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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公报
http://xnrd.xianning.gov.cn  上传时间: 12-07-10
 

  2009年10月   第7号(总号:086)

  目   录

  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议程…………………………………3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规定………………………………………………4

  关于《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规定(草案)》的说明 …………王义松11

  关于对《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14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罗建明16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9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24

  关于咸宁市2009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万春桥25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09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

  审查报告 ……………………………………………………………………………梁东安31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市人民政府

  将咸宁市东、南外环道路建设项目委托代建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的决议……………33

  关于提请将咸宁市东、南外环道路建设项目委托代建资金列入市级

  财政预算的议案………………………………………………………………………………34

  关于提请将咸宁市东、南外环道路建设项目委托代建资金列入市级财政

  预算议案的说明 ……………………………………………………………………陈跃明35

  关于对《全市法院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37

  关于全市法院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情况的报告 ……………………………侯旺发39

  关于全市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48

  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融入武汉城市圈和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综

  合配套改革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53

  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融入武汉城市圈和推进“两型”

  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

  满意度测评结果………………………………………………………………………………59

  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返乡农民工就业安置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处理情况的报告………………………………………………………………………………60

  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返乡农民工就业安置工作情况报告

  的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结果………………………………………65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66

  余泗林同志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的讲话……………………………………68

  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出席、请假人员名单………………71

  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议程

  2009年10月29日—30日

  一、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二、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规定(草案);

  三、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09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四、审议市政府关于将咸宁市东、南外环道路建设项目委托代建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的议案;

  五、审议并测评市政府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融入武汉城市圈和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并测评市政府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返乡农民工就业安置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七、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情况的报告;

  八、审议人事任免议案;

  九、其他。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法检查规定

  (2009年10月30日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规范执法检查工作,增强执法检查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检查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检查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督促其及时解决和纠正在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执法检查范围: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执法检查范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汇总整理,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要求的时间提出: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委整理提出;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常委会研究室整理提出,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配合;

  (四)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委会信访室整理提出;

  (六)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普遍关注的问题,由常委会研究室整理提出;

  (七)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由常委会研究室整理提出;

  (八)市人大常委会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和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以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由常委会研究室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第六条 每年年初,常委会研究室负责汇总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执法检查项目(含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执法检查项目)建议,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沟通协调后,提出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建议,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建议应当包括执法检查的项目、理由、重点、时间安排和具体组织实施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

  第七条 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在每年第一季度,经主任会议通过,由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也可在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中反映执法检查计划),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或者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可以适当调整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由常委会办公室及时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事机构。

  第九条 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常委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由组长1人、副组长、组员若干人组成。组长一般由常委会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相关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担任。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市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组可分为若干检查小组,由副组长担任检查小组召集人,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和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负责人根据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陪同检查。

  执法检查组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协助执法检查工作。

  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执法检查组成员。

  第十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制定执法检查的具体方案。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以及具体组织实施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等。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全面了解执法情况。

  执法检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个别走访、抽样调查、调阅卷宗资料和实地考察及其他必要的检查方式,加强信息收集和整理,全面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或者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

  执法检查组根据需要,可以采用暗访的形式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执法检查的工作程序,协助、配合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并主动做好自查自纠、边查边改工作。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的案件和收到的人民群众来信,执法检查组应当转交常委会信访室,由其统一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违法案件,主任会议可以听取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或者交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有关机关限期处理,有关机关应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主任会议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

  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市人大常委会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并责成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或相关部门依照法律程序处理。

  对在执法检查中涉及国家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情况和材料,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在执法检查结束后十五日内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

  (二)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对改进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建议;

  (四)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五)执法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审议后提请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副组长向全体会议报告,或经委托,由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活动的常委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报告,并在常委会会议上审议。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提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提出质询。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有关决定、决议。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全市人大上下配合的形式,开展执法检查。也可以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委托执法检查项目,应当事先与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协商确定。受委托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情况报告,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进行的执法检查,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后由常委会办公室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具体组织执法检查活动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及时整理,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审议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办理期限等。

  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于收到审议意见书后的三个月内,将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修改后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执法检查的市人大代表。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下列情况可以依法组织执法情况跟踪检查:

  (一)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整改工作措施不力,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数人不满意的;

  (二)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已经采取整改措施,但有必要对整改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的;

  (三)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情况需要进行跟踪检查的。

  跟踪检查,由执法检查组或者常委会委托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实施,并向常委会提出跟踪检查报告。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垂直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后,将执法检查报告连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通报被检查的垂直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同时,报上级人大常委会,由上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交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拒绝、干扰、阻碍执法检查或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对执法检查报告和有关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在限期内不予办理或不汇报的,以及对反映情况进行打击报复的,市人大常委会将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或建议主管机关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撤销、罢免职务。

  第二十二条 执法检查对象认为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失当的,可以提出报告,陈述理由,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市人大常委会接到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经审议认为确属失当的,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在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改变或撤销的决定之前,原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和决议、决定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及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由常委会代表人事工委通报市人大代表或通过《公报》向市人大代表通报,由常委会研究室通过《咸宁日报》或常委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制定具体的新闻报道计划,组织新闻媒体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新闻媒体应根据报道计划,对执法检查活动及时进行宣传和报道。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就执法检查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及处理结果可以公之于众。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法检查规定(草案)》的说明

  ––––2009年10月29日在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王义松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规定(草案)》(以下简称《执法检查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订《执法检查规定》的必要性

  为了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规范执法检查工作,增强执法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执法检查质量,增强检查监督实效,市人大常委会依据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专门制定《执法检查规定》对执法检查工作加以规范,使执法检查工作的主体更加明确、范围更加具体、程序更加规范。因此,制定《执法检查规定》是很有必要的。

  二、《执法检查规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为了做好《执法检查规定》(草案)的起草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工作要点安排,主任会议责成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负责起草工作。于是,我们从今年9月份开始,就着手搜集有关资料,并到部分县(市、区)人大进行调研,同时参照外地人大的经验和做法,为常委会代拟了《执法检查规定》(草案)初稿。初稿形成后,先征求常委会领导、各专(工)委室意见,提交常委会第18次主任会议进行了初审,然后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一府两院”办公室、县(市、区)人大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室根据征求反馈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修改。10月23日又将修改稿提交常委会第19次主任会议进行了再审,最后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稿。

  三、《执法检查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该规定共有25条。根据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要求,草案对执法检查的范围、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执法检查的对象、执法检查的范围、执法检查议题建议的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审定、执法检查组的组成、执法检查方案的制定、检查方式方法、执法检查工作的协助与沟通、执法检查报告的提交及审议、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审议意见处理情况反馈以及执法检查活动宣传报道等方面。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执法检查的主体。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这方面在本规定草案的第二条和第九条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关于执法检查议题的来源和渠道。草案对检查的议题来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检查监督议题。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了执法检查议题的八个渠道来源,以确保选准和选好议题,增强检查工作的主动性和计划性。

  (三)关于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为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草案除明确检查组要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查询、抽样调查、调阅卷宗资料和实地考察等检查方式外,还规定了执法检查组可以采取暗访的方式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或者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同时,还对全市人大上下配合开展执法检查、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进行检查作出了规定。

  (四)关于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依据上位法精神,草案规定: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但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的案件,通过人大信访渠道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对发现的典型违法案件,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责成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或相关部门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同时,还对群众来信和涉密事项的处理作了原则规定。

  (五)关于跟踪监督。草案规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同时,针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整改工作措施不力、整改目标未实现以及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可以组织跟踪检查。

  (六)关于对垂直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垂直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执法检查报告连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通报被检查的垂直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同时报上级人大常委会转交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七)关于责任的追究。草案第二十一条作出了“对拒绝、干扰、阻碍执法检查或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对执法检查报告和有关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在限期内不予办理或不汇报的,以及对反映情况进行打击报复的,市人大常委会将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或建议主管机关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撤销、罢免职务。”的规定。

  此外,草案还对执法检查计划、执法检查结果的公布以及执法检查工作的宣传报道等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这里不一一列举。

  以上说明及《执法检查规定》(草案),请予审议。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对《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的

  报告》的审议意见

  (2009年11月18日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的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能,广泛开展了《矿产资源法》宣传教育活动,严格报批手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了非法开采、非法转让等违法案件,有效地打击了乱采滥挖行为,维护了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保护了生态环境,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同时,会议指出,全市矿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一是《矿产资源法》宣传的深度不够,矿产资源国有观念不够强;二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不高,深度开发不够,产业链不长;三是乱采滥挖等违法开采现象还没有完全杜绝,对砖瓦粘土和建筑石料等矿种的管理相对较弱。为此,会议特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法》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矿产资源国有观念。各地应把《矿产资源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与“五?五”普法结合起来,改进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多角度、多层次和多形式的宣传报道,提高群众对《矿产资源法》的知晓度,让《矿产资源法》更加深入人心,努力为全市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序开发营造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能力,为实施生态咸宁战略夯实基础。要继续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方针,贯彻“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收费、矿山建设与矿山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施工与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严格限制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要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制度,科学制定《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健全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保障矿山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矿产业布局调整,确保矿产资源科学、有序开发利用。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咸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切实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企业产品和矿山企业技术结构的调整力度,着力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占我市GDP的比重。要认真贯彻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方针,严格矿产开发审批手续,把好准入关,从源头控制乱采滥挖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矿山卫生安全工作,提高矿山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各地要建立矿山卫生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健全卫生安全防控体系,切实加强对矿山卫生生产的督察和巡查工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在发展矿业时,既要关注矿山企业生产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又要关注矿山周边群众的生存空间环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矿山及周边的卫生与安全。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矿山管理责任。各地各级要加强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要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相互沟通信息,加强监管,防止监管缺位。要加强专业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加大矿山监测设备的投入。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09年10月29日在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城环委委员  罗建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加强我市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服务建设鄂南经济强市,我们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开展《矿产资源法》执法检查的工作部署,九月份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开展自查,10月13日至15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鸿驰带领执法检查组,在市政府相关部门的配合下,重点到嘉鱼、通山两县就《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组通过实地查看、走访座谈、听取汇报相结合的形式,了解和掌握了全市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的基本情况。总体来看,近几年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矿产资源法》实施,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行法律责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大力宣传《矿产资源法》为突破口,以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为准绳,以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为着力点,以推进矿产资源科学开发可持续利用为出发点,以矿山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监管为重点,较好地落实了《矿产资源法》,促进了全市矿业科学、有序、安全、可持续发展,有的地方矿业已经成为支柱产业,有的地方矿业延伸产业已经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现将这次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主要工作情况

  (一)着力宣传,让管矿、办矿者知法、懂法、守法。

  一是结合“五五”普法,国土资源和公安、安监、卫生、环保、卫生等执法部门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2007年以来,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不定期组织《矿产资源法》学习培训班,共举办涉矿各类培训班20余次,重点培训矿主。二是面向社会各个层面宣传。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以来全市共印发涉矿宣传材料5000余册,发放宣传单10000余份,出动宣传车230余次,悬挂宣传条幅100多幅,书写永久性标语300多条。三是借助新闻媒体宣传。市国土资源局在《咸宁日报》开辟了“国土经纬”、在咸宁电视台开辟了“国土视窗”、在咸宁广播电台开辟了“国土之声”栏目,定期不定期地宣传《矿产资源法》有关内容。四是以每年4?22世界地球日、6?5世界环境保护日、 6?25全国土地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为契机,大造宣传阵势,掀起学习宣传《矿产资源法》高潮。通过宣传,提高和加深了全市矿山业主以及广大干部群众对《矿产资源法》的了解和认识,为我市顺利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注重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利用。

  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市政府从2002年开始,历经三年,组织编制完成了《咸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5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批复实施。《咸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批准实施,结束了我市矿业权无序设置的管理状况。近年来,市政府结合实际,对《咸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进行了修编与调整。同时,组织编制了煤炭、地热等单矿种勘查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编制了煤炭、地热、钒矿、水泥灰岩、锑矿等我市优势矿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实施,为我市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合理布局指明了方向,对促进我市矿业经济发展、矿产资源合理利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严格审批,把好准入,从源头上控制乱采滥挖行为。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审批涉及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地各部门按照《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矿业权审批、安全生产许可、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坚持做到六不发证,即:不符合规划不发证、资料不全不发证、程序不当不发证、权限不合法不发证、产业政策不符不发证、纠纷不解决不发证,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做好解释工作。对没有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的,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发放采矿许可证。对无采矿许可证的,工商部门一律不注册登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一律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一律不审批火工产品。部门在涉矿审批过程中,通过联动,从源头上控制了乱采滥挖行为。

  (四)大力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维护正常的勘查开发秩序。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是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重要措施,事关《矿产资源法》能否顺利和有效地实施。过去一段时间,我市矿业开发受“有水快流、先搭车后买票,先开发后规范”思想的支配,无证开采,乱采滥挖,采富弃贫现象一定程度地存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市政府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狠抓治理,集中全力整顿和整合。2007年以来,全市共关闭矿山52家、下达限期整改和停采整顿通知书213份、追究刑事责任3人、拘留9人。矿产业由整顿前的534家减少到目前的318家。

  在整顿整合工作中,各地既深入持久反复抓,抓反复,又搞声势浩大的集中整治;既注意兼顾全面,又注重突出重点区域和矿种。几年来,通过整顿事故频发的赤壁市官塘驿和通山横石煤矿区,整顿纠纷不断的陆溪金矿区,整顿破坏浪费资源的通山县畅周大理石矿区,整顿污染严重的崇阳县沙坪镇钒矿区,整顿妨碍行洪的赤壁市陆水河沿线采砂区,整顿因路网建设而一哄而上的各地小采石厂,整顿破坏土地资源的砖瓦厂,整顿公路主干道沿线有碍景观的小矿山,各地依法办矿管矿意识增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五)狠抓矿山环境保护工作,为建设生态咸宁服务。

  矿山环境保护是资源保护的重要环节,但开发与保护的矛盾历来是个棘手的问题。正在开采的矿山企业为了眼前的利益不愿投资,而下马的矿山企业更是人去矿空。针对这种情况,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治理同步监管。一是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收费制度,严格执行矿山建设与矿山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施工与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严格限制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二是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制度。从2007年开始,启动了矿山地质环境备用金的收存工作。截止目前为止,全市有192家矿山企业签订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状,约占全市矿山企业总数的60%。三是根据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市政府制定了《地质灾害防治预案》,要求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认真做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由政府批转实行。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从无序逐步纳入到政府有序管理,建立和加强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监测网络。四是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与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积极争取省、部资金支持。目前,全市共投入地质灾害防治治理项目10个,投入资金1071万元,其中部、省级投资875万元,市、县级投资196万元。这些项目的实施,有效减少了地质灾害发生带来的经济损失,保护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了社会安定,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六)突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发展。

  矿产资源利用率的好坏事关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矿山企业的发展和效益。近几年来,我市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上下功夫,正确引导矿山企业上规模,充分发挥规模效益;支持矿山企业采用先进的采选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原嘉鱼县蛇屋山金矿与珠山金矿毗邻,经过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共同努力,促使整合组建蛇屋山黄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黄金产量由过去不足400公斤一跃达到1000余公斤,资源入选品位从1.3克/吨降至0.3克/吨,既充分利用和节约了资源,也延长了矿山服务年限,成为嘉鱼县第一利税大户。通山县大理石资源过去由于采用雷管、炸药爆破开采,成材率不到20%,资源浪费大,企业效益差,引进膨胀剂静态爆破法进行开采后,成材率达80%。同时,改变过去以出售原始荒料为主的作法,引进外资和技术,深度加工,充分显现了资源效益。我市矿业开发由粗放型经营不断向集约型、科技型、精深加工型转变,矿产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企业效益趋好,社会贡献增大。

  (七)强化管理,严格防范,确保矿山卫生与安全。

  我市安监、国土资源、公安、卫生等部门都能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在思想和行动上始终将矿山的卫生与安全问题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一是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安全防控体系。二是严格按照“五定”(定责任、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定效果)原则和“谁检查,谁签字,谁落实”的要求,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察、监察、巡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三是深入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提高矿山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非煤矿山按照“台阶式采、中深孔爆破、机械化产铲装、规范化管理”20字原则进行了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条件持续改善,办矿水平不断提高。煤矿主要是打好关闭和煤矿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对证照不全、年产量低于1万吨的煤矿,一律实行炸封,提高了抗风险能力。四是实行管片责任制,开展矿山企业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和矿山企业职业病项目申报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监护制度。全市矿山企业累计投资除尘设备约1200万元,及时更换矿山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降低了矿山企业职工有害毒物的吸入量,保护了劳动者的健康。各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防范到位,我市在矿山卫生与安全方面没有发生较大的问题。

  (八)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力度,实现矿业招商引资的突破,为建设鄂南经济强市服务。

  地质探矿工作是落实《矿产资源法》的基础,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先行工作。根据矿产资源分布特点,2007年以来,市国土资源局多方面筹措资金近1000万元,其中积极争取省级地质勘查基金600余万元,对温泉地热、通山硅石和崇阳钒矿等进行了勘查。通过对温泉地热进行详查,初步探明了温泉地热的分布及储量情况,为以地热资源开发为基础的旅游开发项目招商提供了大量详实的资料,为温泉旅游新城的建设打下了基础。同时,积极做好各类勘查项目的服务工作,全市现有勘查项目25个(含牌州湾油气勘查项目1个),主要勘查矿种涉及金、地热、钒、煤、高岭土、水泥用灰岩、锌、钨、铁、玻璃硅质原料矿、油气等11个矿种,勘查区总面积126.43平方公里,仅2008年度全市勘查投入共1402.63万元(不含牌州湾油气勘查资金1.7亿元)。

  随着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力度的加大,优势矿产资源的发掘引来了一大批大中型企业纷纷落户咸宁,如中旅集团、北京建龙集团、三江航天、碧桂园、华新水泥、葛州坝集团、武汉汉海矿业等国内知名企业都投资过亿元开发咸宁的地热、钒矿、水泥灰岩等矿产资源,已经建成投产的项目,经济效益初显,即将建成的项目必将成为建设鄂南经济强市的助推剂,矿业经济及其延伸产业已成为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近几年,我市矿产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还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矿产资源法》宣传的深度还不够,矿产资源国有观念还不强。有的干部和群众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概念不清,错误地认为矿产资源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是一致的,集体土地上的矿产资源归当地群众所有,可以通过承包土地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有的认为,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只要有矿产资源,就可以开采,忽视资源合理有效的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二是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开采现象还没有完全杜绝。有的企业无证采矿,有的流域盗采河砂,有的重开发、轻保护,生态环境有所破坏。

  三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不高,浪费资源的现象依然存在。现有采石场中,业主多为私营或个体经营,从业人员中基本上没有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仅凭经验作业。非煤矿山中,共生矿和伴生矿无法甄选,单一选矿,且科技含量和工艺水平较低,资源浪费现象普遍。

  四是部门联合监管工作不够协调,具有监管责任的国土、公安、安监、环保和工商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够,有时出现监管缺位现象。

  五是监测设备和专业监管人员不足,对隐蔽性违法行为不易打击,对矿山越界越层监管和矿山企业职业病防治不到位。

  为了落实好《矿产资源法》,建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上要按照“依法、有序、科学、环保、安全”的“十字”要求,做好“四个”结合:

  一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同两型社会建设有机结合。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矿业在建设鄂南经济强市中的地位和作用,把矿业摆在重要位置。各地在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要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注重节约资源,要采用科学的采选技术,提高资源的使用率,延长产业链,做大做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产业,使我市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向精深加工转型。

  二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同和谐社会建设有机结合。发展矿业要坚持把以人为本作为根本出发点,既要关注矿山企业生产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又要关注矿山周边群众的生存空间环境,采取强有力措施做好矿山安全和矿山职工以及矿区周围群众的劳动卫生防护工作。

  三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同环境保护有机结合。一方面要加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力度,对已探明但未开发的矿种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力争全面开发,对已开发的矿种,要在综合利用上做足文章,做好钒矿、金矿等矿的尾矿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占我市GDP的比重;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环境保护,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准入制度,重点控制不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防治污染,特别要注重生态修复。

  四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同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因开发资源的特殊性,矿山企业一般都建设在农村周边,在矿山企业得到发展的同时,应注重改变发展模式,制订好矿区发展规划,做好周边农村的统筹发展,真正做到富一矿山,建一新村。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 2009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2009年10月30日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万春桥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9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经过审议并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及其报告。

  关于2009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2009年10月29日在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市财政局局长  万春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报告2009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调整的建议方案,请予审议。

  一、本级财政预算调整的必要性

  今年以来,市政府及财税部门在市人大的支持及市直各单位的配合下,认真贯彻中央“三保”方针,紧紧围绕强市建设目标,加强和改进收入征管机制,注重优化支出结构与绩效,基本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刺激增长投入大幅增加,民生领域改革政策及时出台,重点事项支出得到保证,收支两方面进度大致同步,预算执行情况总体顺利。同时,由于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政策性、经济性和特殊性等因素的影响,年初财政预算收支计划实际执行情况有些新的变动。

  ——预期性因素:鉴于省政府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发展预期,于9月份提出调整追加各地收入目标,本级一般预算收入任务要作相应调整;鉴于城区土地市场回暖速度已经明显超预期,本级基金预算也要随之调整。

  ——改革性因素:今年出台和实施的改革政策,包括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石油价格改革,分别新增政策刚性支出397万元、660万元和64万元。

  ——调控性因素:今年为落实“三保”方针,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扩张性财政政策等经济调控措施。其中,招商引资和园区建设投入6600万元,刺激房地产复苏全额返还购房契税1100多万元,支持新农村建设520万元,县域经济发展上投入450万元,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增资参股497万元。

  ——一次性因素:今年市公安系统已实现非税收入32100万元,大大超出年初预计。同时考虑这类收入又属于一次性收入,事关财政收入的年度均衡,应作适当处理。

  ——结算性因素:上级的激励性转移支付和政策性转移支付,随着决算方案的下达,具体数额已经揭晓。全年的上级专项补助收入,也可按上年度总额确定。

  综合以上因素,根据《预算法》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办法》、《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有必要对2009年度市本级预算作出适当调整。

  二、本级一般预算调整方案

  (一)关于预算收入的调整

  1、一般预算收入:市本级一般预算收入年初预算为43783万元,比上年增长18%。根据前10个月的执行情况,预计今年市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同比增长22.5%。因此,建议将地方一般预算收入预算调整为45454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1671万元,比上年增加8355万元。其中:

  税收收入调增689万元。其中:增值税增加140万元,契税增加755万元,土地增值税减少39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少192万元。收入减少的两个税种是由于年初计划增幅较大,调减后与上年相比,仍达到50%-100%的高增幅。

  非税收入调增982万元。其中:罚没收入增加1338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增加234万元,其他收入减少590万元。

  2、转移性收入:由年初预算26512万元调整为81214万元,调增54702万元。其中变化较大的项目为:

  (1)省拨专项补助收入参照上年水平,增加18714万元。

  (2)激励性转移支付按上年省对我市工商四税增长结算数增加收入1339万元。

  (3)政策性转移支付较年初预算增加865万元。

  (4)调入资金增加32100万元。主要是将公安部分非税收入作“转移性收入” ——“调入资金”(科目)处理。

  (5)下级上解收入增加2176万元。

  3、债务收入1000万元:为中央实行拉动内需政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

  (二)关于预算支出的调整

  市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2009年市级地方财政总支出70295万元,调整后的支出预算为127668万元,增加57373万元。其中:一般预算支出由年初的64878万元,调整为118968万元,增加54090万元;转移性支出由年初的5417万元,调整为8700万元,增加3283万元。其中变化较大的项目为:

  1、一般预算支出:

  ⑴津补贴增支750万元;

  ⑵重大节会增支200万元;

  ⑶中小企业投融资担保公司增资入股497万元;

  ⑷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64万元;

  ⑸市直招商小分队增支80万元;

  ⑹H1N1(甲型流感)防控经费增支91万元;

  ⑺城建专项资金增加1050万元;

  ⑻公安非税收入列支增加32100万元;

  ⑼省拨专款比年初增加18714万元。

  2、转移性支出:

  ⑴补助下级支出比年初增加2689万元;

  ⑵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700万元。

  (三)关于调整后的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调整后的市级财政收入总计为127668万元,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45454万元,包括税收收入31225万元,非税收入14229万元;各类转移性收入81214万元,包括上级补助收入44679万元,体制补助收入1188万元,调整工资转移支付8382万元,结算和其他财力补助378万元,专项补助18714万元,下级上解收入4289万元,上年结余146万元,调入资金32100万元;债务收入1000万元。

  调整后的市级财政支出127668万元,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支出118968万元,转移性支出8700万元。

  调整后的市级财政收支相抵,年终预算收支平衡。

  三、市本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

  (一)关于基金收入的调整

  市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2009年市级基金收入70732万元,调整预算后的基金收入为80732万元,增加10000万元。主要是土地出让金增加收入10000万元。

  (二)关于基金支出的调整

  年初基金支出预算为70732万元,调整预算后的基金支出为93195万元,增加22463万元。增加支出的项目是:

  1、土地出让金基金支出年初预算70000万元,调整后预算为80000万元,增加10000万元。

  2、省拨各类专款12463万元,调整增加基金支出12463万元。其中:土地出让金专款1158万元,文化事业建设费15万元,交通运输专款10532万元,粮油物资储备专款10万元。

  (三)关于调整后的基金预算平衡情况

  基金总收入93195万元,包括本级收入80732万元,上级补助收入12463万元。

  基金总支出93195万元,包括本级预算支出80732万元,省拨专款支出12463万元。

  收支相抵,年终预算平衡。

  四、完成年度预算的措施和建议

  虽然前三季度的财税收入形势好于年初预期,好于全国、全省,但是由于增幅落差、收入结构、促进增长、改革政策等因素对财政收支的影响,不仅直接引发了预算调整的需要,而且大大加重了预算平衡的压力。可以说,今年是预算执行上任务和困难较为压头的一年,工作的难度客观上迫切要求我们加大工作的力度。

  (一)抓紧抓好税收征管。确保今年收入目标,既是经济任务,又是政治任务;既是保吃饭的现实要求,又是促发展的物质基础。一是搞好调整收入任务落实,省追加的收入任务要尽快分解明确到各征收部门和县(市、区),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搞好税源的监测控制,掌握征管动态,关注税源异动,跟踪重点项目,发掘新的税源,四季度开展一次全面的调查分析摸底。三是搞好收入入库调度,在主要时间节点组织国、地、财、库进行收支分析,确保收入按进度要求均衡入库。四是搞好税收挖潜堵漏,强化重点项目和区域的税收征管,加大历年欠税的稽查征缴力度。

  (二)清理规范非税收入。一是要澄清思想误区。部门预算在收支范围上是综合预算,在编制方法上是零基预算。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与税收收入没有性质的区别,都是政府收入,只是执收主体不同而已。二是组织专项清查。建议对非税收入,包括市直单位的国有资产“非转经”收入的专项执法检查尽快展开,以摸清非税收入的规模、结构和流向,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三是着力规范管理。健全完善非税收入征管机制和分配管理办法,以增强非税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完整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公平性。

  (三)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一是对民生和改革政策的刚性需求要全力保障,重点是落实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资金需要,落实市委、市政府既定的公积金和津补贴提标。二是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矛盾。在公共项目的具体安排上,切实注意轻重缓急,对于确需开支、又超越当前财政承受能力的,可跨年度安排。三是贯彻中央和省里控减行政性支出精神,按规定项目和控制比例落实到位,重点控制公款出国支出、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接待费用、机关能源消耗指标和压缩会议、文件、通信方面费用,以降低行政成本。

  (四)注重加强绩效管理。一是完善政府性投资管理机制,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促进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高效化。二是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努力实现政府采购的扩面增量,提高政府购买性支出绩效。三是进一步推进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透明度,实现各层面监督的良性互动。四是加强对有关刺激经济政策措施的监测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绩效,适时调整执行范围和标准。

  (五)继续硬化预算约束。一是严格按照人大批准后的预算调整方案组织预算执行。二是继续从紧控制预算追加,增强预算的约束刚性,按照省里要求,扭转“干一件事要一笔钱”的习惯。三是自觉接受人大、审计和社会监督,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确保年终预算平衡。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2009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

  ––––2009年10月29日在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  梁东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万春桥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9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市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对预算调整方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市政府提出的2009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为:

  1、一般预算收支调整。市本级一般预算收入由年初的43783万元调整为45454万元,增加1671万元;一般预算支出由年初的64878万元调整为118968万元,增加54090万元。

  调整后的市级财政总收入和市级财政总支出均为127668万元,收支相抵,达到当年平衡。

  2、基金收支(不含社保基金)调整。市级基金收入由年初的70732万元调整为80732万元,增加10000万元;基金支出由70732万元调整为93195万元,增加22463万元。

  调整后的基金总收入为93195万元,包括本级收入80732万元,上级补助收入12463万元;基金总支出93195万元,收支相抵,达到当年平衡。

  财经委认为,这次预算调整主要是由于省调整追加收入目标、土地市场回暖速度超预期、非税收入超出年初预计以及刺激经济增长措施、实施民生领域改革政策刚性支出增长较快等因素引起的。从预算调整的内容、项目和收支构成总体情况看,这次预算调整基本属于正常的预算变动范畴。其预算调整方案较为合理且具可行性。但要全面实现预算调整目标,需政府强化措施,相关部门加强配合,社会各方增强共识,上下一心克难奋进做好工作来完成。鉴于此次调整预算收入和支出幅度均超过年初人代会批准预算的3%,按照《预算法》和《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规定,预算调整方案应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为此,财经委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2009年市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及其报告。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市人民政府将咸宁市东、南外环道路建设项目

  委托代建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的决议

  (2009年10月30日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9年10月29日,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咸宁市东、南外环道路建设项目委托代建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的议案》,并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咸宁市东、南外环道路建设项目委托代建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议案的说明,会议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将咸宁市东、南外环道路建设项目委托代建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项目顺利建成。要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按期还本付息,确保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资金使用和贷款偿还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将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偿贷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咸宁市东、南外环道路

  建设项目委托代建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更好地融入武汉城市圈,加快鄂南经济强市建设步伐,市人民政府决定采用委托代建的投资模式建设咸宁市东、南外环道路,即由市城投公司负责投融资和建设管理,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28000万元,市人民政府从财政安排资本金12020万元,共投资40020万元建设咸宁市东、南外环道路。委托代建资金分年度从市财政安排,纳入同期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市城投公司,确保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能按期足额偿还;若项目建设超过批准总投资,由市财政另行安排资金解决。

  现提请将项目委托代建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请予审议。

  咸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将

  咸宁市东、南外环道路建设项目委托代建

  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议案的说明

  ––––2009年10月29日在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跃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向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提请“将咸宁市东、南外环道路建设项目委托代建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议案”的说明。

  为了进一步改善城市交通、提升城市功能、优化招商环境,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实施咸宁市东、南外环道路建设项目。根据我市财力状况,该项目拟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中长期贷款支持。

  1、项目概况。咸宁市东、南外环道路设计全长10218米,其中杨下至马桥道路红线宽55米;马桥至潜山道路红线宽42米; 潜山至三班口道路红线宽30米;全长主机动车道宽24.5米。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涵洞工程、绿化工程、综合管线等配套设施。项目建设期为2009年—2010年(2年)。

  2、总投资和资金筹措、本息偿还计划。本项目总投资40020万元,其中地方财政配套资本金12020万元,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28000万元,贷款期限8年。为保证该项目银行贷款本息按期偿还,市政府将在每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财政资金对市城投公司予以补贴,由城投公司还本付息。

  3、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建成后的效果。咸宁市东、南外环道路项目建设,一是促进咸宁市旅游资源开发、产业发展的需要,对于奠定咸宁市“十一五”旅游业发展基础,为咸宁旅游项目的发展构建更为有利的外部环境十分必要;二是进一步完善咸宁公路网、提高区域公路网运输效率的需要;三是加快咸宁市区城镇化进程、促进周边土地开发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咸宁市南部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南部地区城市发展布局构架,加快咸宁市区城镇化进程,促进周边土地开发。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尤为重要。

  4、项目建设资金偿还及对地方财政的影响。市委、市政府为不增加财政负担,结合咸宁实际,创新思维,提出了“以项目建项目”的新思路,即在建设咸宁市东、南外环道路的同时,对周边4000余亩土地进行储备,并对所储备的土地实行“招拍挂”出让,所得净收益足以保证咸宁市东、南外环道路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因此,只要该项目顺利实施,土地增值是必然的,所得净收益用于项目建设资金偿还,不会给地方财政造成任何影响。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全市法院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

  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2009年11月18日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侯旺发所作的《关于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自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坚持以人为本、践行执法为民,始终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作为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的落脚点和出发点,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应给予充分肯定。同时,清理执行积案工作中也反映出了工作质量有待提高、部门间配合有待加强、工作方法有待改进等问题。对此,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民事执行工作。市县两级法院要在这次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建立健全有效、规范的民事执行工作运行机制。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执行工作效率;要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加快执行进度,防止和减少新的积案产生。

  二、建立健全执行案件联动机制。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进一步发挥执行案件相关部门联动作用,通过建立执行案件信息平台,加强执行案件信息管理制度建设,将有关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与公安、金融、工商、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等部门信息系统链接,构筑威慑联动机制,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三、用和谐社会理念指导执行工作。要立足于源头化解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在立案前、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裁判后和执行中等关键环节和过程中,展开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劝导案件当事人息诉服判,促成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力争每一个案件做到案结事了。

  四、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综合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加大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被执行人自觉遵守法律,给予被执行人强大的舆论压力,提高群众维护法律尊严的自觉性。让全社会更加理解和支持案件执行工作,为案件执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关于全市法院开展集中清理

  执行积案活动情况的报告

  ––––2009年10月29日在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侯旺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向会议报告全市法院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情况,请予审议并提出宝贵意见。

  根据中央、省委“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自2008年8月起,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政府和政协及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我市两级法院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打了一场清理执行积案的攻坚战,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执行效果。截止2009年9月底,全市共执结案件4852件,占积案总数4853件的99.97%,执结有财产案件995件,占有财产案件总数996件的99.89%,执结重点案件459件,占重点案件数460件的99.78%。我们的做法与体会是:

  一、周密部署,加强督导,在推动“清积”进度上下功夫

  这次“清积”活动,市委政法委高度重视,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龚道安亲自部署、亲抓落实。不少县市区的领导也亲临一线,抓指导,抓督办,抓落实。2008年11月26日,全省“集中清积”电视电话会议一结束,我市在分会场继续作动员部署,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龚道安作了重要讲话,要求各部门对“清积”活动高度重视,整体联动,形成执行工作的强大合力。

  为确保我市“清积”工作高效推进,市中院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清积”工作督促指导,做到环环紧扣,步步深入。一是纲举目张抓部署。院长多次主持召开集中“清积”工作动员会、专题会与成员单位联席会等,及时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加强组织部署和督导。2008年12月5日,市中院专题召开了全市“清积”工作座谈会,汇报工作进展,交流工作经验,部署下步工作,提出了“明确目标、明确方法、明确责任、明确重点”四个明确及无财产案件处理的工作要求。今年2月18日,在全省清理积案电视电话会议后,市中院针对春节前后我市“清积”工作在全省排名一度出现掉队的情况进行了深刻剖析与预警,要求变暂时落后的压力为动力,切实提高执结率,确保又好又快地完成任务。中院执行线的领导成员调整变动后,我们于7月1日高规格召开执行工作会议,进行再部署、再动员、再落实。7月24日市中院又在九宫山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召开了全市执行工作会议,重点学习中政委、最高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严格结案程序、标准与方式,同时要求各法院进一步加大力度,认真进行回头看,确保“清积”工作收好尾、结好帐。二是深入基层抓指导。市“清积”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市人大内司委领导、市中院院长、分管执行副院长、执行局局长等先后多次到各基层法院进行调查研究与巡回督导,了解“清积”工作进度,研究解决突出问题与难点,推介好做法好经验,推动了全市“清积”工作健康发展。三是擂紧进度抓督办。市中院对各基层法院的“清积”工作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对重点案件实行专班专人挂牌督办。为加强对涉执信访工作的领导,市中院成立了涉执信访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明确联络员与工作责任,对涉执信访案件认真督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四是狠抓宣传促督办。创办《集中清积》信息专刊,已编发17期,对各法院“清积”工作进展进行阶段性通报,推介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加大“清积”工作指导与交流力度,中院编发的市政法委带队巡回督导“清积”工作的信息先后被《中国审判》、《湖北省清理执行积案情况反映》、《咸宁政法》等刊物转载,有力促进了全市“清积”工作的平衡发展。

  二、关注民生,突出重点,在化解执行难度上下功夫

  特殊主体及特困群体案件一直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难题之一,也是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焦点案件,更是“清积”工作的重中之重。市县两级法院从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的高度出发,动真情、下真功、求真效,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嘉鱼、通山等县组织召开了由特殊主体负责人参加的清偿债务会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到会讲话,责令乡镇政府、县直机关单位对自身及下属单位的债务负责兜底,小额债务一次清偿,大额债务分期分批履行,不少乡镇、县直单位负责人当场表态,尽力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嘉鱼县鱼岳镇人民政府及下属村组欠款共计50余万元,春节前后积极筹措资金主动履行了全部债务。通山县大路乡政府会后三日内即筹资7余万元履行了一起六年未结的债务纠纷案。在化解特困群体案件方面,嘉鱼县委筹资37万元化解20多起案件,一些受救助群众纷纷表示,由衷感激党委、政府、人民法院雪中送炭,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通山、通城、崇阳等地采取动员申请执行人放弃一点、被执行人给付一点、政府救助一点的工作思路努力化解特困主体案件。据统计,全市基层法院争取省高院司法救助资金和挤出办案经费共计150余万元用于化解涉及特困群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80多起,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有力促进了地方的稳定与和谐。

  三、领导包保,以点带面,在化解疑难复杂案件上下功夫

  严格落实市县(区)两级领导包案、成员单位领导包案和法院内部包案的“清积”工作责任制,各法院在“清积”中认真摸底,确定了一批疑难复杂案件,分由各层级领导包案。龚道安书记率先垂范,多次过问、关注执行难案,如由市中院执行的贺晓辉诉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侵权纠纷一案,判决由市公安局咸安分局赔偿贺晓辉64429元及利息,但该局一直未履行,龚书记在听取汇报后批示:“鉴于本案申请执行人是残疾人,属于弱势群体和特困群体,要从关注民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妥善处理本案”。咸安分局接批示后积极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全市两级法院实行党组领导包案执行,明确“五定一包”的工作责任。一般案件实行分片包干,将责任分解到执行小组与具体人,做到人人有任务,层层抓落实。咸安区“四大家”领导全员上阵,对涉及乡镇、区直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实行责任包保,通过包保领导出面协调做工作,一批久执未结的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涉及特殊主体的执行难案基本执结,化解了突出矛盾,得到了省高院的充分肯定,为此,咸安区法院作为基层法院的代表,在今年2月18日全省“清积”电视电话会上作典型发言。由于领导包案既有化解难案、顽案的实效,又有警示示范作用,对“清积”工作的整体顺利推进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以点带面的工作效果。

  四、更新观念,因案施策,在创新执行机制上下功夫

  我市两级法院充分利用《民诉法》修改后对执行力度加大的机遇,不断更新执行理念,积极探索执行方法,努力追求执行的最佳效果。一是强制执行,穷尽手段。充分运用冻结银行账户、划拨存款、罚款、司法拘留等各种强制措施,穷尽一切手段,力求案件执行到位。“清积”活动开展以来,共冻结银行账户53 次,划拨款项1600余万元,罚款76万元,司法拘留34人次。二是“曝光”执行,形成威慑。咸安等地将一批“赖帐户”在《咸宁日报》、《南鄂晚报》等主流媒体上曝光,起到了有力的威慑作用。部分赖账户慑于法律威严和活动声势,主动来法院履行了法律义务,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争取执行和解。三是悬赏执行,拓宽路径。赤壁市建筑公司申请执行三宝家具有限公司一案,标的40余万元,多年来,因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无法执行。赤壁法院尝试悬赏执行的办法,侦查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及时冻结了其存款43万元,促使该案一次性和解执行。四是变通执行,另辟蹊径。嘉鱼县法院着眼发展大局,“放水养鱼”,灵活执行,效果较好。在执行渡普冷冻厂欠县信用社借款80万元一案中,发现该厂很有发展潜力,如果简单执行该厂全部资产,案件虽可执结,但该厂极易倒闭。执行人员邀请申请执行人到该厂考察,经申请人同意,执行部分现金,其余借款作为转贷。现被执行人已全部还清贷款,企业也越办越红火。五是合力执行,强力突破。交通银行武汉分行申请执行武汉服装进出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五案,先由武汉中院执行,后经省高院指定我院管辖,但由于武汉恒信经贸公司提出异议等因素,历时8年未执。我院经审查并请示省院后,于2009年6月3日依法驳回其异议,并责令限期腾退房屋,但恒信公司置之不理。经慎重研究、周密部署,我院由院领导带队,整合全市执行员、法警60余人,警车11台,邀请公证员、记者全程参与,依法予以强制腾退。由于组织严谨,方法得当,措施得力,未出现任何纰漏与冲突,有力维护司法权威与形象。六是和解执行,案结事了。积极引导当事人走和解执行之路化解矛盾纠纷,“集中清积”活动中,近70%的案件通过和解方式结案,执行标的逾亿元,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香港商人章日源申请执行武汉劲士金蕾毛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标的达4680余万元。因劲士金蕾公司已于1998年底全面停产,并被列入了武汉市特困国营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申请人强烈要求依法对享有抵押权的部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以尽快实现其债权。我院依法对该抵押标的物进行了委托评估、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三次流拍。根据法律规定,拍卖无人竞买,申请人同意接受该财产抵债的,法院应作出以物抵债裁定。由于被执行人是武汉市特困国有企业,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主要来源于闲置厂房出租的租金,如果机械的就案办案,不考虑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极有可能引发企业职工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执行人员多次上门找到被执行人的上级主管单位武汉工业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由控股公司出面受让章日源对劲士金蕾公司债权的方案。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促成三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控股公司以2700万元受让了章日源对劲士金蕾公司的债权,章日源自愿放弃其余近2000万元债权。这起涉及港商的、可能会引起企业职工群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老大难案件,终于得到圆满解决,当事人对法院妥善解决本案均表示十分满意。本案案外人的劝入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开启了一条全新的执行思路。

  五、舆论先行,营造氛围,在改善执法环境上下功夫

  这次“清积”活动中,两级法院加强了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通,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辟专版、专栏,积极宣传法院“清积”的重大活动、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等,向社会展示法院执行工作的影响和成效,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配合,努力营造有利于执行工作的舆论氛围,改善公众的执法意识,提高人民法院的公信度,对“清积”工作的平稳、顺利推进直到了积极作用。

  六、内强素质,狠抓规范,在拓展执行工作深度上下功夫

  我们认为,化解“执行难”,首先要从法院自身做起,从规范法官的执行行为抓起。一是注重加强执行队伍建设。狠抓规范执行、文明执行、廉洁执行与公正执行,以查摆执行违法违纪问题为突破口,以增强执行能力、切实解决执行难为目标,不断提高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贯彻以人为本理念,积极倡导人性化执行,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人格,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文明执行打动人,化解恩怨,寻找平衡,实现案结事了。二是注重完善执行长效机制。市中院制定出台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执行公开、执行案件办理期限、执行财产调查、执行款物管理、执行文书立案归档、执行监督等一系列执行工作规章制度,强化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确保及时立案、高效执行、快捷结案。三是注重改革执行方式。实行执行实施权、裁决权的分离,做到了合法、科学、规范。同时针对不同案件,运用适当的执行方法。采用悬赏执行、公告执行、财产审计、劳务抵债、集中执行、提级执行、指定交叉执行等,公开公正地执行每一起案件,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四是注重形成整体联动工作格局。市人大内司委专题听取了法院“清积”工作汇报,派出调研组对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调研;此次人大常委会听取我院执行工作情况报告也是市人大高度重视法院执行工作的一项重大部署,还将结合人大内司委调研成果,制订出台关于建立全市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威慑机制的决议,以推动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

  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以来,我市两级法院取得了显著成果,我们深深体会到,党委的重视、人大的监督与支持是做好“清积”工作及法院一切工作的保障。在党委重视下,我市执行工作整体联动机制基本形成。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我市两级法院积极主动地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汇报工作,争取重视与支持,黄楚平、任振鹤、龚道安等市领导多次强调,要站在推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咸宁的高度上,加强领导,优化环境,全力支持人民法院化解执行难。市、县两级均成立了以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法院院长、政法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纪检、组织、检察、公安、司法、工商、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清积”工作领导小组。咸安区“清积”工作领导小组更是高规格配置,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政法委书记、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法院院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党委都先后召开常委会或“四大家”联席会,听取执行工作汇报,研究贯彻落实措施。赤壁市委出台了支持法院“清积”工作的十条硬措施,安排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专项费用70万元。嘉鱼县委召开常委会议研究解决县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计划拨付司法救助专项资金100万元和执行经费10万元确保法院清理执行积案工作顺利开展。崇阳、咸安等地以县办、政办联合发文的形式转发了法院《关于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意见》,要求各单位、乡镇全力配合、协助人民法院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在两级党委的重视与支持下,我市执行工作基本改变了过去由法院一家唱独角戏的局面,基本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在人大的有力监督和支持下,我市执法环境不断优化与改善。这次“清积”活动,省、市、县三级人大均高度重视,鼎力支持。6月16日,省人大常委会派出调研组,分赴全省各地市就执行工作开展深入调研,咸宁调研组听取了我市两级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情况汇报,并提出了深刻见解与建议,为我市 “清积”工作的开展拓宽了思路。7月1日,市人大内司委也组织委员专门就我市两级法院执行工作展开调研,并将调研与“清积”工作的检查督导活动结合起来,全程参与了我市两级法院“清积”活动煞尾阶段的检查督导,为两级法院的执行工作撑了腰、鼓了劲、排了忧、解了难,为“清积”工作的圆满收尾奠定了坚实基础。全市法院在“清积”工作中取得的成果,是党委加强领导、人大加强监督、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市法院向长期关心支持法院工作的各位领导、委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以来,我市两级法院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还面临一些困难,工作上也存在一定的差距与不足:一是个别县市领导重视不够,存在做形式走过场的情况。如在“清积”活动中虽然成立了领导机构,但发挥作用不够,认为执行就是法院的事,成员单位只是挂名而已,在攻坚克难上未能形成合力;二是未能严格落实中央精神。按照中央政法委的要求,应把法院执行工作纳入县市区乡镇综合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但我市2007至2008年综合目标考核没有将执行工作纳入考核范围,未能与“一票否决制”挂钩;三是工作质量有待提高。比如执行案件案卷的整理、归档等还不够规范。无财产案件所占比例较大,对这类案件下深水不够,穷尽执行措施不够。四是司法救助机制有待完善。各县市区对司法救助虽作了财政列支,但规模偏小,尚未形成长效机制。五是执行装备比较落后,少数执行人员素质不高,做群众工作的本领不强,工作作风与执行方式方法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创新。

  执行工作责任大 ,任务重,攻克执行难的路依然漫长,下一步我们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的力度。以这次“清积”活动为契机,不断巩固工作成果,进一步充实执行力量,完善执行机制,加大执行力度,加快执行进度,以超常规的工作措施,圆满完成全年的执行工作任务。

  2、进一步争取党委重视、人大监督、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与配合。经常汇报执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积极发挥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作用,对涉执信访案件、特殊主体的疑难案件请党政领导包保或出面协调,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稳定。

  3、进一步加强执行案件信息管理制度建设。通过建立执行案件信息平台,将有关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与公安、金融、工商、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等部门信息系统链接,建立健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4、进一步加强源头治理。要立足源头化解执行难,紧紧抓住立案前、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裁判后和执行中等关键环节,全面开展调解,使每个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过程都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成为案件当事人息诉服判的过程,成为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增进和谐的过程,切实做到案结事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全国的“清积”检查验收在即,我市两级法院将乘“清积”检查验收这股东风,再鼓干劲,再加措施,再接再厉,以优异的成绩向党和人民交一份满意答卷!

  关于全市法院集中清理

  执行积案活动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2009年10月29日

  2009年7月6日至7日,市人大内司委与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三个检查验收、调研小组,对全市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进行了验收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作法及成效

  从检查与调研的情况来看,各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由于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在探索执行方法、化解执行难案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全部积案、有财产案件、重点案件的执结率均达95%以上,基本达到了清积工作的预期目标,成效明显。

  (一)党委重视,执行工作整体联动机制基本形成。

  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我市两级法院紧紧依靠党的领导,积极争取党委对“清积”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努力形成执行工作整体联动格局。黄楚平、任振鹤、龚道安等市领导多次强调,要站在推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咸宁的高度上,加强领导,优化环境,全力支持人民法院化解执行难。各县市区均成立了以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法院院长、政法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纪检、检察、公安、司法、工商、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清积”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 “清积”工作的组织协调。赤壁市委出台了支持法院“清积”工作的十条硬措施。崇阳、咸安等地以县委办、政府办联合发文的形式转发了当地法院《关于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意见》,要求各单位、乡镇全力配合、协助人民法院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咸安区成立了区委副书记任组长,政法委书记、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法院院长任副组长的“清积”工作领导小组。“四大家”领导全员上阵,对涉及乡镇、区直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实行包保责任,通过包保领导出面协调做工作,使一批久执未结的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目前,咸安区已执结涉及特殊主体的执行难案49件,执结标的592万元,完成了98%以上化解重点、难点积案的工作任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今年2月18日全省“清积”电视电话会上,咸安区法院作为基层法院的代表,作了典型发言。在两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重视与支持下,我市的执行工作基本结束了过去由法院一家唱独角戏的局面,执行工作整体联动机制基本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基本建立。

  (二)突出重点,努力攻克特殊主体、特困群体案件。

  特殊主体及特困群体案件一直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难题之一,也是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焦点案件。在这次“清积”活动中,嘉鱼、通山两县高度重视清理这两类积案,由县委组织召开了由特殊主体负责人参加的清偿债务会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到会讲话,责令乡镇政府、县直机关单位对自身及下属单位的债务负责兜底,小额债务一次清偿,大额债务分期分批履行。在化解特困群体案件方面,赤壁法院争取赤壁市政府司法救助资金50万元用于化解特困群体案件,嘉鱼县委筹资37万元化解20多起特困群体案件。通山县法院采取动员申请执行人放弃一点、被执行人给付一点、司法救助一点的工作思路努力化解特困主体案件,共争取上级法院司法救助资金及县政府专项拨款25万元用于化解此类案件,目前12件特困群体案件已经全部化解。据统计,全市基层法院争取省高院司法救助资金和挤出办案经费共计150余万元用于化解涉及特困群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80多起,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有力促进了地方的稳定与和谐。

  (三)注重效果,积极探索强制执行及其它执行方法的运用。

  此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各基层法院充分利用《民诉法》修改后对执行力度加大的机遇,不断探索执行方法,追求执行效果,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强制执行,穷尽手段。充分运用冻结银行账户、划拨存款、罚款、拘留等各种强制措施,穷尽一切手段,力求案件执行到位。“清积”活动开展以来,共冻结银行账户53 次,划拨款项1600余万元,罚款76万元,拘留34人次。二是“曝光”执行,形成威慑。咸安等地将一批“赖帐户”在《咸宁日报》、《南鄂晚报》等主流媒体上曝光,起到了有力的威慑作用。部分赖账户慑于法律威严和活动声势,主动来法院履行了法律义务,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争取执行和解。三是悬赏执行,拓宽路径。赤壁市建筑公司申请执行三宝家具有限公司一案,标的40余万元,因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无法执行。赤壁法院尝试悬赏执行的办法,侦查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及时冻结了其存款43万元,促使该案一次性和解执行。四是变通执行,另辟蹊径。嘉鱼县法院着眼发展大局,“放水养鱼”,灵活执行,效果良好。在执行渡普冷冻厂欠县信用社借款80万元一案中,发现该厂很有发展潜力,如果简单执行该厂全部资产,案件虽可执结,但该厂极易倒闭。执行人员邀请申请执行人到该厂考察,经申请人同意,执行部分现金,其余借款作为转贷。现被执行人已全部还清贷款,企业也越办越红火。五是和解执行,案结事了。“集中清积”活动中,近70%的案件通过和解方式结案,执行标的逾亿元,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香港商人章日源申请执行武汉劲士金蕾毛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标的达4680余万元。因劲士金蕾公司已于1998年底全面停产,并被列入了武汉市特困国营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申请人强烈要求依法对享有抵押权的部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以尽快实现其债权。市中院依法对该抵押标的物进行了委托评估、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三次流拍。根据法律规定,拍卖无人竞买,申请人同意接受该财产抵债的,法院应作出以物抵债裁定。由于被执行人是武汉市特困国有企业,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主要来源于闲置厂房出租的租金,如果机械的就案办案,不考虑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极有可能引发企业职工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执行人员多次上门找到被执行人的上级主管单位武汉工业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由控股公司出面受让章日源对劲士金蕾公司债权的方案。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促成三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控股公司以2700万元受让了章日源对劲士金蕾公司的债权,章日源自愿放弃其余近2000万元债权。这起涉及港商的、可能会引起企业职工群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老大难案件,终于得到圆满解决,当事人对法院妥善解决本案均表示十分满意。本案案外人的介入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开启了一条全新的执行思路。

  (四)着眼长远,积极构建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抓紧建立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和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等7项工作机制,积极探索11项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实现法院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在此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全市法院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规范执行行为,加大清积力度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咸安区区委、政法委印发了《咸安区案件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文书的当事人由新闻媒体、金融机构、房产管理、车辆管理、出入境管理等联动单位给予媒体曝光、征信系统记录、冻结贷款、冻结办理房产、车辆过户、启动限制出境等联动制约措施,使被执行人无处藏身,处处受制,有力促使执行难的化解。其他法院也在建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方面进行初步探索和实践,以强有力的长效机制破解执行难题。

  二、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是在“骨头”案件攻坚克难上效果不明显。个别法院领导对 “清积”活动认识还不足,重视还不够,措施不够有力。虽然成立了领导小组,但作用发挥不够,一些“骨头”案未能执结。

  二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退出程序不够规范。有些基层法院未能严格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联合发文的标准和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存在一纸裁定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

  三是部分法院在建立化解执行难的联动威慑机制等长效机制上进展缓慢,个别基层法院尚未着手这项工作。

  三、建议和意见

  一是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要以此次“清积”活动为契机,加大执行力度,加快执行进度,做好剩余少数积案的收尾工作,对有财产案件一定要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加紧执行;无财产案件要严格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要求规范办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手续,圆满完成完成全年的执行工作任务。

  二是进一步加强执行案件信息管理制度建设。通过建立执行案件信息平台,将有关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与公安、金融、工商、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等部门信息系统链接,建立健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三是进一步加强源头治理。要紧紧抓住立案前、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裁判后和执行中等关键环节,立足源头化解执行难,力争使每个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过程都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成为案件当事人息诉服判的过程,成为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增进和谐的过程,切实做到案结事了。

  四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执行工作领导协调机制、联动威慑机制、激励考评机制、工作保障机制等长效机制。各级法院要充分利用党中央重视法院执行工作的有利条件,发挥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的组织优势,社会各界参与的联动优势,法院主办的专业优势,使我市法院的执行工作实现良性循环,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

  融入武汉城市圈和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综改

  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

  (2009年10月30日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市人民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

  咸常文〔2009〕4号文件收悉,在文中提出的我市融入武汉城市圈和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综改工作的审议意见十分重要,非常中肯。市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认真研究,部署意见办理工作。现将有关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紧紧抓住重大历史机遇,加快推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意见的处理

  一是加快实施我市“两型”社会改革试验方案。按照“两型”社会建设的要求,我市立足抓早、抓快、抓实,结合建设鄂南经济强市的目标要求,高质量地完成了《咸宁市“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和空间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交通发展规划、社会事业规划、生态环境发展规划、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形成了“一总六专”框架体系,正在抓紧实施。

  二是加快推进“两型”社会建设重大项目建设。我市列入《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重大启动项目清单》项目共22个,总投资1200亿元以上,目前进展顺利。咸宁核电站完成了主厂区平整400万方,明年10月可浇注第一灌混凝土,正式开工;杭瑞高速咸宁段、大广高速咸宁段、武咸快速通道全面开工,嘉鱼至武汉一级公路、赤壁市至赤壁镇一级公路开始建设;广东(咸宁)工业园于3月20日举行了开园仪式,签约项目11个,投资额50亿元以上;“中国光谷”工业园在咸宁选定500-1000亩一期用地,正积极准备“园外园”基础设施建设;蒲圻电厂二期已完成货币工程量5亿元,目前正在开展可研、环评、接入及水资源论证等报告的编制调整和审批工作。

  三是加快承接武汉产业转移。目前,全市引进武汉企业100多家,总投资近150亿元。武汉元田制衣综合楼及厂房基本封顶;武汉富士康、中芯国际等大型项目配套基地加快建设,“中国光谷?咸宁工业园”接洽了20多家富士康配套项目;武汉黄鹤楼酒业、康誉食品、实华实业、今晨牙刷等项目建设扎实推进;武汉新港咸宁港区发展总体规划正在抓紧编制,嘉鱼、赤壁沿江专业化深水码头正按照装卸自动化、泊位专业化要求加快建设;武汉中百集团咸宁物流配送中心、特色农产品集散地、农产品精深加工区域配送中心建设进展顺利。

  四是加快厅市合作共建步伐。在厅市合作共建方面,我市分别与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林业局、省科技厅、建行省分行、农发行省分行、工行省分行、省交通厅、中石化、中石油、武汉市旅游局等省直和武汉市20多个部门签订了合作协议,为我市加快推进“两型”社会改革试验提供了良好外部发展环境。

  二、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符合‘两型’社会建设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意见的处理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构建科学的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是我市推进“两型”社会改革试验的主要任务之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按照“两型”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机制。

  一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制官、便民、亲商”的原则,进一步强化行政服务中心功能,继续推行政企、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分开,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真正使政府正确实施和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二是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推动行政审批提速,在前四批清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基础上,按照“三个一律”原则,进一步下放相关审批权限,取消和调整相关行政审批项目,不断优化审批流程,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加强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探索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力争成为全省行政审批项目最少的城市之一。

  三是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深化政府执行力建设,着力构建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政府效能。完善目标管理、绩效评估制度和竞争激励机制,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行政问责制,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健全完善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行风热线等行政效能平台建设,不仅注重抓好整改,而且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群众反馈整改情况。

  三、关于“认真谋划,努力在先行先试上取得新突破”意见的处理

  按照省综改办工作部署,我市正在抓紧推进8个领域、12个关键环节的专项改革试验项目,抓紧实施区域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湖泊保护和恢复治理、“园外园”、循环农业与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农村信息化建设等5个改革试点,改革专项总数仅次于武汉。

  一是在土地管理方面。100平方公里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已经获批;加快低丘岗地改造,争取到“双低”改造面积30万亩,省级联合开发项目7个,实施后可新增耕地7300多亩;我市咸安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获国家批准,试点项目区面积达到89公顷,赤壁市试点方案已上报国土资源部,嘉鱼县试点方案已上报省厅,从而为推进产业发展、城乡一体化建设拓宽了发展空间。

  二是在交通建设方面。按照市域半小时、武汉一小时的要求,打造“一枢纽”,强化“三主轴”,架构“五联接”,构建咸宁综合交通体系,组建成立了咸宁市大通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加快推进大广高速咸宁段、杭瑞高速咸宁段、武咸城际铁路、武咸快速通道、咸宁中心客运站、咸宁南外环、核电进场道路等重点工程建设。

  三是在工业园区建设方面。大力发展“飞地经济”,着力建设“园外园”。 武汉经济开发区、“中国光谷”工业园在咸“园外园”建设扎实推进,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经省政府、省科技厅多次考核,已发文批准我市经济开发区作为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为我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优化升级提供了新的发展平台和载体。

  四是在金融改革方面。大力引进金融机构,大胆运用新型融资方式,多渠道扩大融资规模。今年3月,美国花旗银行海外投资公司出资250万美元,在赤壁成立花旗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开创外资银行落户中国农村的先河;吴江农村商业银行继在嘉鱼设立村镇银行后又在赤壁设立分支机构。我市已被汉口银行确定为设立分支机构的重点备选地,与交通银行的合作已进入实质性阶段。咸宁经济开发区农产品加工基地项目1亿元交行贷款已经拨付到位。投资30亿元的咸通高速公路采取BOT+EPC方式,引进中交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全市担保公司已达9家,累计为100家企业提供贷款担保5.2亿元。

  五是在旅游业发展方面。制定了《加快咸宁旅游融入武汉城市圈工作计划》,与武汉市旅游局签订了合作协议,合作开通咸宁一日游、二日游、三日游线路,重点推介咸宁休闲度假温泉养生之旅、九宫山避暑之旅、赤壁三国文化之旅等旅游品牌。

  六是在社会事业发展方面。如教育方面,对城区9所中职学校进行整合重组,建设新型职教园区,已完成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建设方案,取得了省环保厅环评批复;成立了咸宁职教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亿元。同时,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引校共建”工作,与湖北三鼎盛世公司签订了投资意向书,与湖北工业大学签订了合作协议。又如卫生方面,争取武汉市通过卫生下乡、专家会诊、业务进修、集中培训等方式支持我市卫生事业发展。今年来,我市已派多批次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武汉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培训。我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与武汉市急救中心实现了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七是在节能减排方面。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强化环境管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扩大公众参与等手段,着力提升了城市整体环保质量和水平。上半年,全市环评执行率达100%,“三同时”执行率达98%以上;上报完成化学需氧量削减2340吨,二氧化硫已超额完成了全年的削减任务。

  四、关于“以加强山水资源保护为重点,着力打造山水园林生态城市”意见的处理

  按照国家林业局、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城市圈国家现代林业示范区”建设的总体要求,我市完成《咸宁生态规划》编制工作,开工建设绿色生态网和景观带,深入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四城同创”活动,加快推进生态咸宁建设。

  一是打造绿色生态走廊。把107国道咸宁段建成以特色苗木花卉为主的生态走廊,以京珠高速、大广高速、杭瑞高速、武广高速铁路、武咸城际铁路、武咸快速通道等主要交通要道为重点,全面推进绿色通道建设。

  二是实施“十大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即咸宁垃圾焚烧发电、淦河生态修复与综合治理、潜山国家森林公园二期、城市污水处理、崇阳凯迪生物质发电、赤壁城市防洪、陆水节堤航电枢纽、陆水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梓山湖生态科技新城、农村“清洁家园”建设等。目前,一个融休闲健身、旅游观光、科普教育为一体的国家森林公园4A级旅游景区初具雏形。通过开展“创绿色家园,建富裕新村”活动,已完成了3个绿色生态家园示范镇和26个绿色生态家园示范村建设,正在建设的绿色生态家园示范镇有3个、绿色生态家园示范村有31个,我市4个村被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联合评为全国绿色小康村。

  三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托长江防护林、退耕还林、抑螺防病林、低产林改造建设工程,实施生态建设,提升生态功能。2009年,我市长防林工程造林5.2万亩,实施退耕还林项目造林5.9万亩,营造抑螺防病林2.85万亩,实施低产林改造8万亩。积极开展西凉湖和斧头湖重点水域防治,加强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自然山体水体保护、水土保持、用水水源地保护等工作。

  以上是我市加快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基本举措、做法及成效。这些成绩的取得,与人大的支持和监督是密不可分的。我们诚恳地希望市人大一如既往地发挥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的职能,对政府工作多帮助、多支持、多监督。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的沟通联系,及时汇报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切实改进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水平,为全面推进科学发展、早日建成鄂南经济强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

  融入武汉城市圈和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综合

  配套改革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

  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结果

  2009年10月30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融入武汉城市圈和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了满意度测评,到会组成人员26人,测评结果如下:

  满   意:21票

  基本满意:4票

  不 满 意:1票

  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

  全市返乡农民工就业安置工作的情况报告的

  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

  (2009年10月30日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市人民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

  收到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关于全市返乡农民工就业安置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后,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胡市长、黄市长先后作了重要批示,并召集就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召开会议,对审议意见进行了集中学习,深刻领会,客观分析总结前一时期的工作经验,研究部署好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现将市政府研究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返乡农民工就业安置工作的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如下:

  2009年,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市就业领导小组采取加强引导促就业、援企稳岗促就业、开展培训促就业、落实政策促就业、优化服务促就业、开发岗位促就业、鼓励创业促就业等措施,一手抓外输转移,一手抓就地安置,农民工就业安置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农民工返乡潮给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带来的压力进一步得到缓解,全市经济社会继续保持着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局面。

  一、返乡农民工就业安置基本情况

  截至2008年底,全市共有农村人口213.37万人,其中农村劳动力104.8万人,通过各种途径转移就业62万余人,其中外出务工44.6万人。2008年春节前后,全市返乡农民工达到15.6万人,占外出务工农民的35%,其中,有9.5万人是正常返乡过年,占返乡农民工的60.9%,有6.1万人是受金融危机影响被迫返乡,占返乡农民工的39.1%,其中有3.58万人有继续外出务工意愿。截至今年9月底,仅有2.5万返乡农民工未外出务工,占春节期间返乡农民工的18.6%。

  调查数据显示,少数返乡农民工未继续外出务工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在当前就业形势不佳情况下选择在家待业,等待合适时机再重新外出务工;二是由于技能匮乏,计划在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增强择业竞争力;三是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明显感受到竞争压力,不再谋求外出务工;四是今年以来,全市各地有多项重大建设项目先后开工,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五是部份人员在外务工多年,积累了资金和技术后,有回归创业愿望;六是国家高度重视农业生产,出台了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了大批农民工留乡务农或从事涉农行业。

  二、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年初,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调整了农民工返乡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在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基础上,增加了民政、扶贫、发改、统计、开发区等单位和部门。各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传达上级精神,研究工作形势,制定应对措施,通报农民工返乡及培训和转移安置情况,积极协调沟通,加强工作督办,确保措施落实,形成促进农民工就业安置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深入开展调查摸底。一是各地成立了调查专班,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以行政村为单位,逐户进行调查,对返乡农民工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返乡时间、返乡原因、原就业地和行业、再就业及培训愿望、联系电话等情况进行登记,逐级汇总,建立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将农民工回流和外出情况每隔半月上报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为上级提供决策依据。二是各地组织专人到车站和重点乡镇设立监测点,做好返乡农民工的调查、疏导和监控分析工作。各人力资源市场密切注视劳动力供求情况,实行周汇报制度。三是各县市区选定了2至3家大中型企业作为岗位应急储备基地,以做好在突发情况和特殊情况下的返乡农民工转移安置工作。

  (三)积极引导促进就业。抓住中央扩内需促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机遇,采取坚强有力措施,就地就近扩大就业岗位。全市1—8月份共帮助1.3万人新增和返乡农民工实现就地就近转移。一是利用土地流转政策,用好土地经营权,帮助返乡农民工租赁或转包土地,扶持他们买断荒山、荒坡、荒滩经营权,发展以蔬菜、养殖、茶叶、竹木加工、蕾竹基地、综合开发小型矿产源为龙头实行生产、加工、销售,促进就业。二是围绕本地城镇建设,交通建设,农村农田水利基础建设,低丘岗地改造工程,优先吸纳返乡农民工,有效推动了返乡农民工和新增农村劳动力就业。三是利用咸宁特色,依托旅游资源发展服务业,开发本地特色产品,如茶叶、桂花、楠竹、蕾竹的产、供、销,带动了一大批返乡农民工就业。四是以本地规模企业为主要依托,通过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在实行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和社保补贴保持企业用工稳定的同时,不断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安置返乡农民工就业。五是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返乡农民工。六是认真组织实施“迎接新市民”工程。根据鄂劳社发〔2008〕41号文件精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三次召集市劳动保障、发改委、公安、教育、城建等部门,研究制订《咸宁市“迎接市民”工程实施方案》。各县市区通过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改善农民进城务工环境,取消农民进城务工的限制条件,为农民进城务工提供优先服务和便利条件。

  (四)认真落实扶持措施。一是筹措专项资金。各级劳动就业部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多方筹措就业资金5061.3万元,目前已使用2357.16万元。二是收集发布岗位信息。今年以来,全市共举办农民工专场招聘会8场,提供就业岗位3.4万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聘信息617条,发布培训信息113条;发布手机短信招工信息达6万人条次;开展政策咨询服务20次,接待返乡农民工1.1万人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6万册份。三是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和金额。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逐渐扩大到大中专毕业生、下岗职工、零就业家庭、返乡创业者和其他失业人员等,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金额,由规定的不超过2万元,增加到2至5万元。今年以来,全市共为303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832.5万元。四是加快创业步伐。以开发区为主导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以龙头企业为主导带动关联企业发展,如市开发区筑巢引凤建起了50栋标准化厂房,通城玉立砂带集团以砂布产业带动当地15家中小企业共同发展。

  (五)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今年以来,全市共举办返乡农民工培训班 293期,培训返乡农民工1.5万人,举办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班2期,培训返乡农民工 180人。一是根据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和返乡农民工对岗位的要求,采取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帮助返乡农民工培训后实现再就业。二是采取农村实用技能培训,按照“实际、实效、实用”的原则,开展种殖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生产和推广等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三是采取流动培训方式,把培训点设到乡镇、乡村、企业、工地,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快捷、便利和就近就地培训服务。四是利用返乡农民工在务工期间所得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根据他们的创业愿望,开展创业培训,激发创业热情,提高创业能力,并提供项目论证、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咨询服务。

  (六)优化创业就业环境。一是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开辟创业带动就业“绿色通道”,建立集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咨询、风险评估、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服务等为一体的创业服务平台。二是健全创业人员及带动就业人员实名制台帐。实行定期跟踪服务,同时积极开发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为有创业愿望的人员提供推荐有效的创业项目。三是组建创业专家指导团。把工商、税务、劳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部分专家学者和创业成功人士等组织起来,围绕政策咨询、创业培训、专家评析、项目推介、创业孵化、融资服务、开业指导和后续服务等提供指导,形成“一条龙服务制度”。四是实行工作指标考核,建立奖惩制度。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同时建立严格考核制度,对成效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激发广大民众的创业热情。五是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对全市38家职业中介机构进行了集中清理整顿,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职业中介,及时查处和纠正以职业中介为名欺诈、骗取求职者钱财等违法违规行为,并组织开展“合法信用职业中介”评定,向社会公开各类职业中介服务内容和举报电话,确保各人力资源市场始终为农民工和失业人员提供优质可信的就业服务。

  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

  返乡农民工就业安置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结果

  2009年10月30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返乡农民工就业安置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了满意度测评,到会组成人员26人,测评结果如下:

  满   意:15票

  基本满意:9票

  不 满 意:2票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  免  名  单

  (2009年10月30日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任命:

  何炳南同志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傅  明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张晓武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陈望来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再夫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张道才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肖创彬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钟华岗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汪  波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张  宏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董  伟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裴红杰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吴裕忠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何云泽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胡应文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吴晓梅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汪  明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裴  爽为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批准免去:

  裴爽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免去:

  徐红兵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万  萍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王  力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吴晓梅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吴裕忠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钟华岗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汪  波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方建新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决庭副庭长职务;

  农福勤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王辅英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汪  隽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余  泗  林  同  志

  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的讲话

  (2009年10月30日)

  各位委员、同志们:

  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本次会议的各项议程已进行完毕。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这次执法检查了解和掌握了矿产法律法规贯彻实施过程中的主要情况和问题,对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会后,由常委会有关委室综合整理组成人员的意见交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常委会文件形式交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审议意见,切实做好整改工作。市人大有关委员会要加强跟踪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一年以来,全市市县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取得明显成效;但也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要求市县两级法院进一步重视执行工作,强化执行举措,努力提高案件的执结率;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破解执行难问题的长效机制;要充分发挥法院职能,更好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建设鄂南经济强市作出更大的贡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委室负责整理后以常委会文件形式转交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处理。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处理交办的审议意见,并按照规定期限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09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批准了市政府关于2009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调整方案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并要求支出安排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着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控制一般性支出。要优先保证干部、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保证行政机关工作正常运转和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大力压缩预算外支出和行政性支出;要依法保障农业、科技、教育、社保等方面的支出,把有限的财力用好。

  会议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将咸宁市东、南外环道路建设项目委托代建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的议案,并相应作出了关于批准的决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次通过的决议,是我市抢抓机遇,进一步改善城市交通、改善投资环境的有力举措,必将有力推动鄂南经济强市建设。会议要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按照决议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资金管理,确保银行信贷资金贷得来、用得好、还得起、无问题,既要对当代负责,更要经得住历史的检验。

  本次会议对市政府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融入武汉城市圈和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和《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返乡农民工就业安置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了满意度测评。通过满意度测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两个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表示满意,充分体现了市政府对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高度重视,并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对审议意见进行了研究和处理。希望市政府再加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我市融入武汉城市圈和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得到快速推进,确保全市返乡农民工就业安置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本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规定》。这个规定的出台,必将对规范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行为、提高执法检查工作水平、增强执法检查监督实效、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发挥积极作用。今后,我们将按照这个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执法检查工作,以保证规定得到贯彻落实。

  咸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出席、请假人员名单

  出席:

  余泗林   陈鸿驰   陈  瑜(女)  边一山   彭方全  

  马跃进   王义松   邓明辉   苏惠林   吴亚成  

  吴金池   余华英(女)  陈  剑(女)  罗建明   周明生  

  柯美耀   胡世宝   赵立龙   钟劲松   饶明富  

  殷德才   郭恒武   龚信升   梁东安   解新平  

  熊正团   黎柱才

  请假:

  黄楚平   林永生   毕道丽(女)  刘炳文   刘秋芬(女) 

  李涵德   周和平   胡新华   侯  春   袁亚俊  

  梁世友   董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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