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 2005年 第4号 (总号:047)
目 录
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议程 ………………3
关于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侯旺发4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19
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22
关于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报告 ………………………………鲁尔英31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40
关于刑罚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43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部分市人民政府
组成部门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工作的实施方案 …………………………51
关于提请审议《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部分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工作的实施方案
(草案)》的议案 …………………………………………………………54
关于《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部分市人民政府
组成部门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工作的实施方案(草案)》
起草情况的说明 …………………………………………………钟劲松55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57
李旺盛同志在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的讲话 …………………58
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出席、缺席人员名单 ……………………………………………………64
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议程
2005年5月31日
一、听取和审议关于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关于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报告
三、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部分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工作的实施方案
四、推荐2005年度述职评议对象
五、审议人事任免议案
六、其他
关于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报告
––––2005年5月31日在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侯旺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经实施十五年。十五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配合及省高院业务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司法审查职责,依法审理各类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审查、执行非诉行政案件,切实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监督和支持政府依法行政,推进了依法治市的进程,确保了行政诉讼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990年行政诉讼法实施至2004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400件,结案2369件,结案率为98.7%。其中判决614件,裁定准许原告撤诉1240件(多数系法院受案后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其它方式结案515件。在判决结案的614件案件中,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219件,占判决案件数的36%,驳回原告诉讼请求76件,占判决案件数的12%,二者合计占判决结案数的48%(行政机关的胜诉率);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319件,占判决结案数的52%(行政机关的败诉率)。
近三年来,共收案428件,结424件,其中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48件,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90件,其他方式结案286件。从案件类型看,公安、工商、土地、交通、城建、技术监督等6类案件排在前6位;从受案范围看,行政诉讼的范围已由最初的不服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等少数方面,扩大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列举的各类情况,涉及的行政机关也由公安、交通、土地等少数部门扩大到几乎涵盖整个行政执法部门,以往少见的教育行政案件、外贸行政案件也开始出现。从各法院收结案情况看,平均收结案数约为25件,崇阳县法院收结案件数最多,每年在40件左右,通城县较少,约在15件左右。中院一、二审案件收结数每年在40件左右(一、二审各20件)。从我市两级法院贯彻行政诉讼法的情况看,总体讲发展态势良好,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化解了“官民”矛盾。行政审判的范围不断扩大,作用和地位日益突出和重要,人民法院肩负的行政审判职责也日益繁重。
十五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8000余件,是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三倍多,申请标的额近亿元,执结7700余件。经审查,不符合执行条件、裁定不予执行的有100余件。2002年至2004年三年共受理各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900余件,标的额2000余万元。案件较多、申请标的额较大的行政机关是:交通、卫生、财政、质监、计生、建设、工商、国土、税务、劳动、物价等主要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审查,对合法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裁定予以执行,对有明显违法和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既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执法权的权威性,又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违法行政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造成的侵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基本做法
(一)加强领导,确立行政审判工作的基本地位,不断推进行政审判工作向前发展。
行政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官民”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阀,是社会民主政治的晴雨表,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构建法治和廉洁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两级法院领导,特别是“一把手”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领导,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凡是行政审判工作中的重大活动,重要工作安排,院主要领导亲自参加,亲自部署,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是组织全市法院分管院长和行政庭庭长到外地法院学习取经或参加培训,开阔眼界,借鉴外地经验促进行政审判工作向前发展。三是院长亲自参与重大行政案件协调,分管院长把主要精力放在行政审判工作上。重大案件院长亲自向党委、人大汇报情况,亲自出面协调。四是不断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硬件建设,努力改善办公条件。各法院行政庭配齐了交通工具,为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必要的物质条件。
(二)转变观念,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不断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
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是法院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保障。一是牢固树立“监督就是爱护、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的观念,坚持落实工作报告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向党委和人大汇报工作。市法院近年多次不定期地向市人大汇报有关行政审判工作并邀请市人大的领导出席相关的行政审判工作会议等活动。通山县法院在2003年就行政审判工作情况,专题向通山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得到了县人大常委会的高度评价。二是进一步强化了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观念。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执法廉政监督员并定期召开座谈会,及时听取他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做到每年邀请人大代表观摩庭审活动,增进了法院与人大代表的交流与沟通,取得了人大代表对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三是积极争取人大领导的支持与理解,着力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2003年9月,市人大主要领导在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会议上明确强调:在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不许任何组织、个人向法院打招呼、批条子、说人情。为法院的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创造了宽松的司法环境。在行政诉讼法颁布十五周年纪念活动中,咸安区、崇阳县人大的领导分别在当地电视台发表电视讲话,大力支持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法院遇到干扰大、行政机关抵触情绪大和执行难度大的案件,及时向人大领导汇报,争取人大的支持,使一些难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如市国土资源局对潘某违法用地行政处罚一案,潘某未经土管部门批准违法占地30余亩建厂房,土管部门作出了拆除违法建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潘某拒不执行处罚,土管部门依法申请市中院强制执行。中院向潘某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潘某以此项目是咸安区引进、区长挂点的招商引资的民营项目为由仍拒不执行,在法院多次做工作仍无效果的情况下,向市人大报告了此案执行情况,请求人大领导的支持。市人大的领导高度重视该案的执行,安排内司委负责同志与咸安区人大领导一同再做潘某的工作,规劝其自觉协商履行,否则将由法院强制执行。经做工作,不到一周时间,潘某主动办理了用地手续,缴纳了部分罚款,顺利地执行了本案。又如中院受理的市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赤壁市迅达运输有限公司16部中巴客车拖欠养路费一案,被执行人以经营中伙铺至赤壁城区线路运输亏损为由,拒不缴纳公路规费近一年,先后罢运和上访到省、市,并将16台中巴集体开到赤壁市政府、咸宁市政府办公场地上访,抵触情绪极大。中院受案后及时向市人大、市政法委汇报,并决定首次举行非诉行政执行听证会。市人大、市政法委、市信访局派员与中院执行法官一起到赤壁,参加本案的执行听证会。在充分地听取双方意见后,提出了协调处理意见,使该案最终得到妥善执行。
(三)强化措施,正确履行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与支持双重职责,不断推进我市依法治市进程。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支持,我们主要做了三方面工作:一是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联系。采取座谈会、法律讲座、法律咨询等多种方式帮助行政机关解决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据不完全统计,三年来两级法院举办各类法律讲座70余场次,各类执法座谈会20余次。2004年8月市法院在九宫山召开全市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座谈会,与会代表有市县两级行政机关和两级法院约40个单位近百人参加了会议,市人大、市政府及省高院领导等应邀出席了会议并讲话。会上行政执法机关与人民法院与会代表就如何增强执政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二是在办案中发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瑕疵问题及时发送司法建议书。如在审理公安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由于使用的是上级公安部门统一规定的填充式处罚决定书样式,对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认定过于简单,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中院在维持公安处罚决定的同时,发送了司法建议书,被公安部门采纳,规范了治安处罚的内容。三是加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特别是加大了对涉及违法占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及征收国家税收、公路规费等方面案件的执行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法院在注重支持的同时,针对个案又严把司法监督关。首先严把诉讼案件的审判关。对每一起行政诉讼案件都要对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执法的程序及职权范围等方面进行全面审理。其次严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关。对每一起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都要以该案件有无重大违法为标准进行审查,若有重大违法,则裁定不予执行,若无重大违法则裁定准予执行,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再次在行政机关向法院法律咨询时,发现问题及时向行政机关指正,起到了事前监督的作用。
(四)多管齐下,切实加强行政诉讼法的宣传,不断扩大行政审判的社会效果。
一是利用公开开庭、宣判、执行等司法活动,组织群众旁听,以案讲法。二是各法院到行政机关授课,在行政机关举办的法制培训班上讲解有关法律、法规。中院和各县市区法院分管院长、行政庭庭长多次应邀到党校、人大机关、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讲课。三是利用人民法庭这个前沿阵地出专栏,印发资料,直接向边远山区群众宣传行政诉讼法。四是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凡是有重大行政诉讼案件或者有影响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两级法院均能及时与新闻部门联系,扩大行政诉讼的影响。2004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十五周年纪念日,全市两级法院适时召开座谈会,开展法律咨询,发表电视讲话等宣传活动。据统计拉宣传条幅30余条,出动宣传车120次,发送宣传资料近万份,并配合湖北人民广播电台制作了一期法制宣传专题节目。
(五)突出主题,确保公正与效率,不断树立行政审判权威。
一是大胆受理,注重保护相对人的诉权。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对“民告官”的案件,只要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都能依法大胆受理。二是顶住压力,依法裁判。如余兰芳诉通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因公安机关认定余兰芳防碍执行公务,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天。余兰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前,余兰芳曾六次进京上访。在一、二审诉讼中,多家新闻媒体对该案进行舆论监督,中央电视台共同关注栏目作了专题评述,给法院的办案造成了很大的压力,本案经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判决维持了公安局的治安处罚决定。此案的判决对我市处理涉法上访保稳定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受到市主要领导的好评。三是强化监督,注重提高案件质量。其一,加强二审案件中的监督,对上诉的案件从适用法律和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其二,每年组织一次所结案件的评查活动,并将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指导下级法院开展行政审判业务。
(六)以人为本,大力开展教育培训和争先创优活动,不断提高行政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
全市两级法院现有行政审判人员35名,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31人(本科学历的有11人),至2004年底参加过省法院和最高法院行政诉讼业务培训的有20人,约占现有人数的三分之二。特别是近三年来,全市法院注重对行政审判干部的专业教育和培训,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近年来,组织行政审判法官撰写论文30篇,参加省院行政审判业务论文评比,获省院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一名、三等奖三名;中院行政庭的裁判文书在全市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比中获一等奖一次、二等奖一次。对涉及行政审判业务新的司法解释,及时举办相关内容业务培训班,组织学习。在注重业务素质提高的同时,也注重政治素质的提高。两级法院行政审判干部积极投入“争先创优”活动,涌现出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为民的行政审判法官。2004年12月崇阳法院行政庭、赤壁法院行政庭被评为“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先进单位”;市中院审判员王宁、咸安区行政庭庭长黄春泉被评为“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先进个人”;中院行政庭、各县院行政庭多次被评为先进集体;两级法院行政审判人员无一因违纪违法受到有关部门查处。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从形势发展的要求来看,目前在我市的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活动中,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影响和制约着行政审判和依法行政工作的正常推进和健康发展,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行政诉讼本身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老百姓不敢告、不愿告、不会告的现象较为突出。如2004年全市共受理公安行政案件45件,约占行政案件的三分之一,但2004年全市公安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约16500余件,诉讼到法院的仅占万分之二点七。象计划生育、环保等执法量较大系统,2004年竟无一案被提起诉讼。二是在审判案件中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较为严重。最近三年,中院每年都对各县市区法院上一年审结的全部案件进行评查,我们发现判决结案的案件,程序上存在主要问题是开庭三天前未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未通知当事人、遗漏第三人等。三是在审理和执行行政案件中,法院自身抗干扰能力不强致使有些案件处于一种难受案、难审理、难判决、难执行的困境。四是法官队伍的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大局意识、为民意识有待加强。五是法院因经费不足,造成为钱办案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行政机关方面的问题。一是少数行政执法机关越权行政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1、越权行使其他行政部门的管理职权。如有些县市人民政府为了落实某项中心工作,成立由相关执法部门组成的各类办公室,并以这些临时机构对外行使执法权或行政处罚权。2、越权行政,干扰司法权。行政执法机关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如自行采取强制措施,就属越权行使司法强制执行权行为。如某些城建、规划和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就经常发生此类越权行使强制执行权的情况。3、超越法定可以采取措施的种类。如陈某诉某县建设局行政赔偿案,被告工作人员为了向麻木司机收取城管费,在没有扣押权的情况下,因采取强行扣押麻木时与麻木司机发生拉扯,将乘车的陈某致残。被法院判赔四万余元。4、在没有法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情况下越权行政,此类现象在行政机关尤其是乡镇人民政府中比较普遍。有些乡镇人民政府在执行计划生育案件中采用株连亲属的“土政策”,越权强行扣押村民财物。二是少数行政处罚文书适用法律、行政法规不准确。主要表现在:1、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引用法律条文或引用法律条文不全或不恰当。如有一税务机关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了《刑法》的相关条款处以罚金。2、适用了失效的法律规范。如某县政府在一土地确权案件中因引用了失效的法规,造成败诉。三是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几乎为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一把手”本人并不是必须出庭。但现实情况是,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普遍不出庭。行政诉讼出庭的情况出现了一种局长委托科(股)长,科(股)长委托办案人员,办案人员委托律师,最后由行政机关出钱给律师去包打天下的情况。四是个别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执行难。虽然按照《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在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实际上,法院往往难以采取强制措施,即使采取了强制措施,也很难奏效。如余德贵诉温泉开发区不履行行政确认土地使用权一案,因余与吴某的宅基地一地两证发生纠纷余德贵诉至中院。1997年12月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开发区作出确权决定。后又经省高院终审判决维持。因此案未执行,余德贵近八年来长期进京上访。市人大的领导批示督办,内司委负责同志数十次会同法院与相关部门协调处理此案,省法院分管院长亦亲临咸宁协调此案,但至今仍没执行。又如全勇诉赤壁市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1996年11月经中院判决,由赤壁市公安局返还扣押的汽车、现金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赔偿金共计约23万余元,中院多次敦促执行,但赤壁市公安局均以无力履行为由至今没有执行。
(三)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的问题。通过我们调查和与兄弟市州交流了解的情况看,应该讲我市市级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是比较好的,这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一贯关心、重视和支持分不开的。但在基层法院也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否则,任其发展蔓延,必将影响行政诉讼法在我市的正确实施。具体地讲,有以下几点:一是个别案件领导干预。某县物价局处罚5家医院超标收费案,处罚标的390000余元,某县法院在执行该案时遇到被执行人的干扰,县法院准备对相关人员采取拘留,县有关领导出面不准拘留,并明确本案只能执行9000元,现本案一直未执行完毕;某县国土资源局处罚该县卫生防疫站非法转让土地案,处罚标的560000元,某县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款503000元,该县多名领导出面干预,明确该案只能执行45000元,且执行费由双方各出一半,给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二是对涉及拆迁、“减负”等较为敏感的问题,有的地方领导不能正确对待,认为法院受案是不支持中心工作,“大局”意识不强等,这些问题主要发生在乡镇一级,少数发生在县一级。三是制定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政出多门,使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感到不好把握。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认定其执法依据不足时,行政机关往往认为是在执行上级文件,对法院的裁判有抵触情绪,这类问题主要发生在一些职能交叉的部门,各有各的“尚方宝剑”。有些案件市人大还出面组织过专门的协调会。四是一些县市政府为了一些中心工作或开展某一专项执法工作,成立临时的机构,将人民法院列入临时机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抽调法院审判人员参加一些执法活动,这些作法与上级的规定不符,有损法院中立的形象与地位。
四、今后一个时期的行政审判工作安排和主要措施
为了将司法为民贯彻落实到行政审判工作之中,解决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中院拟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 为行政审判的正常开展创造好的内部环境。
全市两级法院的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通知》精神,充分认识行政审判在“司法为民”中的重要性,切实把行政审判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象对待刑事审判、民事审判那样,高度重视行政审判工作,做到“一把手”亲自抓,要教育行政审判法官不断增强公仆意识和法律意识,积极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牢固树立保护弱者观念,降低司法救济的门槛,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增强人民群众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合法权益的信心。要从制度上保证老百姓有理打得成官司,有理打得赢官司,从根本上消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敢告、不愿告”的畏惧心理。要排除干扰,依法收案,全面贯彻司法为民的宗旨,以积极态度救济民权,首要的问题,就是要加强诉权保护,扩大收案范围,要彻底清除各种限制受案的“土政策”。
(二)着力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促进行政审判工作的良性发展。
一是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行政审判的重要事项、重大案件,要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领导、监督和支持,确保案件的公正裁决;要经常邀请有关领导、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凡是重要的行政审判工作会议和重要活动,要主动邀请党委、人大领导出席,使其更多地了解行政审判工作情况,为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有力的保证。每年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要加大行政审判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宣传行政审判工作情况,以便得到有关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同时,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开展专题审判调研,促使办案质量的提高。
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各法院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系与沟通,最大限度地争取行政机关对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既要坚持执法从严,大胆排除干扰,确保案件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又要注重举案释法,对审理的案件,无论行政机关胜诉还是败诉,都注意讲明事实和法律,使其认清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维持有理,撤销变更有据,从而自觉接受判决,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当有的被告不合作,有抵触情绪,特别是有干预时,要主动派人与被告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沟通情况,得到他们的理解和配合。要根据行政机关的邀请,积极提供法律服务。要加大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力度,对符合立案条件的非诉执行案件要及时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及时采取强有力的执行措施,确保行政处罚的执行,用有力的执行来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实施。
三是建立“个案异地审理”制度。对一些行政干扰大的案件,共同诉讼、集团诉讼行政案件,在当地影响较大、有可能引起上访、缠诉、影响一方稳定的行政案件以及在当地法院审理起来有难度的案件,各法院可上报中院,中院经审查视情况指定其他县市区法院异地审理,确保裁判公正。
(三)进一步加大行政审判正面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行政诉讼司法氛围。
各法院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强化法律知识的宣传。通过举办法制讲座、巡回开庭、公开宣判等形式,增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法律意识,促其掌握“会告、知告”的基本法律知识,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和勇气。要注重发挥新闻媒体宣传主阵地的作用,开展以案说法、违法案件曝光,扩大行政审判的社会影响力。同时,要采取措施,调动行政机关参与诉讼的主动性、积极性。通过邀请行政机关旁听庭审等形式,多层次、全方面地开展法制宣传,引导行政机关正确对待行政诉讼活动。要充分挖掘和显示司法建议的功能与作用,支持和帮助行政机关改进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
(四)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各法院要从着力于培养专家型、复合型的行政审判法官入手,切实抓好队伍建设。要注重将思想好、业务精、能力强的审判人员配备到行政审判庭,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尽可能保留行政审判骨干,不断提高行政审判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行政审判司法能力。
五、关于行政审判工作的三项建议
(一)建议人大出台倡导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
设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意义:一是能够强化行政领导的法制观念,增强他们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从而有效地改善行政执法行为,理顺政府与群众关系。二是能促进行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三是能提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工作效率。四是有利于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的开展。
(二)建议人大形成有选择性组织有关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旁听法院行政案件开庭的制度。
设立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旁听开庭制度的意义:一是能够强化法院公开、公正意识,增强办案的责任心;二是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培训最生动的教学方式;三是能使各执法机关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水平;四是对法院的审判和行政机关的执法进行全方位监督有效形式。
(三)建议人大监督行政机关建立行政机关执法责任追究制。
要明确执法标准、违法责任、追究办法和处理措施。对执法违法,干扰司法,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监督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此次人大常委会听取全市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作情况的汇报,是对我们工作的极大支持和鞭策。全市两级法院将一如既往,继续认真执行行政诉讼法,力争把我市的行政审判工作再推上一个新台阶,为建设法治咸宁、和谐咸宁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行政
审判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2005年5月31日,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报告》。
会议认为,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忠实履行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司法审查职责,依法受理、审结、执行了一大批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切实保障了公民的宪法权利,监督和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看,行政诉讼仍处于发展阶段,行政审判需要规范和完善的地方还有很多,行政审判工作的司法环境有待改善,行政机关有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适应诉讼的问题,行政管理相对人也有一个知法、懂法、敢用法、会用法的问题。为此,会议特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要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行政诉讼法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参与行政诉讼共同遵守的程序准则。广大人民群众和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要加强行政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掌握其基本知识,严格依法办事;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知法懂法,严格依法行政;法制宣传部门要把行政诉讼法律法规作为普法的主要内容广泛宣传;行政执法部门要把行政诉讼法律法规作为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的必修课;人民法院要适当组织广大群众和行政执法人员旁听法院行政案件庭审并形成制度;各新闻部门要开辟专栏,定期组织行政法律法规方面的专题宣传报道。通过不懈努力,增强全民的法制意识,积极为行政审判工作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要进一步增强接受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监督的自觉性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正确对待、积极支持、自觉接受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监督,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都应积极出庭应诉,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要认真履行生效的判决文书,坚决克服行政机关“不应诉、不出庭、不执行”的现象,坚决纠正弄虚作假妨碍诉讼的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人大《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对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判决改变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判决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相对人经济损失等均应按责追究行政领导和执法人员法律责任。
三、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防治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规定,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政审判工作要继续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充分行使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能,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充分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要坚持独立审判原则,敢于排除干扰和阻力,大胆地依法裁决案件,确保案件质量,做到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裁判文书规范。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进行严格审查,做到该维持的要坚决维持、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该赔偿的要依法判决赔偿。人民法院要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树立行政审判权威。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系与沟通,最大限度地争取行政机关对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行政审判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以适应行政审判工作的需要。
四、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
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要定期对市县两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了解行政审判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对行政审判中阻力大、干扰多的行政案件要实行跟踪监督,适时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典型案件的公开审判。市县人大常委会要把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法定代表人行政案件的出庭率情况,作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评议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执法违法,干扰司法,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监督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责任追究。对行政执法违法特别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提出质询、追究责任。
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2005年5月31日)
5月17日至24日,在吴著富副主任的率领下,内司委部分委员在市法院有关领导的陪同下,对通城、嘉鱼的行政审判工作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行政审判收、结案情况
1、行政诉讼案件。通城法院2003、2004年,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0件,被诉行政机关中,土管局7件,建设局4件,公安局2件,房管局2件,劳动局、林业局、工商局、计生局、技术监督局各1件。案件处理结果上,判决行政机关败诉5件,占判决数的62.5%。如果包括经法院作工作,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的在内,行政机关实际败诉率超过80%。
嘉鱼法院2002年以来,受理行政诉讼案件76件(其中2002年47件,2003年14件,2004年12件,2005年3件),已审结73件(其中2002年结47件,2003年结13件,2004年结12件,2005年结1件),结案率为96.1%。已结案件中,判决结案的14件,裁定准许撤诉的59件。被诉行政机关中,地税32件,公安局17件,城建6件,工商4件,政府2件,交通2件,卫生、农业、烟草、渔政各1件,其他6件。案件处理结果上,判决行政机关败诉8件,占判决数的57.1%,如果考虑到行政执法机关自觉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撤诉的47件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达到75%。
2、行政申请执行案件。通城法院2003、2004年受理行政申请执行案件133件,计生局申请64件,农税局申请27件,交通局申请10件,技术监督局申请7件,物价局申请6件,环保局申请6件,土管局申请5件,地税局申请3件,工商局申请2件,建设局、劳动局、公安消防大队申请各1件。执行标的额160余万元,除卫生局部分案件因找不到当事人中止执行外,其余基本执结。
嘉鱼法院2002年以来,共受理行政申请执行案件809件(其中2002年280件,2003年258件,2004年239件,2005年32件),已执行792件,执行率为98%,申请执行机关涉及财政、卫生、土管等 27家,申请执行居中前五位的是财政、卫生、环保、土管、交通。
二、履行行政审判职能情况
通城、嘉鱼两地法院在县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有力地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效地促进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取得了较大的工作成绩和良好的社会效果。
1、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行政审判肩负着监督和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双重职能,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社会影响力强,必须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的行政审判干部队伍。通城、嘉鱼两地法院十分重视行政审判队伍的建设。一是行政审判队伍实行了年轻化、专职化。近几年来,法院不断强化行政审判队伍的建设,改变了过去行政审判庭清一色五十岁以上老同志的状况,把敬业精神强、业务知识全面和政治素质高的优秀年青干部选拔到行政审判岗位上。同时确保了行政审判人员的配备,始终做到行政审判庭能组成一个合议庭,正常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二是不断提高行政审判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做到不管案情简单还是复杂,不管标的额是大是小,不管当事人谁强谁弱,都公平对待,一视同仁。注重对行政审判干部的专业学习和培训,对涉及行政审判业务新的法律、法规及时组织学习。如嘉鱼法院近年来先后四次选派行政审判干部到省高院进行专业培训,去年有两名同志参加专升本学习。三是切实关心和支持行政审判工作。行政审判工作由党组指派一名副院长分管,对于行政审判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分管副院长会同审判人员找党政领导汇报、协调。遇到一些敏感问题,院长也出面协调。认真落实行政审判干部的职级待遇。两地法院行政庭长一个落实了审判委员会委员,另一个落实了正科级。
2、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牢固树立公正执法意识。行政诉讼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集中体现。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传统,给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在行政审判中,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牢固树立公正意识就显得非常重要。从我们检查的情况看,通城法院和嘉鱼法院在这点上是做得比较好的。一是抓好行政诉讼法的宣传,提高行政审判的知名度。两地法院每年召开各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座谈会,宣传行政诉讼法律意识,增强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利用《行政诉讼法》颂布周年的机会,上街宣传《行政诉讼法》,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二是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工作力度,提高行政审判的公信度。如嘉鱼法院坚持做到四改四及时,即改以结代收为及时立案,防止有的案件久拖不立现象发生;改久立不结为疑难案件及时汇报,确保在法定期限内结案;改久拖不执为及时执行,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改拖压执行款为及时发还执行款,做到当月结案,必须当月将执行款发还当事人。三是严格执法,公正审判。行政审判工作特点在于,被告是国家行政执行机关,原告是一般平民百姓,处于弱势地位。为了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两地法院注意把好行政案件审查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起诉,即使有些瑕疵,也做到耐心听取陈述,然后告诉行政相对人应该如何修改起诉书,不是拒之门外一推了之,确保行政相对人的诉权行使;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则严格把关,看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案件,坚决退回,如行政执法机关不肯退回,就裁定不予执行。这样既保证了申请执行案件的质量,起到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行政的效果,又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经审查进入执行的,做到坚决支持。如劳动局申请执行承建电信大楼的老板缪庆元拖欠70余名民工工资款50余万元一案,全庭法官在分管院长的带领下,选准突破口,首先做好协助执行单位嘉鱼县电信局领导的工作,要求协助扣押应付缪老板的工程款,使几十余位民工的工资50余万元顺利执行。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注意坚决依法办案,不因怕影响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关系而放弃原则。如嘉鱼县舒桥镇兴隆岭村村民周瑞金状告镇政府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案,县法院坚持依法办事,判决镇政府败诉,并进行行政赔偿。
3、紧紧依靠党委、人大的支持,树立行政审判权威。行政案件被诉主体特殊,如果处置不当,很容易造成案件上的僵局。两地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紧紧依靠党委和人大的支持。对于重大案件,法院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使党委和人大的领导同志了解案情,从而取得他们的支持。如嘉鱼法院在执行一件县人大代表欠税案时,主动向人大领导进行了汇报,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了汇报,并指派一名副主任协助做工作。在做工作无效的情况下,人大常委会研究批准了法院对这位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使该案顺利执行。近年来,两地法院的行政案件,县主要领导都曾参与协调,在当地县委、人大的支持与配合下,使不少的重大疑难案件得以顺利审结。
三、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总体上运行良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着相当的困难和问题,值得引起重视。
1、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高,老百姓不会告、不愿告、不敢告的问题相对突出。行政诉讼是国家法治状态的重要反映,是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重要反映,特别是对于有着二千多年封建传统的我国有着标志性意义。从通城、嘉鱼法院收案来看,收案数不容乐观。嘉鱼法院2002年尚收案47件,到2003年就下降到14件,2004年则为12件。通城法院2003、2004两年仅收案20件。相比同级行政机关巨大的行政执法数量,比例是相当小的。当然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行政机关的执法质量在不断提高,这是行政诉讼减少的重要原因。但综合考虑到行政执法质量的提高需要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显然更重要的原因在于老百姓还不会告、不愿告、不敢告。行政诉讼知识宣传不到位,部分行政判决未得到有力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行政审判健康发展。
2、行政机关执法水平欠佳,败诉率偏高。虽然被诉的行政执法行为数量不多,但错误执法行为所占比例相当高。从通城、嘉鱼法院判决的数量上看,通城法院判决结案8件,行政机关败诉5件,嘉鱼法院判决结案14件,行政机关败诉8件,行政机关名义上的败诉率在60%左右。同时作为行政案件,还必须考虑到行政机关为防止败诉主动自行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促使原告撤诉的因素。如果再加上这个数字,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比例要达到75%—80%。
3、行政执法机关法治意识不强,对行政诉讼案件态度消极。从总体情况看,随着行政诉讼法的逐步实施,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改变了过去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的现象。但过去官大于民,官民地位不平等的陈旧思想仍很有市场。两地法院调查的数字显示,尚没有一件行政诉讼案件是由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诉讼中,代表行政机关出庭的多是具体办事人员。甚至部分行政机关将诉讼事务全部委托律师办理,行政审判庭审教育功能几乎丧失殆尽。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也未将行政诉讼视为对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鞭策,习惯通过案外关系解决问题。通城法院反映,行政机关只要被告上法庭,就一定有人找法院,首先是行政单位的领导出面找,请吃拉关系,如果不行,就找县里的领导出面给法院领导打招呼,法院十分为难。
4、行政审判执法环境有待改善,法院执行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部分强势行政机关不理不睬,据不执行。法院对此无可奈何。如通城法院反映李尧金诉大坪乡政府赔偿一案,大坪乡政府应赔偿原告600余元,但案件从2001年起至今未得到执行。 嘉鱼法院反映李光清诉公安局扣押财物一案,公安局以群众举报李光清偷税为由,要李光清缴纳税款54025元。李光清被逼向公安局交款12000元,公安局仅由相关办案人员出具了一张收条。一审法院判令公安局败诉。公安局不服,一边上诉,一边将李光清刑事拘留,并先后两次将李光清向检察机关报捕。检察机关两次认为报捕事由不成立,公安局仍违法将李光清羁押。经县市两级法院干预,才将李光清取保候审。现李光清害怕报复,不敢向公安局索要钱款。又如嘉鱼方某某诉渔政局非法扣押一案,渔政局将执法权承包给临时人员,临时人员为捞取收入在外乱罚款、乱扣押,该案渔政局应返还原告款物1300余元,也至今未得到执行。
四、建议
行政审判工作采取的有效作法和取得的成绩,应予积极肯定。行政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更值得人大高度重视。建议人大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努力解决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实际困难,全面推动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促进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建立。
1、进一步学习宣传行政诉讼法,提高公民、国家机关的行政诉讼法律意识。行政审判工作与民主政治和法制的联系最为紧密。从一定意义上说,行政审判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晴雨表,直接反映着人们的法治意识,直接体现依法行政水平,直接衡量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直接影响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要通过上街宣传、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鼓动、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和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掌握其基本知识,严格依法办事。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要把行政诉讼法律法规作为培训必修课,考试合格后准许上岗;法院要适当组织广大群众和行政执法人员庭审观摩。
2、人大要进一步加强检查、监督行政审判工作的力度,切实保障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正常开展。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必须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旗帜鲜明地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行政审判职能。对于行政审判中阻力大、干扰多的行政案件要实行跟踪监督。对于这次调查反映出来的案件,如通城法院反映的李尧金诉大坪乡政府赔偿一案、嘉鱼法院反映的李光清诉公安局扣押财物一案和方某某诉渔政局非法扣押一案,要责成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迅速、自觉履行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要依照法律进行严肃处理。特别是李光清诉公安局扣押财物一案,公安局在李光清提起诉讼后无故将其拘留,并在检察院两次不予批捕的情况下继续羁押当事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对于此类案件,除单位承担应有的责任外,还应对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行为的性质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人大,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3、行政执法部门要自觉接受行政审判的监督,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县、市两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正确对待并积极支持行政审判工作,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认真履行生效判决文书,自觉接受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监督。对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案件,被诉的行政机关都要认真对待,积极应诉,查找自己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差距。要建立、推行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改变过去消极应对的态度,以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强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意识,带动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
4、法院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认真履行行政审判职责,强化行政审判监督力度。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在实施行政诉讼法过程中,担负着十分重要的法律职责。法院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行政审判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要配齐配强行政审判人员,选拔一批政治思想好、业务水平高、敢于严肃执法、廉洁自律的审判人员充实到行政审判队伍中去。行政审判要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充分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要采取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职能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使公民在受到违法行为侵害时,找到正确的法律解决途径。要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原则,敢于排除干扰和阻力,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进行严格审查,该维持的维持,该撤销的撤销,不能姑息迁就,不能判权势案,搞官官相护。要主动接受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树立行政审判权威。
关于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报告
––––2005年5月31日在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鲁尔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刑罚执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监督职能。刑罚执行监督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对刑罚变更执行实行监督,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保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近年来,我市两级院在市委和上级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指导思想,紧扣“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多措并举,加强刑罚执行监督,遏制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司法腐败,巩固严打斗争成果,维护司法公正。现将近年来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突出重点,严肃查处监管场所违法犯罪案件
刑罚执行中“前门进,后门出”、“以钱抵刑”、脱管脱逃、通风报信等违法犯罪案件始终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大的突出问题,直接损害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近两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在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按照“有案必办、以办案促监督”的总体要求,将查办监管场所违法案件作为工作重点,共查处监管场所违法犯罪案件11件13人,其中立案4件5人。
1、大力查处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监管场所发生的“通风报信,跑风漏气”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检察机关加强监督的重中之重。2002年11月,我们立案查处了通城县看守所原管教干部杨清波利用职务之便,为在押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收受犯罪嫌疑人钱物的犯罪案件。2004年,查处了原赤壁市看守所副所长饶楚烈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件。饶为了讨好在押犯罪嫌疑人刘宝臣(湖北省物资储备管理局基建处处长,因涉嫌受贿羁押在赤壁市看守所),想通过刘在武汉的社会关系,为其儿子饶俊找一个好的院校读书,违反法律及看守所的管理规定,接受刘的妻子刘淑芳的宴请,收受礼物,并利用监管职务之便,为刘淑芳带口信给刘宝臣,致使刘宝臣在法院开庭审理中翻供,造成严重后果。检察机关对这一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以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将饶提起公诉,法院对其作了有罪判决。
2、认真查处监管场所脱逃、脱管案件。近年来,监管场所脱逃、脱管现象时有发生,造成治安隐患。特别是今年初连续发生两起在押人员脱管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今年4月3日,崇阳县第二看守所在押已决犯李军经当班监管干警雷伯良擅自同意,到监号外晒被子、买烟、打电话,李趁值班干警不注意,翻墙外出,至晚上八时许才醉熏熏回到看守所,九点钟左右晕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死因是饮酒过量呕吐物堵塞气管窒息死亡,这是我市监管场所第一例因脱管而引起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此案发生后,我院立即派员赶赴崇阳,会同崇阳县检察院从渎职犯罪侦查局、监所检察科抽调7名干警组成专班,对此案进行认真调查。
3、严厉打击“牢头狱霸”,大力查处监管场所在押人员重新犯罪案件。近年来,共办理此类案件4件5人,法院都已作了有罪判决。如2004年8月,咸安区第一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王进、佘托在关押期间,充当牢头狱霸,多次对同室在押人员进行殴打和凌辱,咸安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敦促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该案提起公诉后,王进、佘托被法院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和1年。
(二)严格执法,切实把好刑罚执行监督的“三关”
刑罚执行过程中,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留所服刑及羁押等环节最易出现问题,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和执法效果。因此,我们坚持将这些环节作为监督的重点,严格把关。近两年来,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7份,检察建议2份,情况反映13期,口头纠正违法165次。
1、严把超期羁押关。过去,超期羁押一直是我市司法机关执法办案中的“顽症”,也是驻所检察监督的“老大难”问题,特别是2002年全市共发生超期羁押114人,在全省通报排名第二。2003年6月,我们根据高检院、省院和市委政法委关于开展超期羁押专项清理的要求,组成工作专班,开展专项清理工作,使超期羁押现象得到根本好转。工作中,我们一是抓认识。把超期羁押问题上升到“侵犯人权”“非法拘禁”的高度来认识,树立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的观念、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念,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二是抓督办。对全市超期一年以上久拖不决的案件,始终抓住不放,派人上门督办,直至解决为止。三是抓重点。对超期羁押现象发生较多的地方,我们采取过硬措施,加大纠正力度。如咸安区公安局看守所前两年是超期羁押的“大户”,为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市区两级检察院联合组成专班,深入监区认真查阅看守所台帐,到各环节办案单位核实,摸清底数,及时向政法委、人大常委会报告,争取支持;发“案件催办通知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办案单位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由于措施得力,方法得当,使咸安区看守所超期羁押现象大幅下降。近两年共纠正超期羁押38人,纠正率为100%。四是抓防范。为了及时纠正超期羁押问题,我们根据全市超期羁押的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工作措施,要求各基层院摸清底数,每周一案一表上报市院;驻所检察室人员深入监区,听取管教人员与在押人员的意见,认真查阅看守所的有关登记资料,做到心中有数;对即将超期的及时打招呼、发通知,限期结案,对已超期的书面提出纠正意见;按照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与有关部门共同协商解决超期羁押问题。近两年来,我们共组织清理纠正超期羁押76件87人次,使超期羁押现象大幅下降。2004年,共清理纠正5件12人,与2003年71件75人相比,件数下降了93%,人数下降了84%,实现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羁押“零超期”。
2、严把减刑、假释关。近两年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共裁定减刑、假释案件 171件 171 人,我们对案件全部进行了审查监督。对不当减刑、假释案件提出口头纠正意见12 人次,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8 份,发书面检察建议 2份,纠正不当减刑案件2件。如罪犯胡泉不当减刑案件,2003年7月份,我们接到市中院关于胡泉减刑一年的裁定之后,立即会同咸安区院对胡泉的减刑裁定进行了考察,发现罪犯胡泉在服刑期间,严重违反监规,多次欧打同监号罪犯,私自带手机进监号并长期使用,并有脱管行为。对此,我们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的规定,向市中院发出了纠正不当减刑的检察建议书,认为胡泉在服刑期间不认真悔罪,不遵守监规,不具备法定的减刑条件,要求予以纠正。市中院接到检察建议后,非常重视,重新进行了审理,撤消了对胡泉减刑一年的裁定。之后,我们又监督将胡泉送省劳改农场服刑。
2004年,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召开的《关于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在全市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清理活动。通过检查,我们发现近年来办理的减、假、保案件中,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减刑的幅度过大,随意性大;有的地方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间隔期呈报减刑,有的甚至将一些不具备法定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也呈报减刑、假释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及时提出纠正意见,要求监管部门今后在申报减刑、假释前,必须进行公示,必须听取驻所检察人员的意见,有效防止了减刑、假释上的违法操作。
3、严把留所服刑、保外就医关。留所服刑、保外就医是刑罚交付执行中最关键的一个“关口”。针对前几年超范围留劳、不规范保外就医的问题,我们根据省检察院、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四家《关于加强罪犯交付执行有关工作的暂行规定》,制定了《关于办理罪犯留所服刑和保外就医的规定》,就留所服刑的范围、对象和保外就医的条件、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并会同市监管支队共同把关,对确因办案需要,需留余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罪犯,或确因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实行呈报上级监管部门审批时必须报两级检察院备案审查的制度,牢牢把住留所服刑和保外就医关。两年来,共纠正不符合条件的留所服刑7人次,考察保外就医37人次,对保外就医督促重新复检12人次,对保外就医条件消失建议收监3人,杜绝了人情犯、关系犯,较好解决了监管场所违规留所服刑和不符合条件保外就医的问题。
(三)加大力度,加强驻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
为了加大刑罚执行监督力度,按照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在每个监管场所都设有驻所检察室,常年有人在看守所上班。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从维护监管场所安全与稳定出发,从提高法律监督工作水平出发,不断加强驻所检察室的规范化建设,促进了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
1、加快驻所检察室网络化建设进程。目前,全市7个驻所检察室已配置电脑9台,全部实现了微机管理,其中有一个检察室与公安监管部门信息网、监控网实现了 “双联”,三个检察室实现了信息网“单联”,实行了动态监督。同时,我们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坚持监所检察检务公开,进一步强化驻所检察职责,细化工作任务,实现规范化管理。全市各驻所检察室做到了工作有日志,每周有汇报,每月有小结,半年、全年有总结,处理问题有结果,真正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
2、认真推行规范化等级管理。根据高检院《关于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我们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达标工作,确定了三年内全市7个驻所检察室全部达到规范化标准的目标。目前,全市有4个检察室已评为达标检察室,其中赤壁市院检察室被高检院评定为二级检察室,崇阳、通城、市第二看守所检察室被评为三级规范化检察室,咸安、通山、嘉鱼三个检察室争取在今年内达标。
3、积极开展“双加强,双保障”创建活动。去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安排在全国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开展“加强监管执法、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为此,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共同制定了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全市检察机关结合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和法制宣传活动,建立健全了在押人员合法权利告知制度和约见驻所检察人员制度,完善了辩护、上诉、举报、控告材料传递制度,建立了与在押人员家属联系制度和驻所检察室接待日制度。通过创建活动,有力促进了刑罚执行工作的开展。
4、加大安全防范力度,进一步维护监管场所安全与稳定。近年来,我们始终将安全防范监督作为监所检察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对不安全隐患及时监督整改,防止不安全事故的发生。近两年来,我们共配合市监管支队组织对看守所安全大检查8次,全市检察机关配合公安部门清监212次,发现和处置不安全隐患72起;开展法制教育71场次,受教育人数2777人;配合看守所深挖犯罪35起,追缴现金及物资折款10.5万余元。由于防范措施得力,监督配合到位,截至2004年12月底止,全市13个看守所十五年以上无事故的有4个,十年以上无事故的有3个,连续五年无事故的有4个。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监督手段软弱,监督方式滞后。目前,刑罚执行监督方面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司法解释相对滞后,制约了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深入开展。如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通知其纠正,而对不接受监督意见,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则未作规定。同时,有些法律条文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如对减刑、假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察机关只能对法院已决定的减刑、假释裁定是否不当进行审查,这种事前不参与、事后审查的监督方式,难以保证监督效果。
二是监外执行的五种人(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管理失控,脱管现象严重。从2003年到目前为止,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共有222人,这类罪犯都未按规定到所管辖的派出所报到,派出所也未接到相关的法律文书。有些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被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没有按法律规定进行管理,有的甚至重新犯罪,据调查,近两年全市监外执行、保外就医脱管的有13人,重新犯罪的有1人。
三是刑罚交付执行中存在违法收费现象。目前,由于司法机关经费缺乏保障,造成在刑罚交付执行中存在违法收费现象,有的对被批准留所服刑的人员按所判刑期收取一定的“生活费”;有的对被裁定减刑、宣告缓刑或判处暂予监外执行的按人头收取一定“考察费”;有的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异地羁押时收取“伙食费”。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突出办案重点,加大办案力度。要注意从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中,发现和查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重点查处“四类”案件,即:监管单位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向被监管人员或其亲友索取或收受贿赂,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案件;体罚虐待在押人员、超期羁押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职务犯罪案件;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传递信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妨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犯罪案件。同时,对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的又犯罪案件,要严厉打击,及时依法批捕、起诉,对严重危害监管场所安全的重大恶性案件,适时提前介入侦查,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保证监所安全。
2、进一步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力度,全面加强监所检察工作。要突出抓好“减假保”的监督工作,从提请、审批、裁定或决定三个环节入手,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建立健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审查、复查、复检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继续抓好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工作,巩固清理纠正超期羁押成果,保证检察机关办案环节无超期羁押,加强对法院、公安机关办案环节超期问题的监督。
3、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加大监所检察规范化力度。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监所检察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监督水平,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监所检察队伍。完善驻所检察制度,加强和规范驻所检察业务,力争年底全市驻所检察室达到规范化检察室标准。
4、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促进监所检察工作健康发展。全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观念和自觉性,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的重大情况、重要工作部署,要及时向党委和人大汇报,积极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支持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对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刑罚执行
监督工作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2005年5月31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报告》。
会议认为,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不断增强监督意识,突出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机制,加强刑罚执行监督,为保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应给予肯定。但也应该看到,当前我市刑罚执行中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违法办理减刑、假释等行为时有发生;对缓刑、假释等监外执行人员管理失控;刑罚执行中违法收费;监管人员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等。直接影响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应引起各地高度关注。为此,会议特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要进一步加大刑罚执行监督力度。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诉讼监督能力,在刑罚执行监督中,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水平。要依法纠正放纵犯罪、打击不力、程序违法、诉讼违法、侵犯人权的行为,严厉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职务犯罪案件。要切实加强对“缓、假、保”等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提请、审批、裁定或决定程序,建立审查、复查、复检制度,严格把好超期羁押关,减刑、假释关和留所服刑、保外就医关。
二、要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刑罚执行中的违法收费。违法收费不仅侵犯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而且容易造成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各地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公安部、财政部《关于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方法的规定》,认真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47号文件精神,将公安机关看守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切实加大对监管场所的经费投入和保障力度。与此同时,要强化对监管场所的管理,严肃查处监管场所违法收费行为,确保刑罚执行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三、要切实加强对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公安、法院、检察、司法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联合开展专项调查,对缓刑等监外执行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缓刑等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管,保证法律对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管要求落到实处。
四、要进一步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公安等部门要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始终把看守所的安全与稳定放在重要位置。要立足现有条件,进一步改进完善硬件设施,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处置不安全隐患,对容易诱发事故隐患的看守所大门、收押室、监房等部位要重点布控,确保万无一失。
五、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干警队伍建设。对看守所的监管干警要从年龄、政治、文化、业务、道德素质以及数量比例上综合考虑,合理配备,优化结构。要切实加强监管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做到依法管理,文明执法,提高监管工作质量。
六、要建立健全刑罚执行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各有关部门要从强化监督工作出发,制定和完善刑罚执行管理环节的工作制度,尽快制定和出台关于对缓刑等监外执行人员监管和对违法收费监督管理等办法,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奖惩分明,推进刑罚执行的规范化、制度化。
关于刑罚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2005年5月31日)
5月6日至11日,在吴著富副主任的率领下,内司委部分委员在市检察院有关领导的陪同下,对咸安、崇阳、赤壁三个地方的刑罚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监管场所情况。我市的刑罚执行主要由看守所进行。从调查的三个地方看,目前均设有第一看守所、第二看守所,行政上由当地公安局监管大队统一管理。第一看守所主要关押刑事拘留或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已决待送犯人,第二看守所主要关押留劳服刑人员。按照公安部的规定,第二看守所要在今年5月底撤销,并入第一看守所,几个地方目前正在积极做准备工作。此外,各地都设有治安拘留所,与第二看守所合并管理,主要关押违犯治安管理条例、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员。
2、看守所警力配备。从调查的几个地方情况看,第一看守所一般配备干警15至18人,其中咸安正式干警18人,平均年龄44岁,临时工3人;赤壁正式干警18人,平均年龄30岁,临时工2人;崇阳正式干警15人,平均年龄46.5岁,临时工1人。第二看守所一般配备干警7至13人,其中咸安正式干警10人,平均年龄45岁,临时工1人;赤壁正式干警13 人,平均年龄35岁,临时工1人;崇阳正式干警7人,平均年龄46岁,临时工2人。
3、关押人员情况。从近三年的关押量看,全市第一看守所平均年关押量1510人,第二看守所年平均服刑人员102人。2005年元至4月,咸安第一看守所共关押235人,第二看守所留所服刑3人;赤壁第一看守所关押166人,第二看守所留所服刑8人;崇阳第一看守所关押211人,第二看守所留所服刑8人。
二、刑罚执行情况
从调查情况看,近年来,各地监管部门、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看守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双加强、双保障”(加强监管执行、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活动,加强行罚执行工作,保证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了社会稳定。
1、能够严格依法履行收押、警戒、押解等职责。一是坚持凭证收押、凭证出所。收押时,由看守所狱医进行健康检查,由两名以上看守值班民警进行人身、物品检查,控制违禁品入监,并建立了健康检查台帐、在押人员物品保管台帐;对收押的犯罪嫌疑人在24小时内进行谈话,告知其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和享有的合权益。二是建立在押人员档案。入监的在押人员都做到了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收押凭证、收押登记表、体检表、财物保管登记表、羁押期间表现记载、换押票、相片及底片、指纹等,并全部实行了微机管理。三是实行分关分押制度。对男性在押人员和女性在押人员、成年在押人员和未成年在押人员、同案犯等实行分别羁押,配备了女民警管理女性在押人员。四是坚持实行“双人提审、着装提审”。建立提讯登记台帐,对在押人员上送投劳或出所就医,看守所均配备足够的警力看管押解。五是落实案件到期催办制度。不定期对案件进行清理,发现超期的,及时向办案机关下发催办通知,大大减少了超期羁押现象。六是实行监区出入制度,对因公进所人员,认真进行查验登记。
2、安全防范措施不断加强。一是装备了监控系统,对各监室可以同时实行监控;二是对在押人员进行了网络化管理,从中央到县四级实现了信息共享;三是监管部门层层签订了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做到了责任明确,奖惩分明;四是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检查中,我们没有发现监室内有危险物品,毛巾都是沾在墙上的。五是严格值班纪律。值班民警能够坚守岗位,按规定(白天15分钟、晚上20分钟)巡查,认真做好值班记录,清点人数,并做好交接班工作。崇阳第一看守所实现了连续16年无安全事故,2004年荣立“集体二等功”一次,赤壁第一看守所连续十五年无安全事故。
3、对在押人员有较完善的教育管理制度。看守所都建立了在押人员教育学习计划,规定管教民警每月对所管在押人员谈话教育不少于一次,监管大队及所负责人每月进行两次以上集体教育,督促在在押人员遵规守纪,积极检举他人违法犯罪线索;看守所都建有学习活动室,有学习的图书资料,并且利用墙报、板报、学习专栏等形式对在押人员进行学习教育。
4、有较整洁的生活、卫生环境。对在押人员统一着装,统一被褥,实行军事化管理,较好地促进了他们的思想改造。对在押人员伙食能按规定标准供应,饭菜做到熟、热、卫生、开水供应充足。实行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制度,保证了其足够的睡眠时间和户外活动时间。配备了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在押人员患病及时给予治疗。建立了防病防疫和清洁卫生制度,每周对监区进行一次消毒。
5、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发挥了较好的监督作用。依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都内设有监所检察科,并在看守所派驻了检察室,常年有2人在看守所上班,有的与看守所实现了联网。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法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加大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力度,特别在纠正超期羁押、违法减刑、留劳和维护监管秩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这方面的工作市检察院有专题报告,不作详细介绍。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刑罚执行中普遍存在违法收费现象。违法收费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已决犯留在当地服刑,收1500-3000元/人年;
②裁定减刑、假释,收300-10000元;
③在押人员伙食费,收15-30元/人天;
④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羁押生活费,收15-100元/人天;
⑤判缓刑或暂予监外执行,法院收3000-10000元;
⑥探视费,50元/次;
⑦拘留提前释放,100元/天。
以上收费是这次调查过程中了解到的,实际上还有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这些收费随意性大,无统一标准,漏洞多,往往是对在押人员家庭条件好的就多收,不好的少收;无关系的多收,熟人打招呼的少收等等。如不严肃禁止,不仅侵犯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造成了不严格执法现象。有的可以拿钱抵刑,有的服刑人员表现好本可以减刑,但因为交不起钱却不能减刑;有的本应判实刑,交了钱就可以判缓刑,被拘留的人交了钱可以提前释放等等,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如罪犯陈勇,盗用别人的卡打色情电话,一个月花费3万余元,被定为诈骗罪,案发后一直没有退赔,本应判处实刑坐牢,但一审法院收了4000元后,以罪犯有悔罪表现为由判了缓刑,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法院又收了10000多元后,维持了原判。
2、向在押人员高价提供食品、用具。有的看守所以营得为目的,以高价向在押人员出售生活用品,高价提供食品。
3、个别干警执法犯法,通风报信。如赤壁市看守所副所长饶楚烈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吃请,收受香烟,为其通风报讯,造成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造成恶劣影响,赤壁市看守所本为全省4个一级看守所之一,为此事被降为二级看守所。
4、各地看守所不同程度存在安全隐患。一是有监房失修,留下隐患。如赤壁市第二看守所(现治安拘留所)因修建时基础不牢,监室墙壁逐年下沉裂缝,赤壁市房管局、咸宁市公安局分别于2000年、2002年下达过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赤壁市发展计划局2002年也作了改扩建项目立项的批复,有关领导作过批示,到目前为止没有整改到位。崇阳县第一看守所东部由于地基下沉,监室出现多处裂缝,已鉴定为危房,虽多次报告,有关部门多次协商,但到目前一直未解决。二是在押人员脱逃脱管现象时有发生。如今年4月3日,崇阳县第二看守所服刑犯人李军趁值班干警不注意,翻墙外出喝酒造成死亡,监管干警也受到了纪律处分。三是超量关押,监房拥挤。在押人员大多睡的是统铺。崇阳县治安拘留所目前关押吸毒人员23人,这些人员毒瘾发作时胡作非为,动辄吞食异物,自伤自残。四是有的看守所食堂没有按规定聘请专门人员,而是由留劳服刑人员做饭。
5、监管干警队伍年龄老化,警力不足。有的看守所监管干警平均年龄达到46.5岁,目前警犯对比数约为l:10,而根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警犯比例应达到l:5。
6、对缓刑等监外执行人员管理失控。根据《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按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考察机关批准。但从调查的情况看,被判处缓刑的罪犯都没有到公安机关报到,有关部门也没有履行考察职责,有的罪犯一宣告缓刑就外出打工,无人过问,有的甚至重新犯罪。
四、建议
1、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刑罚执行中的收费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公安部、财政部《关于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47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看守所经费开支包括人犯给养费、公务费、装备购置费、修缮费等应全额纳和财政预算,其中人犯给养费包括伙食费、衣被费、医疗费和生活卫生用品、人犯食堂燃料费、炊事员临时工工资等费用;公务费包括宣传教育费、水电费、取暖费、押解费、档案资料费等。从各地调查情况看,除干警工资外,看守所年开支约需100万元左右,地方财政每年拨给养费约20万元,省监管总队拨给养费约15万元,看守所通过小食堂、小卖部收入约20万元,缺口主要靠从在押人员身上收取。各地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公安机关看守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确保刑罚执行工作正常顺利开展。
2、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加强对缓刑等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建议市检察院、法院、公安局联合开展一次专项行动,对监外执行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然后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缓刑等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保证法律对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要求落到实处。
3、进一步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有关部门要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始终把看守所的安全与稳定放在重要位置来抓,要有“如履薄冰,如坐针毡,如临深渊”的忧患意识,做到常思安全之重要,常虑隐患之危害,常谋防范之良策。要立足现有条件,进一步改进完善硬件设施,保证质地坚固、安全可靠。对容易诱发事故隐患的看守所大门、收押室、监房、围墙等部位要重点布控,以防不测。
4、进一步加强监管干警队伍建设。合理配置警力,建议对看守所的警力配备,从年龄、政治、文化、业务、道德素质以及数量比例上综合考虑,合理配备,优化结构。即要保证警力对在押人员的比例标准,又要保证干警的素质标准。同时要加强对看守所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法纪观念,保证他们恪尽职守,依法管理,文明执法,努力提高监管质量,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5、要完善刑罚执行的长效管理机制。要制定和完善各个管理环节的工作制度,如对缓刑人员监督管理制度,对收费监督的管理制度等,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严格考核,防止和减少各类问题的发生。
6、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刑罚执行监督力度。要提高诉讼监督能力,既敢于监督、积极监督,加大监督力度,又善于监督、规范监督,努力提高监督水平,提高抗诉和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率;既监督纠正放纵犯罪、打击不力问题,又监督纠正程序违法、侵犯人权的行为;既依法监督纠正诉讼违法问题,又注意发现和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对部分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人员进行
述职评议工作的实施方案
(2005年5月31日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市人大常委会拟对部分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其实施方案如下:
一、述职评议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述职评议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为依据,围绕依法治市的要求进行。通过评议,进一步增强市人民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民主与法制观念,更好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法行政,勤政廉洁,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二、评议的对象和形式
为了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市人大常委会在本届内拟对常委会任命的23名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人员进行一次评议。评议的形式分为常委会会议述职评议和书面述职评议。2005年定为常委会会议述职评议,拟安排评议对象4名。2006年度、2007年度拟分别安排常委会会议述职评议对象各4名,其余11名拟安排在2008年进行书面述职评议。
三、评议的内容
1、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和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2、履行本职务职责的情况;
3、接受人大监督,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以及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4、廉政的情况。
评议的重点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情况。
四、2005年度评议的时间安排
在5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并通过评议方案,并采取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投票的方式确定被评议的述职人员。9月上旬召开动员会进行动员,部署评议工作。紧接着述职评议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作。10月,述职人员向常委会递交述职报告,常委会会议进行评议。随后将常委会的评议意见书面印发述职人员。11月,述职人员向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五、2005年度评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述职评议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成立述职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旺盛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相关的常委会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常委会秘书长、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代表选举与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代表选举与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内。在常委会会议确定了述职评议对象后,由对口联系的专(工)委成立述职评议调查组,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任组长,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主任)任副组长,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相关副秘书长参加,其他常委任选一组参加活动,并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参加。委员会办公室做好述职评议调查组的各项具体服务工作。
六、评议的方法和步骤
评议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调查阶段。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动员后,各述职评议调查组赴被评议的述职人员所在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部分县(市、区)调查了解被评议对象的情况,并写出调查报告。调查的有关情况要与被评议对象沟通,听取意见。
2、评议阶段。拟在2005年10月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评议。先由被评议的述职人员向常委会会议作述职报告,述职评议调查组介绍调查情况,然后进行分组评议、大会评议,最后对被评议的述职人员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测评。若测评中的“不满意”票数超过实到会议人数三分之一的,要责令被评议人员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并在适当的时候再接受评议。如再次评议测评的“不满意”票数超过实到会议人数三分之一的,建议调整其工作。
3、整改阶段。有关专(工)委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评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分别反馈给被评议的述职人员及其所在的部门,并通报有关机关。被评议的述职人员要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评议后的3个月内报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提请审议《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部分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工作的实施方案(草案)》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按照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点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拟于2005年9月份对部分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人员进行述职评议。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于2005年4月29日以咸常组〔2005〕4号文件请示了市委。5月,市委同意《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部分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规定,现将该实施方案(草案)提请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主 任 会 议
2005年5月28日
关于《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对部分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工作的实施方案(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
––––2005年5月31日在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代工委主任 钟劲松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就《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部分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工作的实施方案(草案)》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实施方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2005年工作要点,市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与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起草了《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部分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工作的实施方案(草案)》,实施方案草案形成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旺盛、陈瑜就方案中有关问题同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了协商,取得了共识。在此基础上,实施方案经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审阅后报市委。经市委研究,同意该实施方案。5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部分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工作的实施方案(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述职评议对象的确定
一是2005年列入市政风行风评议的单位不列入述职评议对象。二是2005年任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的不列入述职评议对象。三是被评议对象按得票多少报主任会议确定,若出现票数相同的情况,难以确定4名被评议对象的最后由主任会议确定。四是推荐表中的推荐人数等于或者少于4人的为有效票,多于4人的为废票。
以上说明连同实施方案请予审议。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 免 名 单
(2005年5月31日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任命:
李学武同志为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黄春华同志为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王建华同志为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刘 冲同志为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陈世东同志为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余拥军同志为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代素珍同志为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孙丽君同志为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
温进保同志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王发长同志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李 旺 盛 同 志
在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的讲话
(2005年5月31日)
各位委员、同志们:
这次常委会会议虽然安排的时间不长,议题不多,但会议的内容非常重要。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侯旺发同志所作的关于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鲁尔英同志所作的关于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报告,并形成了专题的审议意见;审议和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部分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工作的实施方案,并以票决的方式,推荐和确定了2005年度述职评议对象;同时,还依法任免了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会议开得很紧凑,很成功。经过与会同志的共同努力,圆满地完成了预定的各项议程。下面,我就有关问题讲几点意见:
一、深入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依法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自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市法院系统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司法审查职责,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地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取得了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据统计,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400件,结案2369件,结案率为98.7%。这一数字表明,我市实施行政诉讼法后,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民告官”的案件不断上升,这既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综合反映,又是我市构建和谐社会、打造法治政府的重要体现。但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行政审判的范围不断扩大,人民法院肩负的行政审判职责日益繁重,当前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也不少。主要表现在:法律宣传不到位,老百姓对行政诉讼程序不甚了解,致使不敢告、不愿告、不会告的现象较为突出;行政首长的法制观念淡薄,不愿出庭应诉,致使一些案件难受理、难判决、难执行;法官队伍中有的人员素质不高,为钱办案的现象时有发生等。这些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关注。为此,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对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民、国家机关行政诉讼的法律意识。行政审判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晴雨表,它能直接反映民众的法治意识,体现依法行政的水平。行政审判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保障程度,关系到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法律知识宣传。通过宣传,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真正掌握“会告、知告”的基本法律知识,提高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同时,要积极引导行政机关正确对待行政诉讼活动,支持和帮助行政机关改进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严格依法行政。二是要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审判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行政审判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要有一支思想好、业务精、作风硬、能力强的法官队伍。这就要求全市法院应从培养专家型、复合型、服务型、效能型的行政审判法官入手,切实抓好法官队伍建设。要加强行政审判法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增强他们的行政审判司法能力。三是要切实履行行政审判职能,强化行政审判监督力度。全市法院要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原则,敢于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严格审查,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做到该维持的维持,该撤销的撤销,决不姑息迁就,秉公执法,公正司法。同时,各级法院也要主动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争取党委和人大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充分发挥法院的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努力树立行政审判的权威。
二、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肩负着刑罚执行监督和预防监管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不断增强监督意识,突出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机制,强化刑罚执行监督,遏制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司法腐败,为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做了大量而卓有成效的工作,应给予充分肯定。但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刑罚执行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的问题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对缓刑等监外执行人员管理失控,违法办理减刑、假释,违法收费,监管人员通风报信、帮助在押人员逃避处罚等。这些问题不容忽视,应引起各地高度警惕和关注。为此,特提出几点要求:一是要加大刑罚执行监督的力度,坚决遏制和严厉惩治各种职务犯罪。全市检察机关要树立“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提高诉讼监督能力,依法查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各种职务犯罪,对那些向被监管人员或其亲属索取和收受贿赂,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体罚虐待在押人员、超期羁押造成严重后果的;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传递文件、帮助犯罪人员逃避处罚等妨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犯罪案件,要绳之以法,严厉打击,从重从快惩处,依法维护司法公正,重塑司法机关良好形象。二是要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与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常思安全之重要,常虑隐患之危害,常谋防范之良策,强化安全防范措施,立足现有条件,改进和完善硬件设施,确保安全可靠。要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缓假保”等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提请、审批、裁定或决定程序,建立审查、复查、复检制度,严格把好超期羁押关,减刑、假释关和留所服刑、保外就医关。三是要建立健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刑罚执行监督规范化、制度化。刑罚执行监督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权护法的高度,进一步加强监管干警队伍建设,强化他们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法纪观念,保证他们恪尽职守、依法管理、文明执法,努力提高监管质量。要顺应监管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快信息、监控网络建设,大力推行规范化等级管理,继续开展“加强监管执法,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示范单位”等“双加强、双保障”的创建活动。要建立和健全在押人员合法权利告知制度和约见驻所检察人员制度,进一步完善辩护、上诉、举报、控告材料传递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动态监督,目标量化管理,奖惩分明。通过齐抓共管、上下努力,把我市的刑罚执行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突出人大工作特色,依法开展述职评议
搞好述职评议,是今年我市人大常委会的重点工作之一。这项工作虽然过去开展过,并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对本届人大常委会来讲,必定还是第一次。务必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来。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部分市政府组成部门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工作的实施方案。该方案对述职评议的指导思想和目的,评议的对象和形式,评议的内容和时间安排以及评议的方法和步骤等都作出明确的规定。我认为这个方案符合咸宁实际,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基本可行。希望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抓落实。一是要充分认识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重要性。开展述职评议,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工作监督的一种有效的监督形式。通过评议,能够进一步增强市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民主法制观念,使他们能更好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法行政,勤政廉政,促使他们能以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来实现、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因此,我们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搞好述职评议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要突出评议重点,明确评议内容。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决定,并报经市委同意,从2005年开始,市人大常委会将对市政府组成部门人员实行分期分批述职评议,并采取票决的方式,推荐和确定了今年的述职评议对象。这次评议,将着重评议被评对象在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和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依法履职;接受人大监督和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以及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勤政廉政情况等,重点是评议他们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情况。请相关被评议对象,认真作好准备,以饱满的热情,虚心的态度,自觉接受人大的评议。三是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为了确保述职评议工作的顺利进行,市人大常委会已把这项工作纳入到重要的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切实加强对述职评议工作的领导。为了增强述职评议的时效性,防止和避免人大评议与行风评议重叠,主任会议决定,凡是今年列为行风评议和被评人员任职不满一年的单位和个人,不列为今年人大的述职评议对象,以保证这些单位集中精力搞好行风评议。与时同时,还拟定成立述职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机关的常委会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常委会秘书长、机关专工委室的负责同志组成,下设办公室,组织专班,具体负责抓好这次述职评议工作。请各位委员作好充分思想准备,邀请大家和有关人大代表适时参加述职评议调查活动。
四、坚持做好整改提高阶段工作,切实加强人大党组和常委会机关的自身建设
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市人大机关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已进入整改提高的关键阶段。市人大党组的整改方案(征求意见稿)已印发给各位,请大家在会后采取以书面、口头或电话的形式提出修改意见,人大党组将认真吸纳大家的有益意见和建议,坚持边整边改,切实加强人大党组和常委会机关的自身建设,确保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人大机关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各位委员,同志们,今年已过去五个月,后七个月摆在我们面前的工作任务还很多。我们要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按照2005年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提出的要求,扎扎实实地、逐件逐项地把后七个月的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好,圆满地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
咸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出席、缺席人员名单
出席:
李明波 李旺盛 吴著富 杨荣才 龚安邦
刘道明 陈鸿驰 陈 瑜(女) 鲁安才 王惠安
马跃进 邓明辉 刘宏新 杜文清 吴金池
余华英(女) 陈 剑(女) 张胜昆 苏惠林 周明生
柯美耀 胡四保 钟劲松 袁亚俊 龚信升
阚海清 熊正团 魏送来(女)
缺席:
周和平 张远森 梁世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