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网站 | 咸宁市人大信息网 | 咸宁新闻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今天是:
咸宁市人大信息网欢迎您!
站内搜索:
机构设置
友情链接
首页 >> 人大公报 >> 第二届人大常委会公报 >> 正文
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公报
http://xnrd.xianning.gov.cn  上传时间: 12-07-10
 

  2007年4月  第3号(总号:062)

  目   录

  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议程 ……………………………3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4

  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

  决定》的议案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6

  关于《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

  决定(草案)》的说明 …………………………………………………………苏惠林7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咸宁市人民政府将咸宁经济开发区

  农产品加工基地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的决议 ………………………………10

  关于《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咸宁市人民政府将咸宁经济开发区农产品

  加工基地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的决议(草案)》的说明 …………苏惠林11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将咸宁经济开发区农产品加工基地

  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的议案 ……………………………………市人民政府12

  关于提请审议将咸宁经济开发区农产品加工基地项目建设资金列入

  市财政预算议案的说明 …………………………………………………………胡立山14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 …………………………………………16

  关于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修改情况的说明 …………王义松24

  关于全市农村公路建设情况的报告 …………………………………………………马达27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对《关于全市农村公路建设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33

  关于全市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侯旺发35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对《关于全市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46

  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李兵同志辞去

  咸宁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48

  辞呈 …………………………………………………………………………………………48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胡军的法官职务的决定 ……………………49

  关于提请撤销胡军法官职务的议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50

  关于提请决定黄楚平为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理市长的议案 …………主任会议51

  关于张忠良同志任职的议案 ……………………………………………………主任会议52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53

  供职报告 ……………………………………………………………………………黄楚平55

  表态发言 ……………………………………………………………………………刘凡生57

  表态发言 ……………………………………………………………………………汪玲珑58

  许克振同志在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的讲话 ………………………………59

  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出席、缺席人员名单 …………66

  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议程

  2007年4月26日—27日

  一、审议《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

  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办法(修订草案)》

  三、审议《关于提请审议将咸宁经济开发区农产品加工基地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的议案》

  四、听取和审议关于全市农村公路建设情况的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全市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人事任免议案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07年4月27日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为了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

  二、市人大常委会对以下重大经济事项进行监督:

  (一)咸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经济领域的规范性文件;

  (二)咸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五年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三)咸宁市财政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及市本级财政决算;

  (四)咸宁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五)咸宁市优化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情况;

  (六)咸宁市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制情况;

  (七)群众普遍关注的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八)咸宁市其它重大经济事项。

  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拟定本市重大经济事项时,应听取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可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及时转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四、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草案以及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前一个月分别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财经委初步审查。

  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五年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确需作出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年度计划调整方案应在当年七月底前提出,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应在第三年底前提出。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七月或八月份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在五年规划实施的中期,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调查、视察、检查,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有关经济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六、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经济工作方面的专项报告。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就经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市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询问或质询案,受询问或质询的市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必须予以答复。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经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及说明,并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八、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本决定所列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和形成的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和办理;对要求报告执行情况和办理结果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

  九、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将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

  《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为了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我市人大常委会的职责,依法加强对市人民政府经济工作的监督,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就加强经济工作监督依法作出决定。根据主任会议安排,由市人大财经委为市人大常委会代拟了《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现提请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咸宁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2007年4月18日

  关于《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07年4月26日在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苏惠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从去年上半年开始,市人大财经委就着手进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在认真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的基础上,收集借鉴了一些省、市有关经济工作监督的好作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形成了《决定》初稿。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将《决定》初稿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及市发改委、财政局、经委、国资委等部门征求意见。在起草中,常委会领导带领财经委有关人员多次到市直有关部门及外地进行调研、考察。在此基础上,多次修改,形成了《决定》草案。这个草案已经市人大财经委4月17日专委会议初审通过,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关于制定《决定》草案的必要性

  对政府工作行使监督职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加强对政府经济工作的监督,有利于政府部门广泛吸纳民意,减少失误,提高效率,依法行政,切实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近几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在加强经济工作监督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成效,但这方面的工作还处于不断探索和逐步发展阶段,有的工作还没有开展,有的做法还不够规范。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贯彻依法治市方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制定一个加强我市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十分必要。

  二、关于制定《决定》草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制定《决定》草案的指导思想是: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我市人大常委会的职责,依法加强对市政府经济工作的监督,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决定》草案在起草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条原则:一是市人大常委会在实施经济工作监督时,既要履行自身的职责,又要使监督方式具有可操作性,还要有利于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二是坚持依法办事。制定《决定》草案的主要依据是《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监督工作的决定》等,法律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并加以细化和完善。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总结市人大常委会近几年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实践经验,将其中经常性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四是坚持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五是逐步增加监督工作的透明度。

  三、关于《决定》草案的几个重要问题

  1、关于对重大经济事项的确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决算,是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人大常委会对计划和预算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预算法》有明确规定;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监督法》规定的内容,经济工作监督也应加强对政府经济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这类项目决策应当十分慎重,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政府认为需要的,应由政府提出议案,报请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并进行必要的监督,这是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需要;国有资产的管理、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也应列为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监督的内容。

  2、关于对年度计划、五年规划草案的审查和批准。《决定》草案主要是根据《宪法》的规定和多年工作实践形成的做法,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交计划或规划草案、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市人大常委会执行监督的要求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3、关于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监督的方式。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决定》草案明确了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市政府经济工作方面的专项报告;可以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调查、视察、检查;可以要求市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有关经济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可以就经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市政府或相关部门提出询问或质询案,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等。

  《决定》草案同时也作出规定,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和形成的审议意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和办理,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将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一并审议。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咸宁市人民政府

  将咸宁经济开发区农产品加工基地项目建设

  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的决议

  (2007年4月27日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4月26日,咸宁市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专题审议了《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将咸宁经济开发区农产品加工基地项目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议案》,并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开发区农产品加工基地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议案的说明。会议决定批准咸宁市人民政府将咸宁经济开发区农产品加工基地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今年的资金从预算超收收入中安排,以后年度的资金建议列入市财政预算。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项目顺利建成;要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发挥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分年度贷款偿还情况。

  关于《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

  咸宁市人民政府将咸宁经济开发区农产品加工基地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的

  决议(草案)》的说明

  ––––2007年4月26日在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苏惠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了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快长江产业园路网及配套设施建设,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提请审议将咸宁经济开发区农产品加工基地建设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的议案》。常委会收到议案后,专门召开主任会议,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主任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建设咸宁经济开发区农产品加工基地项目,有利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将该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支出,从预算超收收入中安排,符合《预算法》的规定。主任会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将咸宁经济开发区农产品加工基地建设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的议案》,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由常委会法规研究室负责起草了《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咸宁市人民政府将咸宁经济开发区农产品加工基地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的决议(草案)》。现将这个决议(草案)提交本次会议予以审议。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将

  咸宁经济开发区农产品加工基地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为了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市人民政府拟实施咸宁经济开发区农产品加工基地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为长江产业园路网及配套设施,该项目建设资金概算为61926万元,其中市政府本级财政投入32000万元。

  由于项目建设时间紧、一次性投入量大,市财政短期内难以安排足够资金。市政府拟委托咸宁市荣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实施该项目。考虑我市财力状况,市财政投入今年到位5400万元,对下欠的部分,拟由咸宁市荣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政府立项、企业承贷、财政直补企业、企业还本付息”的运作模式,向市农发行申请农业产生化企业贷款解决,贷款额度20000万元,期限为8年,按人行同期同档次利率付利息。该公司贷款本息由市财政通过预算在以后年度全额按期拨补到企业,由企业归还农发行。详细还款计划为:

  2007年5月至2007年12月,支付利息806万元;

  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还本1000万元,支付利息1386万元;

  2009年1 月至2009年12月,还本2000万元,支付利息1280万元;

  2010年1 月至2010年12月,还本2000万元,支付利息1173万元;

  2011年1 月至2011年12月,还本3000万元,支付利息960万元;

  2012年1 月至2012年12月,还本4000万元,支付利息675万元;

  2013年1 月至2013年12月,还本4000万元,支付利息427万元;

  2014年1 月至2014年12月,还本2000万元,支付利息213万元;

  总计,归还借贷资金20000万元,支付利息6920万元。具体支付利息根据实际归还本金日期及利率再定。

  现特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请求将上述资金列入2007年至2014年市财政预算,分年度拨补到位。

  请予审议。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07年4月3日

  关于提请审议将咸宁经济开发区农产品加工

  基地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议案的说明

  ––––2007年4月26日在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胡立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提请审议“将咸宁经济开发区农产品加工基地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议案”的说明: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省级经济开发区农产品加工基地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带动作用,努力把经济开发区农产品加工基地培育成我市强大的支柱产业,我市已启动经济开发区农产品加工基地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该项目总投资61926万元,项目建成后,为我市招商引资提供良好的硬件设施,使现有工业园园区面积扩大一倍以上,预计引进农产品加工工业投资10-20亿元,每年可增加税收8000万元,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根据项目性质和受益主体情况,市人民政府将项目收益与产业化龙头企业连接起来,按农发总行关于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的要求采用“政府立项、企业承贷、财政直补企业、企业还本付息”的运转模式。由于农产品加工基地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市政府根据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制订的,政府委托咸宁市荣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向咸宁市农业发展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本金总额20000万元,政府从农产品加工基地的收益中拿出不低于承贷方与农发行约定贷款本息偿还计划的额度直接补贴给企业,企业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贷款期限为8年,执行人民银行及农发行规定的财政垫付性低风险中长期贷款利率。贷款日期从2007年5月至2014年12月。第一年只偿还利息,从贷款之日起按月计息,按季偿还,本金归还期暂定从第二年起,即2007年5月份起至2014年12月还完本息。总计归还借款资金20000万元,支付利息6920万元。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信 访 工 作 办 法

  (2004年12月30日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4月27日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以及申诉和控告,依法由有关部门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人民群众意见,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实事求是处理信访问题;

  (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与“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四)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政策宣传、法制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人员在接访或处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接待来访要热情、耐心、细致、认真,做到文明接访,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对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件不得推诿、敷衍和拖延。

  (三)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转交或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

  (四)对受理的控告、检举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存。不得丢失、隐藏和擅自处理、销毁信访材料。

  (五)办理信访件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信访协调领导小组,下设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对人大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督办;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接待处理人大信访的日常工作,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予以登记、编号,办理后立卷归档。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室按照职责范围,受理有关信访事项。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范围: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以及其他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申诉;

  (五)对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六)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七)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来信来访。

  第三章  受理及转办程序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来信来访按下列程序受理、转办:

  (一)对人民群众的日常来信来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接待,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然后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涉案内容和管辖范围分别交市级有关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以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办理;

  (二)对各级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由信访工作机构事先登记,提出处理建议,呈送分管负责人审定后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三)对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转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工作机构进行登记,并按领导批示要求,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四)对上级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批转交办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工作机构登记,并提出处理建议,送分管领导审定后,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专工委室受理本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件,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对各专工委室受理的日常信访件,由其办公室负责登记,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送本委室负责人阅批后,交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统一转办。对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由信访工作机构统一收集登记后,向有关委室进行反馈;

  (二)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以及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重要信访件,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委室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送审上报;

  (三)涉及到市人大常委会几个委室的信访件,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协调领导小组协调处理,并确定牵头单位负责调查、督办和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实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信访接待日制度。主任会议成员接待来信来访的程序:

  (一)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三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接待日;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轮流接待;

  (二)接待方式:采取预约接待和随机接待相结合的形式。预约接待即由信访工作机构对日常接待中反映问题重大、影响面较广、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来访人进行预约,安排其与接访领导直接见面反映情况;随机接待即由信访工作机构对接待日的来访群众,进行编号登记,按号有序接待;

  (三)信访工作人员对来访者按来访先后顺序登记编号,并与来访人员进行初谈,填写来访登记表,了解案情,提出初步建议,然后送接访领导接待;

  (四)领导接访完毕后,由信访工作机构将接访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填写《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公开接访案件转办登记表》,提出转办建议,呈送接访领导审定,然后由信访工作机构按接访领导批示意见进行办理。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转办的信访件,承办单位应认真办理,并负责答复信访人。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并实行信访回执制度,对来访者签发转办回执,以便于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减轻信访人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范围以外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工作机构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转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四章  督办程序及方式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将下列信访件作为重要信访件进行督办:

  (一)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要求报告结果的信访件;

  (二)上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结果的信访件;

  (三)市级以上人大代表、社会控告申诉信息员反映的重要信访件;

  (四)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公开接访受理的重要信访件;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重要信访件。

  第十四条  信访督办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办法第十三条中所列信访件进行登记,拟发督办函;

  (二)督办函及信访人的书面材料采取以挂号信的形式转承办单位办理,并填写《督办信访件登记簿》,以备存查;

  (三)对涉及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几个机关的信访问题,由信访工作机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协调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四)对重大的控告、检举和申诉信访件,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协调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五)对情况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如期办结的个别信访件,承办单位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办理进度或提出延期结案申请,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结案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办结报告以承办单位名义正式行文,一式5份报市人大常委会;

  (二)办结报告要注明市人大常委会转办信访件的时间、函号、简要案情、办理情况及信访人意见;

  (三)办结报告文字应简明扼要,注重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进行答复或解释。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信访件终止督办,作结案处理:

  (一)信访人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和结果表示满意,不再上访的;

  (二)信访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的;

  (三)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对承办单位的办结报告审阅后无异议的;

  (四)上级机关经审查后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处理意见或发回下级机关重新处理的。

  第十七条  信访督办的方式为:

  (一)限期办结。各承办单位对市人大常委会转办的信访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答复信访人,并抄报转办机关。一般信访件,承办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重要督办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予以办结。

  (二)逾期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对逾期未报结案报告或进度报告的承办单位,责成有关办事机构进行督办,经督办10日之内仍无结果的,予以通报。通报之后,仍无结果的,由办事机构报请分管负责人听取专题汇报,责令限期办结。

  (三)审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对承办单位办结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处理建议,送有关领导审阅,必要时可先请法律咨询小组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再呈送有关领导审阅。经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承办报告,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报告,重新报告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定期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可责成承办单位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信访协调领导小组汇报信访件办理情况,回答主任会议或信访协调领导小组提出的问题。对一些重要信访件的查处情况或列入特定问题调查信访件的办理情况,可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听取汇报并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五)组织协调。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协调领导小组以及信访工作机构对承办单位之间相互推诿、责任不明和一些疑难、复杂、长期不能办结的案件进行组织协调;

  (六)抽查回访。市人大常委会建立信访件抽查回访制度,不定期的对转办信访件进行抽查回访,了解办理情况,征求信访人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并对抽查回访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转交本级行政、司法机关办理的信访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并由该国家机关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

  (一)对交办的信访件拖延不办的;

  (二)将控告、检举的信件和有关材料转交或透露给被控告、检举的机关和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进行扣压或对提出控告、检举、申诉、建议、批评的来信来访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作虚假报告、虚假答复和提供虚假材料的,以及隐瞒、销毁、篡改有关材料和证据的;

  (五)阻碍、干扰和拒不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调查的。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有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和个人,根据具体情节,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作出检查;

  (二)责令纠正违法行为;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责成有关机关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反本办法的,依法撤销或免除职务。

  第二十条  信访人应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信访人在上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无理取闹、不听劝告、长期滞留国家机关接待、办公场所,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的;

  (二)在接待场所损毁财物的;

  (三)纠缠、侮辱、围攻、威胁、伤害、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四)利用信访渠道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诬陷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非法携带危险品、易燃品、爆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有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上访人,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一)给予训诫、批评教育、劝阻或制止;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来访的精神病患者由其家属或所在单位严加监护。监护有困难或危害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配合送精神病医院治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信访工作办法修改情况的说明

  ––––2007年4月26日在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法规研究室主任  王义松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于2004年12月31日由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湖北省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本办法有关条款与监督法和信访条例规定的内容不相一致,为此,有必要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法规研究室对本办法进行了认真的修改。修改草案形成后,于4月19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主任会议进行了审议。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在我就《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为了明确制定信访工作办法的指导思想和目的,将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为了明确信访、信访人、国家机关的含义,建议增加一条作为本办法第二条,其内容为: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以及申诉和控告,依法由有关部门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三、因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在第一条里已经明确,建议将原第二条予以删除。

  四、为了做好人大信访工作,对本办法原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应遵循的原则进行了重新定位:即(一)尊重人民群众意见,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实事求是处理信访问题;(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与“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四)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政策宣传、法制教育相结合。

  五、将原第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人员在接访或处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调到总则中作为四条。

  六、对原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范围作了适当的调整,将原有十一项调整为7项,即(一)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以及其他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四)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申诉;(五)对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六)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七)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来信来访。

  七、将原第十三条第五项“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修改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在其后面增加了“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内容。

  八、将原第十六条第一项“限期办结”中规定的“一般信访件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办结;重要督办件应在三个月内办结”修改为“一般信访件,承办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重要督办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予以办结”。

  九、在原第十六条第三项“审查报告”中规定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报告”后面增加了“重新报告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内容。

  十、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将原第十六条第四项“调阅案卷”和原第十八条第一项“或者对提出的监督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不执行、不报告”及第二项“由于处理不当”予以删除。

  十一、将原第十九条第四项修改为“责成有关机关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将该条的第五项的“及其”、“选举”、“或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予以删除。

  十二、原第二十条所指的监督意见,与第五章“责任追究”所规定的内容联系不够紧,建议予以删除。

  十三、本办法所提到的“信访案件”统改为“信访件”。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予一并审议。

  关于全市农村公路建设情况的报告

  ––––2007年4月26日在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交通局局长  马  达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市农村公路建设情况,请予审议。

  一、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基本情况

  全市现有行政村1405个,规划通村公路6558.62公里。近几年来,市交通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面推进,狠抓落实,争取国家奖补资金 2.82亿元,自筹资金2.16万元,推动农村公路建设取得了历史性发展。至2006年底,全市累计完成通村油路(水泥路)3598.54公里(其中2003至2005年完成926公里,2006年完成2672.54公里),占规划里程的55%;全市已通达公路的行政村768个,占行政村总数的54.7%。

  2006年是“十一五”开局之年,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目标任务为1647公里,是前三年总和的1.78倍。由于领导重视,举措有力,政策优惠,全年实际完成总投资3.579亿元,完成通村油路路基3053.82公里,建成油路(水泥路)路面2672.54公里,为年计划的162%。同时,还新建乡镇客运五级站6个,为计划的150%;新建农村候车亭112个,为计划的124.4%;新建农村招呼站164个,为计划的102.5%;改造农村公路渡口18个,为计划的100%。

  主要作法有以下几点:

  第一,强化领导抓落实。2006年是大规模建设农村公路的第一年,任务非常艰巨。也正因为如此,我市把通村公路建设作为首要任务来抓,集主要领导、主要精力打硬仗,啃硬骨头。一是组建专班。各级政府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市县乡三级设立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二是明确责任。明确了县乡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和各级交通部门的职能责任,市县交通公路部门建立包保制,所有领导分工负责一个县市,承包一个乡镇;三是全力支持。各级政府第一次把农村公路建设目标任务纳入了目标考核体系,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多次视察交通工作,专题研究交通工作,合力推进交通工作,在协调项目、资金、环境等问题上体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力度。如崇阳县政府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对全县通村公路实行“九个统一”和“五个确保”,即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筹资、统一采购、统一标准、统一施工、统一监管、统一验收、统一理财,确保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确保资金安全、确保廉政、确保稳定,形成了务实高效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为全县建设农村公路打下了牢固基础,也为全市大规模建设农村公路提供了成功经验。崇阳县政府由此被评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先进单位。

  第二,围绕目标抓落实。一是推行目标管理。各级政府不仅将目标任务分解到了乡镇,而且将每个建设项目详细分解到了每个月,建设中做到以日保旬,以旬保月,以月保季,以村保乡,以乡保县,保证时间到位,目标完成。同时展开了两个大会战,上半年开展路基建设“百日大战”,下半年开展路面施工“百日大战”,不断地掀起施工热潮;二是实行两个制度。即实行调度会议制度和验收兑现制度,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个月召开一次调度会议,主要是研究制定具体措施,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对已完工的农村公路采取一年验收两次的办法,及时兑现奖励资金,促进目标任务按期完成。三是强化督办检查。由交通局每个月组织分管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检查督办,收集整理分析全市农村公路建设情况,并在《咸宁日报》上予以通报。每季度集中市县交通公路部门主要领导巡查督办,相互学习,交流经验,查找问题。每半年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视查督办,讲评工作,通报情况,推动进度。四是坚持奖罚严明。市交通局把经费管理与目标管理结合起来,把评先表模与目标管理结合起来,把奖勤罚懒与目标管理结合起来,进一步推进工作落实。

  第三,突破难点抓落实。由于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的是奖补政策,即先建设后奖补,上级除了按每公里2万元全市共1500.98万元拨付启动资金处,全市所有数个亿的建设资金必须得先行自筹投放,任务非常艰巨。同时,又受到乡村筹资、群众工作、季节限制等多因素影响,完成任务的难度更大。因此,破解资金难点成了通村公路建设的重中之重。在这一方面,市政府职能部门动员一切力量,加大了三个力度:一是加大了政策宣传力度。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政策,督促乡镇基层组织理解政策,召开村民大会宣讲政策,明确农村路网建设机不可失,尽快把农民增收的路子铺到家门口,把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路子修到家门口,把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路子通到家门口,是各个方面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调动了各个方面的积极性;二是加大资金筹措力度。主要在民间筹资、社会集资、招商引资、市场引资、财政支持、部门出资、向上争取等多渠道筹措资金上下功夫,尤其鼓励大胆探索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拍卖农村公路冠名权、桥梁冠名权、公路绿化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筹措资金,破解资金难题。一年中,各县市区仅现金投入达1 个亿以上。咸安、赤壁等县市出台了奖补政策,每公里通村油路奖补1万元,养护补贴每公里1000元。崇阳县政府拿出了1000万元贴息贷款资金,通山县政府一次性投入了600万元的启动资金。更为重要的是民间筹资第一次成了公路建设的主力军。其中咸安区的民间筹资超过了2005年的农业税,有效缓解了建设资金的巨大压力。三是加大典型推广力度。市交通局不间断地总结推广了嘉鱼县潘湾镇在外经商人员丁实松捐资42万元、咸安区双溪精华公司董事长胡祖德捐资13万元、桂花镇花园村在外经商人员何文中捐资21万元的事迹,推广了崇阳县通过“一事一议”共筹措资金1200万元的作法,推广了通城县公路段与当地水泥厂和石料厂协商担保、对通村公路每公里垫付200吨水泥和500立方碎石的经验,还推广了崇阳县路口镇小水村村支书带领村民投工投劳、一个半月完成了一条长6.2公里宽5米路基的奋斗精神。这一批典型发挥了重大的带动作用,形成了“政策引导、多方筹资、合力建设、加快发展”的交通发展新格局,推动了农村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

  第四,加强监管抓落实。质量是工程的生命,是衡量农村公路建设成败与否的关键。市政府职能部门本着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负责任的态度,坚持以质量、效益、安全为核心,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全过程的监管和指导,扎扎实实抓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一是科学规划。严格按照实事求是、因地适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把农村公路建设与农民的生产生活相结合、与农村城镇化发展战略相结合、与农村资源开发相结合,科学制定了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目前,市交通局还着眼于发展,将规划延伸到了自然村;二是严格监管。严格执行中央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按项目设立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同时,大力推行“五制”管理,即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廉政建设制,并对每个工程项目预留10%的工程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如验收不合格的,待返工修复合格后拨付,坚决杜绝农村公路建设中的腐败工程;三是加强监督。各级交通公路部门逐步建立完善“路网办监督、公路段巡查、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自检、行政村及群众代表义务监督”的五级质量保证体系,同时引入了新闻监督、纪检监督等社会监督机制,让质量保证体系贯穿于农村公路建设的全过程。

  第五,创新机制抓落实。主要是积极探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到有路必养。如咸安区政府每年由财政按1000元/公里的标准下拨经费,由区公路段负责路面维护,相关行政村负责路产路权的维护和路基维护,并配合路政大队搞好超限运输治理。区公路段成立了农村公路养护公司,设立了三个农村公路养护站,采取“专群结合”的养护方式,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职能部门及时总结推广咸安区的经验。咸安区的经验也引起了省交通厅的高度重视,这种做法已在全省交通系统推广。通山县交通部门不断探索完善山区库区公路建养机制,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县政府出台了《通山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指定村级公路由乡镇或村委会出资,按市场经济的办法,由公路部门负责养护,在建立规范的养护模式和长效的养护机制上迈出了一大步。其他各县市区也都在积极探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长效机制和模式,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在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各级人大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帮助。市人大的主要领导同志和专门委员会的领导同志非常关心农村公路建设,多次听取汇报,深入基层调研,及时指导工作;各级人大代表积极提建议,拿方案,当参谋,为农村公路建设倾注了大量心血,尤其是农村人大代表本身就是农村公路建设的生力军,他们奋战一线,充分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奖励兑现资金到位慢;二是养护资金严重不足。农村公路建设点多面广,养护工作量大,专业养护跟不上,路修好了,路肩、边沟配套不到位,养护压力较大。省政府要求县市财政1000元/公里的养护经费在部分县市未能落实到位;三是建设质量有待提高。由于农村公路建设存在点多面广的特点,建设队伍也相应增多,建设队伍参差不齐,规范性管理难度较大,建设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建设资金不足,尤其是桥梁建设资金不足。随着物价的上涨,每公里补助10万元的标准依然存在很大缺口资金,部分山区资金自筹能力差,影响了建设进度。

  三、2007年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及工作措施

  2007年,全市计划完成1800公里的通村油路(水泥路)目标任务。政府职能部门采取的主要措施有这几条,一是贯彻好《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二是建立全市工作协调机制和建设目标考评奖惩制度;三是加强行业管理,加大指导力度;四是广泛推行送教下乡活动,加大技术指导和培训力度,大力培训基层农村公路技术和管理人员,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五是加强农村公路统计工作。六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农村公路

  建设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07年4月27日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咸宁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交通局局长马达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全市农村公路建设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全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建设,加强领导,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管理,使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会议指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仍然存在着奖励兑现资金到位慢、自筹建设资金难度大、养护管理不到位、建设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

  为此,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公路建设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城乡协调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大意义,政策上要倾斜,措施上要有力,工作上要扎实,效果上要明显。要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公路法》、《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将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尤其要落实县级政府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地位。

  二、进一步拓宽渠道,加大资金筹措力度,保障农村公路建设。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村组筹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集机制。农村村组筹资,要以不增加农民负担和村组债务为前提。积极争取上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县级政府要保证配套资金与省安排的定额补助资金同步到位。

  三、科学规划,强化监管,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要搞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节约土地资源。要突出重点,优先解决困难和落后地区的农村公路建设问题,正确处理好公路建设速度与质量的关系,坚持速度服从质量的原则。要切实做好村级公路的路肩、护坡、排水、错车台等配套工程建设。做好农村公路建设中的招投标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制,预防出现腐败行为和劣质工程。如出现“豆腐渣”工程和重大质量问题,要严查深究。

  四、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坚持建设与管理相结合,保障农村公路建设健康发展。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队伍,完善制度,加强培训,明确责任,认真解决农村公路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宣传推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全面提高全市农村公路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关于全市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2007年4月26日在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侯旺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近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政协及社会各界支持下,在上级法院指导下,紧紧围绕市委工作大局,始终坚持“严打”方针,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 严重经济犯罪,为维护咸宁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构建和谐咸宁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现将刑事审判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2年至2006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刑事一审案件2703件3845人,其中判处死刑23人,死缓刑19人,无期徒刑21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437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2058人,宣告无罪9人;审理刑事二审案件445件657人,减刑、假释案件212件212人。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全市两级法院刑事审判法官从规范司法行为入手,严格证据意识,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工作中不断总结新经验,创造新业绩。

  二、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经验和作法

  (一)领导重视,措施落实。

  刑事审判工作,事关社会治安环境,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蕴含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殷切希望。多年以来,刑事案件的审判一直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法院历届党组对刑事审判工作都十分重视。在人员配置上,中院和基层法院刑事审判业务庭的主要负责人绝大多数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综合素质比较过硬,是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多年的资深法官。在工作安排上,尽量考虑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各法院的审判委员会都优先讨论刑事案件,案情需要,随时召开审判委员会。重大复杂的案件,庭长要主持审理,涉及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有时候主管院长都要亲临现场取证核实。由于人员到位,措施得力,全市两级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一直在各自法院中做得出色,先进单位、优秀个人、立功受奖人员层出不穷。同时两级法院的领导都十分重视大力加强刑事审判队伍的建设,确保全市法院的刑事审判队伍是一支能吃苦、能战斗,关键时刻、关键案件能靠得住、信得过、经得起考验的队伍。在平时的工作中,一方面加强刑事审判人员的审判纪律、廉政纪律、组织纪律的教育,从严治警,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用机制约束每一名刑事审判法官,教育刑事审判法官廉洁司法,文明办案。另一方面加强业务培训,尽量利用各种机会加大对刑事法官的业务培训力度,拓展培训深度,不断提高刑事法官的整体业务素质,使他们能够适应新形势、新发展的需要,胜任本职工作。

  (二)强化铁案意识,实施“精品”工程。

  刑事案件,事关当事人的生杀予夺,所谓“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悠关”,刑事裁决一断执行,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往往是无法挽回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审判法官,责任重于泰山。因此,我们审理每一件案件,尽量做到确保质量,尽善尽美。

  1、严把事实证据关。2005年上半年我省的佘祥林错案被通报后,全国范围内又有类似的案件经媒体曝光。对此我市两级法院高度重视,一方面对已往审理过的案件进行严格审查,另一方面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严格把关,在证据问题上不容有半点的疏忽和遗漏。由于刑事诉讼缺乏统一明确的认证规则,对于刑事案件证据的取舍是一件非常复杂和繁琐的工作,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不良的后果。办案过程中,我们要求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绝对负责,汇报时不允许有错、误、遗、漏的情况发生。对于一些事实证据有出入的案件,主审法官往往反复查阅卷宗材料,反复认证控辩双方的观点。对于案件在侦察起诉环节在证据上有欠缺的,我们想尽办法,尽力弥补,如被告人熊治贵强奸抢劫一案,为了确认熊治贵是否构成累犯,案件主审法官从公安局、检察院一直查到劳改机关。被告人廖军等四人抢劫杀人案,为了确认直接致害人和案件的主犯,案件主审人反复推敲,仔细认证各被告人的多次供述和有关的证据材料,认定廖军为主犯,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其死刑,省法院二审后全案维持原判。多年来我们审理的死刑案件没有因为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审查证据失误而影响案件质量。在全省死刑案件统一评查中,咸宁中院办理的死刑案件质量多次得到省法院的肯定。

  2、强化审限意识。迟到的公正其实就是一种不公正。因此,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非常强调时间观念,我们实行承办法官负责、内勤跟踪催告、庭长监督指导制度。一审刑事案件,我们对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送达,开庭的时间,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判文书的拟定和签发以及案件宣判的时间都规定得非常具体。2003年上半年非典疫情紧张,特别是嘉鱼出现非典病例期间,很多正常的工作都被迫中断下来,但是我们的刑事审判工作没有停,我们带着口罩去看守所送达押解,有时到基层去开一个庭,一天之中要量好几次体温,但我们的审判法官没有因为非典原因致案件超审理期限。

  3、统一量刑标准。在对案件作处理时,我们要求审判法官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量刑原则、制度,不允许“法外量刑”,必须罪刑相当,以体现司法公正;同时准确把握个案判决的特殊性,实现刑罚个别化。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处刑的随意性,主审法官的量刑意见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必须能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有关案例或是本院已生效的判决保持均衡。中院刑二庭在审理上诉抗诉案件时,把统一量刑标准作为一项工作指标。针对各个时期所辖基层法院在对案件量刑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偏差,中院刑二庭都会及时开展调研,提出指导意见,并通过案件二审给予纠正和监督。

  4、规范诉讼文书。诉讼文书是法院诉讼活动的载体,直接代表着法院的形象。我们从文书的起草、核稿、签发、送达,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多年的刑事审判工作中,全市两级法院的刑事法官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法律文书制作、卷宗装订等各个环节层层把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法律文书规范,卷宗装订及时。坚持办案质量第一观念,不断提高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确保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把其他刑事案件办成“精品”。

  (三)坚持严打方针,突出打击重点。

  根据中央和上级法院的安排布署,全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在各个不同的时期保证工作重点,加大打击力度。在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中,重点打击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涉毒犯罪、涉恶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在严厉打击经济犯罪中,重点打击销售伪劣产品、走私、涉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以及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针对部分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从事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和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严重破坏我市经济秩序,妨碍我市经济发展的形势,我们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涉烟犯罪的专项活动。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有关精神,全市两级法院周密布署,加强督导,发挥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分子。配合610部门的工作,依法打击利用“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通过开展“严打”和专项斗争,遏制了犯罪上升的势头,推动了反腐斗争的开展,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了“和谐咸宁”建设。

  (四)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审判的社会效果。

  1、刑事案件在审判中,全市两级法院认真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很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予以严惩,对于一些初犯、偶犯,则尽量给予从宽处理,以期尽早回归社会。对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危害后果不严重,因琐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谅解的,在依法判决的同时宣告缓刑。多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绝大多数都能遵纪守法,悔过自新。市中级法院宣告缓刑的罪犯中还没有发现重新犯罪的。审判过程中,我们还注意联系案件的实际情况,力图通过审判活动化解矛盾,平息纠纷,而不是激化冲突,引发事端。咸安区哄动一时的刘世志等故意杀人、寻衅滋事一案,起诉书一送达,双方亲属就结伙到法院要说法,开庭时更是弩拔弓张,一触即发。审理过程中我们及时同地方党委政府取得联系和沟通,耐心细致地对双方当事人做说服解释工作,判决时我们也充分考虑案件本身的特殊情况,对十三名被告中的十一人,因他们都是家中的主要劳动力,由于宗族观念,一时冲动而参与作案,造成的后果不是很严重,我们一审判处他们拘役或者宣告缓刑,宣判后能回家参加夏收生产,对于案中的组织者和直接致人死亡的凶手,我们则依法从重予以判处。一审宣判后,我们又及时做双方亲属的工作,得到他们的理解,避免了矛盾激化。

  2、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是家庭的希望。近年来,由于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变化,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有些未成年人犯罪造成的后果还非常严重。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市中级法院成立了以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刑一庭、刑二庭负责人为成员的少年法庭工作指导小组,为全市两级法院依法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1998年,通城县人民法院在全市率先成立了专职的少年法庭,此后,市中级法院和各基层法院相继成立了少年法庭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合议庭,选调业务熟练的法官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少年法庭的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辖区内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特点和有关动态,不断加强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规律、价值取向、普遍适用原则、特殊司法理念等问题的深入研究,如对未成年人实行圆桌审判,改革完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签署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裁判文书加判后寄语,以案说法,到中小学校开展法治讲座等,经过几年的探索,我市两级法院己经积累了较丰富的审判和社会工作经验。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我们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教育从严,处理从轻,对未成年罪犯依法从轻减轻判处,根据有利于教育、挽救、感化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加大判处缓刑力度。实践证明,通过法院的大量工作,家庭和社会各方面的有效配合,绝大多数的未成年人被判处缓刑后都未再次违法犯罪。

  3、加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在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约占40%。近年来此类案件还有上升的趋势。因为被告人被羁押,很多被告人正是因为生活困难才犯罪,所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直是审理刑事案件中一个难点问题,不依法判决不行,一判了之往往是“法律白条”,当事人因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而引发的上访案件时有发生。为了社会和谐与安定,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我市两级法院非常重视民事赔偿工作,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既较好地安抚了被害人家属,又平息了因案件引发的诸多矛盾。对于罪大恶极应判处死刑又确无赔偿能力的,尽力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对被告人确无能力赔偿但其亲属有赔偿意向的,想方设法为被害人争取赔偿款。对附带民事部分积极赔偿,被害人能谅解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葛某某因怀疑被害人破坏其家庭,双方扭打过程中咬掉被害人耳朵,造成被害人重伤,一审期间,双方怨气难消,被害人要求赔偿和重判,被告人及亲属宁愿重判也不赔偿,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后,双方矛盾仍未消除,被告人认为判重了,被害人认为赔偿款无法执行,均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主审法官了解到,被告人离婚后与一未成年女儿共同生活,经济十分困难,其亲属为了其女儿的抚养和教育愿意提供帮助。于是主审人先后多次到当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教之以法,消除积怨,化解纠纷,最终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此基础上对被告人从轻处理,双方都很满意。对于刑事自诉案件,一般都是民事纠纷引起,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危害后果相对较轻,我们都本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处理,通过刑事案件的审判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4、正确适用“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人民法院要坚决执行“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有罪判刑,无罪放人”的原则,切实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实的情况,全市两级法院没有机械地理解和适用这一原则,在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同时充分注意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决不轻易放纵犯罪分子,对证据有缺陷的案件进行仔细分析,深入研究,证据有补强可能性的尽力补强,本着“两个基本”的原则,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扎实的案件,依法该定罪的坚决定罪,决不纠缠细枝末节而不定案。对于定罪的事实情节确实存在问题而又无法查清的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

  (五)落实阳光减刑,树立司法公正形象。

  减刑假释工作是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刑法和刑诉法规定的刑罚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平台。市中级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不断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更新司法理念,全面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充分运用减刑、假释制度促进对罪犯的改造工作,稳定监管秩序,实现刑法的功能和目的。按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意见的程序对减刑罪犯一律公示,公示后有异议的举行听证,再根据公示和听证的情况依法裁定。结合省委政法委部署的开展核查纠正监外罪犯脱管漏问题专项活动,对2003年1月1日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和仍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满释放人员,组织力量进行逐人登记建档,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规范这五类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工作。同时结合全省即将全面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在社区矫正条件完善的情况下,研究适当提高假释比例的问题。

  (六)依法审理职务犯罪案件。

  近几年来,由于反腐败力度的加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被判刑的情况呈现上升趋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特别是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案件,一直都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由于这些人犯罪社会影响大,法院判决稍有不当,就会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所以全市两级法院对这类案件非常重视,限于地方的经济状况,相对于外地的职务犯罪数额动辄几十万、上百万,我市职务犯罪数额相对较小,由于证据、认识等方面的原因,法院最终认定的职务犯罪案件犯罪数额多在十万元以下。对于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客观上造成的损失不大,退赃积极,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考虑到此类案件最终都可能通过上诉、上访等途径由省法院重新审查,所以在量刑时我们注意到与全省其他法院的类似案件统一标准,同时也考虑到根据宽严相济的原则给被告人一条出路,依法对此类案件从轻判处,避免此类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出现反复造成不良影响。

  (七)狠抓制度建设,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能力,促进司法公正。

  审判工作是一项业务性非常强的工作,法官业务素养不高,对法律法规学习、熟悉不够,对新的司法理念理解掌握不够准是办案质量和水平难以提高的原因。因此全市两级法院的刑事法官一直十分注重业务学习,在业务学习上注重建立长效机制,营造良好氛围。市中级法院在办理二审刑事案件的同时还定期召开刑事审判工作会议,针对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带共性的问题进行调研,研究和推广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一些好的作法,及时有效地解决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刑事审判的证据规则问题、新类型案件的审理问题,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分别写出调研论文,总结多年来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提出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实际出发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在省、市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刑事案件务实研讨会上,我们组织撰写的论文多次获奖。

  三、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一)新的审判方式控、辩、审三方配合还不够,影响开庭效果。

  刑诉法修改和实行新的审判方式己经十年了,但是开庭审理存在“走过场”的问题未得到根本的解决。究其原因,主要是控、辩、审三方配合还不够。按现行审判模式的要求,法官只能中立听审,如果控方不能有效地针对指控的事实举证,辩方不能作出有的放矢的答辩和举证,那么法官不可能通过开庭审理来作出合情合理合法判决。法官介入案件过多会造成程序上的违规,法官按规定“保持中立”,又可能造成实体上的判决不当。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

  如前所述,刑事犯罪案件,特别是一些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被告人往往没有赔偿能力。常常是判刑越重的罪犯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越大,应赔偿的数额越大,但最终的结果是被害人可能得到的赔偿反而越少,而且由于被告人被关押服刑,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执行的可能基本没有,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判与不判都会造成受害人上诉上访的结果,按照实际情况不判赔偿受害人会上诉缠诉,依法判决赔偿而无法执行被害人仍会上访,难以做到“案结事了”。

  (三)量刑不平衡的问题没从根本上解决。

  从理论上讲,量刑活动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早就有专家学者研制出了电脑量刑的专家系统但一直未能得到推广应用,就是因为理论跟生活实际、案件实际难以有效衔接。社会上对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最大的反应可能就是量刑不平衡,动辄拿出案例相互比较。反躬自省,法院在对刑事案件的处理上确实存在量刑不均衡的现象,有主观的原因也有客观的原因。主观上案件承办法官业务能力不强,对法律理解不够准确或者在处理时有人情关系的因素,客观上由于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或是保护被害人合法权利的原因,同样性质的案件,在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时候或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时候可能处刑重一些,反之可能判得轻一些。通过多方努力对被害人补偿多一些或挽回国家损失多一些的被告人可能会在处理上偏轻一些,反之可能会判重一些(很多人会将这种情况看成是“将钱买刑”)。相对来讲客观原因造成的量刑不平衡更多一些,因为法院是集体负责制,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才能最终决定案件的处理,加之现行的监督机制不断健全,对案件的处理层层把关,个人对案件最终结果的影响相对较小。

  (四)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未得到有机遏制。

  独生子女因骄宠任性造成的犯罪,农民、下岗工人为生计均外出打工,留守儿童无人管教而犯罪,上网无线通信等新的交际方式引发的犯罪等等,由于人员经费等原因,很多职能部门的工作流于形式,近年来造成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趋势。有些未成年罪犯,本来犯罪情节较轻,但无人监管,社区帮教工作难以落实,法院在处理时很为难:宣告缓刑等于放任自流,缓刑考验期间再犯罪,影响会更坏。判处短期监禁刑,关押期间“交叉感染”,亦难达到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目的。

  (五)自由裁量权无衡量标准。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其实包括对证据的取舍,对事实的认定(所谓“内心确信”)和对刑期的确定。由于没有统一的证据规则,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对证据的取舍没有一致的标准,导致“各自为政”,往往会站在自己的角度采信证据,认定事实。个别案件侦查机关侦破后,对外宣传,等案件到了法院审查后却发现难以定案,在社会上就会造成负面的影响。

  四、两点建议

  (一)在对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进一步加大公检法三家配合的力度。

  惩治犯罪,改造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是一项系统工程,如果把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比作一条流水线,法院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流水线上的各道工序都精良才能出好产品,要做好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光靠法院一家的努力是不够的,必须公、检、法三家进一步密切配合,相互监督、制约。

  (二)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并将其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合法权益确实无法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得到救济和保护的时候,通过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司法救助经费保障机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维护了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体现了党的关怀、政府的温暖、司法的一心为民。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对《关于全市刑事

  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2007年4月27日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咸宁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侯旺发所作的《关于全市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2002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在市委领导下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坚持以司法公正为目标,紧扣“公正与效率”主题,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为维护咸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会议同时指出,近年来,刑事犯罪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特点,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刑事审判工作还存在着工作不够协调,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问题未得到很好解决,量刑不平衡及自由裁量权无衡量标准等问题。

  为此,会议特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对刑事审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减少和预防犯罪,尤其是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要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社会关注的案件和刑事审判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要采取法制讲座、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组织法官到中小学校、行政、企事业等单位,开展刑事政策法律的宣传活动,让社会公众尤其是让未成年人接受法制教育,以达到减少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进一步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严格把好案件审判质量关。全市法院要按照建设高素质刑事审判队伍的要求,切实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刑事审判队伍素质,以适应新时期刑事审判工作的需要。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并严格执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准确掌握和运用“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有罪判刑、无罪放人”的原则,严格把好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关,真正把案件办成“铁案”。

  三、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事审判工作要增强铁案意识,坚持量刑标准,依法维护人权。要认真做好刑事附带民事的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结事了。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司法救助保障机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工作协调与配合,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公安、检察院、法院之间既做到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又能统一服从国家的刑事法律和政策。

  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李兵同志辞去咸宁市人民政府市长

  职务请求的决定

  (2007年4月26日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李兵同志因工作需要已调出咸宁市。根据李兵同志的辞职请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4月26日决定,同意接受李兵同志辞去咸宁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报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辞   呈

  市人大常委会:

  我因工作变动,特请求辞去我所担任的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

  2007年4月7日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撤销胡军的法官职务的决定

  (2007年4月27日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侯旺发的提请,2007年4月27日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撤销胡军的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关于提请撤销胡军法官职务的议案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

  胡军因受贿一案,2006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依法逮捕。2006年10月8日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下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胡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胡军不服,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黄石市下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抗诉和上诉,维持原判。

  胡军因犯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二款之规定,提请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撤销胡军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2007年4月13日

  关于提请决定黄楚平为咸宁市

  人民政府副市长、代理市长的议案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于2007年4月19日研究提名:

  黄楚平为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理市长。

  现提请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主 任 会 议

  2007年4月26日

  关于张忠良同志任职的议案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共咸宁市委咸发干〔2007〕13号文件通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于2007年4月19日研究提名:

  任命张忠良同志为咸宁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提请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主 任 会 议

  2007年4月26日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  免  名  单

  (2007年4月27日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黄楚平为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理市长。

  任命:

  刘凡生为咸宁市民政局局长;

  汪玲珑为咸宁市卫生局局长;

  张忠良为咸宁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舒平华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

  刘  莉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钟华岗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李  琼为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

  李涵德的咸宁市民政局局长职务;

  张忠良的咸宁市卫生局局长职务;

  舒平华的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刘  莉的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职务;

  钟华岗的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任  强的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张儒义的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聂  瑛的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供  职  报  告

  黄楚平

  (2007年4月26日)

  省委调我到咸宁来工作,是组织和人民对我的信任,是对我的重托,同时也为我提供了一个为咸宁人民服务的非常宝贵的机会。我在倍感荣幸、倍加珍惜的同时,也深感责任重大,同时也深知我个人的能力、水平与履行这样一个重要岗位的职责有很大的差距。只有加倍的勤奋努力工作,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才能不辜负组织和人民对我的信任和重托。

  咸宁是个好地方,地处湖北南大门。人杰地灵,山川秀美,物产丰富,生态优良,潜力巨大。改革开放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咸宁的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事业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今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也使我更加坚定了做好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从武汉到咸宁来工作,对我来说,是个新的起点,也是个新的考验,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将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以克振同志为班长的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民主监督和大力支持下,紧紧团结和依靠政府一班人,共同努力来做好工作。

  首先,要加强学习。要虚心地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特别是向长期在咸宁工作的基层干部学习,尽快地熟悉情况,适应工作。

  第二,要勤奋工作。要时刻把党的重托和人民的期望放在心上,要千方百计地把咸宁的经济搞上去。同时,要一心一意为咸宁的人民办实事。

  第三,要廉洁自律。 要牢记宗旨,勤政为民。老老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做事,清清白白为官。

  第四,要依法行政。要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执行人大及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认真履行好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表  态  发  言

  刘凡生

  (2007年4月27日)

  感谢各位的关心和信任。我刚从许克振主任手里接过任命书,感觉到这不仅是一份任命书,最重要的是一份责任。民政工作涉及民生,政策性很强,中央十分关注,百姓也十分关注。因此,我深深感到,民政工作的责任十分重大。到任以后,决心从以下几个方面履职履责:一是认真学习,掌握政策;二是遵守民政法律,依法行政;三是深入基层,了解民生;四是恪尽职守,尽职尽责;五是严格要求,廉洁从政。我坚信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下,我会把民政工作做实做好。

  表  态  发  言

  汪玲珑

  (2007年4月27日)

  承蒙各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信任和抬举,任命我担任市卫生局局长,到卫生局工作,在此,我向大家的关心和信任表示真诚的谢意!卫生工作直接关系着人民的生命健康,是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高度关注的民生问题之一。对此,我深感压力和责任重大。上任后,我将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进取的精神、务实工作的作风,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同时,我将努力做到廉政勤政,团结同志,共同发展,为提高人民身体健康水平、为咸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许  克  振  同  志

  在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的讲话

  2007年4月27日

  各位委员,同志们:

  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预定的各项议程。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交通局关于全市通村公路建设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将咸宁经济开发区农产品加工基地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的议案》,并相应作出了《关于批准市人民政府将咸宁经济开发区农产品加工基地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的决议》;会议还依法作出了《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办法》(修订稿);通过了决定任命黄楚平为副市长、代理市长等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有关报告时,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既注重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又注重结合咸宁实际,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了专项审议意见,会议开得很成功。

  下面,我就本次会议的议题、加快我市发展和我市的人大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目的是督促其完善机制、改进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这既是一种制约和监督,也是一种支持和促进。本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办理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的意见》,本次常委会会议还作出了《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办法(修订稿)》等,这些都是市人大常委会为贯彻落实今年元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而采取的重要措施,“一府两院”要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报送、说明、修改等工作,认真办理好人大常委会领导和信访机构交办的信访件,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对经济工作的监督。“一府两院”对人大常委会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市委和人大常委会汇报,加强同人大的联系与沟通,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

  二、围绕加快发展与和谐咸宁建设,依法行使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三项职权。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行使好这三项职权,是人大常委会的基本工作任务。市第三次党代会确定了今后五年“经济发展实现新跨越,城乡建设迈出新步伐,人民生活水平步上新台阶,社会和谐程度得到新提升,党的建设、民主法制建设达到新水平”的奋斗目标,号召全市“坚持科学发展、实现历史跨越、为加快全面小康咸宁建设而团结奋斗。”这对市人大常委会行使好职权也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

  监督权是人大常委会最基本、经常运用的行使权力方式。市人大大常委会要在市委的领导下,围绕小康咸宁建设、实现科学发展、历史跨越的主旋律,为推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重要作用。要认真学习、深刻把握好实施监督法的基本要领,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规定,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财政决算的审查监督和强化规范性文件审查等形式,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推进和谐咸宁建设。市人大常委会要按照去年12月市委印发的《认真解决当前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几个突出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以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以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为突破口,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通过各种途径正确反映各方面群众利益,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相关工作报告,推动市人民政府努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要通过行使监督权,支持和督促政府及其部门及时解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公平教育、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使人大工作顺应民心、反映民意、贴近民生。

  在监督工作中,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既不能失职,又不能越权;要寓监督于支持之中,对“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是指责,而是要帮助总结经验教训,通过监督帮助他们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促进其改进工作。

  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要坚持党委对重大决策的领导,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化为全市人民的自觉行动。

  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要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相结合的原则,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人事任免程序,规范任后监督形式,把监督人与监督事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寓于专项工作审议之中,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组织保障。

  三、抓住发展机遇,推动新一轮思想大解放,加快咸宁发展

  前不久,我随湖北省党政代表团赴江西、安徽考察学习,感触很深,教育很大,体会很多,既开阔了视野,又找到了自身差距,明确了今后的主攻方向。我们也要组织各县市区党委书记、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到浙江、江西去学习,目的是凝聚人心,研究新的发展战略,推动我市跨越式发展,以实现市第三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我们与江西、安徽一些地方比较,存在的差距:主要是解放思想不够,自主创新落后,城市建设落后,对此我们大家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现在,国家实施中部崛起战略和我省发展武汉城市圈战略,给我们提供了发展的历史机遇。但目前我国在宏观调控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对于我们来说,既是一次机遇,又是一次挑战。这就要求我们首先是四大家领导,要从咸宁的实际出发,把贯彻执行中央政策与咸宁的实际相结合,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开拓,大胆实践,集中精力干好自己的事。人大常委会要大力支持政府工作。今年起,国家实行严格的耕地控制制度,要守住18亿亩耕地这个红线。咸宁有大量的荒山荒坡,我们可以利用国家严格控制耕地这个机遇,用我们的荒山荒坡来加快招商引资的速度,可以用荒山荒坡开发置换的方式来加快我们经济开发区建设。所以,我们要在大量的荒山荒坡上做文章,这是一条出路。要有经营城市土地的理念,当然也要按照国家的土地政策节约土地。我市荒山荒坡多,开发的潜力很大,要组织和动员各方力量参与。中央文件规定允许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发荒山荒坡,下一步我们要研究政策,鼓励公务员来参与。但我们不能损害农民利益,可与农民合作开发。这是我们的一个优势,看我们能不能把握这个机遇。如果抓住了这个机遇,创造了好环境,我们咸宁三至五年就可以发生大变化。我们的来势好,核电站基本定下来了,赤壁电厂二期工程,省政府也批了。我们准备用1000亩土地,引资3个亿由浙江商人来开发。我们还准备设立台商食品工业园区,由台商来开发,并力争国家开发银行支持台商食品工业园区建设。我们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要发挥作用。监督和支持政府工作,支持是第一位的,在支持中监督,在监督中支持,形成一个和谐的环境,支持政府干好事。这次市人大常委会针对经济开发区农产品加工基地建设资金问题作出决定,主要是为了争取农业发展银行对我市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

  四、进一步转变作风,不断加强人大机关自身建设

  从3月份开始,市直机关开展了作风建设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前段时间,人大机关认真开展了作风建设教育整顿活动,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加强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在加强作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人大常委会党组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政”的总体要求加强队伍作风建设。要进一步振奋精神,克服“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消极思想,消除人大是“二线”、“无所位、无所为”的错误认识,以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投身到人大工作当中去,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努力完成好市委批转的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度工作要点所提出的各项任务。为此,特提出六点希望和要求:

  一是政治要坚定。人大工作政治性强,必须牢固树立党的观念,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把人大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坚持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自觉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起来,把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切实保障市委的决策意图和人民的民主权利实现,自觉维护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牢牢把握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是业务要精通。人大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而且工作的法律性、程序性都很强。这就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熟悉法律、熟悉程序。今年有几位同志是新进常委会的,都有一个转换角色、重新学习的过程。原来在人大机关工作的同志,也要在思想观念、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上有所创新、与时俱进,以适应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需要。因此,要求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要在加强政治学习的同时,加强人大业务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学习。在学习中要树立良好的学风,要注意学习方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结合自身情况,有目标、有计划、有重点地学。通过大力弘扬勤奋好学、学以致用的良好风气,努力把市人大机关建设成为学习型的机关,把人大干部培养成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的好干部。

  三是工作要务实。人大工作要务实,要真抓实干,不能搞花架子。监督工作要有一定的形式,但主要的还是要讲实效。人大工作讲程序,但影响工作效率的程序,应当依法加以改进。人大工作要讲求实效,决定了的事情必须雷厉风行地去做,今天的工作不要拖到明天去做。要进一步完善各方面的工作制度、工作规则、工作程序,尽快实现人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是作风要过硬。人大工作最大的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最大的危险是脱离群众。市人大常委会作风建设的核心,是保持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心系群众,服务人民。要畅通联系人民群众的渠道,并逐步扩大人民群众对人大工作的知情权和对人大工作的有序参与,保证市人大机关永远不脱离人民群众。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摸清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五是班子要团结。人大机关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各委室工作虽然分工不同,但目标一致,都是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服务。各委室之间、人与人之间,都要讲团结,经常沟通,互相尊重。为了地方的民主法制建设,为了加快咸宁发展,我们走到一起来了。只有团结,才有力量;只有团结,才能心齐气顺,风正劲足;只有团结,才能做好人大的各项工作,展现权力机关新形象。在人大工作的每位同志都要倍加珍惜团结,并努力做团结的表率。

  六是从政要廉洁。人大的工作任务很重,我们一定要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千方百计把自己的工作做好,让党和人民放心。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牢牢记住并身体力行“两个务必”,永远保持谦虚谨慎和艰苦奋斗的作风,老老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人,廉洁自律,自觉地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做勤政廉洁的模范,维护权力机关崇高形象。

  同志们,实现咸宁市跨越式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肩负着繁重的工作任务,我们一定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握好中部崛起战略机遇和我市融入武汉城市圈的历史契机,团结拼搏、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

  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出席、缺席人员名单

  出席:

  许克振   刘彦其   李旺盛   吴著富   杨荣才   刘道明

  陈鸿驰   陈  瑜(女)  鲁安才   王惠安   马跃进   邓明辉

  刘宏新   杜文清   苏惠林   李光洪   李涵德   吴金池

  余华英(女)  陈  剑(女)  张忠良   张远森   周明生   周和平

  柯美耀   钟劲松   袁亚俊   梁世友   龚信升   程功全

  阚海清   熊正团   魏送来(女) 

  缺席:

  无


版权所有:咸宁市人大常委会 联系电话:0715-8126251 传真:0715-8126251
电子信箱:xnrdwz@sina.com 投稿信箱:xnrdwz@sina.com
维护制作:咸宁新闻网 鄂ICP备1201439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