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 第6号(总号:057)
目 录
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议程 ……………………………2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市人民政府
建立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决议 …………………………………………………………3
关于《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市人民政府
建立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决议(草案)》的说明 ……………………………龚安邦4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建立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议案 …………………5
关于提请审议建立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议案的说明 ………………………佘家驹6
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出席、缺席人员名单 …………9
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议程
2006年9月27日
审议市政府关于建立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议案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决议
(2006年9月27日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副市长佘家驹代表市政府所作的关于建立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议案的说明,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建立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议案。
会议认为,建立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有利于深化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利于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对促进经济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会议决定,同意市政府建立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市级财政可支配的全部土地出让收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主要用于促进城市建设发展的重大项目建设和项目贷款还本付息。若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来源不能满足还本付息要求,及时以其他财政性资金补足,确保还本付息要求。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制订《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做好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要增强信用意识,建立贷款偿还机制,将每年还本付息资金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保证还贷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格按计划还款,切实履行还款承诺。市人民政府要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贷款的偿还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将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偿还情况进行检查。
关于《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同意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
决议(草案)》的说明
––––2006年9月27日在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龚安邦
各位委员: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品位,促进市区经济快速发展,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立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议案》。常委会收到议案后,及时提交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并相应作出决议。会前,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主任会议,对《建立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很有必要,切实可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市人民政府提请《建立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议案》,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由常委会法规研究室负责起草了《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决议(草案)》。现将这个决议(草案)提交本次会议予以审议。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
审议建立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为了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我市城市建设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增强市政府对城市建设的调控能力,经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设立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资金,城市建设税费收入(如可支配的全部土地出让收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城市公共资源经营收入和上级、部门拨款及其它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级城市建设发展的重大项目建设的资本金投入、偿还市级重大项目贷款本息、向指定融资平台的投资、补贴和贴息及市政府批准的其它用途。
市财政局为专项资金和偿债准备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对专项资金和偿债准备金的归集和使用进行管理;同时,成立咸宁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管理专项资金的职能部门,直属市政府领导,负责城建资金融通、调度、平衡、计划预算等日常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归集、管理和使用,市政府将在经人大审议通过后,迅速制定《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增强信用意识,建立贷款偿还机制,将每年还本付息资金经人大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保证还贷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格按计划还款,切实履行还款承诺。另外,市人民政府将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
为此,请市人大常委会就建立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议案作出决议。
市长: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提请审议建立咸宁市城市建设
专项资金议案的说明
––––2006年9月27日在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佘家驹
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市长李兵同志委托,代表市人民政府向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提请审议“建立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议案”的说明:
我市撤地建市以来,在省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大力支持和监督下,市区城市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一大批重大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相继建成,如日供水规模10万吨的长江引水工程、城区电网改造、一级汽车客运中心、二级火车客运站、三级火车货运站、咸宁体育场、咸宁人民广场等,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城市建设投入不断增大。但是,由于咸宁市在小集镇的基础上靠自身积累逐步建设发展起来的,基础差、底子薄,城市投入不足,城市基础设施水平相对较低,已严重滞后于中等城市的要求,一定程度地制约了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发达城市相比差距很大。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因城建资金投入不足、管理运行机制不健全、城市经营观念不突出而严重制约我市城市建设发展的问题,增强市政府对城市建设的调控能力,改变过去城市建设主要依靠政府财政单一投资的方式,从而保证城建资金有着更为广泛的筹融资渠道;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供资金保障,同时,充分满足我市城市基础设施申请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需要,市政府经过充分酝酿,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建立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拟建立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将遵循三条基本原则:一是集中管理、提高效率原则。通过专项资金的建立,将可用于城市建设的各类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重大项目建设和项目贷款还本付息要求;二是适度负债、控制风险原则。专项资金的规模应与政府重大项目的投融资规模相匹配,并设立偿债准备金,促进投融资工作的良性循环;三是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及偿债准备金实行专项管理,执行统一的资金来之不易办法,不得发生规定用途以外的支出。
拟建立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资金,城市建设税费收入(如可支配的全部土地出让收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城市公共资源经营收入和上级、部门拨款及其它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级城市建设发展的重大项目建设的资本金投入、偿还市级重大项目贷款本息、向指定融资平台的投资、补贴和贴息及市政府批准的其它用途。
市政府建立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将实行“全部归集、计划管理、余额控制、动态监督”,市财政局为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和偿债准备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对专项资金和偿债准备金的归集和使用进行管理,经市政府年批准的咸宁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市政府管理专项资金的职能部门,直属市政府领导,归属市财政局管理,负责城建资金融通、调度、平衡、计划预算等日常工作。中心的资金管理活动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共同监督。
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归集、管理和使用,市政府将在经人大审议通过后,迅速制定《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另外,市人民政府将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
综上所述,建立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是深化我市投融资改革的需要,是实现咸宁经济社会提速发展,建立文明、健康、和谐、富饶咸宁的需要,请市人大常委会就建立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议案作出决议。
说明完毕,请予审议。
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出席、缺席人员名单
出席:
李旺盛 吴著富 杨荣才 龚安邦 刘道明
陈鸿驰 陈 瑜(女) 鲁安才 马跃进 刘宏新
杜文清 余华英(女) 陈 剑(女) 苏惠林 周明生
胡四保 钟劲松 袁亚俊 梁世友 阚海清
熊正团 魏送来(女)
缺席:
王惠安 邓明辉 吴金池 张远森 周和平
柯美耀 龚信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