水库治理、保护与管理,事关长远,意义重大。全市各地各单位各部门要以拆除湖泊围栏围网为突破口,始终把湖泊、水库“碧水长流”放在首位,统筹做好湖泊、水库依法保护、科学发展、永续利用这篇大文章,为把我市建设成“中国中部‘绿心’、国际生态城市”做出积极贡献!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2016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2016年10月20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万春桥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6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同意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会议决定,批准2016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
关于2016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
––––2016年10月19日在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市财政局局长 万春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向本次会议报告2016年度市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一、预算调整的具体事由
开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上下克服经济持续性下行带来的一系列减收增支因素,财政运行总体平稳。但是,由于收入增速放缓、收支政策变化、重大决策落实、政府债券发行及不可预见等因素影响,致使预算执行的偏离度较大,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对市级年度预算进行适当调整。
(一)政策性因素。全面实施“营改增”及预算级次调整,增值税增加25,400万元,营业税减收22,000万元;部分收费项目取消、暂停或降低标准等因素,影响行政性收费减收约4,500万元;工商、质监部门下划地方,收支相应调整;政法部门警衔津贴及目标考核奖励标准提标。
(二)经济性因素。土地及房地产交易下降,土地出让收入减收约1.95亿元,相关专项计提收入减少;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土地关联税收减收约1.48亿元。
(三)一次性因素。政法机关专案收入比年初预计减少3.25亿元,有关办案经费及项目支出也相应调减;同时,资产处置收入及工商罚没收入等增加1.16亿元,相关支出项目也需同时调增。
(四)结算性因素。上级补助收入比预期增加3.39亿元,其中市州财力保障与发展转移支付新增15,469万元,棚改专项转移支付增加2亿元;市级对县市救灾和恢复重建补助增加5,269万元。
(五)债券性因素。年中发行新增债券15,000万元(一般债券);置换债券250,067万元(其中一般债券47,380万元,专项债券202,687万元)。
(六)不可预见因素。年中执行中需安排解决的各类增支1.79亿元,同时因减收和控支需调减项目支出2.85亿元。
二、预算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一般公共预算
1、收入预算的调整
本级收入:年初方案281,800万元,比上年256,278万元增长10%;建议调整为260,680万元,比上年增长1.7%,比年初预算调减21,120万元。其中税收收入调整为167,430万元,调减12,570万元,增长6.6%;非税收入调整为93,250万元,调减8,550万元,下降8.6%。
––––主要调增项目:
增值税增加25,400万元,主要是从5月起全面实施“营改增”,且增值税地方分享比例由25%调增到50%。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调增9,700万元,主要是资产处置收入增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调增800万元,主要是随营业税清欠补缴增收。
其他收入调增800万元,主要是武深高速项目结余资金调入。
––––主要调减项目:
营业税调减22,000万元,主要是从5月起改为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调减1,100万元,主要是建筑及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掉收。
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调减8,200万元、3,000万元、1,600万元和2,000万元,主要是土地及房地产成交萎缩,相关行业掉收。
专项收入调减3,400万元,主要是与土地出让收入相关的专项计提项目掉收。
行政性收费调减4,500万元,主要是部分收费项目暂停、取消或降低标准。
罚没收入调减13,000万元,主要是政法系统大案要案预计年内难以办结。
转移性收入:年初预算222,937万元,调整为226,513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3,576万元。
––––主要调增项目:
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增加19,325万元,主要是市州保障和发展转移支付收入增加15,469万元(要求用于抗灾救灾及恢复重建),工商、质监下划支出基数1,656万元。
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增加14,550万元,主要是住房保障专款增加19,500万元,交通、环保等专款减少4,700万元。
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新增38,234万元,主要是平衡当年预算。
债务转贷收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转贷收入新增62,380万元(不含转贷咸安区),主要是年中通过省级平台发行地方政府性债券,其中一般新增债券15,000万元,一般置换债券47,380万元(前三批已发行31,380万元,预计第四批发行16,000万元)。
––––主要调减项目:
上年结余结转收入调减68,533万元,主要是办理上年决算期间,按省厅要求将结余结转转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2、支出预算的调整
本级支出:年初方案367,125万元,调整为404,986万元,增加37,861万元。
––––政府收支分类口径
(1)主要调增项目:
一般公共服务增加15,260万元,主要是人员调资、五项奖励提标、工商部门下划等增加的支出。
教育支出增加10,580万元,主要是人员经费增支和“改薄”投入增加。
科学技术支出增加1,744万元,主要是高新区加大对企业发展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增加3,095万元,主要是落实养老保险、抚恤、就业等政策增加的支出,以及加大灾后重建生活救助投入。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增加2,426万元,主要是人员调资增加支出。
城乡社区支出增加12,220万元,主要是新增债券资金安排的支出增加。
农林水支出增加3,383万元,主要是“两湖”拆违支出增加。
交通运输支出增加2,592万元,主要是城际铁路补亏增支。
住房保障支出增加24,850万元,主要是上级棚改资金增加安排的增支。
资源勘探信息支出增加7,650万元,主要是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
(2)主要调减项目:
公共安全支出减少6,396万元,主要是适度压缩公安部门能力建设项目支出。
节能环保支出减少2,437万元,主要是上级专款减少相应支出调减。
金融支出调减25,000万元,主要是根据收支完成情况调减支出。
债务付息支出减少1,300万元,主要是专项债券利息转列政府性基金支出。
预备费减少7,000万元、其他支出减少7,400万元,主要是执行中转列相应的支出科目和调减预算。
––––部门预算口径
(1)主要调增项目:
人员经费调增5,214万元,按改革方案离退休人员经费从机关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但年内该项改革未实施,财政已实际兑付该项经费,待实施后依规调整。
政策性增资经费调增3,897万元,主要是警衔津贴提标、随五项奖励提标扩围财政增支的住房公积金等。
高新区支出调增7,943万元,主要是托管支出基数3,008万元,基础设施维护支出2,000万元,支持企业发展增加1,500万元等。
年中建议追加项目17,864万元,主要是城际铁路补亏增列预算8,376万元(2014-2016年每年预算安排3,900万元,按省级审计部门审计结果及城际铁路补亏方案,2014-2015年我市应负担5,990万元和7,043万元,需补列5,233万元;2016年暂按上年预计,需增列预算3,143万元)、“两湖”拆违经费1,800万元、咸通高速建设资金2,000万元、工商办案经费1,170万元,反腐倡廉基础设施建设增加900万元、温泉马拉松赛事运营经费475万元等。
新增债券支出15,000万元,主要用于政府投资预算项目。
(2)主要调减项目:
五项奖励经费调减2,150万元,主要是年初预留经费有结余。
公安部门项目支出调减1.52亿元,其中市公安局调减1.46亿元,主要是年初预算非税收入5.23亿元,安排项目支出2.35亿元,预计非税收入完成2亿元,掉收3.23亿元,建议相应调减其项目支出。
市长预备费调减6,500万元,年初预算安排7,000万元,已使用295万元,预计全年支出500万元。
其他支持发展支出调减6,000万元。年初预留政策性支持项目33,000万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8,000万元,其他支持发展项目25,000万元),已安排11,861万元,余额21,139万元;预计年内还需安排15000万元左右,建议调减6,000万元。
转移性支出:年初方案137,612万元,建议调整为97,207万元,调减40,405万元。其中:
补助下级支出调增2,569万元,主要是增加对县(市、区)救灾和恢复重建补助。
结转下年支出调减42,974万元,主要是加快支出进度,结转支出大幅下降。
债务还本支出: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还本支出新增47,380万元,主要是本级政府存量债务置换债券的本金支出,其中置换到期政府债券(城际铁路)28,441万元。
3、调整后的平衡情况
经过上述调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计549,573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44,836万元,调增8.9%。其中:本级收入260,680万元,转移性收入226,513万元,债务转贷收入62,380万元。
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计549,573万元,增加44,836万元,调增8.9%。其中: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04,986万元,转移性支出97,207万元,债务转贷支出47,380万元。
调整后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平衡。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
1、收入预算的调整
本级收入:年初预算78,156万元,调整为57,430万元,减少20,726万元。其中: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调减19,456万元,主要是土地市场疲软,收入低于预期。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入调减1,500万元。主要是现行政策到期暂停征收。
污水处理费收入调减400万元,主要是用水量下降。
转移性收入:年初预算35,460万元,调整为34,202万
元,调减1258万元。其中上年结转收入调减858万元,主要是按省批复的决算数调整。
债务转贷收入:比年初预算增加202,687万元,主要是本年发行的专项置换债券收入。
2、支出预算的调整
本级支出:年初方案103,986万元,调整为78,942 万元,减少25,044万元。
主要调减的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调减18,314万元,主要是土地出让收入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调减1,500万元,主要是对应的基金收入减少;交通运输支出调减5,500万元,主要是相关项目年内难以实施。
主要调增的项目:专项债券利息支出增加1,300万元。
转移性支出:年初方案9,630万元,调整为12,690万元,调增3,060万元。其中:
上划专项债券发行登记费用218万元。
结转下年支出调增4,582万元,主要是跨年实施项目转列下年支出。
债务还本支出:比年初预算增加202,687万元,主要是本级存量债务专项置换债券的支出。
3、调整后的平衡情况
经过上述调整,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收入294,319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180,703万元,调增159%。其中:本年收入57,43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1800 万元,上年结转收入32,402万元,地方政府债券收入202,68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支出294,319万元,收支相抵,年终预算平衡。
社保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计执行情况与年初预算偏差不大,不作调整。
三、确保预算平衡的若干措施
当前财政预算减收增支、年终平衡的压力前所未有,为确保调整后的预算方案圆满实现,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一)搞好增收节支。落实各项积极财政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厚植税源;完善协税护税机制,加强涉税信息共享,抓好入库协调;充分挖掘增收潜力,搞好内联外引,广辟财源;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着力盘活存量,增加可用财力;强化支出控管,年内不再受理追加申请;强力推行政府采购、投资评审、公务卡改革等节支措施。
(二)坚持有保有压。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加快支出进度,保障基本运转;集中有限财力,优先保障抗灾救灾和恢复重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并轨、五项奖励等政策需求;保障绿色崛起、旅游发展、金融创新、精准扶贫等重点需求;坚持支出责任与事权匹配和分级负担的原则,严禁年终突击花钱,严控“三公经费”,注重资金使用绩效。
(三)优化理财环境。增强预算法定意识,规范理财行为;推行预算绩效评价,提高支出效能;扩大预(决)算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深化预算改革,推行中期财政规划和零基预算控制;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法纪。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2016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
审 查 报 告
––––2016年10月19日在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预算工委主任 李春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万春桥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6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会前,市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对预算调整方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市政府提出的2016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为:1、一般公共预算调整。对一般预算收支、转移性收支、债务转贷收入及还本、利息支出作出调整,调整后市级公共财政总收入和总支出均由年初的504737万元增加到549573万元,调增44836万元(超预算8.9%),年度收支相抵,实现平衡。2、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市级政府性基金总收入和总支出均由年初的113616万元增加到294319万元,调增180703万元(超预算159%),收支相抵,年终预算平衡。
财经委、预算工委认为,这次预算调整主要是由于税收及非税收入减少、土地出让金大幅减少、专案收入减少、上级补助收入增加,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增加、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及债务还本支出增加等原因引起的,其中政策性、经济性、一次性、结算性、不可预见性因素均有影响,债券性因素影响较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相关政策要求,预算科目进一步细化,预算透明度进一步增强,安排合理,切实可行。鉴于此次调整预算收支的幅度超过年初人代会批准预算的3%,按照《监督法》、《预算法》和《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规定,预算调整方案应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为此,财经委、预算工委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2016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及其报告。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6年10月19日在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熊征宇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丁小强市长委托,代表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市政府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建成全国先进、全省一流的法治政府”为目标,坚持用良法善治促发展的理念指导法治政府建设实践,将推进依法行政融入实现绿色崛起,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咸宁实施的大格局中,为“打造中国中部绿心、建设国际生态城市”,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2015年,依法行政工作成效考核在全省17个市州政府中名列第一。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着力强化依法行政主体责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1.强化法治建设责任。市政府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市长积极担当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不同场合多次强调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对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2015年市政府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全国先进、全省一流的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明确了未来五年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自2015年起市政府全会安排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本地、本部门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成效,部署本年度依法行政重点工作,出台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每年完成法治政府建设“十件实事”,集中力量,重点突破,确保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修改完善《咸宁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提高依法行政考核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并严格落实考核结果通报制度,有力倒逼依法行政。建立行政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述法三位一体考核制度,明确述法考评不称职的,不得评先评优。
2.营造依法行政氛围。一是利用媒体宣传营造氛围。在《咸宁日报》、《楚天法治》杂志开设“行政首长谈依法行政”专栏,定期“点将”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一把手”,围绕“思维法治、职权法授、行为法限、程序法定、纠纷法解、责任法究”畅谈依法行政,营造了良好舆论氛围。二是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2015年举办了《预算法》、《环境保护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专题讲座,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学习。2016年8月16日,举办法治政府建设专题讲座,邀请省政府法制办党组书记、主任张绍明作“学习贯彻四中全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湖北与法治政府”的辅导报告,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市政府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了报告会。三是开展依法行政专题培训。2015年7月16日举办全市法治政府建设专题培训班,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常务副县(市、区)长、法制办主任,市政府各部门分管领导、法制机构和执法机构负责人200余人进行专题培训,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2016年9月29日举办全市依法行政研讨班,各县(市、区)政府县(市、区)长、法制办主任和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法制机构负责人参加培训,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理念。四是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2015年开始市政府每年评选表彰一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二)着力推动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依法履行政府职能
1.推进简政放权。一是深化审批制度改革。2015年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咸政发〔2015〕24号),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25项,其中取消3项,下放2项,承接19项,转其他行政权力事项1项。2016年市政府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咸政发〔2016〕32号),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32项,其中市级承接省级下放项目取消13项,省级下放县级项目1项,省政府决定市级下放县级项目18项。今年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咸宁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确定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2项,比湖北省最新公布的7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少了36项,预计每年可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2000万元。二是审议出台“三张清单”。今年我市启动了市级权责清单和运行流程图编制工作,经清理确认44家单位4004项权力事项,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市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6年版)》和《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2016年版)》。今年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两张清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公布市级权责清单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29号),同时向社会公开,把权力关进清单的笼子,坚持清单之内必须为、清单之外不可为。此外,还出台了《咸宁高新区内资工业企业市场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试行)》(咸政办发〔2015〕33号)。三是改革商事登记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咸政办发﹝2015﹞48号),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登记制度,今年着力推行“五证合一”。依托大数据平台开通网上登记系统,使企业和群众足不出户便可上网申报办理登记事项。以上举措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2015年全市市场主体达到20.3万户,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035亿元,增速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四是推行集中审批制度。在咸宁高新区推行集中审批改革试点,依法采取委托授权的方式将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咸安区涉及咸宁高新区的行政审批事项向咸宁高新区行政审批局集中,探索实行一个部门管审批。
2.加强市场监管。一是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9号)、《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55号)。二是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强化信息共享、信用约束,联合惩戒。今年上半年,公示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5356户,公示行政处罚信息1175件。三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今年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共查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案件179件。四是建立统一交易平台。将市土地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的交易功能整合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台《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咸政发〔2015〕5号),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3.优化公共服务。一是清理服务项目。全面清理企业、群众申请政府办理事项,公布《市级服务管理事项目录》(咸政发﹝2014﹞9号),企业、群众申请政府办理事项全部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实现“进了一个门、办完所有事”的公共服务目标。二是优化服务流程。市政府规定,凡无需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的单一事项,必须当场办结;需要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的事项,全部精简为受理、审核、批准、发证四个环节,必须在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时间)完成。同时推行联合登记、联合审批、联合图审、联合验收、联合监管制度,最大限度提高公共服务效率。
(三)着力推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升行政决策水平
1.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出台《咸宁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票决办法》,在全省率先推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票决制;修改完善《咸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明确政府重大决策会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全程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确保政府依法决策;推行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市政府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制度。出台《咸宁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合同行政机关不得签订。
2.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组建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的通知》(咸政办函〔2015〕42号),组建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市政府法制办5位法律专业人员担任专职法律顾问,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首席法律顾问。聘请2位法学专家和4位优秀律师担任兼职法律顾问。2015年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出台了《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咸政办发〔2015〕61号)。政府法律顾问团在市政府重大决策、招商引资、制度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年以来,市政府法律顾问团为政府提供法律意见800多条,涉及金额400多亿元。推动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市、县两级政府法制办加挂了政府法律顾问室牌子。2015年共召开政府常务会议25次,集体研究112项重大事项,首席法律顾问全程列席会议,保证了依法决策。
(四)着力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推进综合执法。一是重点推进食品药品、文化新闻广电等领域的综合执法,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文新广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商务局、市旅游委、市安监局等部门实行“一个执法部门一支执法队伍”。二是在咸宁高新区推行综合执法改革试点,设立咸宁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实行跨部门综合执法。2015年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了咸宁高新区体制机制创新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在咸宁高新区推行集中审批、综合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咸政办发﹝2015﹞64号),依法采取委托授权的方式将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咸安区涉及咸宁高新区的监管执法权力事项向咸宁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集中,探索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避免多头、多层执法。
2.规范裁量行为。先后出台了《咸宁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关于在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同时在市直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示制度,网上公布裁量基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3.加强执法监督。在全省率先成立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与市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在市直行政执法部门推行“阳光执法”,重点公开行政权力清单、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文书、执法人员信息,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明。2015年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随机抽取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144份行政执法案卷,组织集中评查并通报结果,以评查促规范。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通知》(咸政办发﹝2013﹞81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市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权(海关、人行、外汇、银监、国税等中央垂直部门除外)由市政府统一集中行使,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中的重要作用。2015年,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35件,直接纠错率达到39.4%,纠正一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4.严格资格管理。今年8月组织市直47家执法单位的1768名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参加了法律知识培训和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网上考试。执法资格考试不合格,禁止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五)着力推进重点领域政务公开,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1.主动接受外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2015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59件、政协委员提案99件,办复率100%,满意率95%以上。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依法行政报告。主动接受司法监督。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规范政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行为。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法制办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政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支持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出庭应诉。
2.全面推进政务公开。重点推进了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二、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是少数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不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深化改革、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法治素养不高,执法行为不规范,存在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等问题;三是个别部门没有设立法制机构,没有专职法制工作人员。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少数领导干部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深、重视不够;二是行政执法责任制没有落实到位,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三是对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力度不够。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1.加紧制定、出台《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时间进度安排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2.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
3.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
4.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制力量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市人民政府
将咸宁市城郊农村路网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
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决议
(2016年10月20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将咸宁市城郊农村路网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议案》,并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咸宁市城郊农村路网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议案的说明。会议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将咸宁市城郊农村路网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分年度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要求,将该项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项目顺利建成。要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范风险,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制订偿还计划,明确还款渠道,强化偿还责任,确保偿还措施落到实处。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将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偿还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将咸宁市城郊农村
路网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为了加快咸宁市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提高城郊农村路网总体水平,加强城乡交通联系,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城投公司拟通过咸宁香城泉都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施咸宁市城郊农村路网建设项目。
该项目工程全长73.8公里,分为东西南北四段,其中:东段起于横沟桥镇,止于马桥镇,全长22.5公里;西段起于广东畈村,止于钱家湾村,全长18.2公里;南段起于钱家湾村,止于马桥镇,全长15.6公里;北段起于广东畈村,止于横沟桥镇,全长17.5公里。项目计划总投资27.06亿元,其中:自筹资本金7.06亿元,拟申请贷款20亿元,其中咸宁市城郊农村路网建设项目(一期)为东段、南段,总投资14.13亿元,拟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10亿元,咸宁市城郊农村路网建设项目(二期)为西段、北段,总投资12.93亿元,拟向中国农业银行申请贷款10亿元。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咸宁香城泉都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施咸宁市城郊农村路网建设项目的批复》(咸政函〔2015〕46号),委托咸宁香城泉都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就咸宁市城郊农村路网建设项目分别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申请贷款100000万元(贷款期限20年,宽限期3年,贷款利率分别为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15%和10%)。市政府已同意就该项目与咸宁香城泉都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计划将该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分年度纳入同期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7日
关于提请将咸宁市城郊农村路网
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本级
财政预算议案的说明
––––2016年10月19日在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郑耀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将咸宁市城郊农村路网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议案》向本次人大常委会作如下说明:
一、项目建设背景
咸宁市是“1+8”武汉城市圈的重要组成部分,位于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结合部。近年来,定位于城市圈工业贸易、旅游城市的咸宁市依托武汉城市圈的建设与发展,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产业的基础上,社会经济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伴随着区域经济的不断增长,现有公路网特别是市城郊农村路网的不足与缺陷也逐渐得以暴露:现有城郊农村公路零散,路网布局不合理、道路等级偏低、高等级道路里程偏少、城郊农村路网与市区道路的衔接不顺畅等等,阻碍了区域经济的进一步增长,且造成了城市主城区与城郊农村的隔膜,不利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为了完善咸宁市城郊农村公路主骨架布局,进一步提高城郊农村路网总体水平,加强城乡交通联系,改善区域交通条件,降低区域物流成本,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后劲,保证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咸宁市政府提出建设咸宁市城郊农村路网项目的初步构想。
二、项目建设意义
1、加强咸宁市城郊与主城区的互联互通,完善区域城乡路网结构。
近年来,随着咸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汽车保有量和道路变通量逐年增加,区域交通需求总体规模迅速增长,出行者对运输条件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现有公路网特别是市城郊农村路网在日常运营中也暴露出了许多不足,造成了城市与城郊农村的隔膜,不利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该项目的建设将有效改善咸宁市城郊农村的通行状况,对完善地方路网特别是城郊农村路网、提高公路整体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咸宁市城郊农村与主城区的互联互通,提高城郊农村的社会文明程度,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2、促进咸宁市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
随着区域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咸宁市交通需求旺盛,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目前区域公路网整体技术等级较低,服务水平较低,已经逐渐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本地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了实现咸宁市区域经济的腾飞,需要发展完善与高速公路网、干线公路网相匹配的城乡公路路网,以形成快捷的运输通道,为经济的快速发展服务。本项目的实施,将有效提高咸宁市周边城郊农村公路的交通条件和通行能力,从而提高区域综合路网的运行效率,降低区域内物流成本,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后劲,保证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本项目的建设是发展沿线农业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贯彻落实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咸宁市在新农村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城乡协调发展也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本项目连接咸宁市多个乡镇及村湾,项目沿线两侧多为果蔬和农林基地,如马桥千亩速生中药材基地、千亩冬枣基地、严洲科技示范园万亩蔬菜基地、紫潭千亩红菜苔基地、横沟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带等。本项目的建设将为咸宁市提供良好的交通环境,促进项目区域的农业经济发展,也是贯彻落实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4、本项目的建设是加快区域旅游资源开发、促进区域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
咸宁市是全国闻名的中华桂花之乡、温泉之乡、楠竹之乡、苎麻之乡、茶叶之乡、千桥之乡,享有“嫦娥故里”的美誉。本项目所处区域汇集了咸宁市咸安区大量优质旅游资源,一批极具特点的旅游景点如河背湿地公园、咸宁香泉映月生态旅游度假区、太乙洞风景区、潜山国家森林公园、三江森林温泉、温泉谷、钱瑛故居暨钱氏英烈纪念馆、钱亦石故居、澄水洞旅游区(咸宁131军事工程)等均分布在项目周边。本项目建成后,将为游客通往上述旅游景区提供舒适、快捷的通道,有利于完善市域路网结构,尤其是旅游公路网结构,对于提升区位经济,促进咸宁旅游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解决融资问题。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咸宁香城泉都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施咸宁市城郊农村路网建设项目的批复》(咸政函〔2015〕46号),明确咸宁香城泉都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并对贷款偿还承担责任。
该项目工程全长73.8公里,分为东西南北四段,其中:东段起于横沟桥镇,止于马桥镇,全长22.5公里;西段起于广东畈村,止于钱家湾村,全长18.2公里;南段起于钱家湾村,止于马桥镇,全长15.6公里;北段起于广东畈村,止于横沟桥镇,全长17.5公里。项目计划总投资27.06亿元,其中:自筹资本金7.06亿元,拟申请贷款20亿元,其中咸宁市城郊农村路网建设项目(一期)拟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10亿元,咸宁市城郊农村路网建设项目(二期)拟向中国农业银行申请贷款10亿元。贷款期限均为20年,宽限期3年,贷款利率分别为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15%和10%,该项目贷款具有周期长、利率低的特点。
四、项目还款保障
根据咸宁市城郊农村路网建设项目偿债计划安排,20年本息合计309588.5万元。2016-2018为项目建设期,无需偿还本金,只需偿还利息17640万元,本金自2019年起分17年偿还,前16年每年偿还本金12000万元,第17年偿还本金8000万元。项目偿债资金来源主要由以下两个方面组成:一是项目实施后周边乡镇经济效益的带动。本次路网建设全长73.8 公里,本项目建成通车后能带动周边乡镇的房地产业、旅游业、文化娱乐业及餐饮业等产业的收益增加,从而带来长期、稳定的经济效益。结合项目实施后土地升值效益,参考近年来土地交易情况,土地出让均价按150万元/亩估算,可用约2064亩土地出让收入平衡贷款;二是申请普通公路建设省级补助。根据《湖北省普通公路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向省财政厅申请普通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
我们将根据还款计划分年度合理安排土地出让计划,保障项目本息偿还全覆盖,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不给地方财政造成不利影响。以上说明连同议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市人民政府
将给予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潜山
国家森林公园生态建设及森林旅游开发项目的
财政补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决议
(2016年10月20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将给予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潜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建设及森林旅游开发项目的财政补贴列入财政预算的议案》,并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将给予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潜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建设及森林旅游开发项目的财政补贴列入财政预算议案的说明。会议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将给予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潜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建设及森林旅游开发项目的财政补贴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要求,将给予该项目的财政补贴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项目顺利建成。要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债券融资资金的使用和偿还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将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偿还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将给予咸宁市
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潜山国家森林公园
生态建设及森林旅游开发项目的财政补贴
列入财政预算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为推动咸宁实现绿色崛起,增强咸宁绿色竞争力,促进咸宁绿色发展,提升咸宁生态城市、园林城市、宜居城市的形象和品位,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实施潜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建设及森林旅游开发项目。
潜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建设及森林旅游开发项目东临孟养浩东路,南至太乙大道,西靠梅家庄,北至淦河大道,范围包括潜山、香吾山、淦河,整体形成“两山夹一河”的空间格局,区域总面积6,000公顷。该项目总投资116,469.64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35,469.64万元,拟申请企业债券81,000万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山体生态修复、水环境综合整治、环境及绿化升级改造、森林防灾抢险系统建设、配套设施工程等。
为确保平衡建设单位的建设成本,市人民政府拟将给予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潜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建设及森林旅游开发项目的财政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具体补贴年限及金额安排如下:
2019年补贴8,000.00万元,2020年补贴8,000.00万元、2021年补贴8,000.00万元,2022年补贴8,000.00万元,2023年补贴8,000.00万元,2024年补贴8,000.00万元,2025年补贴8,000.00万元,2026年补贴8,000.00万元,共计64,000.00万元。
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7日
关于提请将给予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
开发有限公司潜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建设及
森林旅游开发项目的财政补贴纳入
本级财政预算议案的说明
––––2016年10月19日在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郑耀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将给予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潜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建设及森林旅游开发项目的财政补贴列入财政预算的议案》向本次人大常委会作如下说明:
一、项目建设背景
2015年初,咸宁市人大审议并批准《咸宁绿色崛起发展规划(2014-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强调以建设国家级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为目标,加大生态保护与建设力度,努力打造长江中游的生态屏障、国家中部城市群的“绿心”和国家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城市。规划将潜山森林公园等十余处自然保护区划定为生态核心区,划定生态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强制性保护,要求大力发挥生态核心区在物种保护、水源涵养、空气净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鼓励生态移民,强化生态建设。2015年的咸宁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以绿色崛起发展规划为引领,编制完善“香城泉都”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2016年的咸宁市政府工作报告将打造中国中部绿心、国际生态城市作为“十三五”时期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潜山国家森林公园是1996年原林业部批复成立的国家森林公园,2003年被评为国家AA级旅游风景区,2014年被国家林业局、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决定授予湖北省咸宁市潜山国家森林公园“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称号。潜山国家森林公园作为咸宁城区最主要的森林覆盖区,对于整个咸宁市区的绿色生态起着关键的作用。
二、项目建设意义
潜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建设及森林旅游开发项目将壮大咸宁市旅游产业,提升咸宁市旅游业声誉,改善环境质量和市民生活品质,有利于拉动咸宁市第三产业的发展,提升咸宁生态城市、园林城市、宜居城市的形象和品位,为咸宁实施省级战略奠定坚实的发展基础。
1、壮大咸宁市旅游产业。根据《咸宁绿色崛起发展规划(2014~2030)》要求和旅游区环境容量测算,本项目建成后年接待游客将超过76万人次,且未来将以每年12%的速度增长,预计最终可超过200万人次。咸宁市作为全国著名的温泉旅游之乡,着力于发展壮大以温泉度假旅游休闲为主,以森林公园等一系列自然景观为辅的文化、生态旅游产业。潜山国家森林公园作为咸宁城区唯一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既拥有丰富的绿色生物资源,同时周围分布着数十个大小温泉,两者结合在一起,将为咸宁市生态旅游产业提供重要的旅游资源,有利于提升咸宁市旅游名气。
2、提升市民生活品质。该项目的建设实施,有利于对森林植被进行有效保护,对于咸宁市实现60%森林覆盖率、提升潜山国家森林公园的美观度、安全性、舒适性都有重大意义,也为市区空气净化,调节市区温度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在发展项目之外,更可为咸宁市民提供极佳的休闲去处,提升市民的生活品质。
3、促进产业经济结构调整。该项目建设作为咸宁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一环,将有效带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技术进步等多方面的变革,对咸宁市绿色产业的发展,以旅游为主的第三产业的壮大,主要产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具有指引性的作用。
三、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东临孟养浩东路,南至太乙大道,西靠梅家庄,北至淦河大道,范围包括潜山、香吾山、淦河,整体形成“两山夹一河”的空间格局,区域总面积6,000公顷。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山体生态修复、水环境综合整治、环境及绿化升级改造、森林防灾抢险系统建设、配套设施工程等。项目总投资为116,469.64万元,其中:申请企业债券81,000万元,剩余35,469.64万元由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项目拟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81,000万元,融资期限10年,宽限期2年,融资成本主要为债券票面成本和承销费,参考目前市场上同级别其他发行主体,本次发行的企业债券综合成本预计不超过5%。由于前期营业收入不足,且本项目中有一部分建设内容并不产生直接经济效益,因此拟申请政府补贴共64,000万元,分八年计入本项目补贴收入中,年均补贴8,000万元。
四、项目还款保障
根据潜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建设及森林旅游开发项目偿债计划安排,10年本息合计108,945万元。前两年为项目建设期,无需偿还本金,只需偿还利息8,100万元,本金自第三年起分8年偿还。项目偿债资金来源主要由以下两个方面组成:一是项目实施后周边经济效益的带动。本项目总面积6,000公顷,项目建成后咸宁市潜山国家森林景区将逐步提升到5A级别,将大大提高我市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效推动周边地区房地产、文化娱乐、餐饮、住宿等产业收益增加,对区域的居住氛围、区域价值有着极大的提振作用。结合项目实施后土地升值效益,参考近年来土地交易情况,土地出让均价按150万/亩估算,可用1880亩土地出让收入平衡借款;二是运营期营业收入。本项目建设规模拟定为年接待游客将超过76万人次,且未来将以每年12%的速度增长,预计最终可超过200万人次,建成后将带来可观营业收入。经测算,项目运营期内年均营业收入为13,710.91万元。
本项目由于绿色属性较深,因此直接经济效益较小,社会效益显著,总体在经济运行上是可行的,需要财政补贴支持来提高本项目投资收益率。以上说明连同议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市人民政府
将咸宁市大畈村等七个片区(城中村)
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决议
(2016年10月20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将咸宁市大畈村等七个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议案》,并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咸宁市大畈村等七个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议案的说明。会议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将咸宁市大畈村等七个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要求,将该项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项目顺利建成。要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范风险,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制订偿还计划,明确还款渠道,强化偿还责任,确保偿还措施落到实处。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将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偿还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将咸宁市大畈村等
七个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
服务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提高整个城市的土地综合利用率和土地收益,提升咸宁生态宜居的城市形象和品位,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咸宁市大畈村等七个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
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棚户区内拆迁居民的安置补偿、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土地征收及整理等。项目总投资188184.78万元,其中:资产公司自筹资本金38184.78万元,申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期贷款150000万元。
根据《咸宁城区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咸宁市房产局作为咸宁城区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购买主体,计划委托咸宁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承接主体,就咸宁市大畈村等七个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150000万元(贷款期限20年(含宽限期3年),贷款利率为PSL棚户区改造中长期贷款利率4.145%)。同时,咸宁市房产局与咸宁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计划将协议项下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分年度纳入同期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7日
关于提请将咸宁市大畈村等七个片区(城中村)
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
本级财政预算议案的说明
––––2016年10月19日在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郑耀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将咸宁市大畈村等七个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议案》,向本次人大常委会作如下说明:
一、项目建设背景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棚户区居民住房困难、居住环境差的问题,这几年加大了对各类棚户区改造的工作力度。2015年10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要求:要加快审批,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加大政府投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推动市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并列入财政预算,对存在缺口的,可依法由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鼓励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展市场化融资,加大信贷投放。加强工程质量和资金监管。让住房困难群众尽早搬入新居。
根据湖北省住建厅公布的2016年全省住房保障工作要点:2016年全省实施棚户区改造39.11万套。2016年咸宁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完成棚户区改造24414户,棚改力度丝毫不减。相较于2014年之前棚户区改造工作,我市调增了棚户区改造在整个新开工保障房中的比重,由2014年的59%提高到现在的73%。不仅增加了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投入,将国家补助棚户区的专项资金、国开行贷款全额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而且将地方债券的70%用于棚户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同时,把棚户区改造作为消化商品房库存、刺激经济增长的有效措施始终有序推进。为实行实物补偿与货币安置相结合,鼓励货币化安置,咸宁市成立了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出台了《咸宁市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确立了全市2015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50%以上的工作目标。
二、项目建设意义
棚户区改造作为一项住房救助工程,解决了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不仅如此,经过棚户区改造,将提高整个城市的土地综合利用率和土地收益,提升咸宁生态宜居的城市形象和品位,为咸宁实施省级战略奠定坚实的发展基础。
1、棚户区改造是一项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发展民生的惠民工程。以本次申报的麻纺厂片区为例,该片区房屋年代久远、绝大部分是平房及低层楼房、道路及生活设备老化滞后、消防安全隐患较大、居住环境恶劣,片区内居民改造意愿强烈。咸宁市城区内棚户区较多,经过棚户区改造,不仅能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而且使低收入困难群体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屋资产,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密切了党与人民群众的感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棚户区改造能有效带动城市面貌的提档升级。以本次申报的银泉大道片区、市外贸局和农垦局片区及市安监局和林业局片区为例,上述三个片区均处于临街的地理位置,房屋成片布置、建筑密度大、卫生条件差、电线乱搭乱接,对咸宁市整体城市容貌影响较大,经过此次棚户区改造,可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改变地区落后面貌,提升文明和谐社区的创建水平,从根本上改变咸宁市形象,提升咸宁市城市品位,提高城市的管理水平,促进咸宁市经济社会环境又好又快发展。
3、棚户区改造能带动投资和消费,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通过实施咸宁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既可以有力地拉动建筑业、建材业、交通运输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又可以为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内需,保增长、解决社会就业与再就业作出积极贡献,同时还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对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根据省住建厅出台《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推进棚户区改造主要实行货币化安置,有利于降低库存、调整结构,实现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联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项目基本情况
咸宁市大畈村等七个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分为七个片区:大畈村片区、旅游新城余佐村片区、站中大道片区、银泉大道片区、市外贸局和农垦局片区、市安监局和林业局片区、麻纺厂片区。项目拆迁改造总面积1417.12亩,拆迁安置居民3838户。结合各个片区所处地理位置、居民的安置意愿,本次棚户区改造采用新建安置住房和统筹购买房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统筹购买房源安置比例超过5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棚户区内拆迁居民的安置补偿、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土地征收及整理等。项目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申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期贷款150000万元,贷款期限20年,宽限期3年,贷款利率为PSL棚户区改造中长期贷款利率4.145%。本项目贷款具有周期长、利率低的特点。
四、项目还款保障
根据咸宁市大畈村等七个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偿债计划安排,20年本息合计225999万元。2016-2018为项目建设期,无需偿还本金,只需偿还利息11025 万元,本金自2019年起分17年偿还,每年约偿还本金9000万元。
项目偿债资金来源主要由以下两个方面组成:一是项目实施后腾退土地的出让收入。该项目腾空出土地面积1228亩,考虑到项目所在区域繁华程度、交通条件、环境条件等多个因素,参比附近地区近年土地出让价,商住用地出让均价按180万元/亩估算,预计可实现土地出让收入221040万元。二是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根据中央补助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棚改项目可享受每户1.65万元的中央补助资金,本项目拆迁改造居民3838户,由此可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6333万元。三是申请保障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棚改项目可享受每户7000元的中央补助资金,由此可申请中央配套补助资金2687万元。
我们将根据还款计划分年度合理安排土地出让计划,保障项目本息偿还全覆盖,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不给地方财政造成不利影响。以上说明连同议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关于《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的建议》
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2016年10月19日在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郑耀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员报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两法”)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请予审议。
一年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两法”各项规定,依法依规改革创新,进一步厘清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统一交易平台建设,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廉洁、高效的交易环境和市场秩序上取得了一定实效。公共资源交易方面:2016年元至9月底,全市完成进场交易项目909个,交易额达97.94亿元。工程类项目429个,交易金额84.62亿元;货物类项目356,交易金额2.62亿元;服务类项目124个,交易金额10.67亿元。其预算价和中标价相比,节资3.02亿元,节资增值率为7%。市直进场交易项目257个,交易金额66.32亿元。完成招标项目180个,金额57.17亿元,从进场交易的招投标事项看节资率为6%。政府采购方面:咸宁市实际执行政府采购16.05亿元,节约资金1.54亿元,资金节约率9.6%。市直实际执行政府采购3.65亿元,节约资金0.34亿元,资金节约率9.2%。
一、关于《“两法”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设》研究处理情况
去年5月—9月,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两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形成了执法检查报告。10月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该报告,会议决定交办该报告,并要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处理。针对报告中提出的5个主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市政府高度重视,责成市财政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认真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整改落实。
(一)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法治意识。
在深入学习“两法”的基础上,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行深入、仔细的研究和学习,特别针对今年颁布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学习贯彻及宣传。在报纸、网站开辟专栏,刊登《条例》原文及学习心得;印制《条例》单行本免费发放到政府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多次举办学习解读会,请专业人员讲解《条例》条款,工作人员、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全员参与学习。印制《公共资源交易简易知识读本》广泛发放;参加“党风政风热线”,通过广播加大履职尽责工作宣传,提高公众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知晓度、认知度,让社会公众自觉地参与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来。
一方面加大对“两法”内容条款的宣传,另一方面举办市级招标投标工作培训班,提升交易各方主体的法治意识和依法交易水平,增强公职人员自觉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意识。从5月初开始,市直各行政管理部门、各县市区分管交易工作的负责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代理机构业务人员、诚信库投标单位及专家库评标专家全员参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举办的业务培训会,共分20期进行,培训了2000余人。特别加强评标专家管理,拟定了《咸宁市区域性专家库及专家管理整改清理方案》并分步实施,分别进行综合培训,夯实评标专家业务水平和道德素养;开展业务培训,推进电子(异地远程)评标进程;全面考核测试,确定参加电子评标专家队伍,确保电子评标专家有过硬的素质水平。
(二)加强平台建设,理顺管理体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方案》的文件精神,草拟了《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方案》,将分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所属土地交易中心、市财政局所属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国资委所属产权交易中心、建工处下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交易功能整合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单位不再设立交易中心。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本级按照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土地交易、政府采购和涉及产权交易等事项的交易活动。
印发了相关方案和办法。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市政府印发了《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方案》,对平台整合的指导思想、改革主要内容和组织保障进行了明确。下发了《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运行属性、平台建设、监督管理方式,分为总则、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运行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招拍挂运行管理、产权交易运行管理、政府采购运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出台了《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事项运行程序》,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运作流程和运行流程图进行了详细规定,让交易的实际操作过程清晰明了,简捷方便。
进行了平台升级改造。扩大了监控室,增加了远程评标室,添置了相应设备。对电子交易平台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以满足《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技术规范。升级投标保证金系统,实现了保证金及同期利息网上退付功能。采取统一模式,建立市县电子交易平台,统一交易规则、评标标准,努力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在网络部署及硬件方面,一体化平台机房、服务器、存储、网络安全等设施由市公共资源中心统一部署,各县市区作好相应的软件部署,配置必要的硬件设施及维护人员。新系统已于7月20日上线运行。
批复了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市编委会已对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了批复,进一步明确了机构职能及人员编制等。根据编制批复及实际工作需要,已分批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了三名工作人员,进一步充实了队伍力量。
(三)加强交易管理,严格依法行政。
严格按照发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主动与项目业主沟通,找准项目运作的时间节点,确保交易事项顺利运作。对每个项目在进场交易登记阶段开展标前现场踏勘,对于标前施工现场与招标实际情况不符或标前已开工项目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责令项目责任单位及时整改,有效遏制招标走过场走形式行为。立足程序管理,进一步优化交易流程。在行业备案管理的基础上,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布等即来即审即办,着力简化交易各环节。同时,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将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依法依规压缩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开标评标现场管理。在开评标现场全程监控管理的基础上,细化管理措施,制订了《评标现场管理程序》,进一步明确现场管理步骤、人员职责、工作要求,规范了评标专家开标前在指定区域等候和招标代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室等节点要求。对专家进入评标室和评标过程通过“现场核对、出入刷卡、指纹验证、语音提醒、音像采集、视频公开”等方式,进行全方位现场监督。建立了“区域性评审专家库”和“储备专家库”,制定了《咸宁市区域性专家库和专家考核管理办法》。目前,市区域性专家库1376人,涉及12个主专业,55个子专业。各县(市、区)建立专家子库,与市专家库进行对接,市区域性专家库与省专家库对接,实现了专家共享。专家的封闭抽取在多方监督和见证下进行,实行“随机抽取、语音通知、密封打印、现场核验”的抽取管理办法。
针对少数单位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重视,采购预算编制较粗、编制不完整,实际采购金额与预算金额出现差距的问题,在今年新《预算法》培训会和2016年部门预算布置会上作了专门强调,并对怎样编报政府采购预算进行了专门辅导,明确规定了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执行中,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按市人大审批通过的预算执行,对临时性追加项目,按预算管理程序执行。同时开展财经纪律专项整治,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问题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对未实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资金一律拒绝支付,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在依法采购的前提下得到各方满意的结果。如上半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查违控违、环卫外包、公交运营服务项目,单位申报采购预算1613万元,通过专家论证、谈判,咸宁桑德新环卫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咸宁市枫丹公交有限公司、咸宁兴安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家企业最终报价金额1401万元,节约资金212万元,资金节约率13.14%。
(四)加强诚信建设,优化信用环境。
着力于诚信库、诚信信息平台建设,改造公共资源交易门户网站,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除对企业名称及排序进行公示外,还将项目质量目标、工期、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与评标有关的业绩信息等关键内容同步推送到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投标人和利益相关人监督。目前,进入诚信库的企业有2479余家,对所有企业进行了相关信息录入。加强违法违规信息报送管理力度,完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填报内容,包括:被处理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项目名称、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发布时间和发布单位等。同时规范诚信信息报送审核流程,信息联络员对报送的信息进行初审后,由科室负责人复核签署意见,送分管领导终审把关。信息员须填写《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报送审核表》,保证所填报的记录信息与上传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积极拓展政府采购领域与范围,将应该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部门一个不少纳入管理,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内的项目一个不少纳入管理。加大对经济发开区、高新产业园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力度。与园区财政部门一起齐心协力,把园、区的政府采购工作向前推进。上半年园区采购8个项目,采购规模1606万元,资金节约率13.15%。从2016年开始,未达到公开招标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五)加强执法联动,严处违法行为。
组织召开市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事宜协调推进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交易项目进场交易程序及交易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全市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信息共享、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组织了县市区交叉执法检查。主要对2015年元月至2016年6月进场交易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和招投标投诉处理情况进行了检查。从是否存在围标串标、商业贿赂、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多处错漏一致的情况;是否建立了投诉处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投诉处理程序是否规范,投诉处理结果是否及时上报,资料是否齐全等多个方面查看了所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和投诉处理的相关资料。通过检查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和对投诉事项的处理情况,规范执法,强化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意识,强化综合监管的责任意识。开展了市直重点项目标后履约情况检查。组织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对市直重点项目进行标后履约情况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责令整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需要移送的,按程序移送相关执纪执法部门。
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范围涵盖代理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检查突出全市共同参与,每个县市区采购办主任参与检查组,通过交叉检查进行学习交流,进一步提升我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管理能力。配合审计部门对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通过国库支付系统抽查了市直65家单位的政府采购支付情况。从检查情况来看,通过近年来不断的宣传和检查整改,市直单位自觉实行采购的意识逐步加强。
2016年元月至今,我市共查处招投标违法违规案件4起,其中3起涉及评标专家不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标准评标和不按要求主动回避,对于涉案的共11名专家分别处以取消专家资格和暂停资格的处理,另1起涉及投标人串通投标,依法向行业管理部门转交。处理投诉案件12起,其中自行处理4起,省局交办1起,市纪委转办1起,协助第三纪工委办理2起,转通山局办理1起,转咸安局办理1起,转赤壁局办理1起,转市财政局办理1起。
通过近一年时间的整改、宣传,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采购意识明显改善。各单位对贯彻落实“两法”及配套的《条例》工作的重视程度明显提升;与交易和采购有关的公职人员对执行“两法”的自觉性显著增强;交易和采购各方主体及广大群众对“两法”及配套《条例》的认可程度明显提高;全社会依法交易、依法采购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但由于交易和采购的政策性强、程序性强、专业性强等特点,仍然存在人员力量不足、场外围标串标、执法手段薄弱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履职尽责,全力以赴,通过长抓不懈建立长效机制,优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贯彻执行“两法”及配套的《条例》,优化交易市场环境,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下一步,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将以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国务院和湖北省整合交易平台的要求,继续贯彻落实“两法”各项规定,在规范管理平台、严格交易程序、依法监督管理上下功夫,着力打造我市阳光交易平台,提升我市公共资源配置效益。
(一)继续完善平台整合有关事项。在我市交易平台已经提前先行完成整合的基础上,根据《湖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新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科学规划、逐步运行、升级改造我市电子交易平台,确保2016年电子招投标系统通过国家检测认证、电子招投标覆盖率达标、实现远程评标、与省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对接。
(二)不断拓展全流程网上交易范围。开展全市水利项目和土地整理项目相关施工企业、招标代理、评委和行业主管部门电子招投标业务培训工作,推进水利项目、土地整理项目进入全流程网上运行。
(三)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体系。按照国务院、省委办公厅关于平台整合方案的精神,依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交易平台综合监管工作,完善综合监管体系。
(四)进一步贯彻落实“两法”。充分利用网站、报纸等平台和载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举办各类学习培训交流活动,扩大“两法”的影响力和执行力。
(五)加强联动执法,建立联动执法机制。配合人大、联合住建、财政、国土、水利、国资等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密切与公安、审计、监察、检察等部门的协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打击违法行为,建立联动执法长效机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以“两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依法交易、依法采购,不断提升社会各方对“两法”的认同和执行。我们将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继续认真努力工作,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为我市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关于《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的建议》
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2016年10月19日在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黄国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的委托,我向咸宁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检查〈职业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建议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请审议。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促进全市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胡毓军带队于2015年9月16—17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并在温泉召开了《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座谈会,镇方松副市长与6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一同参加了座谈会。2015年10月29—30日,在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学娟代表检查组作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从我市实施《职业教育法》以来取得的成绩、全市职业教育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贯彻实施好《职业教育法》的五点建议三个方面详细说明了近年来我市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的总体情况。今天,按照市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安排,又专门听取市政府落实执法检查报告的建议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这一系列举措,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
《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关于检查〈职业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建议工作。镇方松副市长在全市《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座谈会上作出了三个方面的承诺:一是合理规划,整合资源,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二是加强管理,提升质量,增强职业教育实用人才培养;三是加大投入,加强经费保障。市政府及时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交办《关于检查〈职业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意见(咸常文〔2015〕11号),转发给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求各地及时贯彻落实和拿出具体措施逐步解决到位。
通过努力,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我们都启动了相关工作,多数取得了新进展。也有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制订配套政策、推动解决。
一、主要工作进展
(一)关于“加强宣传引导,努力营造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的建议处理情况
市委、市政府和教育部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十三五”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建设现代职教体系和逐步分类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杂费、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等政策措施,使国家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市政府连续两年在5月的第二周开展全市职业教育宣传周活动。镇方松副市长主持宣传周启动仪式。职业教育宣传周活动期间,各学校面向学生、家长和老师开放了校园,多种形式向社会展示校园文化和专业建设;开展职业院校赛场开放活动,吸引中学生、家长和老师观赛,向社会展示职业院校师生风采;开展了多场职业教育为民服务活动。同时,职业院校教职工全员上阵,通过召开家长会、播放学校宣传片、走村串户上门宣传和发放告家长书等形式将学校办学情况和就业前景等向社会各界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努力,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招收2016级新生5000人,全市中职学校招收2016级新生7057人,分别比2015年招生人数增加了10%和19%。
(二)关于“加强统筹规划,推进职教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建议处理情况
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发展工作。2015年以来,多次通过现场调研、召开会议和向上级部门争取项目资金等方式给予了咸宁职业教育强有力的支持。2015年12月,市政府正式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意见》稿由“1+4”的框架组成,一个总体目标,四项主要举措,全文共分五大部分22条意见。《意见》稿明确了28项重要任务,落实了时间表和责任主体单位。市政府先后专门就《意见》稿召开了“加快发展全市职业教育工作座谈会”和政府常务会议,广泛征求修改意见,《意见》和相关配套政策的出台,为咸宁职业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1、市四大家主要领导视察指导职业教育工作
2016年咸宁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市委李建明书记2015年以来多次到咸宁职业技术学院等职业院校进行现场调研,指导解决职业教育发展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胡毓军带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并在温泉召开了《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座谈会。市政府丁小强市长多次在调研教育工作时明确提出要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升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市政协领导组织考察团专门就“协商职业教育发展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
2、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工作
2015年10月19日市政府召开了第19次常务会议。会议专门研究了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确定了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出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二是同意适时召开全市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三是同意比照鄂高的办法予以解决咸宁职业教育(集团)学校教师编制问题;四是加大职业教育经费保障。
3、加快发展咸宁高等职业教育工作
2015年12月,省教育厅正式批复同意与咸宁市人民政府共建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支持该校建设具有咸宁特色、全省一流,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高职教育品牌,并在学校专业建设、试点改革、师资队伍和智慧校园建设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指导。2016年9月6日,市政府向省政府正式报文依托湖北新产业技师学院申办湖北卫生职业学院,计划将湖北新产业技师学院升格为我市第二所高等职业院校。9月9日,市政府与泰康人寿公司在北京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计划在咸宁合作创建一所以护理专业为主体的高等职业教育院校。
4、出台咸宁市“十三五”职业教育发展规划
市教育局把推进普职协调发展、提高办学水平、优化发展环境和增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能力等内容纳入了咸宁市“十三五”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今后5年里,我市将加大职业教育资源的整合力度,大力推进集团化办学,市城区重点建好1-2所中等职业学校,1个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各县集中力量办好1所县级职教中心。通过规范职业学校办学行为,坚持内涵建设,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引导学校错位发展和特色发展。争取在“十三五”期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规标准。
5、加强中职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
市教育局将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实行了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始终坚持以中考报名人数、高中阶段升学率、普职招生比例为依据,合理划定普职招生计划,并将计划按照“五管原则”(管总量、管一中、管平台、管比例、管督查)层层分解,形成市、县教育局、高中阶段学校和初中学校齐抓共管的招生机制。市委、市政府将各县市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和普职协调发展情况都纳入了党政目标责任考核。
(三)关于“强化基本定位,推动职业教育办学质量提升”的建议处理情况
1、教学改革重点突出。2015年以来市教育局多次召开全市中职学校教学工作现场会和经验交流会。全市中职学校围绕“规范学生实习管理、师生技能竞赛、教学诊断与改进、完善五年制中高职衔接培养改革和实施学校年度质量报告制度”等重点工作,结合学校特色专业建设、创新教学手段和提升教师理论水平等方面抓好教学改革。全市职业教育中心教研组紧扣“以就业为导向”的教学与实践这个主线,相继组织开展了相关专业的教师论文和课题研究等教学评比和科研课题工作。
2、师生竞赛精彩纷呈。为加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衔接,实现师生职业基础能力与职业岗位的零距离对接,努力营造人人参与、人人竞赛的良好氛围。全市职业院校师生技能大赛精彩纷呈。各校将竞赛内容与全省技能大赛全面对接,邀请了企业、高校专家担任评委,全面提升了大赛成绩。市教育局在每年3月份集中举办全市中职学校“文明风采”大赛活动。全市共收集作品近千份,参赛人数近千人,并选送了优秀作品参加省级评选。在全国决赛中,我市部分中职学校荣获了3个三等奖,3个优秀奖。
3、校园文化丰富多彩。各校注重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组织开展的校园德育活动,培育学生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的优秀品质。《职业生涯》、《道德法律》和《心理健康》等德育课程开齐开足。通过活动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减少了学生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在学校校园文化营造上,注重校园环境建设,开展平安校园创建、爱国卫生运动和精神文明创建等活动,彻底治理脏、乱、差,绿化和美化了学校。市教育局坚持做好评先推优工作。全市职业院校涌现出了“从星期一到星期五,从清晨到深夜,坚持比学生起得早、睡得晚,每天工作11个小时”的优秀班主任范海平老师;“抢救本校老师生命,蒲圻师范师生接力献血”——蒲圻师范学校等先进集体和全国“最美中职生”——咸宁职业教育(集团)学校张明同学等一批优秀师生代表。
4、督导考评规范管理。一是开展好教学督导检查。市教育局和职业院校定期组织开展教学督导检查,同时要求校际间互相督导,对教师的“备、教、批、辅、练”等环节进行随机抽查。每学期期末,市教育局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将技能大赛、技能考证、技能教学、学业考试进行整合,实施“四合一”考试,促进了技能大赛、技能考证与实习实训设备建设、教材教法改革、品牌专业建设相结合,激发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了学生综合能力。二是逐步调整学校专业设置,引导学校特色发展。通过邀请行业和企业等专家对全市中职学校的专业设置情况进行调研和梳理,结合学校办学的实际条件,对重复设置、市场需求不旺和生源不足的专业给予撤销或整合,同时积极申报全省职业院校特色专业,引导学校发展优势专业,突出学校特色。2016年,由教育部推荐的“中德诺浩高技能汽车人才培养助推计划”——中德诺浩高技能汽车人才培养基地落户咸宁职业教育(集团)学校,今年该专业招生非常火爆。
5、校企合作服务地方。市教育局先后组织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深入企业进行调研,及时了解企业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情况,与企业开展了专业设置、课程改革、人才培养目标等方面的沟通。组织学习《咸宁市产业发展全面对接大武汉行动规划》(2015—2020年)。认真制定我市“十三五”职业教育产教整合发展工程建设规划。学校与企业积极开展订单培养、建设校企公共实训基地、送教师参与企业实践、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企业入校现场招聘等多项活动。武汉烽火集团等一大批重点企业与我市中职学校开展订单培养,全程参与中职教育管理,通过进一步面向社会、面向市场,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与产业的对接;优化专业结构,增强专业特色;完善“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提升服务区域经济的水平;强化“模块式”教学与技能考核相结合的教学特色,提升专业标准,创出咸宁职业教育品牌。近年来,全市中职毕业生就业分布在医院和大中型企业为主,就业率达95%以上,咸宁本地就业学生占15%,直接服务我市经济发展。
(四)关于“健全投入机制,提高职业教育经费的保障力度”的建议处理情况
1、落实好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不低于30%。2015年,市财政按照上级有关落实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要求,从市教育费附加中拿出1600万元,支持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和咸宁职业教育(集团)学校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资金以咸财教发〔2015〕152号文件形式下拨,每校800万元,有力地促进了市直职业学校的持续健康发展。
2、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项目扶持。2015年以来,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对我市职业教育的扶持,先后向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等部门争取扶持项目。其中省教育厅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7000万元、实训基地项目建设资金1330万元。市发改委申请中央(省)预算内投资项目1200万元,目前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各学校正在抓紧实施当中。
(五)关于“抓住关键环节,建设适应职业教育发展要求的教师队伍”的建议处理情况
1、我们积极组织教师开展各类培训工作。每年市教育局都要组织全市中职学校领导和教师参加国家和省、市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通过培训让教师掌握了相关专业最新发展动态,提升专业理论水平。今年,市教育局对全市中职学校66名文化基础课教师组织了集中培训,提升了基础学科的教学质量。2016年7月,市教育局选派了43名教师参加省级骨干教师和转岗教师培训。
2、组织开展教师竞赛活动。每年市教育局都要组织教师技能大赛,通过竞赛提升教师课堂教学水平,提高教师综合素质。2016年5月,市教育局组织开展了全市职业院校基础课教师说课和专业教师信息化教学比赛。7月,我市承办了旨在深化中等职业教育公共文化基础课程改革,提高我省公共文化基础课教师专业水平的2016年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语文、数学、英语公共文化基础课“说课程”大赛。有来自全省99名教师参加了本次比赛,我市教师获得了优异成绩,提升了咸宁职业教育在全省的知名度。
3、千方百计解决中职学校教师编制问题。教师的编制和待遇问题一直是困扰中职学校办学的主要问题。2015年第1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门研究了咸宁职业教育(集团)学校的教师编制问题。镇方松副市长多次主持召开解决学校教师编制的有关会议。市教育局和人社局也多次向省人社厅和编办争取政策支持。目前,集团学校6名教师已经通过全省统一公开招考取得了编制,其余教师的编制问题也将逐步解决到位。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尽管职业教育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我们清醒地看到,职业教育仍是教育领域的薄弱环节,全市职业教育总体发展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还不适应。对照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提出的问题,在以下几个方面进展仍然较慢、成效还不明显:
一是职业教育的吸引力不足。社会对职业教育和职业院校毕业生仍然存在偏见。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以学历为门槛歧视职业院校毕业生现象,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有待提高,家长们主动选择让子女上职业学校的积极性也不高。
二是职业教育特色不鲜明。职业院校专业结构、层次类型不够合理,办学特色不鲜明,存在重复建设、资源分散、学生获得“双证书”的渠道不够畅通等问题。
三是教师队伍素质有待提升。未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编制管理和表彰机制,技术技能人才在学校和企业之间流动仍有障碍,“双师型”教师总量不足、素质不高、激励政策不够。
今后,市政府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要按照五大发展理念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全国、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要求,进一步把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作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一破解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提出的各项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公正司法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6年10月19日在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刘太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全市法院推进公正司法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近两年来,全市法院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狠抓审判质效、队伍素质和司法服务能力建设,着力完善重管理、善作为、可感受、能持续的公正司法体系,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我市法院审判质效走在了全省法院前列,办专案成为咸宁法院的一个响亮品牌,为打造提升咸宁的城市美誉度贡献了司法力量。
一、以信息化管理为依托,提升审判质效,努力打造指标量化、责任硬化的司法公正
全市法院坚持科技强院战略,依托信息化着力推进审判能力、审判方式现代化。抢抓办理中央交办专案的重大机遇,科学规划,加大投入,推动全市法院信息化建设提档升级,全面夯实公正司法的基础工程。一是建立全市统一的审判质效评估体系。依托省法院“大数据”平台和质效指标体系,将网上办案系统、司法统计系统与审判质效考核系统进行整合归并,建立完善全市两级法院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大力推行网上办公、网上办案、网上管理,以数字化方式对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环节进行全程动态管控,确保审判质效数据可核查、司法公正绩效可评价。二是构建完善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每周办案数据通报、审判质效落后单位负责人提醒谈话、季度质效排位和年终考评机制,严格审限管理,实行审限预警,准确把握工作走向。开展每月“办案之星”评选,激励法官提高办案效率,大力营造比学赶超浓厚氛围。三是突出核心指标的导向作用。把反映司法公正的八项约束性指标和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服判息诉率、调撤率、执行标的到位率、审限内结案率、信访投诉率等指标作为核心指标,加大考核力度,形成核心指标对司法公正的有力促进。四是统一类案裁判标准。对常见的民事案件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对22种常见刑事犯罪开展规范化量刑,确保“同案同判”。五是完善审判质效分析制度。加强案件评查力度,对39086件民商事、刑事、行政、执行案件组织专项评查,对8271件长期未结案件、隐性超审限案件、发回改判案件及再审案件开展重点评查,查找工作短板,不断总结提高。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统一裁判尺度,强化对合议庭的监督,严格把好案件质量关。
二、以服务发展大局为重点,推动法治建设,努力打造勇于担当、善于作为的司法公正
全市法院始终立足自身职能,遵循司法规律,找准为大局服务的方向,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上积极作为,充分体现司法担当。一是能动司法,优化发展环境。认真落实《省委政法委关于政法机关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全市法院服务企业发展的五条意见》,加强新常态下的司法应对。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审理了一大批股权转让、股权确认、破产清算等涉企案件。积极为辖区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各类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融资借贷、房地产开发及群体性纠纷等可能影响大局的执行案件,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充分考量职工安置、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争取最佳司法效果。二是办好专案,树立咸宁品牌。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共承办中央、省委交办重大专案40件89人和1个被告单位。市中院先后审结了十八大以来“打黑第一案”(刘汉、刘维等3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反腐第一案”(中共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受贿、滥用职权案)以及关系国家政权安全、政治安全的“4·16”专案,均实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彰显了党中央维护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社会稳定的坚定意志和惩治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坚强决心,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传递了司法正能量。三是维护和谐,注重矛盾化解。积极推动完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体制机制,加强诉调对接,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规范信访案件办理程序,进一步落实诉访分离,引入律师参与接访,构建第三方参与化解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探索符合审判规律、简单易行、便民利民的矛盾化解方式,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四是狠抓执行,维护司法权威。全市法院先后部署开展了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涉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执行积案清理及“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等攻坚活动,强化执行措施,运用好网络查控系统、交叉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及刑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规定,尽最大努力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以践行司法为民为主线,扩大司法公开,努力打造透明可见、亲民可感的司法公正
全市法院大力实施“阳光司法”工程,建设“服务型、阳光型、效能型”法院。今年全市法院信访投诉率同比下降1.69个百分点,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有了更多的认同感。一是诉讼服务便捷化。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将原来分散在各审判部门的诉讼事务进行甄别、整合、规范,统一安排到诉讼服务中心大厅“一站式”办理。两级法院改造升级诉讼服务中心2450平方米,实行上门立案、预约立案、网上立案、预约开庭,方便群众诉讼。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规范登记立案程序,明确登记立案范围,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自去年5月1日全国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两级法院登记立案率、当场立案率分别在98%、93%以上。咸安、赤壁、通城等法院对诉讼实行繁简分流,积极探索小额速裁机制,大力推行诉调对接,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便捷高效。二是司法公开立体化。加强对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环节的信息化管控,用科技手段助推司法公开。大力推进科技法庭建设,建成科技法庭51个。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运用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电子触摸屏、微博、微信等平台,向社会公众和诉讼当事人依法公开各项司法信息,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大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力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25611份。以社会高度关注的执行公开为重点,加强执行指挥系统建设,完善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查询、监督。全市公布失信被执行人3109人,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306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追究刑事责任22人。限制乘飞机、坐高铁、住高档宾馆等3000余人次,400余名失信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三是亲民利民最大化。强化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为经济确有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350万余元。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向47名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申请执行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18.6万元。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先后指派了152名律师为他们辩护,彰显法治文明和人文关怀。积极倡导“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等司法优良传统,将法庭搬进镇村、社区、企业、学校,广泛听取民意,为群众提供巡回审判、法律咨询、以案说法、就地调解等便民服务。四是司法民主规范化。全市人民陪审员总数已达431人,比“倍增计划”实行前增加了230名。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健全人民陪审员管理机制,积极拓展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两年来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共参审案件8139件,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陪审率达到91.51%。五是接受监督常态化。认真落实省、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决定》,强化工作汇报、意见建议办理、沟通联络三项机制建设,及时主动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邀请代表视察法院工作、听取意见建议、旁听案件审理。对代表建议及关注案件,及时办结并逐一回复。认真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对政协委员提出的工作意见,严肃对待、件件回复。依法接受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畅通监督渠道,通过发放廉政监督卡、设立举报网站、开通院长信箱、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以推进司法改革为动力,建设过硬队伍,努力打造充满活力、持续给力的司法公正
全市法院把打造一流队伍作为推进公正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守纪律、讲规矩、树形象” 、“两学一做”主题教育、“主题党日+”活动和司法责任制改革为重点,教育干警严守政治纪律、强化规矩意识,切实改进司法作风,提升队伍素质,激发法官自觉维护公正、不懈追求公正的动力和活力。一是推进司改添动力。全市法院233名首批入额法官顺利产生,新型审判团队组建运行,不少于85%的司法人力资源直接投入办案。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司法权力清单,从制度层面促进入额法官和合议庭强化办案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对干预案件进行记录问责的“两个规定”,保证法官依法公正审案。推行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全市法院院、庭长审结各类案件7079件。坚持放权与监督相结合,探索建立法官联席会议、文书差错拦截、判前案例检索、判前案件评查等机制,做到放权不放任。二是文化强院激活力。提炼和弘扬“务实进取、攻坚克难、敢打硬仗、善打胜仗”的专案精神。加大优秀法官的正面宣传力度,增强法官群体的文化认同、价值认同。深化向邹碧华、黄志丽等先进榜样学习活动,组织干警向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罗军(通城法院城关法庭庭长)、全国法院先进个人曹一平(咸安法院研究室主任)等身边的先进典型学习,开展“最美女法官”评选,营造争先创优的浓厚氛围。三是正风肃纪增定力。每年初在全市法院部署开展纪律作风教育整训,强化正风肃纪。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出台《中共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要点》,落实“一岗双责”。深入开展第十七个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组织干警观看廉政警示教育片,每月定期向干警编发廉政短信。严格执行“五个严禁”“十个不准”、司法巡查、审务督察等铁规禁令和工作制度。四是狠抓作风凝内力。深化“六难三案”问题专项整治和“三抓一促”活动,持之以恒纠正“四风”。部署开展“千名干警进千村解千难”活动,全市法院350余名干警联系200个村(社区),通过走村串户开展法治宣传,化解矛盾纠纷,排查治安隐患,搭建联系群众、倾听民意的“桥梁”,历练为民务实的司法作风。五是素质建设强能力。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大幅扩展对一线法官的培训面。积极推荐干警参加国家法官学院、湖北法官进修学院的各项培训,举办刑事裁判文书写作、执行业务培训班,培训干警1068人次。组织开展庭审观摩、书记员速录竞赛等业务交流和岗位练兵活动。举办法官讲坛,搭建交流平台,邀请上级法院专家和高校知名教授来我院作专题辅导讲座,提升专业技能。
两年来,全市法院共有46个集体、138名个人受到中央、省、市有关部门表彰。今年市中院又被省委、省政府记集体一等功。法院工作的发展进步,是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的结果。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直以来对法院工作高度重视,寓支持于监督之中,从关心爱护和支持法院工作出发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建议,有力促进了法院事业的健康发展。在此,我代表市中院表示衷心感谢!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们清醒地看到,全市法院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差距和不足:一是案件大幅度增加与办案力量、法官员额不足的矛盾仍然突出;二是有些法官司法能力不强,工作效率不高,案件瑕疵未能完全杜绝,案件质效有待进一步提升;三是司改后一些配套措施尚未落地,少数干警思想上出现波动,思想政治工作还应进一步加强;四是极少数干警对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认识不足,纪律规矩意识不强,司法作风不正,违反党纪政纪受到查处,从严治院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对这些问题,我们将立足自身,积极争取各方支持,采取更坚决更有力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下一步,我们将以司法改革为动力,始终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主线,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从严治院,努力构建加强公正司法的长效机制,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人民法院应有努力。
一是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抓好执法办案。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更加自觉地把法院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提供法治保障。要严格对照省法院考评办法规定的八项约束性指标,认真抓好案件质效,用心打造司法公信载体,注重培育办案品牌和工作亮点。
二是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工作机制。要重点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断优化案件繁简分流、刑事速裁、家事审判等审判工作新机制。完善放权后的监督措施,积极探索各类人员分类考评、奖惩机制;要按照有利于调动法官办案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审判质效、有利于管理简约化的要求深化法院内设机构改革。
三是始终坚持公正司法,维护和谐稳定。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平安咸宁建设。发挥民商事审判的调节作用,依法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运用法治手段化解产能过剩,保障供给侧改革。妥善审理涉民生案件,着力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组织开展 “四个一批”行动(即提级交叉指定执行一批、集中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批、追究拒执人员刑事责任一批、正反典型案例宣传一批),着力化解执行难。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注重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做到重点摸排、人员专班、稳控措施“三到位”,切实抓好信访维稳工作。
四是深化“两学一做”活动,打造过硬队伍。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示范,把真学、真懂、真用贯穿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全过程,促进执法办案、司法改革、司法作风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和法院领导班子建设。严肃换届工作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氛围,配齐配强两级法院领导班子。
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党和人民赋予人民法院的光荣历史责任。全市法院将以本次会议为契机,更加自觉担当,更加强化使命意识,牢牢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依靠政府支持和其他执法机关的配合,争取人民群众的信任、理解和支持,精心审理好每一起案件,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作出不懈努力!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推进公正司法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6年10月19日在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罗堂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报告全市检察机关推进公正司法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部署,全面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积极适应全面依法治国新形势,按照“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坚持不懈推进公正司法,努力为法治咸宁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一、依法规范履职,在各项司法办案活动中体现公正司法
紧紧抓住检察权运行的重点环节,坚持抓好自身规范司法和加强法律监督并重,以规范促公正。
(一)严格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在持续保持惩治职务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严格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认真执行最高检“八项禁令”[1],规范侦查权行使。一是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取证。全市检察机关的办案区以及看守所检察讯问室实行24小时全天候、全覆盖、全联通、全存储视频监控,全面落实“强制物理隔离”[2]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有效防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问题。二是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加强对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措施的监督,2015年以来,市检察院共审查县级院提请逮捕职务犯罪104人,决定逮捕94人,不捕10人。强化驻看守所检察室对提讯、提押犯罪嫌疑人的监督制约,严禁违反规定将已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押到看守所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实行扣押、冻结赃款赃物统一集中管理制度,规范扣押、冻结范围和程序。三是规范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作配合。认真执行中央《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及湖北省实施细则,规范线索移送和程序衔接,加强与纪检监察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二)严格把关确保批捕、公诉等案件质量。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依法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努力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一是严把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关,确保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逮捕和起诉条件,2015年以来,对不构成犯罪和证据不足的,依法不批准逮捕588人、不起诉137人。二是坚守客观公正立场,增强司法亲历性。改变传统书面审查模式,明确将“每案必讯”作为规定动作,办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都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无罪和罪轻的辩解认真调查核实,有效保证办案质量。三是强化精细化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对证据收集是否全面,证据来源和取证程序是否合法严格审查,对关键性定案证据要求必须复核,有效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后续诉讼环节。
(三)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认真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全面加强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一是强化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违法立案等问题,2015年以来,共监督侦查机关立案80件,监督撤案33件,纠正漏捕136人,纠正漏诉162人,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88件。二是强化刑事审判监督。重点监督纠正定罪不当、量刑失衡、审判程序违法等情形,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42件,监督纠正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93件。三是强化刑事执行检察。对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程序的,监督纠正60人次,对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260件次。四是强化民事和行政检察。对民事行政裁判提出和提请抗诉21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监督纠正审判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758件。积极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共在环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国土规划等重点领域,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7件,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4件,已针对通城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致基本农田被毁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件。
二、加强管理监督,依法运行检察权确保公正司法
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管理,加强内外部监督制约,以监督促公正。
(一)健全案件集中管理机制。全市两级院设立统一的案件管理机构,改变以往由各个业务部门分别受理和管理所办案件的模式,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一是加强案件流程管理。使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所有案件从受理到办结全部网上运行,全部纳入流程监控视野,实现了对全部办案活动的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监督。二是规范案件线索管理。健全职务犯罪线索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防止有案不查、选择性办案。实行诉讼违法线索集中管理,有效解决诉讼监督线索处置不规范问题。三是加强案件评查工作。将案件质量评查纳入案件管理日常工作,采取定期评查、专项评查、随机评查和重点评查等方式组织评查。2015年以来,全市共组织评查案件4258件,对评查中发现的司法瑕疵及时督办纠正。
(二)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始终把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摆在同等重要位置来抓,不断健全内部监督制约体系。一是加强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内部制约,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分别由不同部门承办,建立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实行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提前介入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机制;强化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的纠错职能,2015年以来,共办理刑事申诉案件29件,变更原决定2件,办理国家赔偿案件5件,赔偿金额3.5万余元。二是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的监督,对下级院报批、报备的案件和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对发现的错误决定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监督纠正。科学设置考评指标体系,2015年取消了涉及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考核指标,防止为追求考评成绩弄虚作假、影响公正司法等问题。三是加强监察部门对司法办案的监督制约,通过检务督察等方式对全市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健全检察人员廉政风险防范等机制,坚持“一案三卡”[3]等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了司法办案中的违纪违法问题,促进司法公正。
(三)健全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主动把司法办案工作置于全方位、多层次的外部监督之下,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一是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与市司法局共同推进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对108名新任命的人民监督员进行履职培训。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规程,强化对查办职务犯罪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监督。2015年以来共组织人民监督员对59件案件进行了监督。二是自觉接受律师监督制约。贯彻执行省检察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指导意见,注重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诉讼权利,充分发挥律师在促进公正司法方面的积极作用。三是深化检务公开。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着力构建“互联网+检察”新模式,依托案件信息公开专网和新媒体平台发布程序性信息5433件,公开重要案件信息883条、法律文书1255份,依法全面公开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深化司法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公正司法
积极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着力探索构建新的办案运行模式,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强化司法办案责任,以责任促公正。
(一)人员分类定岗,科学划分司法办案权限。按照改革统一部署,今年全市两级院已完成185名检察官和所有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定岗工作。采取固定办案、临时指派办案、组合办案相结合的形式,组成检察官办案组织99个。明确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在10类主要检察业务中的权限清单,科学划分检察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职责范围,对各业务条线司法办案流程进行重新设计,确保检察权按照新的办案模式规范有序运行。
(二)坚持放权与监督并重,保证检察官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将部分案件事项决定权授予检察官,落实检察官的权力。同时,加强监督制约,构建对检察官办案的全方位监督制约体系,确保“放权”不“放任”。规范案件审批审核和指挥指令,明确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对司法办案的决定和指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记录在案。建立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模式,由案件管理部门直接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随机、轮流分配案件,防止办“关系案”、“人情案”。
(三)完善业绩考评机制,强化司法责任追究。探索研究检察官业绩考评办法,规范考评程序,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将检察官业绩考评作为检察官年终绩效奖金发放、等级晋升和惩戒等事项的依据。同时,严格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明确各类检察人员对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决定事项负责,使检察官不仅成为司法办案的主体,也成为司法责任的主体,确保检察官履职尽责、公正司法。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履职能力保障公正司法
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公正司法的基础,不断提升检察队伍公正司法的能力水平,以能力促公正。
(一)筑牢公正司法理念。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深入学习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检察人员严格落实最高检“六个并重”[4]要求,坚守法治、公正司法、提升公信,打牢严格公正规范文明司法的思想根基。
(二)提升公正司法能力。把提升能力作为促进公正司法的根本保证。突出实战锻炼,以办理“1.10”、李春城等重大专案为契机,全面提高全体检察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案件的能力。突出教育培训系统化、体系化,统筹制定关于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培训计划,将专家授课、技能操作、对抗演练等培训形式有机结合,2015年以来,共举办司法办案、诉讼监督、综合管理等各岗位门类培训班20期,全市557名检察人员实现了参训全覆盖。
(三)强化纪律作风保障。把纪律作风建设作为促进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狠抓廉洁从检各项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加强对规范司法等方面的专项整治,抓好检察人员八小时内外行为禁令等检纪检规的督察,把思想教育、纪律约束、监督查处融为一体,形成从严治检新常态。2015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实现了人员零违纪、零违法,办案零事故、零错案。
一直以来,我们坚持把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为促进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深入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法律监督工作衔接的办法,认真办理人大转交事项和代表议案、建议,主动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评议检察工作。全市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听取检察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调研等方式,监督检察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各级人大代表也提出了许多关于促进公正司法的意见建议,有力推动了检察机关公正司法建设。借此机会,我代表市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全市检察机关在公正司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少数干警司法理念存在偏差,“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观念仍然存在。二是检察权的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进行研究探索和细化。三是检察队伍的年龄、学历结构不优,专家型、专业型人才相对缺乏,公正司法能力和水平与新形势新要求相比还有差距。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推进公正司法任重而道远。我们将以这次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为契机,把推进公正司法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任务来抓,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一是狠抓理念教育,夯实公正司法的思想基础。完善主题教育常态化机制,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以案为戒、正风肃纪”专项活动,加强以“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检察职业道德教育,选树一批公正司法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检察人员自觉做到严格公正规范文明司法。
二是注重改革探索,完善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全面落实运行司法责任制,加强对相关配套改革制度的探索研究,充分发挥基层首创精神,为改革顶层设计提供实践参考和样本,为公正司法奠定制度基础。
三是打造过硬队伍,提升公正司法的能力水平。以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创新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增强培训实效。深入推进检察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电子检务工程,充分发挥信息化对公正司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坚持把纪律作风挺在前面,严格贯彻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和问责条例,以零容忍态度查处自身司法腐败。
四是强化监督制约,保障司法办案活动公开公正。深入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司法办案动态和法律文书,让群众了解、监督、评判司法办案活动。加强对公正司法情况的监督检查,经常性地开展专项检查和现场督察,确保依法规范办案。创新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监督的方式方法,在接受监督中不断改进工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全市检察机关推进公正司法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充分体现了对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监督。我们将认真落实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进一步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提高司法水平,努力实现公正司法,为咸宁与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号)
《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已由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0日通过,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28日
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
(2016年10月20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普查与规划
第三章 勘探与开采
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热资源保护,保障地热资源的科学、合理开采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规划、勘探、开采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热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蕴藏在地壳内部或者溢出地表,温度25℃以上,以水为载体的热能资源。
第四条 地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五条 地热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热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控制地热资源开采规模,合理布局地热资源产业,推动地热资源的集约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热资源的取水许可、节约用水等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监督、旅游、农业、林业、地震、公安、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热资源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地热资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普查与规划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地热资源的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进行普查和综合评价。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热资源的普查情况,组织编制全市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批准的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
已公布实施的规划,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热资源保护区制度,根据地热资源的地质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地热资源保护区范围,制定和实施地热资源保护措施。
在地热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修建危害地热资源的设施,禁止从事制纸浆、制农药、制革、印染、炼油、电解电镀等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勘探与开采
第十三条 勘探地热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
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内开展地热资源勘探活动,接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交勘探报告。
第十四条 开采地热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开采活动。
第十五条 开采地热资源应当按照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量开采。
在地热资源开采达到控制总量的区域内,禁止新增地热开采井。
第十六条 地热资源实行日限量开采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热资源储量情况,按照采补平衡的要求,核定采矿权人的日开采量。
采矿权人应当在核定的日开采量内开采地热资源,不得超量开采。
第十七条 开采地热资源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不得擅自变更井位和井深。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与开采地热资源有关的工程,应当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报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由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验收。
第十九条 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和土地复垦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孔)和因连续停产、井内塌陷等应当报废的地热开采井,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地热勘探、开采工程占用场地的原貌。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遗留的探矿井(孔)和报废的开采井的封、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 地热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第二十二条 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采用先进设备和工艺,使用节能节水设施,提高地热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计量设施和节能节水设施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地震等相关部门建立地热资源监测系统,对地热资源的水温、水位、水质、流量及周边地质环境实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公布监测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地热资源利用后产生的污水,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者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排放、输送和存贮地热污水。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地热污水。
第二十七条 禁止私接地热管网窃取地热资源。
禁止破坏地热开采井和地热资源监测设施。
第二十八条 鼓励在沐浴养生、旅游休闲、医疗保健、地热采暖、种植养殖等方面梯级开发和综合利用地热资源。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执行已批准的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的;
(三)未按照规定合理核定采矿权人日开采量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遗留的探矿井(孔)和报废的开采井的封、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计量设施和节能节水设施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地热资源进行监测的;
(七)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取水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探、开采、取水,或者未按照相关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勘探、开采、取水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未及时封、填遗留的探矿井(孔)和报废的开采井,造成安全隐患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拒绝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节水设施的;
(二)故意破坏计量设施或者节水设施的;
(三)计量设施或者节水设施发生故障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开采地热资源超过核定日开采量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超过核定日开采量不足5%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日开采量5%以上不足10%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日开采量10%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日开采量20%以上的,并责令停止开采取水;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地热污水的;
(二)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者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排放、输送和存贮地热污水的;
(三)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地热污水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私接地热管网窃取地热资源、破坏地热开采井或者地热监测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
《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草案)》已于2016年5月16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市长:丁小强
2016年5月18日
关于《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
(草案)》的说明
––––2016年6月29日在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胡甲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小强市长委托,我代表市政府就《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香城泉都”是咸宁最靓丽的名片。每年八月,桂花盛开,满城飘香,是谓“香城”。咸宁地处扬子台地带咸宁—大冶凹褶断裂构造带上,独特的地质构造,造就了咸宁丰富的地热资源,全市已发现7个地热田,每个县市区均有分布,多出露于河谷和地形低洼处,且多呈条带状分布,温度介于42-64°C之间,水质类型以硫酸钙镁、重碳酸钙镁和重碳酸钠型为主,氡、锶、氟、偏硅酸达到医疗用水浓度。2008年咸宁被中国矿业联合会命名为“中国温泉之乡”,2011年咸宁温泉被评为“湖北旅游十大名片”,2011年底咸宁被国土资源部授予“中国温泉之城”称号。因此,咸宁亦被称为“泉都”。然而,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我市地热资源无序开发、过度开发等问题日益严重,地热资源水位下降、水温降低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地热资源保护工作迫在眉睫,亟需通过立法对地热资源予以保护。
2015年,全国人大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咸宁市等十二个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1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为通过立法科学规范保护地热资源、打造香城泉都品牌,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咸宁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纳入2016年度立法计划后,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参与,邀请市人大城环委、法工委参加指导的立法协调小组,组建了由市国土资源局业务骨干和地热资源专家组成的起草工作专班,制定了起草工作总体方案,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条例(草案)》起草工作。
在市人大常委会肖彬副主任的带领下,市人大城环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国土资源局组成调研组,先后赴鞍山市、丹东市、沈阳市进行学习考察,为我市地热资源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撑。
2016年4月7日至8日,起草专班主要成员赴嘉鱼、赤壁、崇阳等地就地热资源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为我市地热资源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根据科学立法的需要,起草专班先后3次邀请了省厅专家、领导以及武汉大学专家教授座谈论证。按照民主立法的要求,2016年3月25日,立法协调小组组织召开了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法制办、政协委员等参加的立法座谈会; 2016年3月31日,起草专班组织召开了温泉谷、太乙、三江等企业参加的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2016年4月1日,市政府召开了市直10多个相关政府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经过多层次、多方面集思广益、博采众长,用心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于2016年4月22日上报市政府。
2016年4月25日,市政府法制办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咸宁新闻网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同时,分别向市政协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律协、市法学会、市委党校、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等单位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发函征求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七易其稿,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稿,于2016年5月16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设六章,三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下设八条,明确了立法目的与依据、适用对象及范围、保护的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分工、社会保护等。
第二章规划。下设四条,规定了地热资源的规划编制、变更及其要求,保护区的分类及划定等。
第三章管理。下设六条,明确了地热资源勘查、开采、涉地热资源的设施修建、地热资源开采井退出等管理制度,规定了对地热资源开采保护区、储备保护区、补给保护区具体管理措施。
第四章开发利用。下设十条,规定了地热资源有偿使用、限额开采、错峰错时开采等制度,明确了地热资源采矿权人进行地热资源技术改造、安装节能设施、进行回灌等义务,同时,对储备保护区内开发地热资源应当具备的条件、政府鼓励对地热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公益利用、地热资源利用后污水处理及监管等作了具体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下设七条,明确了指引条款、采矿权人违反条例的法律后果、违反地热资源保护区管理制度的法律后果、行政管理相对人救济途径及强制执行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责任等。
第六章附则。下设两条,为地热开采井(泉)的定义、施行日期。
四、有关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立法原则。根据地热资源存在无序开采、过量开采、温泉产业布局不合理、开发利用比较单一等问题,确立地热资源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和综合利用原则。1、统一规划。通过对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统一规划,推进地热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2、总量控制。根据地热资源的储存情况,科学确定开采的最高限额,并根据最高限额和现有温泉产业实际状况,合理分配相关开采指标,保障地热资源不因过度开发而受损。3、合理布局。明确政府应当根据地热资源的埋藏分布范围、补给运移条件、勘查开发程度以及产业区域布局状况统筹兼顾、统一布局。4、综合利用。通过对地热资源的综合利用实现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分区保护。根据我市地热资源保护工作实际,《条例(草案)》对地热资源实施分区保护,设置开采保护区、储备保护区和补给保护区。分别明确了以下保护措施:
开采区主要保护措施:一是限额开采;二是错峰错时开采;三是要求采矿权人积极进行开采技术升级和工艺改造,安装并使用节能节水设施。四是开采保护区内不得擅自修建各类建筑物,不得从事污染地热资源水域的经营活动,不得堆放、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堆放、倾倒、处置固体垃圾和液体垃圾。
储备保护区:一是开采储备保护区地热资源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二)采用先进开发技术与工艺;(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是储备保护区内不得擅自修建各类建筑物,不得从事污染地热资源水域的经营活动,不得堆放、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堆放、倾倒、处置固体垃圾和液体垃圾。
补给保护区:在补给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山炸石、破坏生态环境,不得投资兴建可能导致地热资源水质恶化的建设项目。
(三)关于政府及部门职责。1、明确了政府职责。《条例(草案)》通过规定政府合理布局地热资源产业的职责,推动地热资源的集约开发和可持续利用;通过明确政府在地热资源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义务,提高全体市民保护地热资源的意识;基于“共享”的理念,规定了政府鼓励设置公益性公共地热露天浴场的职责。2、明确了主管部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52号令)(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一)能源矿产:煤、煤成气、石煤、油页岩、石油、天然气、油砂、天然沥青、铀、钍、地热。)和我市地热水管理现状,《条例(草案)》中明确地热资源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负责:组织统一规划的编制、修编,保护区的划定,对采矿权人勘查、开采行为进行审批,对开采量等指标、地热设施的新建、改建和地热开采井的报废等进行监督等工作。同时赋予其相应行政处罚权。3、明确了水行政、林业、环保、地震、农业等部门的职责。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关于《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草案)》的
审 议 意 见
(2016年6月15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
《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立法工作启动以来,在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市人大城环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多次赴外省和我市部分县(市、区)进行考察、调研,先后组织召开了企业代表座谈会、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充分听取了各方面对《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6月15日,市人大城环委召开了专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市人大城环委认为,咸宁市境内蕴藏的丰富地热资源,是咸宁市宝贵的自然资源,是打造“香城泉都”的重要物质基础,对咸宁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极高价值。但目前咸宁市地热资源的保护状况堪忧,一是无序开采、过度开发,导致地热水水位下降,水温降低,影响了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管理缺位,利用效率不高,存在浪费现象,没有充分发挥地热资源的价值。通过立法,提升管理水平,保护资源,实现高效、可持续利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制定《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十分必要。《条例(草案)》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咸宁市情,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同时,市人大城环委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地热资源主管部门。鉴于中组部、中编办、国土部、水利部对地热资源的解释不一致,各省、市地热资源管理权属不一致,咸宁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条例(草案)》中的地热资源管理权属存在异议,建议市政府协调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进一步界定地热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合理划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厘清监管边界,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地热资源保护措施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科学编制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条例(草案)》规定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很有必要。但《条例(草案)》中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条款要求衔接的其它规划多为土地规划,规定不够全面和准确。建议“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国土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同时建议地热资源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实行市、县分级管理。
三、进一步完善地热资源的保护条款。保护是立法的重点,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和损害担责原则。《条例(草案)》提出了设置开采保护区、储备保护区、补给保护区,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错峰开采的制度,思路基本可行。但《条例(草案)》有的条款既缺乏法律依据,又不便于实际操作,建议进一步完善地热资源的保护条款。同时,部门用权需进一步规范细化。
四、进一步完善回灌责任和法律责任。保护地热资源,政府及其部门和企业都有责任。《条例(草案)》中的回灌条款放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到,建议进行必要的修改。在处罚内容及标准上,跨度较大,建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区间收窄,同时应综合考量各个部门的执法权限。
五、进一步考量有偿使用和群众利益问题。地热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符合立法精神,根据当前税费改革趋势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建议地热资源采矿权人或利用人应当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同时根据调研集中意见,应兼顾当地群众利益,建议增加政府和企业的惠民条款。
六、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增强可操作性。在调研时,各地及相关部门、企业提出了应细化《条例(草案)》的可操作性及条例颁布前与本条例不符合的应以此条例为准等意见。建议本条例出台后,应按条例要求,及时出台实施细则,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6年8月30日在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胡建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6月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咸宁是“中国温泉之都”,地热资源是大自然赋予咸宁人民的宝贵财富,为了加强地热资源保护,保障地热资源的科学、合理开采和可持续利用,制定《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十分必要。建议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市人大城环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对草案进行了初步修改。7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修改后的草案发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法制委全体成员、立法顾问、首席立法顾问、“两代表一委员”征求意见;并将草案和说明在《咸宁日报》、咸宁新闻网、咸宁人大信息网、咸宁发布等新闻媒体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7月中下旬,法制委、法工委深入三江、温泉谷、碧桂园等地热经营企业开展专题调研,并赴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省国土资源厅就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在认真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7月28日至30日,法制委、法工委组织全体立法顾问、有关专家学者召开法规集中修改研讨会,对草案逐条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
8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胡毓军和副主任彭方全率法制委、法工委赴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就草案修改稿召开由首席立法顾问王焰新校长主持的专家论证会。8月4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四次主任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专题研究和逐条修改。8月中旬,法制委、法工委组织召开了市直有关部门座谈会和“两代表一委员”座谈会,就草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法制委、法工委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二审稿。8月18日,市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统一审议。8月1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五次主任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8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胡毓军和副主任彭方全、程学娟率法制委、法工委赴省国土资源厅就草案二审稿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8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胡毓军和副主任彭方全率法制委、法工委赴省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随后,法制委、法工委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草案的修改思路。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制定《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必须立足咸宁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应当厘清部门职责,加强对地热资源普查规划、勘探开采和开发利用等重点环节的管理,力求从制度设计上解决当前我市地热资源因开发不合理导致水温、水质、水位下降,以及开发利用不平衡等问题,从而实现地热资源的科学、合理开采和可持续利用。
二、关于草案的结构。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草案缺少关于地热资源普查的规定;第三章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勘探和开采,章名为“管理”太笼统,且与第四章的内容存在一定的交叉。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在第二章增加关于普查的规定;二是梳理调整草案的章节结构,将第二章改为“普查与规划”,第三章改为“勘探与开采”,第四章改为“开发与利用”。
三、关于总则。有的专家提出,地热资源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双重属性,将其界定为能源矿产忽视了其水资源的属性。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地热资源的管理应当明确一个主管部门,国土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应当区分清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将地热资源界定为“以水为载体的热能资源”;二是按照我市现有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即国土部门负责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热资源的取水许可、节约用水等相关工作,环保、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热资源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草案二审稿第三条、第七条)
四、关于地热资源的规划。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草案规定地热资源的规划由市国土部门组织编制,没有区分市级规划和县级规划;地热资源的规划主要应当与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一是规定市国土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二是规定各县市区国土部门应当根据全市的保护利用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国土部门备案;三是规定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应当与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互衔接。(草案二审稿第十条)
五、关于分区保护的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地热资源是否需要分区保护,如何进行分区保护,值得进一步研究。有的专家提出,目前学术上还没有关于开采保护区、储备保护区和补给保护区的划分,这三个保护区的概念、范围和具体保护措施该如何确定,还有待探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一是明确规定建立地热资源保护区制度;二是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地热资源的地质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地热资源保护区范围,制定和实施地热资源保护措施;三是明确在地热资源保护区范围内应当禁止的行为。(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
六、关于地热资源的开采。有的委员提出,开采地热资源应当先持有取水许可证,再到国土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有的部门提出,在地热资源集中开采区域,应当严格控制开采井的数量。有的委员和企业提出,我市地热资源大多用于商业沐浴,各企业的用水高峰期大致相同,如何错峰错时开采?是否错得开?不便操作。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规定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二是增加规定“在地热资源集中开采区域,应当严格控制开采量,禁止新增地热资源开采井”;三是删除关于错峰错时开采的规定。(草案二审稿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七、关于建立地热资源监测系统。有的专家提出,建立地热资源监测系统,对地热资源的水温、水位、水质等进行动态监测,是一种监督、管理措施,是部门的职责,不是企业的义务。有的部门提出,过度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可能引发地震等地质灾害,对地热资源的周边地质环境也应进行动态监测。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删除关于要求采矿权人安装并使用开采监测设施的规定;二是规定国土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环保、地震等相关部门建立地热资源监测系统,对地热资源的水温、水位、水质、流量及周边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四条)
八、关于设置公益性地热浴场和实施回灌的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是否设置公益性地热浴场,条例可不作规定。有的专家和部门提出,地热水是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关于回灌目前存在技术难题,而且由采矿权人制定回灌方案无法实施,建议不作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删除“鼓励设置公益性公共地热露天浴场,实行定时免费开放”的规定;二是删除“对适合回灌的地热资源开采区,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制定回灌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回灌”的规定。
九、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委员提出,法律责任应当与行为规范相对应。有的部门提出,草案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应当细化行政责任条款,以解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问题。有的地方提出,处罚轻重应当与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罚款额度设定应当合理。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一是对法律责任一章进行梳理和完善,对照草案的禁止性规范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三是根据行为的危害程度合理设定处罚种类和罚款额度。(草案二审稿第五章)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还对草案的多处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
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6年10月20日在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胡建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8月31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作了大量修改,结构更加科学合理,内容更加充实完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建议再作修改完善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认真修改后,进一步征求法委会组成人员、立法顾问、有关市人大代表、相关部门的意见,并邀请有关专家对草案二审稿的制度设计、文字表述等进行充分论证。在此基础上,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再次作了修改完善。9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将草案二审修改稿书面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征求意见。27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彭方全率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有关同志专程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29日,市委常委会专题听取了草案二审修改稿的情况汇报。10月8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市人大城环委负责人、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国土局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保护地热资源应当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量开采,防止过度开采,在地热资源开采达到控制总量的区域内,比如温泉城区,必须严格控制地热开采井的数量,禁止新增地热开采井。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一是规定开采地热资源应当按照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量开采;二是规定在地热资源开采达到控制总量的区域内,禁止新增地热开采井。(建议表决稿第十五条)
二、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地热开采井的报废处理措施主要是指对地热开采井进行封、填,并对周边环境进行恢复治理,这与探矿作业遗留井(孔)的处理措施是相同的,两项内容可以合并到一起表述。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十九条)
三、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过量开采是我市地热资源保护利用亟待解决的问题,草案二审稿规定了日限量开采制度及超量开采行为的法律责任,但对超量开采行为的罚款数额设定标准过低,处罚威慑力不够,违法成本不高;同时,罚款数额幅度太大,给主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开采地热资源超过核定日开采量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超过核定日开采量不足5%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日开采量5%以上不足10%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日开采量10%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日开采量20%以上的,责令停止开采取水;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三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还对草案二审稿中的其他有关内容及文字表述等作了适当修改和删减合并,相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7年4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号)
《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已由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0日通过,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28日
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
(2016年10月20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认定与规划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民居保护,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古民居,是指建于1911年以前,具有地域文化特色和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宅,以及祠堂、牌坊、亭、台、楼、阁等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古民居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优先、合理利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民居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古民居保护工作责任制和联动工作机制,做好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民居的调查认定、保护规划、监督管理等工作。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古民居保护相关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古民居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等工作。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林业、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古民居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古民居的保护和管理,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古民居的保护和修缮;
(二)完善古民居配套基础设施;
(三)合理开发利用古民居资源;
(四)落实古民居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
(五)依法制止违反古民居保护规定的行为;
(六)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古民居保护工作。
第八条 古民居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
(一)做好古民居保护的宣传和巡查工作;
(二)制定村规民约,指导、督促村(居)民按照古民居保护要求,合理使用古民居;
(三)对损毁严重的古民居进行登记,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古民居构件,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根据当地古民居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古民居的火灾预防、扑救等工作;
(五)劝阻、制止违反古民居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聘请专业人员组成古民居保护专家委员会,开展古民居保护的咨询、指导、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古民居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害古民居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古民居民间保护组织,参与古民居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古民居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认定与规划
第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申报认定为古民居。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古民居的调查,对本行政区域符合古民居认定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古民居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意见后,向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认定。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认定申请,交由古民居保护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后,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在十五日内审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民居保护名录制度。经批准认定的古民居列入古民居保护名录,并予以公布。
古民居的名称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重新公布。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古民居,应当设置统一的保护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古民居调查认定的情况,应当组织编制全市古民居保护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古民居保护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古民居保护规划,并根据具体情况编制古民居保护专项规划。
古民居保护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六条 县(市、区)古民居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保护要求;
(二)古民居及其周边环境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三)古民居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以及相应的保护方案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方案;
(五)古民居资源开发利用的内容和规划;
(六)保护规划实施方案。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民居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对古民居保护利用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古民居,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经初步勘验确有保护价值的,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通知预先保护对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预先保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拆除预先保护对象。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预先保护对象应当组织调查,符合古民居认定条件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进行申报;不符合古民居认定条件的,书面通知解除预先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古民居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维护和修缮;所有权不明的古民居由古民居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古民居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得古民居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同意后,可以进行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承担。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第二十二条 古民居的修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任意改变和破坏原有建筑的布局、结构和装饰。
古民居的修缮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古民居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周边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等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古民居,需要实施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与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古民居迁移异地保护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 古民居的迁移与复建应当编制方案,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测绘、文字记录和摄影、摄像等资料收集工作,落实古民居构件及建筑材料保管措施。
古民居的迁移与复建工作应当同步进行,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古民居的维护、修缮、迁移、复建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发挥传统工匠的作用,尽量运用原材料、原工艺,保持原结构。
古民居的修缮、迁移与复建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建设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接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古民居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十六条 在古民居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报县(市、区)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古民居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在古民居内堆放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
(三)在古民居上刻划、涂污;
(四)其他可能对古民居造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古民居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流水系、道路等;
(三)其他可能破坏古民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禁止拆分买卖古民居及其构件。
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依法查获和没收的古民居构件,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古民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禁止使用古民居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可以通过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方式收购古民居的产权,对古民居进行保护和利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合作入股、宅基地置换等方式对古民居进行保护和利用。
被列入保护名录的古民居原住户符合农村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可以优先安排宅基地建房。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利用古民居资源研究开发特色民俗文化项目,发展旅游、文化产业。
鼓励社会各界采用出资、捐赠、认领、租用等方式,参与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
鼓励古民居的所有权人以古民居、资金入股,共同参与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并依法享有收益权。
第三十三条 因利用需要改变古民居用途的,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三十四条 古民居的保护资金遵循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承担、政府补助和社会资助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民居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和安排古民居保护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上级专项补助的资金;
(二)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古民居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和监督。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奖励或者补助的方式,支持古民居的维护和修缮。
对古民居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给予修缮补助的,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八条 金融管理机构可以制定融资优惠政策,对古民居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贷款贴息。
古民居可以依法作为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古民居的保护进行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完成古民居认定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古民居设置统一保护标识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古民居保护规划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古民居预先保护对象采取预先保护措施的;
(五)依法查获和没收的古民居构件,未按照规定依法移交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
(六)未落实古民居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古民居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城市管理或者城乡规划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古民居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活动的;
(三)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流水系、道路的;
(四)其他可能破坏古民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古民居上刻划、涂污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古民居内堆放易燃、易爆、放射性或者腐蚀性等危险品的,由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古民居保护标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拆除预先保护对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缮古民居改变或者破坏原有建筑的布局、结构和装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拆分买卖古民居及其构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拆除古民居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古民居损毁、灭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1911年以后修建的具有重要历史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和利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古民居构件,是指古民居建筑结构和建筑装饰的组成部分,包括柱、梁、桁、枋、椽、斗拱、雀替、柁墩、门、窗和砖木石雕构件、壁画、匾额等。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
《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草案)》已于2016年5月16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市长:丁小强
2016年5月18日
关于《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
(草案)》的说明
––––2016年6月29日在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胡甲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小强市长委托,我代表市政府就《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古民居作为宝贵的文物资源,体现着劳动人民千百年来积淀而成的生活智慧和价值观念,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古民居,对展现古民居历史和艺术价值、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咸宁市拥有丰富的古民居资源,其数量、规模、保存完好度以及历史、艺术价值在省内首屈一指,在全国也有相当影响。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咸宁境内发现古民居500余处。经筛选,登录了382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1处、中国历史文化名村1处、中国传统村落8处,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15处,县(市、区)文物保护单位96处。此外有大量未纳入全国文物普查口径的古民居有待认定。保护好我市古民居资源,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论述及批示精神,延续城市文脉、留住乡愁、建设美丽乡村的现实需要,更为咸宁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打造中部绿心和建设国际生态城市奠定坚实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市在古民居的保护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保护状况仍不容乐观。一是古民居专项法规和古民居保护制度不健全,擅自拆除、迁移古民居,随意改造、修缮古民居的现象严重,而文物等相关部门却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二是产权结构混乱,严重制约了古民居的合法流转,阻碍了维护修缮工程的顺利进行;三是古民居内部基础设施落后,古民居原有的功能、结构与现代化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难以调和;四是村民保护意识薄弱,古民居及构件流失现象严重;五是保护经费严重不足;六是由于大量古民居位置偏僻,周边基础设施不健全,导致开发利用难度较大。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好我市古民居资源,促进古民居保护与利用协调发展,根据上位法规定,总结我市古民居保护实践经验,制定出台《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目前,安徽、黄山、广州、佛山、苏州等省、市相继出台了古民居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我市古民居保护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可供学习的经验和做法。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下,《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被列入了市人大2016年立法计划项目。为此,我们成立了由市人大法工委、教科文卫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文新广局和湖北省古建筑保护中心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协调小组和起草工作专班,有序有力的开展立法相关工作。
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学娟的带领下,起草专班先后赴咸安区、通山县、赤壁市等地就古民居保护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并赴安徽省合肥市、黟县、歙县、青阳县等地进行了学习考察。形成了古民居保护专项调研报告,为加快推进我市古民居保护立法工作提供了理论和实践支撑。
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起草专班在认真学习上位法、充分借鉴其他省、市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立法论证会、专家咨询会,充分吸收社会各界人士、专家学者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经过数易其稿,形成了《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市政府于4月底收到市文新广局报送的送审稿后,立即安排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修。市政府法制办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法制信息网等媒体平台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同时,将征求意见稿发送市政协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党校、市法学会、市律协、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等单位征求意见,并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征求意见。针对古民居保护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4月28日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文物保护、建筑、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对征求意见稿的科学性、合法性以及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向与会专家征求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九易其稿,形成了《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稿)》。
5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稿)》。法制办按照常务会议审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草案共六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认定、规划、修缮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针对咸宁市古民居的年代分布状况和主要特征,草案将应予保护的古民居明确为建于1949年以前,具有地域文化特色和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民用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民宅、祠堂、寺庙、牌坊、亭、台、廊、楼、阁、桥等(第二条)。同时规定1949年以后修建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名人故居、历史建筑以及中国传统村落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六条)。
(二)关于古民居保护、利用的责任主体。为避免在古民居保护中出现权责不清、管理不实等情况,草案明确了古民居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政府职责(第四条)、部门职责(第六条)、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责任(第七条)、公众义务(第八条)。确保各司其责,形成工作合力。
(三)关于古民居的普查和认定。古民居的普查和认定是对古民居进行保护的前提。因此,草案对古民居的普查(第十一条)、申报认定(第十二条)、名录管理(第十三条)进行了规定。尤其是规定了预先保护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确保对普查过程中没有发现的,但仍有可能具有保护价值的古民居能及时进行必要的保护。
(四)关于古民居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护规划是对古民居进行保护的重要依据。草案针对古民居的地理分布情况规定了不同的规划要求,对集中分布的古民居要求编制区域性保护规划(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非集中分布以及其他不宜编制保护规划的古民居则要求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十九条)。
(五)关于古民居保护控制要求。针对以往古民居保护重本体、轻环境,重整体、轻构件的现象,草案明确了古民居的本体、周边环境、建筑构件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应当予以整体保护。草案将古民居的保护范围划定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传统风貌协调区,并规定了不同的控制要求(第二十一条)。为突出对私权的保护,草案仅规定了必要的控制要求(第二十条,第二十二至二十七条),同时允许古民居所有权人为适应现代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古民居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改造。此外,还规定了在确有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对古民居按原状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易地迁移保护(第二十四条)。
(六)关于古民居修缮、利用要求。在古民居修缮方面,草案规定了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最低限度干预的原则,注重在修缮过程中传承古民居营造技艺(第三十条)。为保证修缮工作的有序进行,避免在修缮过程中对古民居再次造成损害,草案明确规定了修缮必须严格按修缮方案进行(第三十二条)。对确实不具备修缮能力的所有权人,允许其依法转让古民居所有权(第三十四条)。对自筹资金修缮古民居的,可以给予资金补助或其他政策支持(第三十三条)。在古民居利用方面,草案仅做了原则性规定(第三十六条),鼓励、支持古民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单位、个人利用古民居发展文化创意、休闲旅游等产业,利用民俗馆、博物馆、陈列馆等特色文化项目进行地方文化研究,拓展古民居使用功能,探索、完善古民居利用机制。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教科文卫委员会
关于《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草案)》的
审 议 意 见
(2016年6月17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
为了高质量地制定《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学娟率领下,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积极介入,全程参与,多次赴外省和我市部分县(市、区)进行调研考察。2016年5月26日,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召开了政府各有关部门、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了各有关部门、专家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意见。6月17 日,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5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咸宁市拥有丰富的古民居资源,数量众多、内涵丰富,品质品味优良,是咸宁市弥足珍贵,不可复得的珍宝,是湖北省古民居的代表和典型,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艺术审美和科学、旅游价值。但目前咸宁古民居的保护状况堪忧:一是遭到自然损毁和人为破坏,古民居尤其构件流失严重;二是古民居产权结构混乱、监管权责不到位;三是现代村民的实际需求与古民居的功能、结构矛盾难以调和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通过古民居保护地方立法,对于保护古民居资源,厘清监管边界,明确各方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实现古民居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等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制定《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十分必要。《条例(草案)》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咸宁地方实际,内容基本可行,基本体现出了咸宁的特色,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建议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同时,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职权法定原则,明确古民居保护主管部门和住建、规划、国土、财政、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厘清监管边界,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古民居调查认定、保护规划、修缮措施、多部门协同执法、查处古民居违法行为等活动依法进行,规范协调监管,防止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推诿扯皮现象发生。对于古民居较多且集中的乡(镇)、街道,应明确要求相关县(市、区)政府支持成立民间古民居保护组织,引导依法订立乡规民约。
二、明确界定《条例(草案)》的规范范围。我市已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数量多、价值高,在受上位法《文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调整的前提下,应纳入《条例(草案)》规范范围内,以提高《条例》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三、完善迁移保护的相关内容。迁移保护是古民居保护的重点和难点,也是《条例(草案)》的特色之一。由于对古民居的迁移会导致古民居周边原生自然环境和历史环境的改变,对古民居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在慎重制定迁移规定的前提下,明确古民居的迁移标准和迁建内容,最大限度的保护好古民居本体安全和环境协调。
四、进一步完善产权置换和土地流转相关内容。保护古民居的目的不仅是有效保护古民居资源,也需要充分协调文物保护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维护古民居产权人和当地群众的正当利益。因此要进一步完善与此相关的条款,明确权利和义务,保障和协调各方权益。
五、进一步明确古民居利用的法律途径。保护古民居是制定本条例的根本宗旨。保护的方式多种多样,充分利用好古民居,最大限度地挖掘其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古民居的重要途径。《条例(草案)》对于如何利用好古民居,界定过于笼统,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古民居利用的法律途径。如在利用的筹资方式上,产权人及其所有古建筑、房屋等入股利用;政府通过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或控股公司,集体经济组织设立集团控股公司等方式参与利用;还可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利用等。
六、进一步明确责任和处罚的相关内容。《条例(草案)》“法律责任”一章对古民居保护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还达不到“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总体要求,处罚的自由裁量弹性空间过大,针对性不够。建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既要体现“严罚重处”的要求,提高法规的威慑力,又要坚持罚则一致原则,提高处罚的针对性,便于操作。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6年8月30日在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胡建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6月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好我市古民居资源,促进古民居的保护与利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很有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并建议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对草案进行了初步修改和完善。7月11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市政府法制办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和说明,在咸宁人大信息网、《咸宁日报》、咸宁新闻网、咸宁发布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将草案发送给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法制委全体成员、立法顾问、“两代表一委员”征求意见建议。7月12日至15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彭方全带领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深入到通山县、通城县、崇阳县、咸安区等地实地调研古民居保护情况,并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7月26日,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专程赴省人大法规工作室、省文物局、省国土资源厅征求意见建议。7月28至30日,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组织法制委全体成员、立法顾问、法工委工作人员,召开草案集中修改研讨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逐条研究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8月5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四次主任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逐条审议。8月10日至15日,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分别召开了市直国土、规划、住建、城管执法、环保、房产、财政、金融办、地税、旅游、旅投、法院、检察院、监察等相关部门和“两代表一委员”征求意见座谈会,就古民居保护利用中涉及的土地流转、产权置换、资金保障、融资政策、税收优惠和法律责任等重点内容进行专门沟通和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法制委员会、法工委对草案修改稿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二审稿。8月17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市人大教科文卫委负责人、市政府法制办、市文新广局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8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五次主任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8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胡毓军和副主任彭方全率法制委、法工委赴省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随后,法制委、法工委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草案的修改思路。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提出草案的修改思路:一是要坚持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的基本原则;二是要增强立法的前瞻性,通过制度设计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新政策、新举措,努力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同步;三是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条例草案的调整范围,准确界定古民居的内涵和外延;四是要建立古民居保护的责任体系,确保古民居保护责任落到实处;五是要建立古民居保护资金保障制度,解决古民居保护资金短缺的问题;六是要鼓励社会各界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古民居的开发利用,从而促进古民居的保护。
二、关于草案的结构。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结构的逻辑性还不够紧密,草案中对古民居的预先保护、修缮保护、原址保护、迁移保护都属于保护措施,应放在同一章中表述。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对于古民居保护的资金保障应当设专章,以突出其重要性。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草案结构作如下调整:一是将“认定”和“规划”两章合并为第二章“认定与规划”,将原第四章“修缮利用”章名修改为“保护与利用”作为第三章,并入前两章中关于古民居保护措施的相关内容;二是增加“资金保障”一章作为第四章,将总则中有关资金保障的内容调整到其中,并增加相应的鼓励性条款。调整后,草案总共为六章,依次为总则、认定与规划、保护与利用、资金保障、法律责任、附则。
三、关于草案的适用范围。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的适用范围应当突出咸宁地方特色,对古民居的保护,不能仅限于民用住宅,而应当是以咸宁古民居为主要代表的,并包括亭、台、楼、阁、祠堂等其他具有地域文化特色和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有的委员提出,应将已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亦纳入保护范围。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草案中将古民居的时间界定为1949年以前,时间太近,“古”意不浓,且我市具有保护价值的古民居建造时间大多是1911年以前。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一是明确古民居是指建于1911年以前,具有地域文化特色和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宅。二是规定1911年以前修建的具有地域文化特色和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祠堂、牌坊、亭、台、楼、阁等,以及1911年以后修建的具有重要历史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三是确定已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纳入本条例保护范围。(草案二审稿第三条、第四十九条)
四、关于古民居的保护职责。有的委员提出,古民居保护部门职责分工应尽量明确,以便于条例操作执行。有的委员提出,古民居保护的责任主体要突出乡镇、村两级,有利于保证古民居保护工作落到实处。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为避免在古民居保护中出现权责不清、责任不实等情况,应明确古民居保护的责任主体和保护职责。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民居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古民居保护工作责任制和联动工作机制,做好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工作。二是确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民居的调查认定、保护规划、监督管理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三是明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消防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古民居保护中的工作职责。四是采取列举的方式细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古民居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草案二审稿第五条至第八条)
五、关于古民居的认定与规划。有的委员提出,关于古民居的认定工作需进一步明确。有的委员提出,古民居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由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有的委员提出,古民居保护发展规划应当将所有古民居都纳入,不应只对比较集中的古民居编制保护发展规划。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古民居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城乡总体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等相衔接。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一是规定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申报认定为古民居。二是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为申报的主体,对申报认定的程序、要求作了具体规定。三是规定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古民居调查认定的情况,组织编制全市古民居保护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古民居保护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古民居保护发展规划。四是规定古民居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等相衔接。五是对县(市、区)古民居保护发展规划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六是规定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民居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对古民居保护利用实施动态管理。(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
六、关于古民居的保护。有的委员提出,古民居的保护措施是多方面的,条例中应当进一步明确预先保护、修缮保护、迁移保护的条件和具体要求。有的地方提出,古民居的修缮主体需进一步明确,政府对古民居修缮应当给予帮助。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一是明确古民居的维护和修缮的责任。二是规定古民居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三是进一步细化古民居修缮、迁移、复建的具体要求和报批程序。四是进一步明确在古民居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禁止行为。(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
七、关于古民居的利用。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草案中对于古民居的利用内容过少,古民居的开发利用应当多元化,才能达到保护和利用相辅相成的效果。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古民居的合理利用有利于促进保护,应当充实古民居开发利用的相关内容,增加相关鼓励性条款,进一步明确古民居开发利用的途径。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和明确如下规定:一是经古民居所有权人和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古民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进行流转。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二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方式收购古民居的产权;可以授权国有公司参与古民居保护和利用。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合作入股、宅基地置换等方式对古民居进行保护和利用。四是增加相关鼓励性条款,引导多种途径开发利用古民居资源。(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
八、关于古民居保护的资金保障。有的委员提出,古民居的保护关键在于资金保障,建议将古民居保护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要充分调动社会和古民居所有权人的积极性,坚持政府资金、社会资金、个人自筹资金相结合,建立多渠道的保护投入机制。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如下规定:一是古民居的保护资金遵循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承担、政府补助和社会资助的原则。二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民居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和安排古民居保护专项资金。同时确定了专项保护资金的来源、用途和使用管理等内容。三是古民居损毁严重,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四是增加了对古民居保护实行税收优惠、融资优惠、信贷支持、抵押贷款和贷款贴息等鼓励性条款。(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八条)
九、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不够明确,应当细化行政责任条款,以解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问题。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法律责任的执法主体要明确,处罚规定要结合实际,在不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前提下,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有的委员提出,法律责任一章规定的处罚自由裁量空间弹性过大,处罚的额度设置不够科学,要提高处罚的针对性,以便于操作。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二是对于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古民居保护标识,损毁、拆除预先保护对象,修缮古民居改变和破坏原有建筑的布局、结构和装饰,擅自迁移、拆除古民居等违法行为,明确由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对于在古民居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相关违法行为,明确由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三是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结合咸宁实际,对罚款的额度进行了调整。四是对走私、盗窃古民居构件、附属物,以及在古民居内堆放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明确由公安、工商、消防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九至第四十八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还对草案的其他一些条款进行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修改后草案条款数由四十八条调整为五十一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
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6年10月20日在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胡建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8月31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作了大量的修改,结构更加科学合理,内容更加充实完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建议再作修改完善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认真修改后,进一步征求法制委员会委员、立法顾问、有关市人大代表、相关部门的意见,并邀请有关专家对草案二审稿的制度设计、文字表述等进行充分论证。9月18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胡毓军和常委会副主任彭方全率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市文新广局有关人员赴省文化厅,就草案二审稿专门征求意见;23日,市人大常委会将草案二审修改稿书面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征求意见,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向省直有关部门再次征求意见;28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彭方全率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员专程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草案二审稿专门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工委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再次作了修改完善。29日,市委常委会专题听取了草案二审修改稿的情况汇报。10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人、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文新广局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对于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建议增加相应的兜底条款,明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与上位法相衔接。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应的条款。(建议表决稿第二条)
二、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草案二审稿中对于古民居的定义相对狭窄,将1911年以前修建的具有地域文化特色和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祠堂、牌坊、亭、台、楼、阁的保护,放在附则中表述只能参照执行,建议在定义中一并表述,有利于明确古民居的保护范围。法制委员会认为,针对我市的实际,古民居的定义宜宽不宜窄,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古民居,是指建于1911年以前,具有地域文化特色和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宅,以及祠堂、牌坊、亭、台、楼、阁等建筑物、构筑物。”(建议表决稿第三条)
三、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古民居有损毁危险,应当明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一条)
四、有的专家提出,古民居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当明确相关要求。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一是规定在古民居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二是明确有关建设活动应当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建议表决稿第二十六条)
五、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现实中拆分、收购、买卖古民居构件的现象比较严重,应当明确予以禁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咸宁古民居保护更具有针对性。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八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对于古民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的相关规定应当体现“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与现行上位法保持一致,为今后集体土地制度的改革留下空间。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古民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禁止使用古民居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建议表决稿第三十条)
七、有的专家提出,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于古民居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和处罚标准,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一是对未经批准在古民居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的,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城市管理或者城乡规划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二是在古民居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其他违法行为,明确由县(市、区)城市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三是对在古民居上刻划、涂污和在古民居内堆放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的行为,分别明确由城市管理和公安消防机构实施处罚;四是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古民居保护标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调整。(建议表决稿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还对草案二审稿中的其他有关内容及文字表述等作了适当修改和删减合并,相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7年6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
关于加强市人大常委会能力建设的意见
(2016年10月20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咸宁市委关于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提升党组织领导力的决定》精神,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能力,建设有为、有位、有威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现就加强市人大常委会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政治方向的把握能力
1.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是支撑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要进一步深化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加强对人大性质、地位和作用的理解,切实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增强政治自信和制度自信,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在人大工作中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政治定力。市人大常委会要坚持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市委的领导,坚决维护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自觉做到思想同心、目标同向、工作同力。通过做好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等工作,确保市委的决策经过人大的法定程序,变成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决定,变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确保市委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地方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保障和促进“一府两院”更好地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常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集体行使职权。要进一步完善常委会决策机制,严格遵守议事规则,依照法定程序,充分发扬民主,集体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努力形成科学高效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倡敢于负责的精神,在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基础上,落实分工负责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集体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带头抓好落实。
二、勤于思考,增强学习研究的提升能力
4.认真开展学习培训。要制定学习培训计划,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关知识,加强理论武装,进一步坚定人大制度的自信。围绕常委会会议议题统筹安排专题讲座,提升常委会组成人员理论和专业水平。围绕依法履职需要,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的形式,组织学习政治、法律、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领域知识。要把学习研究作为做好人大工作的基本方法,贯穿依法履职的全过程。通过学习培训加强知识储备和知识更新,更好适应依法履职需要。要注重学以致用,勤于思考,善于研究,切实把学习的体会和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履行职责的能力。
5.加强调查研究。常委会要把党委决策部署、政府着力推进和群众普遍关注的事项作为调研重点,做到重大监督活动都要安排调研。要把每次调研、视察、检查活动做实、做细、做深入,更多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真实、具体的情况。每次专题调研、学习考察活动形成的报告要有特色、有亮点,报告反映情况要“全”,分析问题要“深”,提出的建议意见要“行”。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加常委会开展的立法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视察等法治工作实践。
三、服从服务于中心,增强统揽全局的引领能力
6.围绕中心,找准工作切入点。市人大常委会要增强大局意识,自觉服从服务于市委中心工作,在制定工作计划时,善于把常委会的工作重点与市委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人大工作融入党的工作之中,确保人大工作与市委工作合拍,与政府工作合力,与人民群众要求合心;善于在中心工作中找到人大工作的切入点,多做党委所需、人大所能、群众所盼的事。
7.突出重点,不断开拓创新。人大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常委会要突出工作重点,把监督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强化监督约束的刚性,增强监督效果。要根据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特点,推进人大工作机制创新,以创新实践促能力提升。要善于用求实的态度把握和建树理念,善于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和分析问题,善于用创新的精神谋划和处理工作,真正从对内在规律和发展趋势的准确把握中寻求突破。
8.注重协调,进一步发挥专家顾问的作用。常委会要加强对各专(工)委室的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分工,理顺工作关系,充实工作力量,支持各专(工)委室各负其责、恪尽职守、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要密切联系专业人才,根据监督议题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真正使区域内各行各业顶级专家为常委会所用,通过“外脑”的协助,把一些专业领域的问题研究透彻。常委会举行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提前介入,深入调研,主动思考,提出意见,为增强常委会统领全局的引领能力服务。
四、坚持以为立位,增强依法尽责的履职能力
9.增强职业自信,强化职业操守。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的职权,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是职责所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自信,自觉在党委的领导下,以昂扬的精神面貌、饱满的工作激情投入到人大工作中,真正做到立足人大、热爱人大,把人大工作当事业、职业,切实提高履职能力,认真行使好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和人事任免权。
10.树立担当意识,以为立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责任重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树立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这种担当,既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承诺。常委会委员是一种职务,不是一般的会议代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兼职委员要正确处理好本职和兼职的关系,优先履行委员职责。要树立对人民、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搞好工作,积极参加各类会议和常委会组织的调研、视察、检查等活动,自觉树立“以为立位”理念,始终心存履职尽责的使命感、抢前争先的荣誉感、出错失误的愧疚感、无能无为的羞耻感,做到在其位、谋其政,恪尽职守,在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历史使命中扮好自己的角色。
11.加强人大工作规律研究,推进人大工作与时俱进。人大工作的规律本质上是人大制度和人大履职内容的反映,是人大履职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内在必然联系。人大工作绝不仅仅是一般的行政性、事务性工作,而是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并具有很强法律性、程序性的政治实践活动。人大工作不是“简单劳动”,而是一门很大的学问,做好人大工作需要很高的艺术和政治智慧。市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要进一步克服对人大工作的一些模糊认识,加强人大工作规律研究,更加自觉地在人大履职过程中充分有效地运用规律,不断推动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完善发展,使地方立法与改革发展决策相对应、督促检查与专项调研相配合、重大事项决定与扩大群众参与相促进、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切实增强围绕全市工作大局谋划推进人大工作的意识和能力,积极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依法治市。
五、坚持群众路线,增强公众意愿的导向能力
12.注重公众意愿的广泛收集。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由于利益的日益分化,社会的不断变迁,公众的意愿也必然呈现多样化。市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要通过直接的、间接的等多种方式,广泛接触基层,拓宽与人大代表和群众的联系,多渠道了解公众意愿,要把老百姓知什么,想什么,要什么搞清楚。要通过联系代表等工作制度,及时收集和掌握公众意愿,并在第一时间传导到党委和政府。
13.注重公众意愿的释疑解惑。人大工作最大的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最大的危险是脱离群众。市人大常委会要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收集公众意愿的同时,对各类不同意愿要做好释疑解惑工作,当好宣传员、调解员和服务员;要善于吸纳大多数人的意愿,寻求最大公约数,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坚持常委会领导公开接访制度,把帮助群众排忧解难与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普及法律知识结合起来,努力消除异议,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14.注重公众意愿的疏理转化。要注重公众意愿的转化,通过宣传和疏导,化解不同意见,把公众意愿引导到正确的轨道上来,汇集正能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焦点问题和热点问题的解决。要在立法、监督、任免、决定重大事项等工作中努力体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意愿,依法督促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全力推进民生持续改善,努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 免 名 单
(2016年10月20日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吴刚为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黄艳华为咸宁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
决定免去:
曹玉来的咸宁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职务。
任命:
范伟才为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曹玉来为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舒朝晖为咸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
陈佑先为咸宁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茨蓉为咸宁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冯平方为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刘平为咸宁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汪教明为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雷献威为咸宁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
范伟才的咸宁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余大仑的咸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职务;
舒朝晖的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
贺木森的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供 职 发 言
吴 刚
(2016年10月19日)
尊敬的李书记、胡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这次会议,市长提名我为副市长人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这是组织和人民对我的信任与厚爱,我深知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唯有竭尽全力,努力工作,方不辜负咸宁人民的期望。
虽然我到咸宁只有短短的1个月,但对这里已经产生了浓厚的感情。这座山、水、城、林、泉融为一体的鄂南新兴城市,在实践中国梦、推进省级战略咸宁实施的大局中,正展现着咸宁精神、咸宁力量和咸宁作为,谱写了“火热蓬勃、亮点纷呈、东风浩荡、香气弥漫”的壮丽篇章。我为能到这样一座城市工作和生活,深感荣幸。我为能参与这座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倍感自豪。我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郑重承诺,在任职期间,努力做到:
一、牢记为民宗旨。我将时刻把群众冷暖放在心里,始终把“以民为本、民为父母”的理念贯穿于工作之中,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作为开展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群众多办实事、多办好事,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二、强化履职能力。在新的岗位上,我将更加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丰富内涵,准确掌握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精神实质,虚心向广大干部群众请教,认真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掌握科学方法,明晰基本思路,努力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推进发展的有力举措。
三、服务发展大局。我将坚持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围绕咸宁经济社会发展新目标,认真执行市政府党组决定,恪尽职守、勤政务实,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锐意进取、攻坚克难,坚持重实际、重实干、重实效的工作作风,高标准、快节奏地推动各项工作。为推进省级战略咸宁实施,建设中国中部绿心、国际生态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四、严守三个底线。我将严守思想道德底线、党性原则防线和法规纪律红线,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言、慎微、慎欲、慎独,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经济上的清楚、生活上的清白。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不断改善和提高行政效能,使各项工作部署符合法规、顺应民意。
尊敬的李书记、胡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衷心感谢市人大常委会对我任职的审议。我将忠实履行诺言,扎实工作,开拓进取,为实现“十三五”宏伟蓝图,为谱写咸宁人民幸福美好生活崭新篇章而不懈努力!
谢谢大家!
供 职 发 言
黄艳华
(2016年10月19日)
尊敬的李书记、胡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天我怀着十分激动和崇敬的心情,站在这庄严而神圣的会场,向市人大常委会做供职发言。这次,市委提名我担任市扶贫办主任人选,感谢市委和组织上对我的信任,并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和挑选。如果市人大常委会能通过对我的任命,我将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开拓创新,绝不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不辜负市人大常委会的选择和重托。努力做好以下几点: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岗位角色的转换,面对新形势下的新任务新要求,特别要抓好自己的政治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学习。一是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二是学习扶贫开发和移民后扶方面的政策及专业知识;三是主动向各级领导及同行们学习。通过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地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尽快使自己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担当起人民赋予的重任。
二、求真务实、干事创业。我将十分珍惜组织上给予的这次机会,尽快进入工作角色。2015年11月27日至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讲话时就要求我们要立下愚公移山志,咬定目标、苦干实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市委和市政府立下了军令状,按照全市的具体情况,实施“五个一批”工程,到2018年底,必须完成全市38.3万贫困人口脱贫,192个贫困村出列,3个贫困县“摘帽”任务。我将从各方面大胆创新,按照中央、省、市精准扶贫目标,努力探索新思路、新办法,恪尽职守,带头苦干,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把本职工作做得更实、更好。
三、廉洁自律、做好公仆。清正廉洁是一个从政者高尚品质的集中体现,是共产党人的基本要求。我将牢固树立宗旨意识,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将《准则》和《条例》作为行动的准绳。工作上严要求,生活上不攀比,服从上级管好下级。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抗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以身作则,做清正廉洁的表率,树廉洁奉公的形象,让领导放心,使人民满意。
四、摆正位置、接受监督。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坚决做到把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切实尊重人大的法律地位,认真执行人大通过的决议、决定,虚心听取和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欢迎和接受人大的监督,认真负责地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使我市扶贫移民部门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下,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尊敬的李书记、胡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担任市扶贫办主任职务,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如果这次市人大常委会能够通过我的任职,我将作为新的起点,竭尽全力的投入工作,开拓创新,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决不辜负组织和各位领导对我的期望和重托。如果没有通过,说明我的工作与人民的要求和组织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将认真学习,扎实工作,进一步锻炼和提高自己,努力克服不足,弥补差距,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多做贡献,继续努力。
谢谢大家!
关于吴刚等同志职务任免议案的审查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2016年10月19日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对咸宁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人事任免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吴刚等同志任免职的议案》的审查
根据市委咸发干〔2016〕403、416、443号文件通知精神,吴刚等同志因工作需要和职务调整,市人民政府市长丁小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免去曹玉来同志的咸宁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职务。提名吴刚同志拟任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黄艳华同志拟任咸宁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职务。经市委考核,吴刚同志政治上成熟可靠,建筑专业科班出身,熟悉城建工作;经历多岗位历练,工作经验丰富,考虑问题全面;工作敢于担当,勇于负责,作风扎实。黄艳华同志基层领导工作经历丰富,工作有思路、遇事有办法;工作大胆泼辣,敢于动真碰硬;作风扎实,吃苦耐劳;为人亲和,作风正派,群众基础好。吴刚、黄艳华两位同志,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为:吴刚93分、黄艳华91分。以上拟任免职人员的提名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范伟才等同志任免职的议案》的审查
根据市委咸发干〔2016〕369、401、416、422、451、466号文件通知精神,范伟才等同志因工作需要和职务调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于2016年10月10日、17日研究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免去范伟才同志的咸宁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余大仑同志的咸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职务;舒朝晖同志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提名范伟才同志拟任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曹玉来同志拟任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舒朝晖同志拟任咸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陈佑先同志拟任咸宁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张茨蓉同志拟任咸宁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冯平方同志拟任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平同志拟任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汪教明同志拟任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雷献威同志拟任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经市委考核,范伟才同志思想政治素质高,善于学习,勤于思考,政策理论水平高;工作思路清晰,组织领导能力较强;爱岗敬业,勇于担当,吃苦精神强。曹玉来同志讲政治、顾大局,敏锐性较强;工作思路清晰,能统筹兼顾,把握重点;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善于解决复杂矛盾和问题;工作作风扎实,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强。舒朝晖同志思想政治素质较好,组织原则性较强,敢抓敢管,组织协调能力和执行能力较强。工作任劳任怨,尽心尽责;自我要求比较严格,相容性好。陈佑先同志讲政治、顾大局,作风扎实、工作细致,责任心较强;为人正直,组织原则性较强,能自觉维护领导威信和班子团结;严于律己,自觉维护好党员干部形象。张茨蓉同志政治上成熟可靠,立场坚定,思维敏捷,考虑问题周全,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能力较强;为人正派,自我要求严格。冯平方同志基层工作经验丰富,思路清晰,视野开阔;工作作风扎实,敢于担当,工作热情高,想干事、能干事;性格直爽,待人诚恳,为人和善,处事低调。刘平同志政治素质较好,大局意识较强;做事雷厉风行、敢于动真碰硬,富有开拓精神;工作作风扎实,敬业精神较强。汪教明同志政治素质较好,讲大局、讲原则;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处理问题迅速果断;工作兢兢业业,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强;团结同志,为人低调,有亲和力。雷献威同志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较高;政策理论水平较高,文字表达能力较强;工作讲原则,处事公道;工作作风扎实,能吃苦,经常带头加班加点工作,任劳任怨。按照相关规定,张茨蓉、冯平方、刘平、汪教明、雷献威同志参加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为:张茨蓉91分、冯平方90分、刘平91分、汪教明91分、雷献威93分;因范伟才、曹玉来、舒朝晖、陈佑先同志本届已参加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本次任职不再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以上拟任免职人员的提名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对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贺木森同志免职的议案》的审查
根据咸组干〔2016〕140号文件的通知,贺木森同志已到退休年龄,市委同意贺木森同志退休。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罗堂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免去贺木森同志的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审查认为,对贺木森同志免职的提请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对以上人事任免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以上拟任免职人员的提名均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议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决定。
以上报告连同议案,请予审议。
李 建 明 同 志
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的讲话
2016年10月20日
各位委员、同志们:
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
本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大家认为,自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市政府以“建成全国先进、全省一流的法治政府”为目标,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规范政府行为、加快职能转变,提升了依法行政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但同时也存在少数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深化改革、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强调,党的十八大将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作为2020年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用我市建成全国先进、全省一流的法治政府的目标来衡量,时间已非常紧迫;按照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的要求来对照,任务还十分繁重。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紧制定、出台《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要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民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带头坚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要自觉构建政府内部权力制约机制,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建立健全纠错问责的方式和程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约束行政自由裁量权,规范裁量标准和操作流程,防止选择性执法、随意执法等行为发生。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为加强对公正司法的监督,推进依法治市,本次会议分别听取和审议了市法院、市检察院关于推进公正司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后认为,近年来,市法院和市检察院在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也存在司法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推进,干部思想政治工作需进一步加强等问题,下一步,法、检两院一是要大力加强司法队伍的素质能力建设。要坚定法治信仰,提高司法能力,改进司法作风,树立群众观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二是要积极推进司法改革。要着力推进司法公开,推进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入推进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对公正司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要完善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制度机制,建立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三是要加强和完善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要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制约和配合,在党委的领导下,各司法机关贯彻落实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共同履行法律职责,共同守住法律底线,共同防范冤假错案。要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主动回应群众期待,主动公开事实真相,及时消除公众误解,弘扬司法正能量。四是要坚持廉洁司法。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司法领域腐败问题,切实提高干警拒腐防变的能力。要坚决纠正司法活动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司法公正。
本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斧头湖、西凉湖保护情况的视察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后认为,面对“两湖”满目疮痍的现状,视察组进行了细致的原因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措施。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视察报告转交市政府。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报告中提出的建议,认真进行研究处理。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开展综合有效的治理,把任务分解到单位、部门、乡镇,落实到人头上,确保湖泊治理不留死角。要树立合力意识,建立整体协调、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职,自觉行动,确保围网围栏养殖的拆除工作全面推进。要树立保护意识,始终把湖泊、水库“碧水长流”放在首位,统筹做好湖泊、水库依法保护工作,全面推进我市湖泊水生态文明建设。
本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并进行满意度测评了市政府关于对《关于检查〈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检查〈职业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的建议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这是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跟踪监督的有效形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报告中提出的下一步工作安排,切实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市得到正确贯彻实施。
本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并批准了市政府关于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要完成调整后的年度预算目标,市政府除了要继续依法做好财税征管工作,力争收入超额完成外,还要深化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依法理财,保障经济社会事业顺利发展。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预算调整方案报告的审议意见,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后转交市政府认真研究处理。
本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提请将咸宁市城郊农村路网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议案》、《关于提请将给予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潜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建设及森林旅游开发项目的财政补贴列入财政预算的议案》、《关于提请将咸宁市大畈村等七个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议案》的说明,审议了这三个议案,并依法作出了批准的决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决议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层层强化责任,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要牢固树立效率意识,注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资金收益最大化;要牢固树立信用意识,遵守契约规则,认真履行还款承诺;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确保债务零风险,财政零负担。要按年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及债务偿还情况。
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这两个条例从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到审议、表决,历时大半年时间。这是我市第一次制定法规,也是具有地方特色,符合咸宁实际的法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及时将表决通过后的条例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将批准后的法规予以公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制定法规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保证制定出来的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更是难上加难。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要紧密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担负起学习、宣传、贯彻这两部法规的责任。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作为实施这两部法规的重要主体,必须担负法规实施的法定职责,加强学习宣传工作,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地热资源保护和古民居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并及时向常委会报告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人大常委会要将这两部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列入工作日程,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严格落实和执行;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或执法调研,并适时组织跟踪检查,提高监督实效。
本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市人大常委会能力建设的意见》,这是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提升党组织领导力的决定》精神和落实今年9月市委常委会“要切实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要求的具体举措。常委会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意见》要求,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各项职责,把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建设成有为、有位、有威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出席人员名单
出席:
李建明 胡毓军 李逸章 彭方全 程学娟(女)
刘复兴 肖 彬 冯 春 王义松 毛秀君(女)
田运雄 关 苏 刘 超(女) 杨 飏(女) 杨修伟
李春明 陈海莲(女) 余大仑 沈其文 范伟才
罗建明 郑 勇 赵立龙 胡建平 秦爱民
曹学勤 黄光明 程功武 游爱民 彭育园
葛海一 漆胜保 熊承鹄
请假:
王文建 王胜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