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 第4号(总号:091)
目 录
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议程…………………………………4
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
安全法〉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5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周明生6
关于咸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订情况的报告 ………………宋文虎14
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201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21
关于201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万春桥22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10年市本级预算
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 ………………………………………………………………梁东安25
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27
关于市本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万春桥29
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
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35
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鲁尔英37
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43
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
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48
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的结果……………………53
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法院关于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
活动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54
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法院关于开展集中清理执行
积案活动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的结果……………60
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三届人大代表
变动情况和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钟劲松61
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咸宁市
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62
关于提请决定召开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会议的议案 ………………主任会议63
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高新华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64
高新华辞呈………………………………………………………………………………………64
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吴金池、苏惠林、
李涵德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65
吴金池辞呈………………………………………………………………………………………66
苏惠林辞呈………………………………………………………………………………………66
李涵德辞呈………………………………………………………………………………………67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68
供职发言 ………………………………………………………………………………王济民69
供职发言 ………………………………………………………………………………漆 炜71
余泗林同志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的讲话……………………………………72
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出席、请假人员名单………………76
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议程
2010年6月29日至30日
一、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咸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订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市本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1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和民主测评市政府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检查〈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
七、审议和民主测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法院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
八、审议市三届人大代表变动情况和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九、审议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有关事项;
十、审议人事任免议案;
十一、其他。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对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
安全法〉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
审 议 意 见
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周明生所作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报告》客观地总结了近几年我市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其实施办法所做的各项工作和取得的成绩,中肯地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明确地提出了五条建议,会议同意这个报告。为了进一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如下审议意见:
一、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市委的相关会议精神和《报告》中所提出的五项建议,采取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改进,尤其是要进一步健全并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与落实。
二、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着力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其实施办法在市区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各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及其相关工作的抽检、检查、考核和督办力度,确保各项工作平衡推进。
三、市人大相关委员会应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对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一步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情况、落实本审议意见的跟踪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
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0年6月29日在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周明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度工作要点和主任会议的决定, 2010年3至5月,市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全市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开展了执法检查。在市县两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自查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深入到市直有关部门和6个县(市、区),有选择地实地察看了农产品生产基地、农资销售点、超市、集贸市场、生猪屠宰厂、农产品质量检测站,查阅了相关资料,听取了市县两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贯彻实施《农产品安全法》及《实施办法》情况的汇报并进行了座谈。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产品安全法》及《实施办法》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农产品安全法》及《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市县两级领导高度重视,相关部门行动迅速,措施得力,在学习宣传、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以及农业标准化生产与“三品” 创建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切实开展学习宣传,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明显提高。《农产品安全法》及《实施办法》颁布施行后,市县两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学习宣传活动。市农业局先后召开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新闻发布会和全市贯彻落实《农产品安全法》及《实施办法》动员会、培训班;市林业局利用林业行业协会走村入户加强普法教育;市工商局通过工商系统多年以来开展的“农资打假保春耕保秋播”等行动,广泛宣传《农产品安全法》及《实施办法》,2009年共出动宣传车212台次,发送宣传资料50000余份,制作宣传展板310余块;市质监局积极开展“农资打假三下乡活动誓师大会”和“送标准下乡”等活动,并要求农资生产和销售单位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全市商务部门自2007年以来,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生猪屠宰条例》,并层层签订了责任状。尽管《农产品安全法》及《实施办法》颁布实施的时间不长,但通过全市各地各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标语、培训班、送法律和标准下乡等多种形式进行学习、宣传,使我市全社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得到了普遍提高,为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打下了较好基础。
2、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监管与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一是市政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日程。近几年,就农业标准化生产、特色农产品发展等相关工作,市政府都出台了相关文件和意见,并成立了咸宁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和应急办。市农业局和供销社等部门分别成立了由相关领导任组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形成了管理明确,职责分明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各县(市、区)都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在今年全市农业生产和春耕备耕工作会和全市农村工作会上,市长任振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和发展规划又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针对农业部水产品检测中心抽查到我市流通市场水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市政府连夜召开紧急会议,采取六条措施加强监管,这一做法受到了省领导的肯定。
二是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市农业局制定了《农产品检测制度》、《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等一系列工作、管理与责任制度,为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也为各县(市、区)农业部门的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导、示范和推动作用;市工商局建立了“两账两票一卡一书一留样”制度和《农资市场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市质监局制订了《农资打假工作方案》;市供销社制定了《咸宁市供销社农产品安全应急预案》,等等。这些制度和方案的建立,为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三是切实加强队伍和硬件建设。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和农业等部门围绕《农产品安全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技术培训,保证了质量检测和技术服务的基本需要。目前,全市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和质量检测的技术人员634人。另外,各县(市、区)均依法成立了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并不同程度地建起了检测站,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产品质量检测和技术服务的需要。其中嘉鱼县已建成设备相对齐全先进的检测站,并配备了检测车,且各乡镇都配备了蔬菜“农残”速测仪;通城县农业部门尽管经济条件较弱,也千方百计建起了设备较为齐全先进的检测站;市政府的检测站也在酝酿筹建中。赤壁市率先为农产品检测站核定了9个事业编制,为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通城县还率先建起了一个现代化的三A级屠宰厂,为有效实施“放心肉”工程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3、狠抓农业投入品监管,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关。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管和指导,严防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种子、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添加剂等进入市场、流入田间地头,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关。近年来,市政府成立了由农业、工商、质检、商务、公安等九部门联合组成的市“整规办”,组织开展了多次农业投入品的专项整治行动。据统计,仅2009年全市就出动执法人员2397人次,检查农资经营主体1820户,检查种子品种32个,抽检肥料、农药、农膜310批次,检查农资广告1625处,检查农资包装标识2738件,立案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不合格农资214起,没收不合格肥料127吨,没收高毒高残留农药2690瓶,扣压未经审定的种子2100公斤,受理处理农民农资投诉187件,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29万余元,有力地打击了假冒伪劣农资,杜绝了国家明文禁用的农药、兽药、生产激素的销售和使用。近年来,全市未发生农业投入品滥用事件。同时,有关部门和机构积极推广优质高产农作物品种、高效低毒生物农药、病虫害综合防治和测土配方施肥、无公害标准化生产等技术,有效地加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源头管理。
4、着力加强农产品生产监管,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和“三品”创建,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关。
一是认真做好农产品生产监管的基础工作。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切实按照《农产品安全法》及《实施办法》的要求,一方面积极指导农业生产企业和种养大户建立生产台账,并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服务,努力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另一方面认真抓好农业生态保护,成功开展了全国污染源普查,共入户调查9534户,建立省级污染监测站3个,为下一步的污染源治理提供了依据。
二是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标准化是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途径。市政府十分重视该项工作,2007年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为全市农业化标准工作快速推进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和工作保障。在具体工作中,突出“公司+基地+农户+标准”的示范模式,加强农业、质监、林业、科技等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健康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市先后制定和批准发布实施的农业地方标准27个(其中省级地方标准7项),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项目42个(其中国家级11个、省级3个、市级28个),已通过验收的国家级项目6个(崇阳县雷竹、嘉鱼县蔬菜和杨树速生丰产林、咸安区桂花、赤壁市猕猴桃、通山县楠竹),在建的第六批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5个(咸宁市良种奶牛养殖、通城县金刚藤中药材种植、赤壁市湘莲种植、嘉鱼县美国斑点叉尾鮰养殖和通山县黄沙苦荞生产)。崇阳县石城农业部马铃薯高产创建示范区、通城锦山有机茶生产基地、通山县“湖北富士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金针菇生产等,已成为我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业发展的亮点。2009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在我市调研时,对我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三是大力推进农业“三品”的创建。农业“三品”既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标志,也是农业走规模化、高效化发展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市在全面加强农产品生产监管的同时,积极组织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业努力创建并申报“三品”品牌。到目前为止,全市正在使用的“三品”品牌共248个(其中有机食品13个、绿色食品60个、无公害农产品175个)。其中赤壁市赵李桥茶砖厂“川”字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嘉鱼县被农业部认定为全国无公害蔬菜生产示范基地,被湖北省确定为全省蔬菜产业化示范县;咸安区“汀泗川玉”牌有机茶被评为湖北十大有机名茶。2009年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鄂南农产品加工销售进程的行动计划》,该计划对全市农业“三品”创建、推动农产品做大做强提出了明确要求。2009年10月16日市政府成功举办了“咸宁市名特优农产品展销订货会”。目前,广大农业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意识明显增强,申报品牌积极性明显提高,出现了讲求质量、注重品牌的良好局面。
5、认真落实市场准入和可追溯制度,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流通关。一是依法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市场准入和可追溯制度。农业、工商、商务等部门积极指导、督促各超市和集贸市场上的农产品经营者、管理者和生猪屠宰企业,严格按要求做好农产品质量的自检,并做好农产品及生猪进货、检测检疫等情况的记录。二是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农业、工商、商务等部门,依法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各类超市、集贸市场以及生猪屠宰企业的自检工作、淋巴结等的无公害处理和生猪检疫工作,相关内容的公示情况,各类台账、记录的记载情况等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和制度的落实。三是依法开展抽检。2009年共开展农产品抽检87次,检测样品共3630个,综合检出率为2.57%,同比下降了1.13个百分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农产品安全法》及《实施办法》颁布时间不长等原因,在法律、法规的贯彻施行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主要表现在:
1、学习宣传有待深入。检查发现,部分生产者、经营者和少数执法人员、工作人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模糊,甚至对《农产品安全法》及《实施办法》的内容和所赋予的职责缺乏了解和认识;消费者忽视质量安全、轻视质量维权的现象较为普遍。
2、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检查发现,相关部门在贯彻落实《农产品安全法》及《实施办法》的过程中配合不够,一定程度地影响了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成本;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个别地方生猪屠宰管理体制还没有按法律要求理顺等。
3、投入有待进一步加大。检查发现,市本级和部分县(市、区)检测设备还不能满足基本工作需要;市县两级普遍缺少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必要的日常检测和执法经费,影响了检测设备作用的发挥和日常监管、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4、日常监管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检查发现,市场准入、准出制度和可追溯制度落实不够到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原始记录不够规范、相关证明单据不够全面、市场的自检设备配备不到位或不能满足要求,自检工作和质量信息公示不到位等问题;有关部门对以上工作监管、指导的力度和对农产品质量的抽检力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5、农业标准化生产和“三品”创建工作有待进一步发展。检查发现,农业标准化生产和“三品”创建工作,凸现咸宁特色、规模生产与产业化经营、市场上的影响力等还不够,有的还停滞在“有展品无商品”的起步阶段。
三、几点建议
1、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安全法》及《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为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贯彻实施提供更好的思想保障和社会氛围。要更加充分地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标语、培训班、送法律下乡等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地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增强广大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健康意识、安全意识和品牌意识,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进一步健全监管服务体系,为《农产品安全法》及《实施办法》的进一步贯彻实施提供更好的组织和服务保障。一是要结合“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是要进一步完善以政府相关领导为组长的组织协调机构,落实好相应的人员和必要的经费,确保协调有力、配合有效。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和责任的有效落实,确保工作不留死角、不流于形式。四是要进一步注重队伍建设,并建立便民有效的服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进一步完善检测检疫和技术推广服务体系。五是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尤其是要进一步依法理顺生猪屠宰管理体制,确保依法管理。
3、进一步加大投入,为《农产品安全法》及《实施办法》的进一步贯彻实施提供更好的硬件保障。一是要进一步争取项目资金并投入必要的财政资金,完善检测手段;要多渠道筹集资金,进一步改善牲猪屠宰条件。要充分利用质监、农业、商务等部门的资源,加大资源和资金的整合力度,避免投入上的浪费。二是各级财政要依法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监管专项资金,确保日常检测和执法的需要。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正确有效的使用。
4、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和服务力度,为《农产品安全法》及《实施办法》的进一步贯彻实施提供更好的工作保障。一是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单位和环节的责任。二是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与配合,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提升监管效果、降低监管成本。三是要进一步依法加强台账、记录、标示牌、公示牌的建设,规范记录内容和时间,确保真实有效不重复。四是要依法切实加大以可追溯制和市场准入、准出制为核心的日常指导、服务、监管、抽检、巡检等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监测档案,确保制度的真正有效落实。五是建立切实有效的考核、通报等制度,推动工作的平衡开展和不断上水平。
5、进一步加大标准化生产和“三品”创建力度,为《农产品安全法》及《实施办法》的进一步贯彻实施提供更好的源头保障。一是要切实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加强基地建设和标准的制定与推广,大力推进规模化生产、经营与品牌创建,积极发展高效农业。二是要进一步加强技术服务与推广工作。三是要进一步加大龙头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服务力度,促其做大做强,进而带动我市农产品市场影响力和效益的有效提升。四是要进一步支持“三品”的申报,完善“三品”管理制度。
关于咸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十二五”规划制订情况的报告
––––2010年6月29日在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宋文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咸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订情况,请予审议。
今年是“十一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客观总结“十一五”时期发展成就、科学编制“十二五”规划对建设鄂南经济强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规划编制是全市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全省的统一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已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规划编制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下面就全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报告如下:
一、全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进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
即将到来的“十二五”时期,既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又是深化体制改革的攻坚时期,要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规划编制是基础,规划实施是关键。从2009年8月份开始,全市开始部署“十二五”规划相关工作。一是及时启动全市“十二五”规划前期研究。为贯彻落实国家及全省“十二五”规划前期研究工作会议精神,市政府于2009年9月3日召开会议,对我市“十二五”规划前期研究工作进行了部署。会上下发了市发改委提出的《咸宁市“十二五”规划前期研究工作方案》,对前期研究阶段要开展的各项工作做了详细安排,并就我市“十二五”时期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了18个研究课题,委托市直相关部门进行研究。二是成立了全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咸宁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胡立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张善猛秘书长、宋文虎主任任副组长,市直19个主要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规划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相继成立了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推动了规划编制工作顺利进行。三是召开了“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会议。5月13日,市政府召开“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会议,市发改委对“十二五”规划的“三大规划、三个阶段、五项要求”做了详细说明,下发了《咸宁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拟定了33个专项规划,分别由市直相关部门负责编制,为总体规划纲要的编制打下基础。市委副书记、市长任振鹤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对规划编制工作做了再动员、再部署。任市长指出,规划既是公共利益的守护者,又是科学发展的引导者,规划是对区域发展形势进行科学研判、正确定位的过程,是对地方资源禀赋进行合理开发、优化配置的过程。科学发展观是做好“十二五”规划最科学、最有效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任市长分析了我市的发展现状,强调咸宁经济目前处于工业主导、投资拉动、资源消耗、加速转换四种类型,编制“十二五”规划务必用规划的科学性来保障未来发展和资源配置的科学性。
(二)加强前期研究,夯实编制基础。
前期研究工作是决定“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的基础性工作。前期研究工作是否扎实,将直接影响到规划思路是否客观、全面地反映我市“十二五”时期的发展趋势、发展目标和发展路径,直接关系到“十二五”规划纲要是否具有科学性、实效性和权威性。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尚未结束,“十二五”时期将面临更为严峻复杂的宏观形势,如何在高度不稳定的外部环境下,理清发展思路,优化产业结构,认真谋划好“十二五”时期发展目标和路径,对规划编制工作是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是开展一系列大型调研活动。经过“十一五”前四年的发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呈现新农村建设加快推进,农业基础不断增强、支柱产业快速发展,新型工业化不断推进、旅游业突破性发展,现代服务业不断壮大、内需拉动作用显现,发展后劲不断增强、招商引资成效显著,改革开放不断深化、人民生活质量稳步提高,和谐咸宁不断推进的良好局面,但也存在产业结构不优、区域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围绕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这些重难点问题,市发改委组织专班赴各县市区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活动,寻求破解这些难题的办法,为提出我市“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奠定了基础。二是高质量完成省发改委布置的调研课题。按照省发改委的要求,2009年11月底,市发改委完成了《抢抓发展机遇 建设鄂南经济强市》调研课题,课题具体阐述了“十一五”以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取得的成绩,提出了“十二五”时期的发展战略,明确了发展重点,该课题在全省省直部门、省发改委业务处室、各市州研究课题评比中获得三等奖。
(三)加强规划衔接,共同协调推进。
规划衔接是保障各级各类规划相互协调、形成合力的关键,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我们坚持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总体规划,同级规划各有侧重又相互协调的原则。一是加强与“十一五”规划相衔接。“十一五”规划确定了16项经济指标,目前已有生产总值、人均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利用外资等10项指标提前一年或两年完成计划目标,其他指标预计今年可完成计划任务。因此,确定“十二五”规划目标要与“十一五”发展实际相衔接,具体指标要做相应调整。二是加强与建设鄂南经济强市目标相衔接。2008年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加快建设鄂南经济强市的若干决定》,明确了我市未来发展“五个一”目标,即到2015年,力争全市生产总值达到1000亿元,地方财政总收入达到100亿元,中心城区人口达到100万人,中心城区面积达到100平方公里,农村人均纯收入达到10000元以上。建设鄂南经济强市的时间期限与“十二五”规划一致,因此确定“十二五”发展目标要与建设鄂南经济强市目标相协调。三是积极与国家、省“十二五”规划对接。衡量规划工作好坏,关键看两条:一看规划是否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二看究竟有多少项目进入了国家、省规划。去年11月,通过向市直各部门征求意见,我们将清洁能源示范基地、低碳经济示范区,淦河、斧头湖、西凉湖流域综合治理、岳阳至九江铁路建设等作为重点内容请求列入国家“十二五”规划;今年5月,向各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征求意见,重点围绕新型工业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请求将我市一批重点项目列入全省“十二五”规划。另外,市委、市政府还多次向上级汇报我市情况,积极争取采纳吸收我市意见,为我市“十二五”时期的发展争取空间。
(四)加强沟通交流,集中民众意见。
规划编制过程也是一个统一思想、统一认识、集思广益的过程。编制规划不仅是政府行为,也是社会行为。实施规划不仅要靠政府组织协调,更要靠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只有让社会各界参与规划、认知规划,才能协调利益、统一思想、达成共识,才能把规划目标转化为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为提高“十二五”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度、认同度,一是举办征文活动。2009年11月,市发改委与咸宁日报社联合举办“我为‘十二五’规划进言献策”有奖征文活动,受到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广泛关注。截止今年3月31日,共收到各界论文20余篇,论文在教育、卫生、“两型”社会建设等方面提出了真知灼见。市发改委邀请市政策咨询委员会专家对论文进行了评审,评审结果和获奖论文在《咸宁日报》上相继刊登,作者获得了一定的物质奖励。获奖论文及省直部门对“十二五”期间重点问题研究的新对策、新理念已汇编成册,以帮助我们进一步开拓视野,理清思路,共绘发展蓝图。二是召开“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交流座谈会。6月18日,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了市直13个主要部门参加的规划基本思路交流座谈会,各部门介绍了专项规划编制进展情况和基本思路,并围绕“十二五”规划的现实基础和发展环境、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战略任务和重大举措等问题展开广泛讨论,就进一步搞好规划编制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
二、下阶段工作安排
“十二五”规划编制是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为确保年底前形成总体规划纲要,下阶段将竭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
基本思路是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的基础,要着力把握好“十二五”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创新规划理念,深化对市情的再认识,加强对 “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和约束性指标的研究,进一步提高基本思路的质量,尽快形成最终成果。要充分征求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的意见,计划7月份将征求意见稿发送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基本思路,为总体规划纲要编制奠定良好基础。
(二)按照时间节点推进规划编制工作。
6月底前,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形成“十二五”规划纲要基本框架;7月底前,市直各部门要形成专项规划草案;9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形成总体规划纲要草案;年底前要形成全市总体规划纲要,每一项工作都是最终形成规划纲要的一部分。我们一是要按照时间节点做好督办工作,及时掌握各县市区规划编制和市直各部门专项规划编制的进展情况;二是抓好组织协调,保质保量地完成总体规划纲要编制工作。
(三)加强规划工作的交流沟通,实现上下畅通、相互借鉴、共同提高。
一是加强专家对规划编制的指导作用,为进一步开阔视野、拓宽思路,确保规划纲要的高质量,在规划纲要编制期间,市政府将邀请有关专家对我市的规划编制工作进行指导,以使规划制定符合国家未来政策取向和战略要求,加强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二是召开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规划编制座谈会,通过相互交流沟通,使各类规划相互关联的发展目标、投资安排、政策措施、重大基础设施、特色产业布局、区域功能定位等方面进行衔接。三是到省内与我市经济发展类似的部分市进行考察调研,吸取他们发展的成熟经验,使我市规划制定更具实践性、操作性。
(四)加强重大项目策划,建立和完善“十二五”规划重大项目库。
重大项目是规划的重要载体,是实现规划目标的重要支撑。编制“十二五”规划,要高度重视项目库建设,加强重大项目包装、策划和向上衔接。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认真研究国家产业政策和资金投向,根据我市中长期发展需要,在新农村建设、城市化、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两型社会”建设等方面加强重大项目的谋划,侧重于战略性项目、公共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高标准建设好“十二五”重大项目库。加强与国家及省发改委的衔接汇报,力争更多项目纳入上级各类规划。
(五)加强规划宣传与舆论引导。
“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倍受全市人民关注。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建设鄂南经济强市的新要求,全面开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宣传工作。一是联合新闻媒体集中宣传“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所取得的成就,让民众更加了解“十一五”规划的具体实施情况;二是在市发改委网站上开辟专栏,向社会公众广泛征集规划的意见建议,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规划编制过程变为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和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的过程,为规划的实施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是事关全市长远发展的一件大事,“十二五”时期面对的复杂形势也对我们的编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将切实加强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不辱使命,精心绘制咸宁发展新蓝图,再创跨越发展新业绩!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201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2010年6月30日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万春桥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审查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201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同意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会议决定,批准201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关于201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2010年6月29日在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市财政局局长 万春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201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12号)、《财政部关于核准2010年湖北省地方政府债券安排使用方案的通知》(财预[2010]42号)要求,现将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后市级预算调整方案以及有关要求和内容报告如下:
一、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安排原则
一是严格配套范围,主要用于2009年第四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及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二是突出配套重点,重点用于以下5个方面:
1、保障性安居工程;
2、农村民生工程及农村基础设施;
3、重大基础设施;
4、卫生教育等社会事业建设;
5、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
二、全市地方政府债券分配情况
按照2009年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缺口及2010年中央投资项目的地方政府配套需求,经报省政府批准,核定转贷我市(含县、市、区)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额度39191万元。其中:市本级4471万元、咸安区2175万元、嘉鱼县10643万元、赤壁市6916万元、通城县3749万元、崇阳县6719万元、通山县4518万元。(详细见附表二、附表三)
三、市本级预算调整情况 (详细见附表一)
(一)市本级收入预算调整情况
市本级财政总收入(不含基金收入)由171957万元调整为178603万元,调增6646万元。其中:债务收入调增6646万元。
(二)市本级支出预算调整情况
市本级财政总支出(不含基金支出)由171957万元调整为178603万元,调增6646万元。其中:
1、市本级地方一般预算支出由163679万元调整为168150万元,调增4471万元。调增项目是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
2、转移性支出由8278万元调整为10453万元,调增2175万元。债券转贷支出调增2175万元(为转贷咸安区地方政府债券支出)。
按上述方案,2010年市级调整预算收支相抵,预算平衡。
四、地方政府债券项目管理要求
一是及时纳入政府预算。转贷给我市县的地方政府债券,严格按省里下达的项目及资金尽快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于7月1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二是严格政府债券使用。必须将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全额用于中央投资项目配套,不准用于地方自行安排的项目。
三是建立债券备案制度。市县每月10日前将落实的配套项目、金额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备案。
四是严格债券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人负责、设立地方政府债券专户管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管理和使用债券资金。加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监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切实加强和防范地方政府债券风险,制定偿债计划,建立本级政府还债准备金,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券收支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债务项目审批、备案、绩效考核和监督等制度。
五是明确配套责任主体。市县政府是中央扩需投资项目的配套责任主体,除按规定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外,还应积极筹措资金,做好地方政府配套工作。
以上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请予审议。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201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
——2010年6月29日在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 梁东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万春桥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财经委、预算工委在会前对201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进行了初审,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市政府提出的201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为:市本级财政总收入(不含基金收入)由171957万元调整为178603万元,增加6646万元。市本级财政总支出(不含基金支出)由171957万元调整为178603万元,调增6646万元,其中市本级地方一般预算支出由163679万元调整为168150万元,调增4471万元。市本级财政总收入和总支出相抵,预算平衡。
此次预算调整是根据财政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安排使用方案作出的,使用转贷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我市政府投资能力,及时落实中央保增长调结构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保持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市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符合政策要求和我市实际,预算调整方案合理、可行。财经委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市政府提交的201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批准市财政局局长万春桥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财政委建议:
1、要强化对债券资金分配使用的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央规定的使用范围分配使用债券资金,严格控制安排用于新上项目和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投资项目,不得安排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项目建设,集中财力办大事。要加强项目审查,提高项目的科学性、实效性,并及时将债券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2、要完善债券风险防范制度建设。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债务监控管理机制,控制债务规模;要建立完善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制度,实行专户储存、专户核算、专户管理;要制订偿债计划,明确还款渠道,落实偿债主体,强化偿债责任,确保偿债措施落到实处。
3、切实加强债券资金的监督检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全程跟踪监督,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本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使用
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财政局局长万春桥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市本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近几年来,市政府组织推进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措施是积极的,市财政局及其非税局认真贯彻执行非税收入有关政策规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市直各执收执罚单位和有关监督服务机构积极配合,自觉协助,共同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非税收入“征、管、用”工作、增加政府可支配财力、缓解财政收支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指出了当前工作中还存在非税收入的财政性观念不强、国有“三资”(资源、资产、资本)收入管理的基础工作薄弱、非税收入的规范性征管有待加强等问题。为此,会议就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加强政策宣传,增进非税收入规范管理的共识。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坚决支持市政府采取措施,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市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正确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要进一步加大非税收入现行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市直征收单位、社会各界全面了解非税收入的性质、范围和管理规定,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上来,切实提高各单位依法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自觉性。
二、突出征管重点,提高非税收入规范管理的实效。要开展国有“三资”收入专项清理,针对薄弱环节提出应对之策。要切实加强土地基金的征管,特别重视和完善我市土地市场管理。要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大力推进和完善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窗口建设,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实现行政事业性规费征管与投资环境改善共赢。
三、深化征管改革,完善非税收入规范管理的举措。要改革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应建立市直非税收入领导小组及专门班子,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推进非税收入征管的改革与完善,强化市财政局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主体地位。要完善和整合财政性资源,强化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资金管理、分配使用“三段式”,逐步在财政内部建立以非税局为主,预算、国库及其他业务科室全面配合的管理方式。要加强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地编制非税收入指导性计划。要研究制定非税收入支出计划,公正、公平地对待执收执罚单位。要加强非税收入预算执行工作,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对部门基本支出和非税收入专项支出资金要及时拨付到位,保证部门正常运转和重点工作开展。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进非税收入“征、管、用”依法合规。要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非税收入“征、管、用”情况,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关于市本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
使用情况的报告
––––2010年6月29日在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市财政局局长 万春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本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请予审议。
一、关于近几年非税收入基本情况
近年来,市本级非税收入增长速度较快,收入占比逐年上升,收入结构变化较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财政收支矛盾。
(一)征收情况
––––2007年,市本级实现全口径非税收入为121440万元,同比增长264.74%,主要是政府性基金94798万元(其中,土地出让金收入 94218万元),同比增长763.96%。
一般预算收入中的非税收入9548万元,占当年一般预算收入的37.1%。其中行政性事业收费4095万元,占42.89%,罚没收入3469万元,占36.33%。
––––2008年,市本级实现全口径非税收入为132237万元,同比增长8.89%。其中行政性事业收费22859万元,占17.29%,同比增长7.88%;政府性基金77403万元(其中,土地出让金收入 76671万元),同比下降18.35%;罚没收入29081万元,占21.99%,占比提高了将近20个百分点,同比增长738%。
一般预算收入中的非税收入完成12593万元,同比增长31.89%。占当年一般预算收入的33.94%。其中行政性事业收费4118万元,占32.7%;罚没收入5581万元,占44.32%。
––––2009年,市本级实现全口径非税收入为111323.46万元,同比减少15.82%。其中行政性事业收费19845.53万元,占17.5%,同比减少14.76%;政府性基金80272.17万元(其中,土地出让金收入79591万元),同比增加3.71%;罚没收入9732.22万元,占8.7%,同比减少66.53%(市公安系统实现外来案源收入61935万元,考虑这类收入属于一次性收入,事关财政收入的年度均衡和收入结构,实际入库8557万元,其他作调入资金分二年帐务处理。如果全额纳入非税收入计算,09年本级全口径非税收入将达164701.46万元,同比增长1.24倍)。
一般预算收入中的非税收入完成17551万元,同比增长39.38%。占当年一般预算收入的36%。其中行政性事业收费5985万元,占34.1%;罚没收入9732万元,占55.4%。
(二)主要特点
––––收入总量大。07-09年,市本级非税收入总量分别为121440万元、132237万元和111323万元,分别是当年市本级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4.72倍、3.56倍和2.28倍。
––––非税占比高。07-09年,纳入一般预算收入的非税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7.08% 、33.94% ,35.96%,分别高出全省平均水平10.58个百分点、9.54个百分点、11.57个百分点。
––––年度起伏大。政府性基金中占绝对主导地位的土地基金收入受市场影响较大,收入规模具有不确定性,土地收入受市场影响较大,年度间变化起伏大。06年土地收入10495万元,07年迅猛增加到94218万元,08年回落到77403万元,09年略升为79591万元;一般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中,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所占比重三年分别为79.22%、87.14%、89.49%,而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受政策、偶然因素的影响较大,存在较大的变数,如公安部门处理外来案件收入因素,09年罚没收入比07年增加2.79倍。
––––可用财力少。从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安排分析,07-09年非税收入直接安排到部门的成本费用类支出为8890万元、11040万元、16151万元,财政实际可支配财力650万元、850万元、1400万元。分别仅占实现收入的6.8 %、7.15%和7.98 %。
二、关于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按照中央、省里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更新管理思路,创新管理方法,强化管理措施,发挥管理职能,使非税收入管理不断走向规范。
(一)推行综合预算。一方面,加强收入计划管理。每年年初,财政部门按照上年度非税收入实际完成情况,结合当年国家收费政策变化、财政统计口径变化以及单位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当年非税收入计划,并按确定的计划数列入当年单位预算,按计划组织收入入库(户)。另一方面,加强预算编制管理。部门收入预算严格依照财政部《部门预算编制指南》的基本要求,如实上报,经部门预算操作程序,汇总形成当年的收入预算,列入财政收入总额,纳入年度预算收支平衡,收入超收全额上缴财政,实现合规性收入与支出脱钩。对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项目,根据部门职能、经费需求,结合近几年的收支水平加以核定,由财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具体情况决定采取直接征收或者委托征收。
(二)实行以票控收。首先,按照省财政部门制定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确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票据式样、种类、规格,统一印制。同时,由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票据发放、核销和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其次,要求执收、执罚单位按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票据。不出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第三,执收、执罚单位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票据,按财务隶属关系向财政部门申领。执收、执罚单位和委托代收机构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保证票据安全。禁止转让、出借、代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票据;禁止私印、伪造、买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不按规定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票据。
(三)规范账户管理。结合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以及“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办法,加强帐户管理,对市直执收部门和单位的帐户进行清理,撤销“收入过渡户”,重点清理单位“往来帐户”、清理“违规开设的帐户”,对未按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规定开设的“零余额帐户”要求限期执行,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系统。同时,联系金融部门协助清理帐户,对未经批准开设的银行帐户统一销户,重新申报。对违规开设帐户、坐支、乱收费等行为,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等相关部委的规定实行处罚,对乱收费及时清缴入库。个别执收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指定银行设立一个收入过渡户,用于收纳直接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该帐户为一般存款帐户,除上划资金外,只收不支。所有上解下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都通过财政结算或财政专户逐级办理,年终进行清算。
(四)强化支出管理。一方面,按非税收入的功能区别对待。非税收入的部门预算基本支出,按市直部门预算方案的标准安排;项目预算严格按“单位申报、财政审核、政府审定、人大审批”的程序办理;执收单位办案经费以及事业单位收费成本,以历史支出水平为依据核定;执收、执罚单位超收部分,按年度部门预算列入当年收入超收,不作对应返还,但作为解决单位困难的依据,在安排追加支出的问题上,报请市政府给予倾斜。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预算拨付。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执收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另一方面,对纳入预算和实行专户管理的区别对待。对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单位,结合部门需求,安排办案经费或收费成本,对公检法司等非税收入大户,加强了经费保障,并每年保持略有增长。对纳入专户管理的部门,实行单位报项目,财政审核,政府审批的办法,所收的收入基本上核拨到单位,支持事业发展。
(五)加强制度建设。2007年以来,市政府颁布了《咸宁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支管理办法》、《咸宁市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使非税收入管理有了制度依托,逐步构建了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体系。特别是今年,市财政局开展了“两项建设”活动(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对非税收入管理和收付流程进行了优化,对非税收入从缴款到拨付的全流程进行了改进。
三、关于完善非税管理的措施
非税收入相对于税收收入而言,在征收和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认识有误区。一些部门和单位存在非税收入“部门所有”的传统观念,对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理解不透,领会不深,存在误区和抵触情绪。二是收入不稳定。非税收入相对集中于公安、国土、建设、教育等少数部门,政府调控的余地较小,部门利益有固化的趋势,且非正常增收过快过大,加大了预算管理的难度。如公安和国土部门受非正常因素影响,使得本级非税收入规模急剧膨胀。三是支出难控制。虽然实现了收支两条线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没有摆脱“谁收谁支,多收多支”的现象。四是管理有盲区。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包括各种楼堂馆所)出租、出让、经营收入,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特别是户外广告收入、公交线路使用收入等,有大部分游离于财政管理之外。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将采取如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一)澄清认识误区。非税收入和税收收入一样,在性质上同属财政资金,在权属上同属政府收入,只是执收主体不同而已。要逐步淡化传统意义上的预算外资金概念,强化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属政府,管理权属财政”观念,明确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重要组成部分,把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与加强税收征管置于同等重要地位。
(二)增强法纪意识。按照《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和《咸宁市市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在收入上,要应收尽收,不能随意减免;在支出上,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部门预算的规定,公平、公正分配资金;在使用上,要执行法定的标准、范围和用途,严禁私设“小金库”;在管理上,进一步整合非税征管职能,明确征管主体,统一征管政策,公开征缴及减免缓程序,规范征管执收行为;同时建立定期将非税收入征、管、用情况向人大报告的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审计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开展专项清理。建议人大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非税收入清理专班,集中时间开展非税收入专项清理,摸清家底,发现非税收入征管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督查。通过清理检查,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征管的管理办法,不断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程序。
(四)借鉴外地经验。进一步健全非税局机构设置,完善非税收入征管职能;加强部门和财政内部协作,形成征管合力;建立非税收入征管绩效考评机制,合理核定征收成本;建立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网络系统,打造征管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征管效率;建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核算制度以及征管激励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市非税收入征管工作。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的
审 议 意 见
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鲁尔英所作的《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2008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依法履行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会议同意这个报告。同时,会议针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工作力度。一是要多措并举抓案源;二是要突出重点抓抗诉,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弱势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三是要运用检察建议抓监督,努力促进民事行政审判工作质量的提高。
二、进一步强化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效果。一是要进一步提高抗诉书、提请抗诉报告书、再审检察建议等法律文书的说理水平,加强对抗诉案件和再审检察建议的跟踪监督,提高再审改判率。二是要坚持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再审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重点研究和解决改判率不高的问题。三是要加大对执行监督的力度,改变工作方法,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实效。
三、进一步创新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工作机制。要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调查机制,积极探索在民行检察工作中落实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有效办法,创新办案模式,整合办案力量,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要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相关配套制度的研究,促进与人民法院的监督制约与协调配合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建立健全工作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等机制,增强监督的主动性,保证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四、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建设。全市两级检察院要充分认识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研究解决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所面临的人员少等突出问题,加强民行检察队伍建设,提高自身素质,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着力夯实检察事业发展基础。
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0年6月29日在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鲁尔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报告2008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2008年以来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民事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促进公正司法。2008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依法全面履行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充分发挥抗诉的监督效能。全市检察机关始终把抗诉工作作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中心任务,立足服务和保障民生,加大办案力度,重点加强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裁判不公案件的监督。为拓展抗诉案源,积极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检察职能,开展送法进乡镇、社区、企业活动,畅通群众申诉渠道。办案中,采取上下级联动办案制、抗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和集体讨论等制度,严把案件受理、立案、审查和处理环节的质量关,注重文书说理和办案规范化建设,增强抗诉的监督效果。如陈克豪等5人与湖北精亚麻纺厂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争议的焦点是第三人侵权且构成工伤是适用双重赔偿还是限额赔偿,经审查我们认为应当适用双重赔偿,法院适用限额赔偿属适用法律错误,通过抗诉,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全部改判,申诉人多获9万元的赔偿,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08年1月至2010年6月,全市检察机关共审查处理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62件,立案审查113件,审查后向法院提出抗诉20件,提请省检察院抗诉19件。共收到法院抗诉案件再审结果26件,其中,改判9件,调解3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5件,维持原判9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2件,法院采纳6件。
(二)认真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在依法抗诉纠正错误裁判的同时,从维护审判权威和化解社会矛盾出发,全面贯彻落实省检察院《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息诉工作意见》,耐心释法,细致疏导,区分情形,有针对性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申诉案件,做出不立案、不提请抗诉、不抗诉决定时,结合事实和双方争议的焦点,帮助申诉人分析判决的理由和依据的法律,引导其自觉接受正确裁判;对裁判确有错误或不当,但由于时过境迁,抗诉和再审会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主动寻求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多渠道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有效化解矛盾;对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且有和解基础的案件,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如张留平与吴中云债权纠纷案,经审查,我们认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申诉人的损失是因未及时向法院主张权利所致,于是在向当事人充分阐明不抗诉理由的同时,主动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及时与法院执行部门联系,使案件进入执行和解程序,得到了妥善处理。2008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共对74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当事人做通服判息诉工作,促进了社会和谐。
(三)积极探索民事行政检察的监督方式。为有效解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存在的监督范围狭窄、监督方式单一等问题,全市检察机关按照省检察院的部署,积极推行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调查机制,重点监督纠正违法调解、违法执行及非诉程序中的违法行为,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如在审理通城县中药材公司与通城县农业银行贷款纠纷申诉案时,发现通城县法院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涉嫌擅自截留执行款,遂组织力量开展监督调查,查明执行人员在该案执行中公款私存、截留、挪用执行款后,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相关责任人员均受到了相应的纪律处理。截止今年6月,全市共办理民事行政监督调查案件17件,向法院发出书面、口头检察建议17份,再审检察建议2份,法院均已采纳。同时,积极探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督促起诉工作,全力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赤壁市检察院在开展预防国有资产流失专项调查工作中,针对某房地产开发商拖欠国家巨额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依法向该市国土局发出“督促起诉决定书”,督促国土局追回国家土地出让金552万余元。
(四)注重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建设。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监督对象特殊、专业性强,工作难度较大,全市检察机关始终把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建设作为有效推进民事行政检察的基础性工作,不断强化措施,提高办案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在思想政治建设方面,利用经常性教育和主题实践活动,教育每一名检察人员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宗旨,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在素质能力建设方面,以“精品案件”评选等岗位“学、练、赛”活动为载体,以“素能建设年”活动为推动,采取办培训班、跟班培训、送出去学习深造等多种方式,促使民事行政检察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增长技能;在纪律作风建设方面,崇尚文化引导,加强执法督察,有效防止人情案、关系案和插手经济纠纷现象的发生。
(五)优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执法环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理念的更新,全市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逐步提高,领导不断加强,优化执法环境的力度加大。一是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及时向党委汇报上级检察院有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安排部署和要求,听取党委领导的指示。二是主动争取人大的监督。落实民事行政抗诉书、提请抗诉报告书报人大常委会备案制度,适时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指导监督工作。2009年12月,通山县检察院向该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今年3月,市检察院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专题召开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座谈会,为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营造了氛围。三是加强与法院的协调配合。先后联合印发了《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在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加强监督制约、协调配合的规定(试行)>的意见》、《嘉鱼县人民法院、嘉鱼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民事行政审判与检察工作协调机制的若干意见》、《赤壁市人民法院、赤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诉讼活动中的法律监督工作的试行办法》,就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调阅案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等问题达成了共识。四是建立检律联系机制。今年4月,市检察院邀请市司法局、市律协召开了“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加强民行法律监督”座谈会,并在市宁华律师事务所设立了民行检察工作联系点,进一步密切了与社会各界的工作联系。
二、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现状及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近年来,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顺利推进、平衡发展,但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案源呈下降趋势。2006年至2009年,全市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受理数年均下降11.8%,2008年仅76 件,同比下降达39.2%。究其原因,一方面,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强化,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质量不断提高,人民法院案件调解力度逐年加大,特别2007年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行政诉讼的费用降低,造成申诉案源减少;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宣传不到位,加之抗诉案件办理周期较长,造成当事人不知或不愿启动人民检察院抗诉程序,影响了抗诉工作的规模效应。
(二)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备。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检察监督的规定仅有七条,法律明确规定的监督手段较少,相关制度性文件规定的监督效力十分有限,不能适应实践中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的需要。如针对执行、调解等程序中出现的问题,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而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监管职责的问题等,由于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只能依据原则性规定进行探索,监督难以到位。
(三)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全市检察干警人才断层现象突出,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专家型人才少,办案力量不足,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的人员配备、整体素质与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不能完全适应。
(四)外部执法环境仍需进一步改善。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等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抗诉案件审判滞后的现象仍然存在,影响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
对于存在的问题,全市检察机关将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加强与审判机关等有关方面的沟通和协调,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三、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措施
(一)全力服务发展大局。把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重要内容,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广泛宣传、依靠群众,积极开展公益诉讼、督促起诉工作,加大调解息诉工作力度,进一步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服务咸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作用。
(二)用足用好抗诉权。有效利用各种途径,加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进一步畅通申诉渠道。保持与申诉需求相适应的抗诉规模,注重办理社会影响大、效果好、彰显法律监督职能和权威的抗诉案件,严格执行公开审查、申诉风险告知等制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深入开展监督调查。认真贯彻全省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工作现场会议精神,采取交办、转办、交叉办理、上下一体联动的办案方式,加强分类指导,推动工作整体发展。注重运用法律监督调查,发现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加大查处力度,促进廉洁公正执法。
(四)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强化从受理、立案、审查、讨论到结案每一环节的制度建设,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完善考评机制,保证抗诉等法律制度的纠错功能得以更好发挥;整合检察资源,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的优势和特点,形成监督合力;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为契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相关配套制度研究,促进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监督制约与协调配合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五)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建设。结合“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主题实践活动,加强教育培训,进一步抓好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力与纪律作风建设,调整充实民事行政检察队伍,使干警配备、人员素质与工作任务的发展变化相适应,确保法律监督权依法正确行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新时期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全市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此次人大常委会会议精神,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推进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新成效,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谐咸宁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关于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2010年6月
2010年5月19日至20日,市人大内司委部分委员对通山、咸安等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作法及成效
2008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依法全面履行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8年1月至2010年6月,全市检察机关共审查处理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62件,立案审查113件,审查后向法院提出抗诉20件,提请省检察院抗诉19件。共收到法院抗诉案件再审结果26件,其中,改判9件,调解3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5件,维持原判9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2件,法院采纳6件。
(一)坚持抗诉标准,注重监督质量和效果。
抗诉是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最主要的手段。近年来,全市检察院始终坚持把依法办理抗诉案件作为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工作的首要任务,对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积极受理,认真审查,对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坚决依法提出抗诉。办案过程中,坚持严把程序关、立案关、事实关、证据关,对当事人申诉理由是否合情、合理、合法作出充分判断,提高了提抗支持率、再审改判率。王贤斌与张仲俊建筑工程合伙结算纠纷案中,一审判决王贤斌支付张仲俊工程款10余万元,而该案合伙结算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且王贤斌在申诉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该工程款已结算完毕。在认真审查当事人申诉的基础上,咸安区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法院通过审理,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再审予以改判,驳回张仲俊的诉讼请求。
(二)全力做好服判息诉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维护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裁定,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全市检察院坚持从维护审判权威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全力做好服判息诉工作。2008年通山县检察院在审查受理的邓秀玲与县二建公司房屋买卖纠纷申诉案过程中,认为法院判决并无错误。为了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办案同志多次上门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消除双方怨气,并说服二建公司为邓秀玲修复房屋,促成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邓秀玲也放弃了越级上访的想法,经跟踪监督,双方均履行了协议。
(三)开展民行监督调查,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调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活动中,围绕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和抗诉的相关事实,以及审判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的调查活动。自省院《调查办法》实施以来,全市两级检察院积极开展此项工作。2009年,黄正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因审判人员的过失造成诉讼费用从160元变为3665元。咸安区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后,法院已采纳并改正错误。
(四)创新工作机制,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规定,全市检察院就此类案件如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2009年,通山县检察院民行科在与公诉科的联系中,发现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舒展与范玉杏集资诈骗、贷款诈骗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仅对刑事部分作了判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未作审理,为减少国家损失,通山县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督促县信用联社依法向人民法院重新提起民事诉讼,目前信用社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待法院判决。针对因办案周期长而影响案源的问题,咸安区检察院对抗诉工作实行流程管理,明确了案件受理办法、抗诉标准和审理期限等规定,做到了抗诉案件出席再审法庭到位、再审结果跟踪到位,保证了抗诉效果,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工作效率。目前,案件办理周期由过去的三个月缩短到一个半月,案件审结率达到100%。
二、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案源匮乏。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能未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了解,社会认同程度低;民事行政抗诉再审案件关口多、时间长、改判难,影响了当事人申请抗诉的积极性;法院调解案件增多,审判质量有所提高等等因素导致案源匮乏。
(二)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的专业化程度要求高,案件办理难度大,部分人员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需要,专家型的民事行政检察人才更是缺乏。
(三)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案件没有较大突破。虽然社会上对法官的枉法裁判有一些反映,但由于线索难发现,证据难掌握,至今没有在查办这方面案件方面取得较大突破。
(四)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够完备。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检察监督的规定仅有七条,由于法律规定的程序过于原则,对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实践中所涉及的许多程序性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不能适应实践中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的需要,具体操作难度较大,检察机关只能依据原则性规定进行探索,监督难以到位。
三、建议和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建设。全市两级检察院要充分认识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刑事与民事并重”的现代执法理念,努力推动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认真研究解决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所面临的人员少、经费紧张等突出问题,加强民行检察队伍建设,夯实我市检察事业发展基础。
(二)进一步加大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工作力度。一是多措并举抓案源。利用新闻媒体、散发宣传材料、开展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扩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影响;通过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建立民行案件申诉联系点,与政府法制办、信访部门建立案件协作移送制度,拓宽案源渠道。二是突出重点抓抗诉。充分运用抗诉手段,重点对严重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扶贫开发、劳动就业、征地折迁、医疗卫生和社会管理等领域显失公平裁判的民事行政案件依法监督,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弱势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三是运用建议抓监督。适度增加再审检察建议办案范围,对那些不宜运用抗诉方式监督的案件,如强行调解的案件、违法执行的案件、违法采取拘留、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案件,积极运用检察建议提出监督意见。
(三)进一步强化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效果。要认真对照法定的抗诉条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进一步提高抗诉书、提请抗诉报告书、再审检察建议等法律文书的说理水平,加强对抗诉案件和再审检察建议的跟踪监督,提高再审改判率。坚持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再审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重点研究和解决改判率不高的问题。加大对执行监督的力度,改变工作方法,拓宽监督渠道,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超范围执行、随意执行案外人财产,贪污、挪用执行款项,执行和解中的违法问题,违法、强制、虚假调解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作为监督调查的重点,强化监督实效。
(四)进一步创新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工作机制。要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调查机制。规范民行法律调查工作;积极探索在民行检察工作中落实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有效办法,创新办案模式,整合办案力量,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相关配套制度研究,促进与人民法院的监督制约与协调配合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建立健全工作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等机制,增强监督的主动性,保证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五)积极开展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要增强侦查意识,进一步拓展线索渠道,注重研究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与规律,加强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系,提高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能力与水平。
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
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
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
(2010年6月30日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市人民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
市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并提出了审议意见。根据审议意见,市政府责成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认真落实。现将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了《矿产资源法》的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矿产资源国有观念
建立常态的《矿产资源法》宣传工作制度是深入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的重要措施。一是以每年的4?22地球日、6?25土地日、12?4法制日为宣传契机,大力宣传《矿产资源法》,2010年4?22地球日,市国土资源局与咸宁学院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共同举办了宣传活动,取得了一定的宣传效果。二是组织《矿产资源法》学习培训班,仅2010年以来,全市共举办各类培训班10余次。三是借助新闻媒体宣传。市国土资源局充分利用在《咸宁日报》、咸宁电视台、咸宁广播电台开辟的“国土经纬”、“国土视窗”和“国土之声”栏目,定期或不定期地宣传《矿产资源法》。通过宣传,社会各界特别是全市矿山企业业主和国土、安监等部门的同志对《矿产资源法》基本条款、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政策精神都有清楚的了解和认识,为我市顺利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创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为实施生态咸宁战略夯实基础
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职能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坚决贯彻“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以环境影响评价为抓手,按照《意见》的要求,不断强化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努力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一是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建立先评价,后治理的原则,严把矿山项目环境准入关。矿业开发对生态环境影响必须进行科学评估后才能开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二是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在新建项目审批中要真正发挥环保一票否决和第一审批权的作用。三是加强监测、预测,建立群防系统,及时反馈信息,采取措施,加以防治。四是根据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由市政府印发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由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落实。五是根据湖北省政府298号令要求,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制度。截止目前为止,有196家矿山企业签订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状,约占全市现在矿山企业总数的70%。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从无序逐步纳入到政府有序管理,初步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监测网络。六是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与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积极争取省、部资金支持。目前,全市地质灾害防治治理的项目10个,投入资金1071万元,其中部、省级投资875万元,市、县级投资196万元。通过治理项目的实施,有效减少了地质灾害发生带来的经济损失,保护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了社会安定,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进一步发挥矿产资源规划的引导调控作用,确保矿产资源科学有序开发利用
目前,我市已编制完成了新一轮《咸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市县两级规划均通过了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专家审查,并以市政府名义已报省政府审批。在此基础上,市国土资源局先后组织编制了煤炭、地热等单矿种勘查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也编制了煤炭、地热、钒矿、水泥灰岩、锑矿等我市优势矿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实施,为我市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合理布局指明了方向,对促进我市矿业经济发展、矿产资源合理利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编制的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为我市打造中国温泉之都,发挥了调控引导作用。如针对前一段时间温泉地热开发过热现象,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依据规划果断决策,暂停利用地热水的招商引资项目的建设,为我市地热资源可持续利用、科学开发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进一步加强矿山卫生安全工作,提高矿山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
认真履行矿山安全和卫生监管职能,把促进矿山企业合法、安全地开采利用矿产资源作为矿产资源管理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一是通过对矿山实施安全准入制度,将采矿许可证作为申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促使矿山企业认真贯彻《矿产资源法》,依法办矿。二是通过部门联合执法,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执法检查,如安全监管部门通过严把复工审查关,促使矿山更加安全有效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三是通过开展矿山安全和卫生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有力促进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工作。
五、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是着力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下发以来,我市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在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我市地热、水泥灰岩、金矿、钒矿等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但由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工作量大,政策性强,难度大,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提出了“矿产资源开发布局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得到进一步提高,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生态环境进一步得到改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初步建立”的目标,编制了全市矿产资源开发进一步整合方案,今年4月18日获得了省政府的批准。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编制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市政府4月份批复了6个县、市、区的整合方案,现在各地各有关部门正在认真执行。通过进一步整合,我市矿山数将从2009年底的318家减少至291家。
二是着力招商引资,把规模化、集约化的矿业开发路子作为从根本上促进我市矿业勘查开发秩序长治久安的重要手段。2010年5月12日,为充分发挥我市矿产资源优势,我市与大冶有色金属公司签署了有色金属开发合作框架协议。按协议,大冶有色金属公司拟5年内在我市投资20亿元,用于矿业勘查开发,此举将进一步优化我市矿业布局,促进矿业聚集,使我市矿业走出一条科学开发、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之路,从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推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的进程,加快鄂南经济强市建设步伐。
三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在市政府印发的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了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信、公安、监察、财政、环保、商务、工商、安监、供电等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并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查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安监部门参与审查煤炭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并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供电部门要对关停的矿山及违法开采的矿山实施断电。财政部门要确保整合工作经费的落实和使用监督。通过部门联动,以确保进一步整合工作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
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
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
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
进行满意度测评的结果
2010年6月30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到会组成人员28人,测评结果如下:
满 意:25票
基本满意: 1票
不 满 意: 1票
未 按: 1票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办理情况的报告
(2010年6月30日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大常委会:
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我院院长侯旺发所作的《关于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了《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下称《审议意见》)。我院党组对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会进行传达贯彻。半年来,我市两级法院严格按照《审议意见》的要求,着力转变执行理念、完善内部管理、健全联动机制、扩大对外宣传,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了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现将《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着力转变执行工作理念,全方位多视角促执行
一是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的无缝衔接,强化立案、审判工作的前瞻性。改变过去那种立、审、执分离、互不相干、就执行抓执行的思维定势,强调三个环节的衔接与配合。为此,我院专门制定了《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立案、审判、执行相互协调相互衔接工作机制的规定》,要求在立案审查过程中,提前考虑案件裁判之后的可执行性,在债务纠纷案件中,对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财产迹象,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控制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缓解判决生效后的执行压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求当事人举证详细查明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为后续的执行工作打好基础,同时对需要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及时予以保全。在案件的判决文书中,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增强裁判内容的可执行性,并强化判后答疑,使双方当事人胜败皆服,息诉罢访,增强败诉方主动履行裁判的自觉性。据统计,今年1-4月份,我院采取诉前保全及诉讼保全措施的案件共5件,保全金额180余万元,有力促进了案件的审判与执行。通过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紧密衔接,既提升了立案、审判工作质量,又为执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缩短了执行期限,大大提高了执行标的到位率。
二是加大调解工作力度,从源头化解执行难题。通过立案、审理与执行过程中的调解工作,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冲突,力争使当事人在审理或执行中达成和解,自动履行。如李某申请执行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公司应付李某工程款9.8万元,判决生效后长达八年没有执行到位,李某为此四处上访。今年5月份,中院执行局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最终李某同意以4万元了结本案,其余部分自愿放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又如鄂南建筑公司申请执行咸宁市物资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标的为27.2万元,2005年判决后因为种种原因至今一直没有履行,现在本金与利息共计60余万元。为尽快执结该案,中院执行局和咸安区法院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现在鄂南建筑公司同意放弃利息,市物资学校也承诺努力筹措资金尽快偿还本金,该案有望近期执结。在加强立案、审理与执行调解的同时,我们积极拓宽调解渠道,开展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相互衔接的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员的优势,协助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工作,促进执行难案的化解。咸安区法院与咸安区司法局在温泉法庭开展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相衔接的试点工作,尝试从源头治理执行难案,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下一步将在全市推广。
二、着力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力促执行质量效率双提升
一是科学配置执行权限。我院严格按照最高法院要求,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由执行庭和执行裁决庭分别行使,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以及中止、终结执行等案件由执行裁决庭进行审查,使其既能彼此配合、分工协作,又能互相监督、相互制约,使执行权限的配置更加合理化,执行裁决案件的审理更加规范化,加快了案件的执行进度,确保了案件的执行质量。
二是严格案件流程管理。我院加强了执行局对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改变了原来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直接移送到执行局各庭室,各庭室办结后自行将案卷报送到档案室的做法。所有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立案交执行局,执行局登记后再将案件分配到各内设庭室。案件办结后,由承办人向执行局报告办理结果并移送案卷,执行局审查案卷后统一报档案室归档。通过执行案件的归口管理,执行局及时全面地掌握了各内设庭室收结案情况以及案件办理进度,并通过审查案卷发现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干警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落实,提高了执行案件的办理质量。
三是创新执行期限管理。中院执行局充分利用执行案件网络管理系统,全面掌握各个案件的执行进度及详细情况,既能对重点案件及时予以督办,又能对即将超过执行期限的案件实施分等级的预警。根据最高法院规定,普通民事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我们规定:在期限届满前20日未能执结的,启动黄色预警,由执行人员向执行局长说明未能执结的原因及下一步执行计划。在执行期限届满前10日案件仍未执结,启动红色预警,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执行人员应提出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报告,报经执行局长和分管院领导批准。如果执行人员在延长期限内仍未执结案件,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执行局长视情况可调整执行人员。通过加强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和执行期限预警两项措施,增强了执行干警的期限意识,提高了案件的执行效率,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尽早实现,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三、着力健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凝聚执行合力
在执行联动机制建设方面,我们报请市委政法委牵头成立了由市纪委、市综治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工商局、市银监局等17个部门参加的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对影响全市法院执行工作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以及全市有重大影响的、需要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形成执行合力的案件,由执行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并对重大事项进行督办。
在执行威慑机制建设方面,市中院充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开发的组织机构代码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过该系统核实其详细的组织机构代码,并将被执行人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等准确信息及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情况公布在最高法院的执行案件社会查询系统上,将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公之于众,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大震慑力。咸安区法院通过在《咸宁日报》、《南鄂晚报》等新闻媒体上不定期向社会曝光一批“赖账户”的方式,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迫使大部分长期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主动来法院履行义务,剩余少数人也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争取执行和解。
下一步,市中院将与市人民银行协商,建立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与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共享机制,将全市超出执行期限的被执行人案件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并作为商业银行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的重要依据,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法院执行难题的化解。同时,我们将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限制其新购车辆、房产的注册登记,现有车辆、房产的过户登记,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投资置业。
四、着力扩大对外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舆论具有两面性,利用得好,可以对被执行人形成巨大压力,反之,则会成为执行的阻力。《审议意见》下发以来,我们高度重视舆论宣传,正面引导,取得良好效果。如在执行交通银行武汉分行与武汉市服装进出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为集中腾退案外人武汉恒信公司占用的被执行人武汉市服装进出口公司所有的一栋位于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692号的15层大楼,我院邀请湖北经视、咸宁电视台、《南鄂晚报》等新闻媒体进行全程跟踪报道,给被执行人以强大的舆论压力,一向强硬的被执行人在强制搬迁过程中不敢有丝毫的非法抗拒行为,保障了整个大楼顺利腾退。通过武汉、咸宁两地多家新闻媒体的报道,充分宣传了我市执行干警的精神风貌与执法能力,树立了人民法院的权威与形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此外,我们通过《咸宁日报》的“平安咸宁”专栏积极加强执行宣传,通过专版报道《我市两级法院全力打好清理执行积案攻坚战》,以文字和图片相结合的形式有力宣传了全市两级法院的清积工作,展现了各法院清理积案的亮点和特色,展示了清积活动的显著成效,表明了两级法院推进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深入开展的力度和决心,为全市社会各界关心、理解和合力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创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同时,我院还积极参加咸宁人民广播电台的“行风热线”栏目,开办了多期民事执行工作专访,借此平台详细解答人民群众关于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各类疑问,宣传相关法律政策,对广大群众进行诉讼风险意识普及教育。节目播出后,社会反响较好,多数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难问题表示理解。
总之,在开展全国性的清理积案活动以来,党委高度重视、人大大力支持,执行环境大为改善,执行局面大为改观,大部分积案得以清结,新的机制得以建立,尤其是《审议意见》的下达,进一步促进了执行工作的深化。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大力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使执行难问题得到更切实的解决,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良的法律服务。
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
〈关于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的结果
2010年6月30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关于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到会组成人员28人,测评结果如下:
满 意:25票
基本满意: 3票
不 满 意: 0票
关于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变动
情况和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2010年6月29日在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钟劲松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51名,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时实有代表348名。自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咸宁军分区选举的刘进步、赤壁市选举的侯春调离本行政区,代表资格终止。通山县选举的范中干辞去市三届人大代表职务。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现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咸宁军分区补选了黄宏贵;咸安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补选了邹济舟;赤壁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补选了翟东明、张小牧;通山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补选了王济民、阮班武为市三届人大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黄宏贵、王济民、邹济舟、翟东明、张小牧、阮班武代表资格有效,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确认。
现在,市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51名。
特此报告。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召开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的决定
(2010年6月30日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0年7月28日在温泉召开。建议会议的议题为:选举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部分委员。
关于提请决定召开咸宁市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报经市委同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主任会议于2010年6月21日研究决定:2010年7月28日在温泉召开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建议会议议程为:选举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部分委员。现提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决定。
主 任 会 议
2010年6月21日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高新华同志辞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0年6月30日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高新华同志因工作需要调出咸宁市。根据高新华同志的辞职申请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高新华同志辞去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报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辞 呈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
由于工作调动,根据有关规定,我请求辞去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2010年6月25日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吴金池、苏惠林、李涵德三位同志
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0年6月30日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吴金池、苏惠林、李涵德三位同志因到退休年龄,根据吴金池、苏惠林、李涵德三位同志的辞职申请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吴金池、苏惠林、李涵德三位同志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分别辞去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村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辞 呈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委关于干部任职年限的规定,现申请辞去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
2010年6月17日
辞 呈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委关于干部任职年限的规定,现申请辞去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
2010年6月17日
辞 呈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委关于干部任职年限的规定,现申请辞去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委员职务。
2010年6月17日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 命 名 单
(2010年6月30日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王济民为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漆 炜为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供 职 发 言
王济民
(2010年6月29日)
按照法定程序,当我陈述完毕,这次会议上你们将进行神圣的投票。我期盼你们投下赞成票,从而赋予我以新的角色、新的站位、新的职责。在此,我想报告三个想法:
一是感谢信任。过去的5年里,我投身于信访事业,接待过咸宁上访群众,处理过咸宁群众来信,但没有机会为在座的各位直接服务。当今的信访工作在一些地方是天下第一难的事情,几年下来,我的体会是“一怕三不怕”:不怕来的人多、不怕问题复杂、不怕工作缺乏手段,就怕让群众伤心、失望。我从省直到地方工作,省委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安排,我理解,就是基于在社会转型时期从事信访工作,可以有力地增强群众观念,有效地提高群众工作水平,有机地整合处理复杂问题的各种能力。这是对信访事业的重视、对信访工作者的肯定。我相信这种重视和肯定同样也来自于你们。
二是牢记责任。信任意味责任。成行前,省委组织部的领导、还有很多省直单位的领导都说,咸宁政通人和,风景鄂南甚好。这些天,我领会了山水园林城市的真正含义,考察了开发区和农贸市场,参加了夜晚到潜山森林公园健身的人群,观摩了淦河河畔群众文化活动,我强烈地感受到了城市的朝气蓬勃、群众的安居乐业。这些都得益于在座诸君和全市方方面面的努力。咸宁,日益“实副其名”。如果有幸成为290万咸宁人民的一份子,加入到建设咸宁、发展咸宁、和谐咸宁的队伍中来,并成为市政府班子的一员,我会全力承担起分内的责任。从今天起,当咸宁人,学咸宁话,做咸宁事,努力在自己分管的领域,多做服务多出彩。
三是不负重任。为了胜任工作,我对自己提出四点要求:第一,学习尽心尽力。做学习型干部,向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各位班子成员学习、向身边的同志学习、向基层的实践学习,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尽快精一行。第二,工作尽职尽责。努力就是能力,态度就是高度。也许我的资历、阅历、能力与你们的要求相距甚远,但我相信笨鸟先飞、勤能补拙,有信心和分管战线的同志携手共进、做出成绩。第三,自觉维护团结。很多同志都讲到,咸宁的快速发展得益于干部队伍的团结、干群关系的和谐。我要象四大家班子的成员一样,讲大局、讲原则,珍惜团结、维护团结、增进团结。第四,主动接受监督。严格的监督是对干部最大的关爱。欢迎各界尤其是市县乡人大代表对我本人和分管领域的勤政廉政、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深入的监督。
我深知,比今天我所说的更为重要的是,一旦表决通过后我做什么、怎么做、做成什么,我将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并期待得到大家的支持与认可。
供 职 发 言
漆 炜
(2010年6月29日)
选派中央金融单位干部到湖北省各市州挂职,是省委在干部制度上的一项重大创新。一年来,挂职干部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为当地党委和政府出谋划策,把金融知识、管理经验与湖北实际结合起来,帮助市州党委和政府抓好金融管理和服务,降低金融风险,改善金融环境,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推动了工作创新。挂职干部充分发挥自身社会资源丰富的优势,当好桥梁纽带,在挂职地区与派出单位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在金融政策对接、金融产品销售、经济项目合作、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成果,得到了各级政府和金融单位的普遍认同。
作为第二批到湖北省挂职的干部,我非常感谢湖北省委的信任,感谢中信集团和中信银行的多年培养。从金融单位到地方政府,是一个巨大的转变,我深感责任重大。正如罗清泉书记所说,能到咸宁来挂职,“既是组织的委派,又是和咸宁人民的一种缘分。”目前咸宁正处于加速发展的关键时期,是一块正在大力开发的热土,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我要加强学习和调研,尽快熟悉地方情况,把咸宁当作第二故乡,把挂职工作看作第二课堂,做咸宁人,办咸宁事,发挥自身优势,进一步推进优化金融环境,推动金融创新;要利用双重身份,进一步加强与咸宁各金融部门的联系,架起合作的桥梁,为咸宁经济社会发展多作贡献。
余 泗 林 同 志
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的讲话
(2010年6月29日)
各位委员、同志们:
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本次会议的各项议程已进行完毕。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实施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这次执法检查比较深入、比较扎实,了解和掌握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实施办法》贯彻实施的主要情况和问题,对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提出了五点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充分肯定我市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实施办法》所取得成绩的同时,要求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执法检查中反映的问题和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切实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实施办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市人大有关委员会要加强跟踪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关于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实施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委室负责整理后以常委会文件形式转交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办理,望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办理交办的审议意见,并按照规定期限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
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订情况的报告。会议要求,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加强重大项目策划,搞好规划衔接,高起点高质量地搞好“十二五”规划,确保“十二五”规划科学、可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要结合工作情况,组织开展相关调研,为“十二五”规划的制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会议听取和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市本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近几年来,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出台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部署措施,落实责任,财政部门发挥主管职能作用,各执收部门和单位加强征管、积极执收,市本级非税收入“征、管、用”工作得到了较好规范和加强,为增加政府可支配财力、缓解财政收支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针对存在的非税收入财政性观念不强、规范性征管有待加强等问题,提出了建议。要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形成对非税收入规范管理的共识;要深化征管改革,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非税收入规范管理机制;要突出征管重点,进一步增强非税收入规范管理的效果。
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201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审查、批准了这个调整方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认为,此次预算调整是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进一步扩大政府投资能力,拉动内需,及时落实中央和省保增长、调结构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而进行的。方案安排的预算支出符合中央、省里要求,并符合我市实际,调整方案合理、可行。希望市政府在实施过程中,加强对债券资金使用的监管,切实提高使用效益;尽快制定政府债券偿还计划,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债券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相关委员会要通过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跟踪监督。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近几年以来,检察院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不断深化监督意识,积极创新监督机制,有效拓展监督方式,努力提升监督效果,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成效明显,为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建议,市检察院要进一步明确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责,加大监督力度;要进一步构建与法院、公安、纪委监察等部门的支持配合和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监督合力;要进一步围绕发展大局和民生问题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要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建设,夯实监督基础。
会议对市政府提交的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检查〈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处理情况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法院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两个书面报告进行了审议,并进行了满意度测评。从测评的结果来看,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两个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处理后取得的效果给予了充分肯定,也表明了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并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审议意见。希望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加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矿产资源法在我市得到全面贯彻实施,使矿产资源得到科学、有序、安全、高效开发利用;确保通过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后再无新的执行积案,坚决不打法律“白条”。
本次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召开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的决定,审议和通过了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有关事项。这次大会议程虽然单一,但内容很重要,要圆满完成选举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委员这项任务,决不能有半点马糊。为了开好本次大会,市委高度重视,专门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汇报,并提出了具体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市委的要求,已成立了大会秘书处,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筹备之中。现在,离大会开幕的有效工作时间不到一个月了,希望大会秘书处各组的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工作任务和要求,恪尽职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努力工作,以满腔的政治热情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做好有关筹备工作,为大会服好务,确保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本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出席、请假人员名单
出席:
余泗林 林永生 陈鸿驰 陈 瑜(女) 边一山
彭方全 马跃进 王义松 邓明辉 毕道丽(女)
刘炳文 刘秋芬(女) 苏惠林 李涵德 吴金池
罗建明 周明生 胡世宝 胡新华 赵立龙
钟劲松 饶明富 袁亚俊 殷德才 郭恒武
龚信升 梁东安 解新平
请假:
黄楚平 吴亚成 余华英(女) 陈 剑(女) 周和平
柯美耀 梁世友 董思宁 熊正团 黎柱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