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 第8号(总号:059)
目 录
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议程 ……………………………3
关于市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胡毓军4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6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18
关于2006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边一山19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06年市本级预算
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 …………………………………………………………苏惠林23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阚海清25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周明生32
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侯旺发39
关于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51
关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 ……………………………………鲁尔英61
关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70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咸宁市第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78
关于提请决定召开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议案 ………主任会议79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对本级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的办法》的决定 …………………………………80
关于提请审议《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咸宁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
的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主任会议81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 ……………………………………………………………82
关于提请审议《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主任会议85
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两个决定(草案)的说明…………………………王义松86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91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98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胡立山同志任职的议案 ………………………………………106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王辅英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 ……………………………107
关于周明生同志任职的议案 ………………………………………………………………109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110
李旺盛同志在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的讲话 ………127
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出席、缺席人员名单 …………116
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议程
2006年12月28日—29日
一、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草案)
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的办法〉的决定(草案)》
三、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草案)》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七、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咸宁市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八、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市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审议人事任免议案
十一、其他
关于市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2006年12月28日在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胡毓军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将市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和闭会后代表向市政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办理的基本情况
2006年,市人大代表以高度的政治热情和社会责任感,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加快经济、社会建设进程,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重点问题,深入群众,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紧密结合市情和本地实际,提出了大量富有建设性和前瞻性的建议。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市政府共收到代表建议67件,加上闭会后转来的1件,合计68件。其中财经类22件,农林水类16件,城建环资类12件,教科文卫类5件,内务司法类8件,其它方面5件,归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承办的有65件。这些建议内容广泛、针对性强,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反映了代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为了把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搞好,市政府在市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刚一结束,就立即会同市人大、市政协一起联合召开了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交办会。会上,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佘家驹、市人大副主任陈瑜、市政协副主席徐新坤分别对做好今年的“两会”办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保证按期办结,市政府督查室迅速将代表建议分解到各承办单位,并在集中办理期间,采取电话催办、通报各部门办理进度等督办形式,对办理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促使办理工作顺利进行。各承办单位按照会议要求积极抓好办理工作,落实办理责任。经过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和督办人员的共同努力,交由市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办理的65件代表建议已提前办理完毕,办结率为100%。办结的建议答复率为100%,满意率较上年有了新的提高。从反馈的意见看,许多代表认为,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办理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代表对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所表现出来的认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感到相当满意。对代表在反馈意见中明确表示不满意的办理件,有关承办单位按照要求及时进行了重办重答,从再次反馈的意见看,代表们均表示满意。从建议的办理情况看,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有33件,约占承办总数的50.8%。这类建议所反映的问题大多数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在办理中,市政府要求各承办单位一定要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办理工作的根本标准,不仅要高度重视,更要扎实细致,切实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如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调整我市公交票价的建议”,市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非常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2006年3月28日,经市政府批准,市物价局正式下发了《咸宁市物价局关于咸安区公共客运票价的批复》(咸价管〔2006〕34号),票价调整为起步1元,全程1.5元,并于4月6日起正式执行新票价。同时,为减轻汽油价格上涨给公汽公司造成的压力,市建委和市财政局还一道积极向上争取中央、省财政的补助资金,第一批15.58万元已拨到区公汽公司,第二批26.4万元也于近期下拨。又如代表提出的“关于居民生活用水和经营用水按比例结算的建议”,为了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36号文件和全国水价改革与节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体现自来水的价格等次和促进节约用水,市自来水公司已基本对城区用水户按用水种类进行了分类装表计量,少部分用户为了省钱、方便,与市自来水公司共同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用水按比例分摊计费。为了尊重用户的意愿,市自来水公司对部分用户按比例分摊计费。代表提出的“关于请求落实青山水库发电收入返还库区群众的建议”,经查证核实,2004年度和2005年度通城大溪乡库区老百姓的购粮补贴款已于2005年年底前,从原青山水电公司电费收入中按年度全额支付到位(有水电公司财务支付收据凭证可查)。不存在拖欠通城大溪乡库区老百姓的购粮补贴款问题。2006年度大溪乡库区购粮补贴款共14万元,4月份已拨付7万元,剩余7万元购粮补贴款于10月前拨付到位。代表提出的“关于湖北开元印刷有限公司改制迫在眉睫的建议”, 2006年3月5日,湖北开元印刷有限公司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4月25日至28日职工已领取一次性安置费,5月浙江温州客商接管企业并已启动生产,原企业职工已有128人上岗,企业改制后生产正常,职工安置工作大部分已完成。代表提出的 “关于将妇女儿童工作纳入十一五规划的建议”,市政府高度重视,已及时将它采纳运用到“十一五”规划中,在第十部分的第七大点作为一个单独的标题予以阐述。代表提出的“关于强化农机市场监管,为农业机械化保驾护航的建议”,市工商局与农业、质监、物价、供销等有关部门联合先后下发多个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和规范的通知,制定了“红盾护农”行动方案,并在全市乡、镇、村、组范围内实施“12315”维权“五个一”工程,在农村广泛开展“12315申诉举报网络进市场、进村镇、进商家活动”,每年“3.15”期间,各县(市、区)分别举行“三农”服务下乡活动,开展以法律咨询、科技讲座、农资产品识别真假技巧、消费维权为重点内容的服务,并深入到乡、镇、村、组举办农资经营者和消费者培训,切实加强对农资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对群众反映的农资购买纠纷和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情况,市工商局要求各地公开向社会承诺,做到及时受理、迅速分办、依法查处。还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流通领域农资产品质量监管承诺制、信誉制、商品台帐制和产品抽查制等四项制度,并实行局与分局(所)、所与路段专管员、专管员与农资经营户签订责任状的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假劣农资坑害农事件的发生。目前,我市农资市场经营秩序明显好转,通过送检和委托抽检,种子、化肥、农药市场假冒伪劣、不合格商品明显减少。对于建议中提及到的农资纠纷问题,市工商局责令专业市场管理分局迅速调查,先后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不懈努力,纠纷双方终于达成共识。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将荆羊公路改造为硬化路的建议”,市、县两级交通部门十分重视,已将该路列入“十一五”交通发展规划。目前陆水湖办事处、官塘林场、赵李桥镇均把这条路列入了2006年建设计划,各乡镇正在进行路基改造,已修建11公里,剩余10公里已被列入2007年计划,届时整个荆羊线将可按四级公路标准建成通车。
(二)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有21件,约占承办总数的32.3%。这类建议主要涉及到我市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代表们为推动我市经济提速发展提出了不少建设性意见。如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推进湖北煤矿机械厂改制的建议”,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多管齐下,推动企业改制。2003年,市国资委将省煤机列入全省“三个一批”改制企业名单,充分利用省政府对“三个一批”改制企业的扶持政策,多次到省国资委反映省煤机的改制情况,并争取到了200万元的省属下放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补贴资金,现在,还在积极申报将该企业列入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性破产项目库,争取国家的支持。咸安区政府于2004年也成立了“湖北煤矿机械厂改制领导小组”,做了大量的工作,已经完成了清产核资和改制的前期准备工作,先后与山东矿机集团等10余家客商进行过整体收购洽谈。目前,改制工作组和企业正在与武汉一客商洽谈,该客商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做强做大煤机产业的意愿,双方收购洽谈完成后,省煤机即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预计年内,省煤矿机械厂改制可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又如代表提出的“关于关停赤壁市小型麻纺脱胶企业的建议”,建议中提到车埠斯宇印染厂、神侣麻纺厂、泉口纺织纤维厂对陆水流域及西凉湖水环境污染严重的现象,已引起当地政府及环保部门的高度重视,赤壁市政府已督促环保部门派专人重点挂牌督办。2006年初,环保部门把重点流域的污染整治作为全年环保工作的重点,对车埠斯宇印染厂等6家单位进行限期治理,要求在2006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治理达标,否则一律予以关停。每厂由专人专班负责督办。目前各厂都已拿出了切实可行的治污方案,并开始治污设施的建设。车埠斯宇印染厂已投入环保治理资金10万元,土建工程已基本完成;神侣麻纺厂已投入环保资金6万元,也完成了土建工程的建设;泉口纺织纤维厂已于2006年5月停止生产。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政务公开的建议”,市政府已于2005年12月建立并开播了咸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实行政务信息公开(涉密者除外)。政府各职能部门中建有自己的网站,都与门户网站建立了链接;没有自己网站的,都有专门的页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发布信息,便于公众了解查询。由于这是一项新工作,目前正在完善之中。代表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建议”,近几年,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去年以来,责成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对全省被征地农民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现正组织起草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有关政策,预计省相关政策出台以后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将会得到解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省厅要求,正在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情况调查,为下一步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为解决温泉镇白茶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调查分析白茶村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精神及外地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办法,起草了《白茶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既区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同时又考虑到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总体要求是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缴费水平多档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代表提出的“关于京珠嘉鱼段联络线大修的建议”,因京珠嘉鱼联络线于2002年底建成通车,目前通车不到4年,尚不足国家规定的大修年限。但是针对该路基础薄弱,路况较差的状况,市交通局仍然督促市公路部门在2006年4月对该路进行了一项较为彻底的维护,局部路段进行了大中修,目前路况良好。今后该局还将督促公路部门进一步加强日常养护,确保该路安全畅通。代表提出的“关于把农村‘留守儿童’作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重要内容的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已在全市大力实施“关爱留守学生工程”,建立留守学生档案,开设亲情电话,定期召开留守学生、临时监护人座谈会,并设置学生心理信箱,开设心理教育课程。6月28日,市文明办、市妇联、市教育局、市机关工委还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咸文明办发[2006]4号),明确提出了我市今后一段时间“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的措施及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市文明委建立了咸宁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联系点制度。每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责任单位联系一个乡镇,帮助联系点解决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每年为联系点办2—3件实事。
(三)因目前条件所限,有待以后逐步解决以及所提问题可供有关部门工作参考的有11件,约占承办建议总数的16.9%。如代表提出的“关于改进市人大接待工作的建议”,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参与,接待工作在不断改进与完善。但是,由于受客观条件的影响,还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会议住宿地点问题,目前温泉地区可承办大型的宾馆、酒店,除潜山宾馆、温泉宾馆、阳光酒店接待能力稍强外,其他宾馆、酒店接待规模均较小,无力承办100人以上的大型重要会议。2006年的人大、政协会在住宿地点安排上,由于原温泉宾馆停业无法承办会议,经多方考察、慎重研究、反复与接待宾馆磋商,将住宿人数较少的政协会安排在酒店,人大会继续安排在潜山宾馆。同时,通过提高会议住宿标准(即每人每天增加15元)的办法,进一步改善代表的住宿与进餐条件。代表提出可在2—3家酒店安排,考虑到人大仅住宿代表和工作人员就多达400余人,按条件较好的酒店安排,最少需7—8家。这样,将会给管理带来极大不便。因此,结合当前实际条件,在提高会议住宿标准,并保持两会标准一致的前提下,人大代表安排在潜山宾馆较为妥当。今后,在条件可能的前提下予以改善。又如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对京广铁路贺胜段杨司铁路桥洞加高扩宽的建议”,提了多次,咸安区政府也与武铁分局联系多次,要求将铁路桥洞加高扩宽,但是由于武铁分局都没有决定权,必须上报铁道部批准,方可实施。因此,有待今后进一步与铁路局联系,争取早日解决。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将龙潭河右堤纳入淦河治理工程的建议”,要求将龙潭河靠浮山办事处一边河段(龙潭河左岸)纳入淦河治理工程中,由于受以下几方面的因素制约,恐难以实施:一是淦河城市防洪工程是利用日元贷款进行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的变更需要办理一系列手续才能得到认可,主要手续有:项目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原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批,再报日本协力银行认可后,方能纳入项目范畴。因此,通过日元贷款进行该堤段建设难度十分艰巨,且不容易通过审批。二是淦河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主要为日元贷款和地方配套两个部分,其中日元贷款只承担土建工程的64%,其余36%和项目其他费用均由地方配套资金承担,由于我市财力不足,配套资金难以到位,淦河咸安区段由于配套资金无法落实至今都未开工。鉴于我市目前的财力状况,利用配套资金进行该段堤防工程建设也存在一定难度。类似上述建议,承办部门在回访代表时,已经向代表做了解释和说明,代表对此表示理解。还有少数建议已转送有关部门,供其在研究工作或制定政策时予以参考。
二、办理工作的基本做法和特点
在办理工作中,我们真切地感到代表们提出的建议对政府工作促进很大,也使我们看到代表们对人民负责,履行职责的敬业精神。代表们所提问题既能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又能正确地反映民声民意,这些建议的采纳和实施都会对市政府当前和今后的工作产生积极的作用。
在2006年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中,市政府非常重视,严格要求,加大力度,落实责任,强化督查,使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有了新的提高。
1、领导重视,严格要求。人大代表建议是代表按照国家政治制度规定和宪法要求,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监督政府工作的权力和重要方式。市政府领导多次强调,要把“两会”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同市政府和各部门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同部署,同安排,同落实。市“两会”召开前,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就多次指示,明确要求“市政府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把工作做好”。在随后市政府召开的建议提案工作交办会上,市政府领导更是高度重视办理工作,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佘家驹同志在交办会上亲自进行了动员和部署;各承办单位按照市政府交办会的要求,及时召开本部门的交办会,将办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为了办好代表建议,李兵市长还对建议办理提出了“四个要求”和“三个第一”:即做好办理工作是政府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的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的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是凝聚力量,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要求。把倾听代表、委员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解决实际问题放在“第一位置”;把代表、委员是否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强调了办理工作必须发扬改革创新精神,要不断研究探索办理工作的新形式、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要明确职责,加强领导,把办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实现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李兵市长、佘家驹常务副市长还在政府的有关会议上,对由各位副市长对口分管的部门的建议办理工作提出了要求。在办理过程中,各分管副市长根据各自的工作分工,明确提出办理意见,对重大和疑难问题,及时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研究,提高了办理质量。在建议办理中,市人大常委会各位主任都抽出时间亲临现场,深入基层了解实情,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提出了许多指导性的意见,推动了代表建议的办理。
相关职能部门对办理工作也十分重视。政府交办会议结束后,各承办单位都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办理工作,将其纳入到领导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干部年终考核指标、纳入本部门的行风评议中,实行了一把手负责制,落实办理工作的分管领导、承办科室和承办责任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量大的市交通局、财政局、建委、规划局、民政局等部门对办理代表建议工作都十分重视,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定承办机构和联系人,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分工负责,承办科室具体落实。如市建委、市财政局及时召开了交办会,以文件形式将代表建议分解落实到科室和相关人员。市交通局收到建议后,成立了由局长为组长的工作专班,召开交通系统建议提案交办会,要求将建议办理工作纳入该局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专人专班负责落实。市规划局专门成立了建议办理工作领导小组,一件一件抓落实。市民政局要求该局承办人员把办理建议工作与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加强本职工作力度结合起来,变被动为主动,切实加强了建议办理工作的领导。市文体局要求该局站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重要性,务必办好、办实。
2、完善机制,规范运作。改进方式,完善机制是办好建议工作的关键举措。为切实抓好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市政府进一步规范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工作。根据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建立健全了办理制度,规范了代表建议的登记、交办、跟踪、反馈程序,在交办、催办、答复、督促检查等各个环节上做到有章可循,使承办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市政府督查室对所有建议进行分类、整理,确定承办部门,并逐件与承办部门对接。各承办单位形成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组织研究、督促检查,办公室沟通联系,职能科室承办人员具体落实,重点建议集体讨论研究的工作格局,有效地促进了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是各承办单位通过历年的办理工作经验积累,建立健全了一套比较规范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制度。从调查情况看,承办单位都制定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制度》。市财政局在制度中规定了八项内容,即:加大领导力度;加快办理速度;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认真督查落实;及时总结归档;搞好宣传报道;奖励办理先进。市国土局建立了代表建议办理卡和档案袋,把办理工作的全部内容填于卡上,使办理情况一目了然。二是建立了目标管理责任制。承办单位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目标管理,落实了责任人,基本上是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科室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三是制定了严密的工作程序。如市水利局制定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程序为:局长受理、专干分类、领导催办、集中审核、局长会签、听取反馈、跟踪落实、奖罚兑现。因工作程序操作性强,为办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市工商局在承办过程中,坚持领导全程化、责任具体化、承办规范化,实行了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间,包调查、包联系、包落实的“三定三包”责任制。在办理中,坚持将答复件与“征求意见函”首先寄送给代表,全面征求意见,然后邀请代表面对面进行协商,提高了办理质量。代表认为该局在承办过程中,调查研究到位、承办人与代表沟通到位,答复依据充分,承办工作规范有序。四是督办有力。市人大常委会代工委与提建议的代表保持经常联系,通过走访和电话等联系方式掌握代表对建议办理情况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承办单位,并创造条件使承办单位与代表见面。市政府督查室采取重点督办与全面督办相结合的方式,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了认真督促。对需要多部门联合办理的建议,积极做好协调工作,把督办工作和办理服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3、注重沟通,增进理解。多年来,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在办理代表建议时,坚持做到注重加强与代表的交流与沟通,从而提高办理质量。对于建议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沟通,明确意图;对于已经办理的建议,通过信函、电话、登门拜访等多种途径,征求意见,力求对办理工作达成共识;对一些限于条件目前不能解决的问题,实事求是地把客观情况向代表解释清楚,力求得到理解和支持;对于代表不满意的建议,进行专题研究,并由主管领导带队登门征求代表意见,当面沟通情况,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重新办理,直到代表满意。多数承办单位还召开座谈会,征求代表意见,直接见面沟通,共同商讨解决的办法,节省了时间,减少了开支,提高了效率。座谈会既是办理工作的汇报会,又是办理工作的经验交流会,使代表建议起到了政府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作用,从根本上体现了务实为民的精神,赢得了代表的满意和理解。市教育局、卫生局还与经常对本局提出建议的代表建立了通讯联系,不定期地向代表寄送工作信息,主动通报情况,征求意见。
4、措施得力,务求实效。办理代表建议的根本目的在于推动和改进政府的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李兵市长明确指出,对代表建议的办理不能从经办人到经办人,必须从“答复型”向“落实型”转变,要把它作为为民办实事的过程,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取得实际效果。市政府办公室要求各承办单位做到“四个确保”,即:确保及时把代表建议分门别类地交给各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要确保代表建议落实到责任部门;责任部门要确保对代表建议逐条认真办;承办单位要确保将办理结果百分之百的答复代表。各承办单位抓住交办早的有利时机,结合本单位工作计划和安排,早部署、早落实,做到办理任务、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效果“四落实”。为使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落到实处,保证代表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满意的答复,市政府还规定,各承办单位在接到办理任务后必须集中时间进行办理,对有条件解决的都应在办理时限内及时给予解决。在办理工作中,各承办单位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在解决、处理、采纳、落实和兑现上下功夫,努力使一切合理可行的意见付诸实施。针对建议所涉及的群众反映大、呼声多的热点、难点问题,各承办单位以相关的政策法规为依据,认真调查研究,采取重点办理、跟踪办理等方式,狠抓落实。能坚持深入实际,走访代表,了解真实情况。通过认真分析研究,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只要条件成熟,就立即着手进行解决;不能马上解决的问题,制定实施方案,组织专门力量积极创造条件加以解决,对工作中发现的类似问题,坚持举一反三,及时主动加以解决,变被动办理为主动办理,做到办理一个建议,解决一批问题,推动一个方面的工作。
各承办单位在2006年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中,体现出了务实的工作作风。一是深入调查研究。从调查的情况看,承办单位在收到代表建议后,并不草率地处理和答复,而是针对代表建议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在掌握情况后,再研究处理,最后形成答复。二是办理工作“零距离,面对面”。大部分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提出了与代表见面率100%的要求。许多承办单位的承办人,不辞劳苦,为了与代表见面,坐班车、爬山路,到偏远的乡村,花上几天时间也不嫌累。市工商局、文体局在办理建议时,分管领导带领承办人员专程多次到代表所在地与代表见面征求意见。市教育局在办理形成初步答复后,将提建议的领衔代表请到局里来,并要求办理人员对代表建议一一当面答复。零距离接触和面对面答复,全面推动了办理工作由“文来文往”向“人来人往”的方式转变,提高了办理工作实效。三是力求解决实际问题。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成效如何,关键是最终解决了多少实际问题。在办理代表建议的过程中,各承办单位都非常重视对代表建议中所提问题的解决落实。四是实事求是地进行解释和说明。因受诸多因素制约,代表所提的建议并不是全部能够得到解决落实,承办单位在办理这些代表建议时,并没有简单答复了事,而是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向代表们作耐心细致的解释,以求得代表们的理解和认同。如市人事局在办理过程中,有些代表提出的建议因政策限制无法兑现。局长亲自多次与提建议的代表联系,把具体情况作耐心解释和说明,得到了代表的理解。
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在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承办单位的共同努力下, 2006年的建议办理工作,虽然办理的程序比往年规范,办理质量也比往年有所提高,但与市人大代表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工作上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市政府办的综合协调和督办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客观上的人手少、事务杂,使办理工作存在着抓督办时紧时松和电话督办多、现场督办少的问题。二是少数部门的办理工作还缺乏紧迫性和主动性,主观上存在的畏难情绪,体现在办理工作中往往是办法机械,点子不多,招数不新,协调不够,争取不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你催我办、紧催快办、慢催缓办”的现象。三是极少数单位还存在消极应付的现象,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够高,办理人员的积极性还不够高,有些建议办理还没有做到尽心尽力,有些建议答复还没有做到至情至理。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不同程度地影响办理工作的时效和质量。对于这些问题,我们既要诚恳地接受代表们的批评,更要在今后的办理工作中,引以为戒,逐一克服,力争使代表更加满意,人民更加满意。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办理代表建议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职责,对代表提出的每一项建议,市政府都将积极负责地办理落实,希望各位代表监督我们的工作。但由于各方面原因,代表提出的不少具体问题和要求还未能解决,希望代表给予理解和谅解。我们将把这些建议纳入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常抓不懈。对属上级政策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只要是不违背政策的建议,我们将进一步争取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办理落实;对因资金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我们将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尽可能做好资金筹措工作,努力落实;对需分期分批研究解决的,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按期完成办理工作。
总之,办理代表建议是落实人大代表行使人民民主权利、履行依法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凝聚全市力量,组织全市人民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的重要措施。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继续发扬积极、主动、负责的精神,以健全制度、规范办理为手段,以代表满意为标准,以解决问题、促进发展为目的,进一步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2006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2006年12月29日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边一山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6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经过审议并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及其报告。
关于2006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2006年12月28日在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财政局局长 边一山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年初市人代会审议通过今年的市级预算后,预算执行情况正常,但预算执行中,受经济、政策、税源的影响,预算收支发生了一些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四条和《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规定,受市政府委托,现将2006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报告如下:
一、关于市级财政收入预算的调整方案
市级财政收入预算调整的原因,一是今年以来,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态势良好,运行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高,税收收入特别是主体税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长较快,非主体税种中的耕地占用税超常规增长;二是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有一定幅度的增长;三是按现行财政体制税收返还、所得税超基数返还、省集中市县增量收入返还政策性转移支付增加;四是2006年7月市区体制调整,温泉开发区税收基数并入市直,非税收入并入咸安区,咸安区征收的中国移动公司咸宁分公司等14家企业税收上收,增加了市直收入,应作预算调整;五是市人代会批准市本级预算后,将应拨未拨专款视同上年结余增加了收入总额,应纳入调整预算。
(一)市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调整情况
市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由年初的13443万元调整为18515万元,增加5072万元。调整的主要项目是:
1、增值税17%部分由年初的1946万元调整为1977万元,调增31万元。
2、营业税30%部分由年初的1596万元调整为1914万元,调增318万元。主要是房地产业、餐饮业税收。
3、 企业所得税20%部分由年初的613万元调整为1039万元,调增426万元。
4、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年初的1126万元调整为1476万元,调增350万元。
5、房产税由年初的521万元调整为921万元,调增400万元。
6、印花税由年初的150万元调整为250万元,调增100万元。
7、城镇土地税由年初的450万元调整为750万元,调增300万元。
8、土地增值税由年初的8万元调整为455万元,调增447万元。
9、耕地占用税由年初的40万元调整为2004万元,调增1964万元。
10、行政性收费由年初的3330万元调整为3860万元,调增530万元。
11、罚没收入由年初的2500万元调整为2674万元,调增174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收入调整是根据元至11月全市和市级收入完成情况作的初步预计,实际执行结果还会出现变化,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再按有关规定向人代会报告。
(二)一般预算调拨收入调整情况
一般预算调拨收入由年初的13443万元调整为14214万元,调增771万元。调整的主要项目是:
预算执行中省对市级补助收入由年初的12111万元调整为12882万元,调增771万元。
其中:税收返还从6800万元调整为7026万元,调增226万元;所得税基数返还收入从151万元调整为481万元,调增330万元;省集中市县收入增量返还收入年初未作预算,调增215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市本级财政收入(不含基金收入)由年初的26886万元调整为32729万元,调增5843万元。
二、关于市级财政支出预算的调整方案
市级财政支出预算调整的主要原因,一是在市人大常委会批准2005年市本级财政决算后,部分应拨未拨的省专款在2006年初以后陆续拨出,应纳入2006年财政预算平衡;二是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部分收费和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和专户管理,收入增收,相应调增支出;三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加机关干部生活补贴440元,增加了1282万元支出;四是市区体制调整后,上收了一部分咸安区收入,年终市级财政要通过结算补助给咸安区,应作预算调整。
(一)市地方一般预算支出调整情况
市地方一般预算支出由年初的29300万元调整为33111万元,调增3811万元。调整的主要项目是:
1、农业支出由年初的960万元调整为1300万元,调增340万元。主要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支210万元。
2、行政管理费由年初的9800万元调整为11182万元,调增1382万元。主要是增加机关干部生活补贴1000多万元和市级干部公务费标准提高增支145万元。
3、公检法司支出由年初的4600万元调整为4845万元,调增245万元。主要是增加机关干部生活补贴增支。
4、城市维护费由年初的1200万元调整为1730万元,调增530万元。主要为市城投公司先征后返土地产权过户收入列支。
5、其他支出由年初的4740万元调整为6002万元,调增1262万元。主要为工业园区建设专项支出新增800万元和洁丽雅、人福科技、华特电缆、麦克森生物制药、远升新型材料等企业先征后返426万元。
(二)一般预算调拨支出调整情况
一般预算调拨支出调增2032万元。按照2006年市委、市政府关于市区体制调整决定和实施办法,因温泉办事处划给咸安区和中国移动公司咸宁分公司等14家企业税收上收,应调增补助咸安区支出2032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市本级财政支出(不含基金支出)由年初的26886万元调整为32729万元,调增5843万元。
按以上方案,2006年市级调整后的预算收入32729万元,预算支出32729万元,收支相抵,当年收支平衡。
以上市级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审议。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2006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
––––2006年12月28日在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苏惠林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边一山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6年咸宁市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市人大财经委在本次会前召开专委会议,对市政府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和调整报告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市政府提出的2006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为:市本级预算收入由年初的26886万元调整为32729万元,增收5843万元,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由13443万元调整为18515万元,增加5072万元;市本级预算支出由年初的26886万元调整为32729万元,增支5843万元,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支出由29300万元调整为33111万元,增加3811万元。收支相抵,达到当年平衡。
财经委认为,这次预算调整主要是受经济和政策等方面的影响,预算收入增加主要是税收增长、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增长、省对市转移支付增加、开发区税收并入市直以及应拨未拨专款增加收入等原因引起的,其中税收收入增加额占调增收入总额的74.9%;调增的预算支出主要是增加机关干部生活补贴和补助咸安区支出,这两项占到调增支出总额的58.4%。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和构成来看,这次预算调整属于正常的预算变动。由于调增的预算收入和支出均超过年初人代会批准预算的3%,按照《预算法》和《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规定,预算调整方案应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为此,财经委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2006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2006年12月28日在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阚海清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工作安排,12月上中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的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工作从11月中旬开始制定方案、组织部署,组成一个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为成员的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以我市小型水库的管理、节水灌溉配套建设、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以及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等内容为重点,于12月1日实地察看了双石水库整险固工程、赤壁市汪马山水库、芳秀村“民办公助”小型灌区工程、赤壁市日元贷款城市防洪工程,与部分市县人大代表进行了座谈,广泛听取了意见和建议,12月16日听取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贯彻执行水法情况的汇报。现将这次执法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执行水法的主要成效
(一)依法治水取得了新进展
自1988年水法特别是2002年修订的水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水利部门作为水法的执法主体,在宣传贯彻水法、依法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能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积极主动开展水法宣传。水利部门在每年的3月22日“世界水日”和3月22—28日的“中国水周”期间,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横幅、标语、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开展水法规宣传,每年投入宣传经费都在20万元以上。通过宣传,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对水法的内容和精神有了逐步的了解,水法制意识和保护水资源的自觉性得到了提高,全社会对水利的战略地位认识得到了深化。
建立和健全了执法机构。目前我市已建立了7个专业水行政执法机构,有122名专职水政监察员,形成了市、县二级水行政执法网络,完善了水行政专业执法体系,为水利事业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不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狠抓执法制度和队伍建设,执法队伍素质明显提高,执法能力明显增强。近几年来,先后制定了水政执法责任制、水政监察岗位责任制、大案要案请示审查备案制、水政监察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制度。同时,注重对水政监察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培养,市县两级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等形式共培训水政执法人员759人次。市县两级水行政执法队伍每年结合汛前检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执法大检查。以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打击各种违法破坏水利工程行为、清理河障为重点,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有力地保证了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据统计,近年来,每年都查处水事违法案件100多起,调解水事纠纷80余起,挽回经济损失200万元左右。
(二)小型水库管理取得了新突破
我市现有水库505座,其中小(一)型水库75座,小(二)型水库408座,小型水库共计483座,占水库总数的95.6%。总库容量2.94亿立方米,占全市水库总库容量的14.6%。这些小水库星罗棋布于全市,对各地的生产、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我市小型水库基本上建于上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多为“三边”工程(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建设质量先天不足,加之年久失修,毁损严重,各类病、险情普遍存在。2001年前,共查出病险小水库136座,在2002年汛期高水位运行后,又发现病险小水库44座。这些小水库过去乃至现在依然是我市汛期防洪安全的重大隐患。近年来,小型水库防洪安全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我市把小水库除险加固作为每年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重点,围绕除险加固和白蚁防治,努力推进达标管理。先后筹措资金800多万元,对272座小水库进行了整治。其中2003年整治三类病险水库180座,2004年整治二类病险水库64座,2005年整险加固小水库28座。通过整险加固,水库面貌焕然一新,防洪能力大为增强,安全隐患大大降低。
在小水库日常管理上,各地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我市小型水库都是由乡镇和村级管理,大都没有专门的管理人员,更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基本上处于“汛期有人管,汛后无人看”的状态。为扭转这种管理缺位的局面,各县市区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咸安区采取“以钱养事”的办法,即由区财政拿出专项资金,定专人、定水库、定职责进行专门管理。该区规定,每座小型水库必须要有专人管护,管护资金由财政统一支付,乡镇与管护人员签订合同,合同对水库日常管理内容百分制量化细化,水利部门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小(一)型水库每年2000元/座、小(二)型水库每年1000元/座的管护标准,区财政每年支付8.5万元。这一办法改变了过去小水库无人看管的历史。市政府及其水利部门也正在就如何加强小水库的管理进行积极的调研和探索。市水利局已草拟了《全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三)节水灌溉配套建设取得了新成效
截止2005年底,全市共有各类灌区1067处,设计灌溉面积187.3万亩,有效灌溉面积143.39万亩,占全市耕地面积187万亩的76.7%,在我市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市水利局把抓好水利工程建设作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提高粮食生产安全的切入点,狠抓项目工作力度,全力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积极争取项目投资。“十五”期间,我市陆水、阳武咸安灌区和三湖连江三大灌区已列入国家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和续建配套投资计划;争取中央国债资金380万元,建成了马桥、松柏湖、麦园岭、九湾等四处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今年,青山灌区农业综合开发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投资计划已经下达,南川灌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设计报告,已通过省水利厅和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审批,该项目投资计划有望明年下达。从2005年开始,中央财政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启动了“民办公助”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试点。我市六个县市区已先后全部列入试点单位。从赤壁试点的情况看,这种方式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可以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小型水库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对于灌区末端渠系建设、提高渠系利用系数有明显的效果。
(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
我市共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45个,其中水库管理单位20个,灌区管理单位4个,泵站管理单位7个,河道堤防管理单位12个(市直1个),水土保持站1个,防汛物资储备站1个。共有职工2897人。目前,我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要求,正在积极稳步推进。
市直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到位。2004年9月,市政府下发《咸宁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市水利部门重点抓了堤防处的改革工作。市堤防处体制改革方案已获市政府批准,市编委核定编制40个,经费已基本落实,目前正在进行内部改革。
全市水管体制改革全面铺开并取得初步成效。全市6个县市区都制定了改革方案并向同级政府提出了申请,有4个县市的实施方案已经批准出台。6个县市区都完成了单位定性和人员定编工作。全市45个水管单位,共定编1182人,已分流人员1199人。全市共落实水管单位人员经费、管护经费和改革经费近1200万元。如赤壁市,该市水管体制改革方案已提交该市委常委会讨论并形成了会议纪要,明确赤壁干堤管理段等10家水管单位为纯公益性事业单位,重新核定编制210个;自2006年起,财政每年安排10个单位以钱养事经费160万元;水管单位养老保险全部纳入乡镇事业单位管理,改革前所欠的87.91万元养老保险金在上级改革配套中抵扣。
改革试点工作进展顺利。赤壁市八角坳泵站是全省16个改革试点单位之一。目前该泵站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赤壁市委常委会讨论并形成了会议纪要,单位定性、人员定编和管护经费等项工作都已明确和落实。
二、水法贯彻执行中的几个问题
(一)小型水库有效的管理机制尚未建立,小型水库病险隐患依然存在。小型水库的管理已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正在进行积极的探索实践,但有效的管理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目前小水库普遍处于汛期有人管,汛后无人看的局面。在防汛期间,各级都建立了防汛责任制,每个水库都落实了防汛责任人。但在日常管理上,我市483座小型水库除咸安79座每座有一名专管人员外,其他县市基本上没有专管人员。由于管理缺位,加之我市的小水库都没有确权划界,没有土地权属证件,水库防汛抗旱中矛盾纠纷较为突出,不能正常发挥蓄水灌溉效益。尽管近些年我市在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投入不足,除险加固只能停留在低水平、低层次上,对工程量大、技术含量高、资金需求较大的加固项目,则无力整治。全市小型水库一类坝仅有106座,只占小水库的22%。由于缺乏正常的维修养护,导致一、二类坝又逐渐转为三类坝,不断出现新的病险水库。
(二)社会水商品意识不强,水规费收缴难度较大。一是近年来中央连续下发了1号文件,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但随着两减免三补贴政策的实施,少数人在认识上出现误区,认为水费也是农民负担,有的甚至认为现在农业税都减免了,农业水费也应该在减免之列,拒交、欠交水费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水资源费收缴不力。水资源费交由地税部门征收后,执法主体与征收主体在配合上有一个摸索过程,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资源费征收力度。
(三)渠系水利用系数低,有效灌溉面积萎缩的问题较为严重。我市共有干渠长度956.41公里,支、斗、农渠2555.7公里。这些渠道大多运行了30年以上,加之受兴建时的技术条件限制,目前破损老旧情况十分严重,渠系水利用系数很低,有效灌溉面积日益萎缩。如咸安区南川灌区历史灌溉面积达到12万亩,目前萎缩到只有5万亩左右。据水利部门测算,目前全市灌区实际灌溉面积只有105.59万亩,旱涝保收面积只有103万亩,仅占全市耕地面积的55%。渠系水利用系数仅为0.35—0.4,全市亩均年用水量达到788立方米,比全省平均水平高205立方米。这一问题已经威胁到我市的粮食生产安全。
(四)水价改革难度较大。为确保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水价改革势在必行。目前各县市区正在积极探索。但从现实情况看,水价改革阻力重重。突出表现在认识不到位、组织不到位、畏难思想普遍存在等方面的问题。
三、执法检查组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通过深入持久、扎实有效的各种宣传,使水政策法规进一步深入人心,不断营造依法治水、依法用水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要研究制定小水库管理的有效办法。我市小型水库管理上普遍存在的“汛期有人管,汛后无人看”状况,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着力加以解决。市政府要加强调研,尽快制定出台一套符合我市实际、有利于小水库管护的办法。
(三)进一步深化水管体制改革。目前我市水管体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要在巩固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深化内部改革。要按照法律的要求,克难而上,把已经起步的农业水价改革工作做好。全面推行以农业用水者协会为主体的新型用水管水组织,大力实施末端水价,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四)要强化水行政管理,加强水政队伍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贯彻落实水法的主体,要进一步健全水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努力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市县两级水政监察队伍的编制问题均已得到解决,但经费尚未落实,本级财政应纳入预算解决。
(五)要加大水规费的征收力度。一是要加大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征收水资源费,是为了节约、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水资源。水资源费主要用于重点水源工程建设项目、节水型社会建设项目等。全市有省级征管单位3家、县级征管单位258家。2006年年初预计全年可征收水资源费200万。截止9月份,全市水利部门共计征收水资源费70余万元。9月份以后,按照省市两级政府文件要求,水资源费交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目前税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仅为10万余元,进度较慢,任务还很重。要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大力度。二是要加大水费的征收力度。法律明文规定,水是商品,用水要交水费。征收水费与减轻农民负担并不矛盾。这要在全社会形成共识。以此促进水费征收工作,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六)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努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实施水资源论证制度为契机,全面加强水资源规划及生态建设。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要以取水许可证和水资源费征收为重点,加强对企事业水资源利用的监管,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节水设施、用水效率等多方面严格规范,鼓励使用再生水,严格控制使用地下水;要高度重视节水灌溉配套工程建设,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里节水改造和灌区续建配套工程,扩大全市有效灌溉面积,确保粮食生产安全。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2006年12月28日在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周明生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推进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依法促进全市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11月27日至12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鸿驰、陈瑜带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我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教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先后听取了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赤壁市和通山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实地察看了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市生物机电工程学校、咸宁高级技工学校和赤壁市机电信息学校。从检查情况看,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教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实施《职教法》的基本情况
《职教法》自96年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始终把职业教育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对规范我市职业教育的发展,促进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培养适应于现代化建设,服务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型人才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明确思路,不断完善职业教育体系。
几年来,市政府及教育部门打破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界限,鼓励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鼓励民办力量举办职业教育,采取学校重组、设置新校、校际合作、多元办学、共享资源等措施,不断优化职业学校布局,优化职教资源配制,全市已基本形成了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化的办学格局。到目前为止,全市有职业技术学院1所,中等职业学校20所,其中,民办中职4所。现有校均规模10000人以上的1所,5000人以上的3所,2000人以上的5所。高职在校生人数1.9万余人,中职在校生人数4万余人。2006年,全市中职招生2万余人,高中阶段普职协调比4.7:5.3,连续四年高中普职招生协调比、万人比均位于全省前列。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坚持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办学指导思想,以企业职工培训为基础,以技工学校为中心,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为补充,大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技能。全市共批准各级职业培训机构47所,总资产投放900多万元,教职工1200多人,达到年培训人数1.6万人(次)的能力。
(二)增加投入,不断提高办学条件。
一是县职教中心的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如2005年,赤壁市政府划拨土地220亩,学校自筹5000万元用于赤壁机电信息技术学校新校区建设。嘉鱼县政府划拨土地300亩和县财政拨款1000万元,引进外资4000万元,支持县职教中心建设。崇阳县政府提供土地170亩,采取政府、部门与社会共同投入的多元投资机制,融资4000多万元新建县职教中心。二是硬件建设不断增强。近五年来,全市职业学校硬件建设的投资总额达1.6亿元,新增校舍3万平方米,建立实习实训基地10个和73个校外实训基地,添置实验设备826件(套),图书58000本。如市高级技工学校五年投入2400多万元,使校舍建筑面积扩展一倍多,达到72000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增加了三倍,居全省同类技能学校领先地位。三是教师队伍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全市通过推荐青年教师报考硕士、博士,轮流派出专职教师到企业带队实习,组织职业学校校长和骨干教师到高校进修培训、学习考察等措施,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我市已有中职学校教职工人数1997人,其中:正高职称1人,副高职称186人,中级职称1242人,初级职称364人,其他工作人员204人。“双师型”(具有教师资格证和相关行业资格证)教师比例达到11.1%。
(三)面向市场,不断增强学校自主性、适应性和竞争力。
各类职业学校以就业为导向,面向社会,面向市场,自主办学,自主发展。一方面坚持面向需要育人才、面向市场办专业、面向岗位设课程、面向企业建基地。近几年,全市调整专业结构,先后撤并专业40多个,新增各类紧缺专业30多个,共开设13类70多个专业,其中15个专业被评为省级重点专业。如咸宁市卫校在全国率先在中职学校开办了“康复”专业。市机电工程学校、赤壁机电信息技术学校分别根据企业需要,自主制订教学计划,自主编写课程讲义,开办了全国中职学校专业目录中没有的印制电路板、品质管理等专业。另一方面,积极推行市场化办学模式,实行“订单”教育,广泛开展校企合作,吸纳行业、企业资源,实现共享。如赤壁机电信息学校先后与深圳华为、TCL、中兴通讯、三星等100多家知名企业建立了良好的用人合作关系,并在深圳、上海设立了华南、华东办事处,对毕业生就业进行五年跟踪服务。市卫生学校将“咸宁卫校实习基地”的牌子挂到了广州、深圳等知名医院,学生实习就业形成一条龙。全市中职学校毕业生就业率得到大幅提高,许多学校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整体就业率连续3年都在95%以上。
(四)更新观念,不断增多骨干性示范学校。
在前几年职业教育发展滑坡、就业市场竞争严峻的形势下,我市各类职业学校树立全新的办学观念,根据市场人才需求,主动进行自身改革、教学改进,开展了模块教学、半工半读、工学结合、弹性学分制、顶岗实习等培养模式试点,先后涌现出一批办学有特色、生源有渠道、就业有保证的学校。近五年,我市创建国家级重点学校5所,省级重点学校6所,英语计算机“双特色”学校1所,成为本地人才培育的摇篮和基地。
(五)实施培训,不断突出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服务功能。
“十五”期间,我市职业学校完成各类培训累计达100万人次。其中向社会培养输送了5万名中职毕业生,培训和转移各种农村剩余劳动力近5万人。各县市区教育部门以职教中心为龙头,乡镇、村成校为主阵地,开展了“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工程”,培训农民20多万人(次);69所职成校参与了“农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培训农村劳动力77697人,安排就业18448人。各类职业学校共建立教育兴农示范基地10038亩,引进、示范、扩大项目300多个,辐射农户11000多户,服务面积达16万亩,经济效益达2亿多元。为深入开展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我市劳动部门还确定了45家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车工、家电维修、美容美发等23个职业(工种)的培训。截止十月底,全市已培训农民工28430人(次),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六)强化管理,不断推进“三项制度”的实施。
近几年,我市加大了对劳动预备制度、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简称“三项制度”)宣传和执行力度,通过宣传教育、规范管理、强化监察,使社会各方面了解和认识到“三项制度”的重要性。求职者主动要求参加培训和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不断增加。我市先后在市高级技校、市生物机电工程学校、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建立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五年来,共颁发职业资格证书9000多人(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在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整体上看,我市职业教育发展水平还不完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教育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关系最为直接、最为密切,在现代化建设中有着其它教育无法代替的重要作用。但在一些地方,特别是个别领导干部和少数执法部门中,重视普通教育、学历教育而轻视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倾向仍比较突出。社会上重文化、轻技能,重学历、轻能力,重就业、轻创业的倾向还相当明显,轻视职业教育的传统观念还未从根本上得到转变。
(二)对职业教育工作统筹和协调力度不大。
一是职业教育资源缺乏统筹。由于职业教育分属教育、劳动、农业、卫生等多行业部门领导,职业学校出现了同质化的问题,造成了低水平重复设置、无序竞争和资源浪费现象的产生,使我市职业教育市场无法形成规模效益。二是政策支持力度不够。检查中普遍反映,我市职业学校现有的教职工编制标准,反映不出职业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已不能满足实际教学需要,加上职业学校内部管理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迟缓,使专业教师、尤其是“双师型”师资短缺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
(三)职业教育经费渠道狭窄,投入不够。
职业学校虽然绝大多数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但拨款标准核定的时间早,基数低,没有体现“按照学生人数的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和“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的要求,大多数学校教师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加之部分农村贫困家庭交不足学费或拖欠,使职业教育经费来源大大减少。多年来,职业学校的发展主要依靠自筹资金,财政真正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的经费并不多,经费短缺的问题已严重影响到我市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四)职业教育发展环境不优。
检查中发现,随着职业学校的发展,有关部门乱收费和乱罚款的行为时有发生。学校周边环境也比较差,占道经营、强装强卸、网吧违规经营等现象,对学校的安全稳定和学习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
三、几点建议
1、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职业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大力宣传贯彻《职教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要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要进一步整合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理顺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明确教育、劳动、企业、行业的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大农民工就业、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力度,加快“三项制度”的推进速度,逐步建立完善在市政府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
2、进一步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改善职业教育发展环境。要根据《职教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规定,加大职业教育投入,保证财政经费逐步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发展职业教育的各种优惠政策措施。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积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加强督促检查的同时,还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3、进一步加强布局结构调整步伐,优化配置职业教育资源。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各市(州)要办好1所高等职业学校、1所高级技工学校和2-3所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各县(市、区)要重点办好1所中等职业学校”的要求,从咸宁实际出发,打破部门和学校类型界限,加快职业学校布局、结构、数量及规模调整的步伐,优化配置职业教育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促进我市职业教育从规模式向内涵式道路发展。要高度重视职业学校教师编制少、进人难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4、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引导各类职业学校,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着力培养受教育者的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岗位变化的能力。要根据经济发展、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市场变化的需求,适时调整专业结构,增强适应性。要围绕提高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大力推进教学与生产劳动和技术推广的紧密结合。要加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逐步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提高职业学校办学质量。
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2006年12月28日在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侯旺发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是审理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案件的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各基层人民法院主要受理的是讼争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一审民事案件,50万元以上的作为中院的一审案件,由中院民一庭管辖。中院民二庭和民三庭主要受理当事人不服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而向中院提起的上诉案件。其中民二庭主要受理有关侵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争议、房地产等二审纠纷案件;民三庭主要受理有关合同、证券、期货、票据、知识产权等二审纠纷案件。全市两级法院通过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有效地调整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了民事违法行为,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市人大常委会历来对我市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都非常重视,特别是今年6月,市人大副主任吴著富专程率内司委等相关人员,到通山、通城、崇阳三县人民法院,对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调研座谈,对我们的工作鼓舞很大。现将2004年以来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一)三年来各类民事案件收、结案概况
自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1月31日,全市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民事案件24565件,审结24527件,解决诉争标的额达23.68亿元。其中,婚姻家庭案件7493件,占结案总数的30.6%;借款合同纠纷案件5905件,占结案总数的24.1%;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81件,占结案总数的8.5%;审结损害赔偿案件1869件,占结案总数的7.6%;房地产开发合同案件181件,占结案总数的0.7%;其它类型案件6998件,占结案总数的28.5%。
市中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23件,审结123件,一审后上诉省高院的案件12件,上诉率为10%,省高院审结11件;其中,维持2件,占18%;改判2件,占18%;无发回重审案件;撤诉、调解等其他方式结案的7件,占64%。
市中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上诉案件1000件,上诉率为4.3%。审结988件,其中,维持436件,占44.1%;改判289件,占29.3%;发回重审96件,占9.7%。撤诉、调解等其他方式结案的167件,占16.9%。
(二)全市法院民事审判法官概况
全市法院民事审判法官人数190人,占全市法院干警的22.67%。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170人,占89.47%;其中,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118人,占62.1%;大专以下20人,占10.53%。其中,市中院民事审判法官18人,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14人,占77.77%;大专文化程度的4人,占22.23%。
二、民事审判的主要做法
(一)抓服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一是公正高效地审理涉及民营经济的案件,维护民营经济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依法及时审理涉及民营经济的合同纠纷案件,认定合同效力,正确划分当事人的合同责任,制裁违约、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及时审理涉及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以及民营主体之间的各类合伙纠纷、股权纠纷、产权争议案件,使企业做到产权清晰;认真解决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在审理时做到及时、慎重、妥善解决,确保企业生产正常运转;加强对高新技术民营企业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同时在民商事审判过程中做到多调解、少判决,凡涉及民营经济主体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做到依法快立、快调、快审、快结。
二是依法审理企业改制破产案件,推动企业改革。妥善审理涉及企业改制、股份制改造案件,慎重处理好被改制企业遗留债务纠纷,保障国有企业顺利完成战略性改组。针对企业破产案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债权债务关系复杂,资产清算,变现难度大,以及企业职工安置压力重的特点,全市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确立了切实可行的“职工不闹、银行不告、政府满意”的办案指导思想。通过一批破产案件的审理,既优化了全市的企业结构,消化长期以来积累的历史包袱,又有效地防止了逃废金融债务和国有资产流失,妥善安置了破产企业职工,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深入进行。市中院主持百人以上的职工对话和债权人对话就有9次,南下北上为破产企业收回呆死帐150余万元,原8家破产企业因被新的企业集团购买而获得了新生,涉及到的3千余名原企业职工也分别得到了相应的安置,不仅实现了“无震荡破产”的目的,而且出现了“新企业有新发展”的局面。我们的这一作法,受到市委市政府的好评,市政法委并以政法简报的形式刊发了中院无震荡破产的经验。
三是认真处理涉讼上访,做到依法纠错。对旧存上访信访案件,实行“一件案件、一名领导、一个专班、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对新发生的上访信访案件,实行由原合议庭负责制。对每一件申诉上访案件,做到有审查、有答复。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裁判结果确有错误的,必须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即使裁判无误,也耐心说明解释,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如:上诉人崇阳县康福摩托总汇与被上诉人余宗华、第三人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收购合同纠纷一案,二审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在调解无望的情况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骆赛斌系我市人大代表,对终审判决仍然不服,其在本院院长侯旺发赴崇阳法院调研期间向侯院长反映二审执法不公,维持原判不当;侯院长批示相关业务庭认真审查并答复当事人,经由庭长带领主审人一同前往崇阳找骆做工作,讲明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及判决依据。由于工作到位,骆赛斌代表服判息诉。
四是积极开展便民服务,方便群众诉讼。全市法院按照“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将司法为民这一根本要求贯穿于整个民事审判工作当中。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积极开展便民、利民、护民活动。全市法院全面推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印发《诉讼指南》免费赠送,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同时,积极提供法律授助,仅市中院三年共办理当事人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案件77件,共缓、减、免交诉讼费24.3451万元,让生活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有理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人民法庭加强了巡回办案和就地审理工作,方便了群众诉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对各级人大转来的意见和建议高度重视,做到件件有结果。
(二)抓调解,增强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民事审判中,全市法院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努力提高调解结案率。三年来,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23541件,调解结案7942件,调解率33.7%;审结二审民事案件988件,调解结案114件,调解率11.5%;在调解工作中,注重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二是正确处理好调解与审限的关系;三是正确处理好调解与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关系;四是正确处理好调解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通过耐心细致地做好调解工作,使当事人息诉止争,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促进了安定团结,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如朱天斌、刘婉夫妻与张华、通山县法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经刑事立案、民事诉讼等环节,历时八年受害人仍未得到赔偿,引起了省人代表蒋金枝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注。在中院二审法官耐心细致工作下,该案得以圆满调解结案,七万余元的赔偿款当场一次性给付完毕,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今年全市有三个人民法庭和六名法官因调解工作成绩突出被省高院表彰。
(三)抓质量,确保司法公正
一是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全市法院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严格区分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界限,严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严格执行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制度,推进民事诉讼方式改革。大力推进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据统计,全市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占基层法院全部民事案件的比例为59%;以公开审判为重心,完善庭审程序,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积极推进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和格式的规范性,研究制发了新的民事一审判决书样式,指导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将微机等现代科技运用于民事审判,提高民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严格裁判文书审核制,提高各类裁判文书质量。裁判文书必须经庭长审核,院长或院领导签发。层层落实责任,严格裁判文书校对和清样复核,把差错消灭在裁判文书发出之前。加强院印管理,严防责任故事。大力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比和裁判文书质量评查活动,对优秀裁判文书制作者给予奖励,对差错裁判文书进行通报并给予经济处罚,重大差错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是强化案件评查工作。全市法院将民事案件评查工作作为检查、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途径。各法院每月对本院案件进行评查,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承办人限期整改纠正。通过案件评查,进一步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
(四)抓队伍,努力提高民事审判队伍职业化水平
一是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紧密联系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大力加强干部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认真查找在思想观念、理想信念、纪律作风、办案质量与效率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整改,使全市法院民事审判队伍政治素质、纪律作风有了较大的改善和提高。
二是强化现代司法理念的培养。司法理念作为对司法工作的本质要求和审判规律的把握,是事关司法工作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全市法院十分注重对民事审判法官的司法理念的培养,要求全市法院民事审判法官必须及时转变传统的司法观念,树立更加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现代司法观念,即必须确立中立裁判的观念,保持审判活动中立,不偏不倚、居中裁判,给予每一诉讼主体以公平公正的关注与平等的保护。为此,我们主要抓了“一个摒弃、一个强化、四个转变、四个树立”,即:摒弃地方与部门保护主义,强化法制统一观念;转变过去偏重于强调对某一类诉讼主体特殊保护的思想,树立平等保护、居中裁判的观念;转变过去审判活动不够公开的做法,树立司法公开透明的观念;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维护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转变片面追求客观真实的传统做法,树立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并重的观念,提高审判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三是坚定不移抓好廉政建设。经常组织干警认真学习英模先进事迹,先后组织干警认真学习了优秀警察任长霞、爱民模范周国知、模范法官宋鱼水等先进事迹。同时,组织观看反映武汉市中级法院十三名法官腐败的《触目惊心的法官腐败》光盘,用身边的反面典型教育法官。在此基础上,还层层签订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明确了以错案责任追究为重点的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起一套“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和“不必为”的奖励机制,形成完备的惩治和预防民事审判人员腐败的有效体系,以队伍廉洁保司法公正。
四是加大培训力度。近年来市中院多次组织全市民事审判干部进行集训,对民事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指导,规范民事审判工作。派遣多名民事审判骨干到国家法官学院、省法官学院进行培训;积极鼓励从事民事审判的同志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提高民事审判人员的素质。三年来全市法院共26人通过了司法考试关。其中市中院有4人。
(五)抓基层,夯实法院工作基础
一是加强对基层工作的调研和指导。继续完善了市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分片联系点制度和定期到基层法院进行调研、指导的工作机制。市法院班子成员多次带队下基层法院调研,实地了解情况,积极帮助基层法院分析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基层审判工作。今年3月6日,市中院专门召开了全市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全市39个人民法庭庭长均参加会议,总结交流了近年来人民法庭工作成绩和经验,表彰了先进,分析了困难和问题,研究部署了新时期人民法庭工作。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马国宪、市人大副主任吴著富亲自到会作了讲话。
二是积极筹措资金,加强基础建设。全市法院进一步加强了审判庭和人民法庭的基础建设,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人民法庭规范化、规模化建设,对人民法庭进行了撤并,使人民法庭从原来的46个压缩为现在的39个。在办案经费上,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逐步改善办案条件。通城县麦市法庭率先在全市建成了标准化法庭,办公、生活条件大为改观。
三是加强对人民法庭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市中级法院专门成立了人民法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担任组长,民二庭等相关业务庭、政治部、研究室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人民法庭日常工作指导。今年上半年,市中院还组织了一次全市人民法庭工作大检查,促进人民法庭设置规模化、建设标准化、队伍精英化、审判规范化、管理制度化、装备现代化建设。同时加强对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通过案件的二审、再审加强指导;通过专题会议和业务培训进行指导;通过强化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进行指导;通过开展专题调研活动进行指导;通过答复个案请示进行指导。此外,各法院还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法庭案件管辖范围、立案、审限、质量管理和诉讼费用、印章、档案管理,促进法庭管理规范化。
近年来,我市民事审判工作在广大民事审判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稳步发展,卓有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有的审判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知识更新不能完全适应现代民事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有的办案不够规范、严谨,执法随意性较大;极少数审判人员廉政意识不强,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调解工作发展不平衡,整体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律裁判文书质量不高、说理性差,使一部分败诉当事人不能服判息诉,不断上访,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此外,部分法院基层法庭存在办理案件多,办案人数少情况,导致审判力量薄弱,使民事审判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制约;有的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仍然存在办案经费不足、物质装备缺乏、办公用房简陋等现状;民事审判受外界干扰因素增多,说情打招呼风较为严重,使民事审判法官左右为难。上述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三、今后的工作思路及打算
在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所担负的民事审判任务和责任更加重大。为此,我们将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一是要树立法治观念。法官首先要尚法。所有审判活动都要严格依照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进行,彻底摒弃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排除人情、关系、金钱等外界因素的干扰,自觉维护法制的 统一,树立法律权威。二是树立维权的观念。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慎重认定合同效力,减少对合同的不当干预。其次,要充分保障当事人自由行使请求权、处分权。再者,要注重依法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三要树立居中裁判、程序公正的观念。法官要保持中立地位,平等对待不同诉讼主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要注重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坚持公开审判原则,不仅做到庭审公开,还应将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法官心证的各个环节公正。
(二)继续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顿活动
一是必须规范审判秩序。要严格按照职责划分行使权力,不能超越职权办案,不能违反规定乱管辖和超标的管辖,不能一开始就让人民群众对法院就形成一种不公平的印象。二是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做到不为人情所惑、不为金钱所动、不畏权势所迫,不违法办案,不违纪办案,不违心办案;三是要认真开好每一次庭,做好每一次调解工作,写好每一份裁判文书。不仅要将每一个案件判公道,而且要将道理向当事人说清楚;不仅要让人民群众获得司法公正,而且让人民群众通过看得见、信得过的规范程序感受到司法公正。
(三)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
全市法院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立足于司法为民,正确把握司法与为民的内在联系,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探索司法为民、爱民、便民、利民的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立案服务设施,切实解决一些群众告状难、申诉难问题;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依法妥善及时处理各类信访案件;完善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做好诉讼指导工作;简化诉讼程序,减轻当事人诉累;推进人民法庭便民建设,完善巡回审判制度,方便群众;实行审务公开,进一步提高司法审判活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加大审判流程管理力度,消除法定时限内超审限案件和隐性超审限案件;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
(四)进一步提高民事案件办案质量和效率
一是建立以案例指导为核心的审判业务指导制度。定期进行业务讨论和经验交流,统一执法观念和执法尺度;加大案例指导力度,使全市法院对案情相同或相似的同类案件在司法尺度上保持相对统一,同时也为及时裁判新类型案件提供参考依据。二是进一步落实繁简分流、繁简分工,继续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并允许普通案件当事人以合意的形式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审判效率。三是进一步推进裁判文书改革,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坚持把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作为文书改革的重点,鼓励裁判文书在说理性方面增强逻辑性、针对性和理论性。
(五)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
一是要坚持合法自愿的调解原则,既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又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二是要注意处理好调解与判决、调解与审限、做好调解工作与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三是必须注意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四是要试行调解结案奖励制度。五是要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要认真学习,准确适用好《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结合具体案件,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六是积极探索和总结调解规律,根据案情并结合立案、庭前准备以及开庭审理等各阶段的特点,把握好调解的时机,促成当事人和解。
(六)进一步抓好民事审判队伍建设
一是要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宗旨。要教育全体民事审判法官在审判思想上真正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最高追求目标,自觉抵制金钱、人情和关系的侵蚀;二是要切实加强审判作风建设。要使每一个民事法官都怀亲民之心,办便民之事,行利民之举,切实克服“冷横硬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三是要继续强化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要深入贯彻《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提高法官职业道德修养,做到文明司法,以文明司法的实际行动赢得群众信任,提升法官职业公信,提高司法权威;四是进一步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力度。要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制约,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姑息养奸。五是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并严格把好法官职业准入的程序和条件,保证民事审判法官队伍的基本素质。
(七)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夯实法院工作基础
要按照设置规模化、建设标准化、队伍精英化、审判规范化、管理制度化、装备现代化的总体要求加强人民法庭建设。重点要按照便于人民群众诉讼和便于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合理设置人民法庭,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与广大人民群众距离近、联系多、情况熟等优势,加大巡回审判和调解工作力度,尽量推行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切实加强对人民法庭的政策倾斜,真正将人民法庭变为人民法院审判骨干的成长基地、领导干部的选拔基地、新进人员的培训基地。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法庭的指导和培训,三年内对人民法庭的法官轮训一遍。抓住一切机遇加强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建设,力争做到每个人民法庭有警车、有电话机、有微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绝大部分人民法庭与人民法院机关实现微机联网。
我们相信,在市委的领导和市人大的监督下,通过全市法院干警的努力工作,全市民事审判将会为建设富裕、文明、开放、和谐的新咸宁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特此报告。
关于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2006年12月28日)
6月5日至7日,在吴著富副主任率领下,内司委部分委员和常委会法律顾问在市中级法院有关领导的陪同下,对通山、通城、崇阳三县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通山县法院有民一庭、民二庭和6个基层人民法庭(分别为横石、厦铺、南林、大畈、黄沙、燕厦法庭)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审判人员共38名,2005年至今年5月,共受理民事案件1387件,审结1292件,民事案件占全院各类诉讼案件总数的88.9%。
通城法院有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和五个基层法庭(分别为五里、城关、麦市、北港、沙堆法庭)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审判人员35人,2005年至今年5月共受理民事案件1146件,审结897件,民事案件占全院各类诉讼案件总数的90%。
崇阳县法院有民一庭和8个基层法庭(分别为天城、大桥、沙坪、石城、青山、白霓、路口、苏塘法庭)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审判工作人员39名,2005年至今年5月共受理民事案件1123件,审结1011件,民事案件占全院各类诉讼案件总数的85%。
三县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类型以婚姻家庭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债务纠纷为主,占80%以上;以劳动争议纠纷、相邻关系纠纷、企业破产案件等其他类型案件为辅,约占20%。
二、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与作法
民事审判工作是审理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案件的工作,它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工作量占法院审判工作的大头,涉及面广,矛盾尖锐,任务繁重,与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紧密相连,息息相关,公正审理好各类民事案件,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三县法院把民事审判工作都放在重要位置来抓,目的明确、重点突出,并在实践中总结和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
(一)狠抓民事调解,增强办案效果。三县法院通过发挥审判调解职能,大力推行诉讼调解,1是树立建立和谐社会的调解理念,2是树立执法为民的调解理念,3是树立大稳定的调解理念。坚持“能调则调,多调少判”的原则,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工作中实施“实、细、情、清、明、正、活、恒”八字调解法,尽量促使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纠纷,减少判决给当事人带来的对立情绪。事实证明,通过调解结案,抢在矛盾未激化之前,将大量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促进了安定团结,维护了社会稳定。当事人一般亦能自觉按自行达成的调解书履行了义务,既免除了执行环节,又无上访缠诉,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如崇阳县法院受理饶南刚、饶天奇相邻建房纠纷一案,因双方有较深的封建思想和迷信观念,四年内发生多次斗殴,案件起诉崇阳白霓法庭后,主审法官不是简单地就案办案,依有关法律一判了之,而是耐心仔细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先是通过当地德高望重的群众,通过他们作当事人亲戚的思想工作,继而通过当事人亲戚劝导当事人,尔后法官又先后十余次上门说服,终于疏通了当事人的封建迷信思想,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房子做起来了,矛盾也消除了,一场经历了四年势不两立的矛盾得到了化解。就2005年而言,通山法院调解结案591件,占全年结案总数的46%,崇阳法院调解结案444件,占全年结案总数的44%,通城法院调解结案365件,占全年结案总数的41%,调解结案的无一例涉诉上访,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二)狠抓基层建设,夯实法庭基础。各个基层法庭都是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前端,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法庭既是解决当事人实际问题的场所,又是向当事人宣然社会主义法制,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重要阵地,三县法院在人员、装备、待遇上向法庭倾斜,派到法庭工作的同志都是青年的审判骨干,大专以上学历占90%。对从事法庭工作的同志在政治上优先提拔任用,在学习培训上优选考虑照顾,在经济补助上法庭干警比县城的干警补助要高,在物资装备上每个法庭并配备有办案车辆、微机,近年来,法庭基础建设也有明显提高。比如崇阳法院近三年从法庭提拔了13名干警,有7名走上了中层领导岗位,有14名法庭干警受到了上级法院表彰;通城法院已争取到国债资金196万元用于法庭建设;通山县有三个法庭荣获“全省模范法庭”和“全省先进法庭”。
(三)制订便民措施,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三县法院按照“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将司法为民这一根本要求贯穿于整个民事审判工作中,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积极开展便民、利民、护民活动。1、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伤残补助、民工工资和遗弃、虐待案件积极开展救助,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缓、减、免收诉讼费,让社会弱者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如通山法院自身办案经费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自2005年来,为102件案件当事人减免诉讼费15.6万元,办理缓交诉讼费案件123件,缓交诉讼费金额17.3万元。2、送法进村、组、街道、社区、学校、企业,既宣传了法律又能及时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如通山县法院燕厦法庭在燕厦乡政府以“如何打官司”为主题,给45名人大代表以及乡政企业讲授法制课,得到乡党委、政府和群众的一致好评。3、坚持院领导接待日制度,认真听取当事人心声,现场消化和处理矛盾。4、坚持巡回办案。三县地域偏僻,交通不畅,群众诉讼不便的情况,实行巡回办案,坚持到纠纷所在地和边远的村组开展法制宣传和现场办案,将过去“坐堂审案”向“民间座堂”方式转变,做到公开审判,公开宣判,把法庭开到老百姓的田间地头,以案讲法,扩大社会效果,达到一案教育一大批的作用。
(四)狠抓案件质量,确保司法公正。1是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三县法院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严格区分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界限,严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严格执行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制度,推进民事诉讼方式改革。大力推进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三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占法院全部民事案件的比例为59%;以公开审判为重心,完善庭审程序,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积极推进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和格式的规范性,并将微机等现代科技运用于民事审判,提高民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2是严格裁判文书审核制,提高各类裁判文书质量。裁判文书必须经庭长审核,院长或院领导签发,层层落实责任,严格裁判文书校对和清样复核,把差错消灭在裁判文书发出之前。同时三县法院均大力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比和裁判文书质量评查活动,对优秀裁判文书制作者给予奖励,对差错裁判文书进行通报并给予经济处罚,重大差错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3是强化案件评查工作。三县法院将民事案件评查工作作为检查、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途径,各法院每月对本院案件进行评查,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承办人限期整改纠正。通过案件评查,进一步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
(五)狠抓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民事审判队伍职业化水平。1是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紧密联系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大力加强干部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认真查找在思想观念、理想信念、纪律作风、办案质量与效率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整改,三县法院民事审判队伍政治素质、纪律作风有了较大的改善和提高。2是强化现代司法理念的培养。司法理念作为对司法工作的本质要求和审判规律的把握,是事关司法工作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三县法院十分注重对民事审判法官的司法理念的培养,要求从事民事审判法官必须及时转变传统的司法观念,树立更加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现代司法观念,即必须确立中立裁判的观念,保持审判活动中立,不偏不倚、居中裁判,给予每一诉讼主体以公平公正的关注与平等的保护。坚持“一个摒弃、一个强化、四个转变、四个树立”,即:摒弃地方与部门保护主义,强化法制统一观念;转变过去偏重于强调对某一类诉讼主体特殊保护的思想,树立平等保护、居中裁判的观念;转变过去审判活动不够公开的做法,树立司法公开透明的观念;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维护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转变片面追求客观真实的传统做法,树立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并重的观念,提高审判效率,节省司法资源。3是坚定不移抓好廉政建设。经常组织干警认真学习英模先进事迹,组织干警认真学习了优秀警察任长霞、爱民模范周国知、模范法官宋鱼水等先进事迹。同时,组织观看反映武汉市中级法院十三名法官腐败的《触目惊心的法官腐败》光盘,用身边的反面典型教育法官。
(六)狠抓制度创新,解决工作薄弱环节。为了确保办案人员廉洁奉公,办案公正公平,通山法院创立了廉洁基金制、建档末位淘汰制。廉洁基金制是指由法院和干警每月各拿100元,全年2400元交到指令廉洁基金帐户上,若干警全年无违纪现象,到年终2400元归干警所有,若有问题则全部扣除。建档未经淘汰制是指为每一个干警建立业务案档,将全院各项工作量化分解到各个干警,实行每人一档,每庭一档,每年年终根据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前三名有奖励,连续三年末名实行淘汰。通过制度创新,通山法院办案质量、干警素质都有明显提高。
针对执行难的问题,通城法院率先首创了执行案件预警机制,规定执行案件立案后,由裁决庭就个案对执行承办人实行跟踪预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三个月后,向承办人下达《超期预警通知书》督促尽快结案,以后每隔1个月预警1次,至六个月内未执结又未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作超审限案件处理,每超过1个月对承办人罚款100元,超过3个月以上的对承办人作停岗处理,案件重新换人执行。同时在执行环节中,实行执行立案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防止自立自执办私案和执行人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还实行了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合议制度、执行回避制度、案件移送、执行听证、执行结案与执行卷宗管理制度。上述制度的创新,规范了法院自身的执行行为,提高了执行效率,为破解“执行难”这一症结进行了大胆的偿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实践证明通城法院2005年度执行积案比2004年度下降了70%以上,其作法被最高人民法院、省法院、市法院及《湖北日报》等多家作典型经验予以推广。
三、面临的困难及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考试难度大,审判人员存在断层危机。司法考试是取得法官资格的必备程序,而司法考试被称为“中国第一考”,考试难度大,加上干部工作重,学习培训时间少,司法考试过关的人数少,近年来,三县法院通过司法考试的只有寥寥几人。由于审判力量不够,有的法庭不能组成合议庭,只好由几个法庭合成一个中心法庭,实行联合办案。同时,法官与公安相比,级别待遇都较低,公安派出所所长基本是副局级,法庭都是跨乡镇设置,而法庭庭长全是正股级,与律师相比,收入相差较大,导致通过司法考试的干部,思想不稳定,有的已辞职下海,有的正想辞职下海,留不住人材。通城法院院长感叹,再过5年,通城法院将没有40岁以下的法官。另一方由于部分干警随着年龄的增大,难以取得法官资格,加上工作量大,工资待遇又低,思想较为消极,工作不主动,得过且过。
(二)办案经费严重不足,法院经济负担沉重。由于收取诉讼费标准较低,小额标的案件起诉后,法院还要贴钱办案,但又不能不审,只有靠公用经费来保障,既加重了法院的经济负担,又客观造成了法院存在为钱办案的现象。通城法院对诉讼成本进行了计算,一件离婚案从受理到执行,需诉讼成本600元,而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三条规定,一件离婚案件收取诉讼费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行收费,超过一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百分之一交纳。很显然,收取的诉讼费不够诉讼正常支出。
(三)法院民事审判工作遇到了新的热点和难点。比如崇阳法院当前受理婚姻纠纷案件较多,婚姻纠纷占民事案件的40%至50%,且大部分是女方起诉男方要求离婚,有的是女方有过错,有的是男方吸毒,判决后存在一定的不安定因素,同时由于外出务工人员多,还存在找人难、送达难等问题,而离婚案件因涉及到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他人不能代替处理,造成案件久拖不能审结。通山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因随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死亡赔偿金的比过去提高了1倍,如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已提到了16万左右,常发生责任人逃逸或责任人无能力赔偿的情况,而社会保障措施又不健全,导致当事人上访时有发生。通城法院在审理二级企业法人破产案件中,存在一级法人抽逃二级法人的资金,造成二级法人资产空壳,导致二级企人职工无资产安置,同时,对破产企业原在银行抵押贷款效力问题的认定,又涉及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若肯定抵押效力,企业无资产安置职工,政府又拿不出钱来,必然会引起职工的不满,社会效果不好;若否定抵押效力,就违背了社会信用制度,导致银行不敢再向企业贷款,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难以做到有机统一。
(四)执行工作仍是紧伴民事审判工作的难点。由于外部环境的干扰,仅靠法院内部健全执行机制仍难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全社会全方位支持。近年来,通城法院在执行工作方面通过体制创新,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遇到较大阻力,较典型的是通城县杨中贵诬告陷害执行法官一案。杨中贵向其姨父杨林祥借款84575元未还,杨林祥提起诉讼,通城法院作出了判决,杨中贵服判,没有上诉,但杨中贵就是不按生效的判决履行义务,当执行法官依法对其司法拘留时,杨中贵反而诬告法官打断其腰,辱骂、威胁法官,妨害执行公务。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杨中贵的腰伤属陈旧性损伤,非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致。由于杨中贵无理取闹,该民事案件至今未执行,而杨中贵诬告陷害、妨害执行公务一案,也不了了之,既没有保障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又严重挫伤了法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五)工作量日益加大,法院超负荷工作越来越重。建立法制社会,需要法律来支撑,但法律不是万能的,在现代法治理念与乡土社会观念并同的时代,很大一部分矛盾要靠当地党委、政府依据政策、道德以及习俗来解决。现在存在这一种苗头,案情一棘手,有关部门就将矛盾推向法院,其实很多矛盾只要乡镇党委、政府多重视,基层组织多做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如派出所、司法局、土管、城建)多做几次工作,矛盾就能消化,不要动不动就告诉当事人通过诉讼来解决,毕竟司法手段是解决问题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轻易启动诉讼程序,况且诉讼程序是要付出一定代价,一旦当事人对依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仍不满,自然就引起上访、缠诉,矛盾就不好再消化。
四、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司法调解力度。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提出“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把司法调解放在审判中首要位置。同时最高法院制订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强化司法调解意识。实践证明司法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人民法院定份止争,案结事了的有效途径,也是人民法院减少涉讼上访,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手段。我市调解结案率虽在40%以上,但与其他地区调解结案率在60%以上尚存一定差距。在司法调解工作中还要下大力气、花大功夫更上一个台阶。
(二)建议落实错案追究责任制。三县法院虽然都制订了错案追究制度,对确认为误判的案件,要给予责任人行政和经济处罚。每年通过二审和再审改判的案件占上诉案件的也有30%,但追究责任的不多,要分清改判的案件哪些是认识上的分歧,哪些是事实的错误,要让干警清楚,增强干警责任意识,从源认上落实干警“不愿为”、“不敢为”、“不能为”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杜绝错案发生。
(三)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干警政治思想教育,保持执法为民的理念,多讲奉献、少讲攀比,同时加强干警业务素质提高,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以不断适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公正、公平的审理好每一件案件。
(四)建议采取多措施、多途径解决当前审判人员匮乏问题。1、现在青年干部因司法考试不能过关上不来,而一批具有法官资格的老同志又退居二线下去早,建议一方面将法官在职与退休年限适当延长或严格按公务员确定的年龄办理退休,对已退居二线的同志仍让其发挥余热,以缓解法官断层的危机。2、要面向社会录用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充实法官队伍,在编制、财政上,有关部门应予支持。同时,对现有的干警加大业务学习培训力度,鼓舞没有资格的干警参加司法考试。3、加大人民培审员培训的力度,让更多的人民培审员参与审判工作。4、建议加强干部横向交流、提高干部奋发向上的积极性,让优秀的青年法官脱颖而出,早日成材,挑起重担。
(五)建议从政治上提高基层法庭庭长的待遇。中办发(1985)47号文件规定,基层法院副科级干部配备比例为1:2.3,最高不超过1:1.9以100人为基数计算,最低可配30.3个副科级干部,最高可配34.5个副科级干部。目前,各基层法院副科级干部尚未达到此比例。基层法庭处在审判工作第一线70%的案件由基层法庭审判、执行。现在一个派出所管辖一个乡镇,派出所所长是副科级待遇,并进乡镇党委,而一个法庭庭长管辖几个乡镇,一般才是正股级。为了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建议将人民法庭升格为副科级单位,落实人民法庭庭长副科级待遇,以便他们在一线安得住心,守得住阵地。
(六)建议将法院的办案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收取的诉讼费与实际支付的办案经费不能等同,以收定支有局限,否则为钱办案的现象无法根治。
关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
––––2006年12月28日在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鲁尔英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2004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2004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突出重点,强化措施,不断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工作持续深入。截止今年11月,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86件194人,通过办案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300余万元。一是重点查办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共立案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要案 17人,科(局)级干部犯罪案件43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8.7%和22%。如咸宁卷烟厂原副厂长童光晖(副县级)受贿41.6万元案,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杨书证涉嫌受贿6.1万余元案,崇阳县原县委委员、县长助理李敏华贪污3.1万元案,赤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陶发美受贿12.5万元案。二是突出查办贪污贿赂大案。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大案89件,其中,5万至10万元案29件,10万至50万元案48件,50万至100万元案5件,100万元以上案7件。如原嘉鱼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金公司总经理寿继玉挪用公款296万元、受贿2万元、贪污2.54万元案,市建行泉龙分理处主任郑劲挪用公款559万元案。三是积极查办改革环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部位职务犯罪案件。共立案侦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92人,医药卫生、教育等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8人。如通山县人民医院院长陈敬春受贿1.8万元案,通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门诊部主任万锐非法收受药品回扣2万元案。四是深入查办窝案串案。共查处窝案串案19起,立案侦查73件77人,占立案总数的39.2%。如湖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驻赤壁“七七五”处贿赂窝案,立案5件5人,其中正处级干部3人,正科级干部1人;市烟厂受贿窝案,立案6件6人。五是不断加大追逃工作力度。共抓捕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3人,如通城县院行程3万多公里,辗转五个省市将潜逃2年的石南镇原党委书记刘佳国抓捕归案,得到该县县委、人大及社会各界群众的好评。
––––查办渎职犯罪工作稳步推进。截止今年11月,共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5件39人,其中,2004年立案11件13人,2005年立案13件11人(以事立案2件),今年以来已立案13件15人,总体呈上升趋势。一是突出查处了一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案件。共立案侦查涉嫌滥用职权案18件、玩忽职守案9件,两项占立案总数的77.1 %。如市水利局副局长方映雪玩忽职守、监管不到位造成4人死亡案,通山县燕厦矿管站副站长周凌云玩忽职守造成2人死亡案。二是依法查处了一批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共立案侦查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17件20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48.6%和51.3 %。如赤壁市国税局蒲圻分局管理二股副股长江建平涉嫌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款流失97万余元案。三是积极查处了一批新领域、新罪名案件。在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等新领域,共查处新罪名案件19件19人。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成效明显。普遍推行“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整顿、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回访”的“五个一”工作法,帮助发案单位深入分析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和规律,共提出检察建议98次,促使发案单位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与有关行业和部门共同建立了59个预防工作联系点,通过落实联席会议、典型案件剖析、警示教育等制度,推动了系统预防工作的全面开展。配合相关部门查处16件招投标争议案,预防和制止8起工程规避招投标行为,为国家避免了大量经济损失。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深入银行、税务、交通、学校、土管、烟草等系统讲课56场次。
––––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在抓办案工作的同时,深入开展各项主题教育活动,提高干警思想政治素质及拒腐防变的能力;认真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干警法律专业水平;加强岗位练兵,提高干警的实战能力和侦查技能,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两年多来,在反腐战线涌现了一批先进典型,全市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共有71名干警受到市级以上表彰。
为扎实有效推进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全市检察机关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
1、始终把提高思想认识放在首位,切实增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事关反腐败斗争的整体成效。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不懈地把解决思想认识和精神状态问题放在首位,积极引导干警认清反腐败斗争形势,正视困难和挑战,把思想统一到为民执法、积极依法办案上,增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稳步发展。通过狠抓专题教育,不断统一执法思想,先后组织开展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主题教育活动,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的高度,教育广大干警充分认识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意义。同时,我们根据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结合各个时期的工作要求,通过召开全市检察长座谈会和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等专题工作会议,总结经验,分析形势,寻找差距,形成共识,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今年以来,我们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商业贿赂问题,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市纪委的组织协调下,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采取统一指挥、集中行动的方式,加大侦查力度,共查办在工程建设、医药购销等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27件27人,其中要案3件3人,大案9件9人。特别是通过智慧办案,精心谋划,化装侦查,一举突破行贿人李广泽向医疗机构有关人员行贿问题,并顺藤摸瓜获取了李广泽在经销药品过程中向全省多家医疗单位行贿的重要线索,省院以该案为切入点,在全省范围内组织集中查办了我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47件。我们的做法在全省反贪工作会上作了经验交流,省院领导给予了高度评价。
2、始终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组织领导。一是落实领导责任。坚持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普遍推行检察长办案责任制,做到检察长亲自抓、分管检察长全力抓,对重大、有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长、主管副检察长拿在手上,亲自上阵,靠前指挥,在办案的关键时候、关键环节发挥关键作用。2004年以来,两级院检察长和主管副检察长主办、直接指挥查办案件85件,有的还亲自办理样板案,极大地鼓舞了广大干警的士气和斗志,推动办案工作深入开展。二是加强组织指挥。对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坚持每月一考评,每季度一通报,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适时调整工作重点,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人员调配、装备建设上,始终向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倾斜,将业务骨干充实到办案一线,加大经费、装备保障力度,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三是强化办案工作指导。市院在抓好自身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体制优势,加强对基层院指导。先后5次召开全市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面的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相关工作。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适时组织集中办案行动,打总体战、攻坚战。如去年4月中旬至7月底,市院组织全市反贪、反渎部门开展“反腐集中行动”,共初查职务犯罪线索64件,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26件27人,分别同比上升8.3%和3.8%。四是积极争取党委、人大重视和支持。认真落实要案请示报告制度,认真听取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对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与建议,改进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我们先后就查办渎职侵权犯罪、职务犯罪预防、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等工作,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得到大力支持,推动了工作的深入开展。
3、始终坚持抓系统带全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涉及面广,我们注重研究发案的规律性和特点,从系统抓起,推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全面发展。一是根据发案特点,确定主攻方向。坚持把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案件,以及其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案件作为工作重点,广泛发动群众举报,不断强化侦查工作,积极查办大案要案。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以预防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为重点,针对招投标等容易诱发职务犯罪的关键环节,提出预警措施,保证了党风廉政建设和重大工程建设的同步健康发展。如通过对市文化广场工程建设开展专项预防,有效防止了181万余元国有资产的流失。二是根据行业特点,深挖窝案串案。如嘉鱼县院结合堤防建设资金使用特点,找准突破口,查办水利系统职务犯罪窝、串案2起,立案10件11人。三是根据办案特点,规范执法活动。注重加强办案流程的整体控制,抓住初查、立案、侦查、移送起诉等重要环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执法行为全面规范。如我们针对过去案件线索初查不够规范的问题,制定了《案件线索初查规定》,从线索评估、决定初查、制定方案到开展初查、审查结果等,都用制度进行规范,有效防止了初查工作的随意性。针对办案安全隐患问题,全市两级院加大投入,建立办案工作区,对法警人员进行编队管理,实现侦查与警卫职责分离,确保了办案安全。
4、始终以机制创新为动力,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一是抓上下联动,整合资源,形成一体化工作机制。为提高反贪、反渎部门的快速反应、整体突破和抗干扰能力,我们成立了侦查指挥中心,制定了《咸宁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工作细则》,建立了侦查人才库,并对侦查指挥中心组织、指挥、协调功能进行了完善和规范,大大提高了整体作战功能。两年来,市院侦查指挥中心采取交办、督办、参办、指定管辖等形式,先后组织嘉鱼、赤壁、咸安等县(市、区)院查处三起有影响、有震动的贪污贿赂窝、串案,立案12件13人。二是抓左右互动,加强内部协作,提高工作合力。通过建立健全公诉、侦查监督引导侦查的良性互动机制,对侦查部门办理的重大案件,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缩短办案时间,使自侦案件的退查率大大降低。同时,检察机关其它业务部门注重加强与反贪、反渎部门之间的沟通与配合,形成查办职务犯罪合力。仅2005年,预防部门就向自侦部门移送案件线索11件,促进办案工作的开展。如市预防处在对通城县油坊土地整理储备工程招投标专项预防中,发现招标文件中有插页,关键性数据有涂改痕迹的线索,侦查部门据此成功查处了通城县土管局局长金华书受贿3.3万元案。三是抓内外结合,强化监督制约,提高办案质量。全市两级院在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同时,积极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改革,主动接受监督,增强执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改革以来,我市共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监督案件62件68人,通过监督评议,人民监督员同意承办意见53件58人,不同意7件8人,检委会通过讨论,全部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保障严格执法的作用初步显现,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和支持。
回顾两年多来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全市检察机关克难奋进,积极办案,取得明显成效。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市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与依法治市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还有较大差距,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认识仍有差距。有些地方对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认识不足,对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存在畏难情绪,排除干扰阻力的勇气不够;有的感到办案风险大、压力大,存在“案子不办案子在、犯了错误划不来”的想法;有的认为办案是硬指标,预防是软任务,存在重办案轻预防的思想,造成工作发展不平衡。
2、办案难度加大。一是群众举报要求强烈与案件突破难、成案率低形成反差。二是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日益隐蔽,逃避侦查能力增强,与办案手段匮乏、证据难收集形成反差。2004年以来全市立案数仅为举报受案数的44.1%。三是跨区域案件增多,侦查装备滞后与规范执法的高标准形成反差。
3、人员素质和工作机制有待加强。队伍执法观念、执法水平和整体素质不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客观需要,有的地方仍存在受利益驱动、办案为钱的现象;检察人员结构不合理,人才断层现象严重,办案骨干青黄不接,后备力量不足。
4、执法环境需要改善。有些地方和部门领导法制观念不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检察机关查案支持不够;有的以关心干部为由,对检察机关办案设置障碍。实践中,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齐抓共管仍需强化。
5、经费保障不到位仍然是制约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面对当前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诸多问题和困难,我们要进一步更新观念,克服困难,勇于开拓,积极进取,推动我市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进一步深化认识,增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和政治敏锐性,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高度,从检察事业发展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不断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是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突出重点,从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问题入手,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监所、民行、侦监、公诉等部门职能优势,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完善和落实线索移送制度,落实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广泛开辟案源渠道,增强打击合力;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行智慧办案,健全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把侦查业务建设、队伍建设与信息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和办案质量;加快建立高效运行的追逃工作机制,加大追逃力度,努力维护法制权威。
三是进一步完善机制,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效果。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与协作,积极推进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网络建设;坚持案前预防、案中预防和案后预防并举,不断深化重点行业和领域系统预防、重点建设领域专项预防和发案单位的个案预防;突出抓好对职务犯罪发案特点、原因、规律的调查研究和对策分析,强化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有份量的检察建议,增强预防实效。加快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步伐,逐步建立预防信息资料库,健全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业务运行流程、质量考评标准等一系列长效管理机制,促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范有序发展。当前要认真开展“送法下乡”活动,积极主动服务新农村建设。
四是进一步争取党委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对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大情况、重大问题、重大案件,主动向党委汇报,取得党委的重视、领导和支持。严格执行查办要案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始终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指导思想,结合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大情况、重要问题,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主动听取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质量,提高执法水平和效果。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新时期的反腐败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要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支持下,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执法观,始终保持浩然正气和昂扬锐气,发扬雷厉风行和艰苦奋斗的作风,求真务实,克难奋进,开拓进取,不断推进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新成效,为建设富裕、文明、开放、和谐的新咸宁作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2006年12月28日)
6月12日至14日,在吴著富副主任的率领下,内司委部分委员和常委会首席法律顾问在市检察院有关领导的陪同下,对咸安、嘉鱼、赤壁三个地方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机构设置与人员分布情况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为有效组织开展这项工作,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逐步进行优化。这次调查的三个地方情况是:
咸安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科级)下设3个侦查科、1个局办公室,现有干警25人,占在职干警总人数的26%;渎检科今年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副科级),下设2个侦查科,现有干警15人,占在职干警总人数的16%;明确1 名同志专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与办公室合署办公。
嘉鱼县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科级)下设2个侦查科,现有干警12人,占在职干警总人数的22%;渎检科今年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副科级)下设2个侦查科,现有干警6人,占在职干警总人数的11%;明确由院党组成员陈跃进同志专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赤壁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科级)下设3个侦查科、1个综合科,现有干警20人,占在职干警总人数的23%;反渎职侵权局(副科级)下设3个侦查科,现有干警13人,占在职干警总人数的15 %;预防职务犯罪办公室(副科级)与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检委办合署办公。
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调查组对各地2004年以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了摸底调查。总体上看,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检察机关指导思想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具体,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积极协调配合,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
1、党委对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高度重视并给予大力支持。各地党委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从调查的情况看,检察机关按要案请示报告制度报请党委批准的案件都得到了批准,没有发现“招呼案”、“阻挠案”。为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组织领导,赤壁市建立了党委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该市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国有企业、事业等47家单位的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每年召开一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会,分析形势,研究措施,筑牢反腐防线。这种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协作机制,有利于营造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格局。
2、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数量保持了一定规模。检察机关能够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围绕热点问题和重点行业领域,适时开展办案专项行动,加大办案力度,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保持了一定规模。2004年元月至今年5月,咸安区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34件36人,嘉鱼县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32件34人,赤壁市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43件45人。查处了蒲纺公安处原处长李汉南(正处级)非法拘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案等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各地今年的办案数与去年同比都有较大幅度上升,办案形势比较好。
3、推行侦查一体化改革突破了一批窝案串案。检察机关为提高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效率,在侦查方式上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针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整体突破能力较弱,特别是基层检察院抗干扰能力不够强的问题,市检察院尝试侦查一体化办案模式,强化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整合侦查资源,效果比较明显。仅2004年,咸安、嘉鱼、赤壁三个基层检察院在市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的指挥下,成功查处了三起贪污贿赂窝、串案,立案12件13人。
4、抓规范文明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近年来,检察机关抓规范文明办案的认识高、措施实。一是制定了业务规范文本。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渎检部门、预防部门都有严格的工作规程,办案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有序运作、严格依法、规范运行。二是加强了监督制约。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备案制度,严格执行立案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和撤案、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制度。同时,将职务犯罪案件中不服逮捕、拟撤案和拟不起诉案件全部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表决后,再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减少对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撤案和不诉的随意性。还建立了办案终身责任制,明确规定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追缴的案款案物不因分管领导和承办人的岗位变更而脱离,做到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三是文明办案意识增强,体现了人性化的办案理念。如在查办“775”处贿赂窝案时,犯罪嫌疑人刘宝臣患高血压病,反贪干警专门为他购买了药品,当他身体不舒服时,立即安排就诊,并在院食堂为他安排营养餐,还专门订制生日蛋糕,为其过了一个特殊的生日,令刘宝臣非常感动。检察机关通过狠抓规范文明办案,办案质量提高了,办案效果也上去了,三个地方2004年以来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法院有罪判决率达100%。
5、办案安全防范措施比较到位。检察机关抓安全办案决心大,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在硬件建设上,各地都在办公楼的底层建成了规范的办案警务区,将讯问室与询问室区别设置,不留安全隐患;建立了侦查指挥监控系统,对讯(询)问活动进行全程监控。有的还在警务区设置了医生待诊室,办案时聘请该市医院的医生坐班,关注案件当事人的健康状况。在软件建设上,增设了法警大队,配备了司法警察,实现了审讯与警卫职责相分离;建立了办案安全责任制,每办一起案件都要求制定安全防范预案,并由办案安全督察员检查办案安全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这些措施在确保办案安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6、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与检察机关协作配合取得了成功的经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通过发挥职能优势,配合检察机关查办了一批职务犯罪案件。如咸安区检察院与咸安区纪委组成专案组,联合办案,查处的轻纺总公司有关人员在企业改制中的违法违纪窝串案,涉及违法违纪金额达300余万元,国有资产流失达105万元,涉案人员多达63人,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5件6人。嘉鱼县纪委密切配合检察机关查处了该县牌洲湾镇原党委副书记贪污公款案。赤壁市审计局发现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股股长张勇涉嫌挪用公款的线索后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查处了张勇挪用公款43.3万元案。
7、惩防并举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检察机关在开展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同时,认真贯彻《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坚持标本兼治,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与专项预防相结合,加大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力度。从调查的三个基层检察院看,有的设立了预防机构,没设机构的也明确了专人抓预防工作,都落实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能够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书,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积极主动深入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建立预防工作联系点,以案释法,宣讲法律知识,有效开展职务犯罪系统预防;对建筑工程和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实行监督,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专项预防。目前,各地初步形成了“立足办案推动个案预防、联系行业推动系统预防、跟踪项目推动专项预防、加强宣传教育推动社会预防”四位一体的预防工作格局。
三、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案源线索匮乏,职务犯罪案件发现难。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在一些领域呈易发、多发态势。但是,案源线索匮乏已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有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目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主要来源有以下三种途径:一是群众举报;二是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移送;三是检察机关主动出击摸排、就案深挖或由上级检察机关交办。从调查的情况看,检察机关虽然逐年加大了举报宣传力度,但人民群众由于一方面怕打击报复,另一方面看到有的罪犯得不到应有的惩处,不敢和不愿检举揭发的现象比较普遍,群众举报职务犯罪的线索逐年减少,且成案率偏低。如咸安区检察院今年前五个月没有收到一件群众关于职务犯罪的举报件,赤壁市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查处的案件仅占立案数的20%。现在检察机关获取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主要靠第三种途径,案源渠道不畅,造成发现职务犯罪难度增大。
2、检察机关侦查技术手段落后,犯罪证据难获取。当前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模式偏重于“由证到供”,侦查手段和取证方式单一,过分依靠口供,很少采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和固定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现象突出。同时技术侦查手段也很落后,无法运用科学的专业技术侦查获取和固定大量的技术性证据,侦查工作容易陷入不利的被动局面。另一方面,由于侦查模式的陈旧和技术手段的落后,无法隐蔽侦查方面的意图,使秘密侦查几乎成为不可能,也不利于办案人员在与犯罪分子进行获取和毁灭证据的斗争中占主动地位。
3、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体现了较大自由裁量权。一是宣告缓刑的比例大。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从各地审结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看,法院宣告缓刑比例较高。如赤壁市检察院2004年至今起诉职务犯罪案件23件24人,法院都作了有罪判决,但其中宣告缓刑17件18人,分别占74%和75%。二是有的职务犯罪案件定性差不多,但判决结果相差很大。如湖北省储备物资管理局基建处原处长刘宝臣受贿20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0年,而赤壁市水泥总厂原厂长魏云发受贿32万元,仅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三是存在重罪轻判问题。如咸安区检察院查办的李志龙贪污案,李在负责中国联通公司湖北分公司移动通信网光传输线路咸宁段施工工程期间,贪污公款20万元,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其无罪,经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同一个案件,前后判决绝然相反。
4、司法考试难度大,办案人才断层现象严重。从法律意义上讲,办案人员必须具有执法主体资格,检察人员只有具备检察官职称才能行使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而且现在政策规定只有先通过了司法考试,才能启动相关程序授予其检察官资格。由于各基层检察院队伍超编现象严重,进人把关比较严,有的近10年没有进一个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随着时间的推移,有职称的老同志逐渐退了,而一些年轻的同志因司法考试难度大,过不了关,没法取得法律资格,办案顶不上去,导致办案人才断层问题突出。目前,咸安、嘉鱼、赤壁三个基层检察院无检察官职称人员分别占在职总人数的46%、6%和31.4%,且都是“新生代”。加之工作任务重,干警集中学习培训时间少,从2002年实施司法考试以来,三个地方都只过了1人。
5、办案经费紧张,侦查装备滞后。目前,各基层县市因财力不足,检察机关得到的财政预算包干拨款,仅够发放干警工资的前四项,干警的津(补)贴、办公与办案所需经费靠办案追赃返还。由于经费紧张,办案所需交通、通信等物质装备保障明显不足,到外地追逃、调查取证也难以有效进行。按照高检院规定,侦查部门要配置专用侦查车、侦查包,从今年3月1日起,讯问犯罪嫌疑人要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且按照省院要求,从今年3月1日起,基层院要先做到全程录音,从明年10月1日起,要全部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由于经费紧张,有的基层检察院侦查车辆未能更新,侦查包未配备,原配置的录音录像设备亟须升级而因资金问题无力升级。
6、检察、纪检监察、审计协调配合有待加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要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审计部门通过开展财务收支或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线索要主动向检察机关移送。但从调查的情况看,由于涉及利益分配等多方面的原因,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向检察机关移送的线索屈指可数,有的地方多年没有一件,难以形成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合力。
四、几点建议
1、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机制。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举报宣传力度,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举报积极性;要注重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通过召开联系会、联席会等方式,互通情报和信息,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工作机制,拓宽案源渠道。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违纪案件线索的调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初查。审计部门要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对扶贫建设专项资金、路网改造建设资金、城镇规划建设资金、重点工程、水利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要向有关部门通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2、要全面推行智慧办案。当前,腐败分子作案形式多样,手段隐蔽,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反贪侦查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这种形势,检察机关要积极推行智慧办案,提高运用侦查谋略的能力,依法运用专门的技术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力量,发现并收集证据,增大证据的技术含量,尽力排除口供的不确定性。积极推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提高固定证据的水平,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
3、强化监督缓刑的适用与执行。鉴于有的职务犯罪人员在被判处缓刑后,没有从灵魂深处对其错误行为进行反省,刑罚的惩戒作用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法院在职务犯罪案件的缓刑适用上要从严把关,减少随意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缓刑案件的监督,认为适用缓刑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对明显不当的案件要坚决提出抗诉,必要时可向党委、人大汇报争取支持。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缓刑犯的监管,对违反缓刑监管规定的,要及时建议法院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4、加强队伍建设和办案经费保障。一是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业务学习培训力度,提高办案水平。二是检察机关要制定有效政策,鼓励没有法律职务的干警参加司法考试,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三是检察机关要争取政策,政府要给予支持,积极创造条件引进人才、留住人才,推动办案工作与时俱进。四是建议将检察机关的办案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办案追赃与办公办案经费脱钩,避免以收定支导致的为钱办案,切实保障公正执法,确保各项办案工作顺利开展。
5、完善预防工作网络和机制。在巩固并发挥现有预防网络机制作用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扩大预防网络的覆盖面,延伸预防工作的触角。要积极推动各部门和单位落实预防工作责任制,调动和激发预防网络单位的工作积极性。要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机制的建设,健全内部预防工作制度和程序,整合内部资源,加强内设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内部预防工作的合力,力争办案和预防工作的最佳结合,逐步形成预防工作、办案工作和监督工作的联动机制。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
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2006年12月29日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7年2月28日在温泉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题为:听取和审查咸宁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咸宁市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咸宁市2006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07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06年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07年市级预算;听取和审查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其他。
关于提请决定召开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为了便于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职务,届时参加会议,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主任会议于2006年12月21日研究,决定2007年2月28日至3月3日在温泉召开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会期四天。现提请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主 任 会 议
2006年12月27日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的办法》的决定
(2006年12月29日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2004年12月30日由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的办法》。
关于提请审议《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的
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鉴于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基本原则、监督方式和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市有关人大常委会监督方面的规范性文件需要按照监督法的精神进行调整,因此,建议废止《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的办法》。现将《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的办法〉的决定(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主 任 会 议
2006年12月27日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
(2006年12月29日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1、在第一条后面增加两条,分别作为第二条和第三条,即:
“第二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时,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邀请部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3、将第八条的内容并入第二十三条之中。
4、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依照法律规定提请常委会审议。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在调查中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5、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报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此条后面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向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经市长或者副市长签署。属于综合性的工作报告,由市长、副市长到会作报告;属于专题性的工作报告,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分别经院长、检察长签署,由院长、检察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6、删除第四章“述职评议”。
7、删除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六条中的“在常委会会议期间”。
8、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罢免案和撤职案应当写明罢免或者撤职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或者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十四条修改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和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2、第十九条修改为:“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
3、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根据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4、第二十七条增加第三款:“提请撤职的,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5、在第三十三条后面增加两条,分别作为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分别为:
“第三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6、原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三款修改为:“任免案和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7、删除第四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章节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关于提请审议《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
规则〉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市人大有关专(工)委和常委会法规研究室对我市相关法规性文件进行了对照清理,并起草了《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草案)》,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主 任 会 议
2006年12月27日
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
两个决定(草案)的说明
––––2006年12月28日在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法规研究室主任 王义松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要在明年1月1日监督法正式实施前这段时间,对相关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及时作出调整,实现平稳过渡。据此,10月份以来,市人大有关专(工)委和常委会法规研究室共同对我市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初步对照清理。市人大常委会对贯彻实施监督法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党组会议和主任会议,部署安排清理工作,要求各专(工)委和法规研究室抓紧清理,认真细致地做好工作,并按程序提出意见。法规研究室根据清理情况及内务司法委员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在与专(工)委协调一致的基础上,代主任会议起草了《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的办法〉的决定(草案)》,以及《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草案)》,并提请12月21日召开的主任会议进行了审议。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将上述两个决定(草案)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的办法》
近些年来,为了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我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了一些地方规范性文件,为完善人大监督机制、增强人大监督实效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鉴于监督法已经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基本原则、监督方式和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市有关人大常委会监督方面的规范性文件需要按照监督法的精神进行调整和修改。因此,为了保障监督法的全面正确实施,使我市的监督工作与监督法保持一致,需要尽快对我市制定的相关监督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作出调整、修改和补充。《市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的办法》所规定的监督客体是重大违法案件,通常称为个案监督,而监督法没有规定。据此,经主任会议研究,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的办法》的决定(草案)。
二、关于《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我市的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主要是规范常委会的议事程序,与监督法的内容有部分交叉,个别条文与监督法不够一致,需要作适当修改。
(一)关于总则部分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常委会在审议议案、决定问题时,应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据此,在议事规则总则增加了相应的内容。
(二)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程序的修改
监督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对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据此,修改决定(草案)对我市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作了相应修改。
(三)关于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以及审议意见办理程序的修改
监督法第十二条对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并征求意见的程序和时间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我市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需要进行相应修改。据此,修改决定(草案)将我市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的相关内容修改为:“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报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四)关于述职评议
我市议事规则的第四章“述职评议”,监督法没有作出规定。根据中央和全国、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精神,是将“述职评议”寓于“工作评议”之中,主要通过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同时,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把对有关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的监督。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转送主管干部的部门,也助于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干部进行考察。鉴于上述精神及监督法没有关于“述职评议”的法律规定,因此,建议将我市议事规则的第四章“述职评议”予以删除。
(五)关于撤职表决前提出申辩意见程序的修改
监督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撤职案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据此,修改决定(草案)对议事规则第三十七条作了相应修改。
三、关于《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监督法进一步完善了撤职制度,对撤职案的提出主体,以及撤职案的审议、决定程序等,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据此,我市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需要作相应修改。
(一)关于撤职案提出主体的修改
监督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撤职案的提出主体有三种,分别是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各级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据此,修改决定(草案)对我市人事任免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作了修改,依法相应增加了撤职案的提出主体。
(二)关于撤职案内容要件的修改
监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据此,修改决定(草案)在我市人事任免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了相应的内容。
(三)关于撤职案处理程序的修改
监督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对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撤职案的处理程序作出规定,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成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据此,修改决定(草案)在我市人事任免办法中增加了相应的内容。
(四)关于撤职案审议和表决的修改
监督法第四十六条对撤职案的审议、表决程序,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据此,修改决定(草案)在我市人事任免办法第三十三条后面增加了相应的内容,并对三十五条第三项第三款作了修改。
(五)关于人事监督方面的修改
监督法规定,对“一府两院”实行监督,主要是通过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方式进行,并将述职评议寓于专项工作审议之中。因此,建议将我市人事任免方法的第四十一条予以删除。
另外,还对有关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在这里不作一一列举。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的办法〉的决定(草案)》、《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一并审议。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06年2月24日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议事行为,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二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时,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委会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委会召开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的5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由常委会办公室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及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列席会议。
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邀请部分全国、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召开全体会议,也可召开分组会议。
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由各组委员轮流担任召集人。
第十一条 常委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经主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主任会议,研究与会议议题有关的重要事项。各组召集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三条 常委会召开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并经主持机关工作的副主任或秘书长进行批准的以外,必须出席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四条 本行政区域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常委会审议和决定: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份变更;
(四)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及决算;
(五)政治、经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及人口问题的重大事项;
(七)宗教、民政、外事工作的重大事项;
(八)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大事项;
(九)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
(十)人事任免和依法决定撤销职务的事项;
(十一)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二)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三)是否许可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涉嫌犯罪的市人大代表,是否许可对涉嫌犯罪的市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果因为是现行犯依法必须逮捕而又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可以先由主任会议许可,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下次会议确认;
(十四)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五)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十六)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
(十七)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下列单位和人员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一)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
第十六条 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者说明。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应分别经常务(办公)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十九条 提案者一般应当于常委会会议召开的15日前,将拟提请该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其有关资料报送常委会办公室。
提出任免案的机关应有书面材料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任免理由。必要时,有关的负责人应到会答询问。
第二十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说明,并分组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者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如有较大分歧意见或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经主任会议集中各方面意见研究后,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或者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或者修改意见,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依照法律规定提请常委会审议。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在调查中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报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向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经市长或者副市长签署。属于综合性的工作报告,由市长、副市长到会作报告;属于专题性的工作报告,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分别经院长、检察长签署,由院长、检察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听取工作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安排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审议,也可以将有的工作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或交有关工作委员会作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会议根据其审议意见或调查报告的建议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工作报告不满意,有关机关应当作出说明,改进工作,并在以后的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后,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后,应将办理情况报告常委会。必要时,主持常委会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办理结果的时限要求。
第二十八条 由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有关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后,应向常委会会议作出报告,提请审议。
第五章 质询和罢免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根据主任会议决定的形式和时限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对质询案进行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委会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案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继续质询。必要时,由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定,交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市的省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和对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第三十五条 罢免案和撤职案应当写明罢免或者撤职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或者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罢免案和撤职案经常委会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对同一议题的发言不超过10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第三十八条 常委会表决议案,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和其他方式,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不超过半数的,即为不通过。
任免案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议案,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执行的机关应向常委会报告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议案的办理结果。
第四十条 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在常委会机关刊物和咸宁市党政机关报、电台、电视台公布。
第四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的工作报告在常委会机关刊物上摘要刊登,未批准的,不予刊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1999年9月13日咸宁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9日
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6年12月29日咸宁市
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一节 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有关人员的任免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名代理主任,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法规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六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下列人员的职务:
(一)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 市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第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第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市人大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第二节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市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市长,应当决定任命其为副市长,并决定其为代理市长。
第十一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二条 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并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市长、副市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和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三节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
第十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院长,应当任命其为副院长,并决定其为代理院长。
第十六条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十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再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
第二十条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批准撤换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
第二十一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检察长,应当任命其为副检察长,并决定其为代理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二十三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由该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二十六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决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三章 任免程序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名人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的任免案,同时附报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表现、提名理由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书面材料。提请免职的,应说明免职理由。
提请任命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新设机构领导人员职务时,须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提请撤职的,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拟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人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组织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提请任命的人员,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可以到有关部门和提请机关了解有关情况。可视情况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三十条 主任会议讨论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事任免事项时,有关机构或部门介绍人选的有关情况;讨论其他人事任免事项时,提名人或者委托人到会汇报提请拟任免人员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开始举行时,应当将人事任免案和附报材料印发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二条 审议人事任免议案中,有关机关或部门派人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三条 审议人事任免议案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拟任人员有可能影响其任命的重要问题,经主任会议决定,由提请机关调查落实。会议期间难以查清的,可以暂不交付表决;问题已查清的,提请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提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通知拟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到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供职发言。
第三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任免案的表决,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采取合并表决的方式进行;
(二)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等职务,审议时无异议的,可以对同一任免案进行合并表决;有异议的,可以对有异议的拟任人选单独进行表决;
(三)通过其他任免案时,应当采取逐人表决的方式进行。
国家机关同一工作人员同时被提请任职和免职时,可以合并一次表决;同一职务的人员任免,应当先行免职表决,再行任职表决。
任免案和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
第三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下列人员不发任命书:
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代理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批准任命的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十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选,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另一次会议任命,仍未获通过,不得再提请同一职务人选。
第四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决定任免后及时行文通知有关机关。有关机关接到任免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被任免人员到职或离职。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单,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公布,同时交由本市市级新闻单位公布。在常委会通过之前,不得公布。
第四章 监督及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凡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应认真处理,对涉及重大问题应向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
凡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到一般行政处分的,要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 新的一届市人民政府领导人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当在新的一届市人大常委会第一、二次会议上任命,对不再担任原职务的人员不办理免职手续。除前款规定外,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无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四十五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机构撤销、合并,其职务分别由原提请任命的机关注销,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的或者改变名称的市政府组成部门,由市人大常委会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局长、委员会主任。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出缺时,市长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人选。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施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胡立山同志任职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现提请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决定,任命胡立山同志为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请审议决定。
市长:
2006年12月21日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王辅英等同志
职务任免的议案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人大常委会分别接受了王辅英、胡松林、孙大桥、甘振雄、万军、成才文辞去检察长职务的请求。经市委同意:孙大桥、成才文、王辅英同志调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工作,陈金保同志调赤壁市工作,裴爽同志调通山县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请:
免去王辅英同志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免去胡松林同志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免去孙大桥同志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免去甘振雄同志通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免去万 军同志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免去成才文同志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免去陈金保同志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裴爽同志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孙大桥同志任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成才文同志任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王辅英同志任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请审议批准。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06年12月20日
关于周明生同志任职的议案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共咸宁市委咸发干〔2006〕38号文件通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于2006年12月27日研究提名:
任命周明生同志为咸宁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主任。
提请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主 任 会 议
2006年12月27日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 免 名 单
(2006年12月29日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胡立山同志为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任命:
周明生同志为咸宁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主任。
批准免去:
王辅英同志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胡松林同志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孙大桥同志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甘振雄同志通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万 军同志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成才文同志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任命:
孙大桥同志为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成才文同志为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王辅英同志为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免去:
陈金保同志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裴 爽同志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李 旺 盛 同 志
在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的讲话
2006年12月29日
各位委员,同志们: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很多,内容很重要。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已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
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市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的决定。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是本届最后一次大会,肩负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任。既要听取和审查咸宁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咸宁市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咸宁市2006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07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06年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07年市级预算,又要听取和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还要选举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为了把这次人代会开好,从现在开始,我们就要集中领导,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认真做好大会的各项准备工作,精心组织代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准备好议案和建议,起草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总结好2006年的工作,安排部署好2007年的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的办法〉的决定》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这两个决定是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作出的,对保证监督法的贯彻实施,维护人大监督工作与监督法的一致性,实现人大监督平稳过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自这两个法律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来,我市贯彻执行水法、职业教育法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依法治水、依法加强职业教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各级政府始终都把水利建设、职业教育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断加强我市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不断促进和规范职业教育发展。但也要看到,我市的小型水库有效管理机制尚未形成,小型水库病险隐患依然存在;社会的水商品意识不强,水规费收缴难度较大;渠系水利用系数低,有效灌溉面积萎缩的问题较为突出。全市的职业教育发展水平还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上对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政府对职业教育投入力度不大,职业教育发展环境不优。这些问题应引起各地各级的高度重视。希望市政府及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大对《水法》、《职业教育法》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深化水管体制改革,强化水行政管理,加强水政队伍建设,强化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努力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科学整合职业教育与培训资源,理顺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进一步落实各项政策,改善职业教育发展环境,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努力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加大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促进我市职业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市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认为,市政府和各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是重视的,从办理的情况看,今年的办理工作有几个明显的特点:一是领导重视,责任明确;二是机制完善,办理规范;三是注重沟通,增进理解;四是强化措施,务求实效。市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均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代表们对办理的结果是比较满意的。但是,在办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办理的质量不高,有些单位的领导重视程度不够,解决率还不够理想。希望各承办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办理工作责任制,加大对办理工作的力度。对凡是能够解决的问题,要不折不扣地认真加以解决,对可以解决但又受到条件限制的问题,要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向代表解释清楚,决不能应付对待,敷衍了事。要以规范办理程序为手段,以达到代表满意为标准,以提高办理质量、解决问题、促进发展为目的,认真负责地做好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06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批准了这个调整方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预算调整方案具体实在,符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如何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增强财政资金监管的透明度,加大社会事业发展投入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希望财政部门认真采纳。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和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是审理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案件,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市法院通过发挥民事审判职能,有效地调整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制裁了民事违法行为,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市检察机关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窝案串案,对预防职务犯罪、惩治腐败、挽回国家的经济损失起到了震慑和保护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司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致使有的办案不够规范、严谨,执法随意性较大,有的法律裁判文书质量不高,说理性差,使一些败诉当事人不能服判息诉,造成重复上访。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重办案轻预防,执法环境不优,外界干扰时有发生。希望司法机关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继续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顿活动,切实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素质,排除各种干扰,坚持秉公办案、文明办案。要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要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力度,努力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效果。
会议还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各位委员、同志们,2006年马上过去,2007年即将到来。回顾过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呈现良好态势,成绩喜人,人大工作也取得长足进步;展望未来,咸宁的发展充满活力,充满希望,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任重道远。让我们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同心协力,认真履职,开拓进取,努力工作,为促进咸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借此机会,我谨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向各位委员和全市各级人大代表以及人大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致以新年的祝福,衷心祝愿大家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幸福,万事如意。
谢谢大家。
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出席、缺席人员名单
出席:
李旺盛 吴著富 杨荣才 龚安邦 刘道明
陈鸿驰 陈 瑜(女) 鲁安才 王惠安 邓明辉
杜文清 吴金池 余华英(女) 陈 剑(女) 张远森
苏惠林 周明生 周和平 柯美耀 袁亚俊
胡四保 钟劲松 梁世友 龚信升 阚海清
熊正团 魏送来(女)
缺席:
马跃进 刘宏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