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18年2月7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1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科学、合理地安排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立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订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通过立法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咸宁贯彻落实。坚持立法先行,加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重点领域立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坚持务实管用,更加注重法规的有效实施。建立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立法凝聚咸宁力量、推动制度创新、引领改革发展,为推进小康、创新、绿色、开放、幸福咸宁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二、2018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安排
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北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突出地方立法重点,充分考虑立法时机和项目成熟度,对2018年度立法计划项目作如下安排:
(一)计划项目
1.《咸宁市城区山体保护条例》(建议2月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起草单位:市林业局)
2.《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建议6月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起草单位:市住建委)
(二)预备项目
《咸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城管执法委)
(三)调研课题
1.《咸宁市古桥保护条例》(责任单位:市文新广局)
2.《咸宁市旅游促进条例》(责任单位:市旅游委)
3.《咸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计划项目的起草单位要成立法规起草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起草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等单位人员以及专家组成;要做到任务、班子、人员、经费、时间“五个落实”,保证按期完成法规起草任务。初次审议的法规案原则上应在建议审议时间的30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的,提案人应书面说明理由。预备项目的起草单位应当抓紧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在立法条件成熟时,预备项目可以依法及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调研课题的责任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在条件成熟时,调研课题可以按照立法程序列入年度立法计划,适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提前介入法规的调研和起草,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和法规所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督促有关方面抓紧开展调研、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年度立法工作推进会,对年度立法工作进行部署,加强对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督促和落实,推动立法计划的顺利实施。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
1.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建立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社会参与的“四位一体”地方立法工作体制。建立立法规划和计划、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人大常委会编制立法工作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要报经市委同意;立法涉及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或者涉及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报告。
2.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强化立法项目统筹安排,科学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加强立法环节沟通协调,推动、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立法计划及时组织起草法规草案,按时提请审议。加强和改进法规审议工作,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广泛凝聚有益共识。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主体作用,认真研究采纳人大代表的意见。坚持立法与法规实施并重,加大法规实施监督力度,适时开展执法检查,积极推进法规有效实施。
3.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立法联系点建设,建立立法联系人制度,不断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渠道。建立地方性法规审议工作规程,完善审议工作程序,促进法规审议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立法质量。建立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督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制定配套制度和措施,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法规实施情况。建立立法协商机制,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工作中的咨询协商作用。研究制定县级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职责指导意见,加强基层人大法制机构建设和工作指导、培训,增强立法工作合力。
4.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积极适应全面依法治国新要求,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以报备率、及时率和规范率为标准,建立备案审查工作通报制度,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专项检查,进一步提高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对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落实工作职责,促进上下联动,实现县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均衡发展。
5.抓好立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利用各类新闻媒介,继续做好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和意义的宣传力度。坚持立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与立法工作同步谋划、统筹安排,做好地方性法规起草、审议和通过后的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和参与,使立法机关依法履职的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为法规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6.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主动适应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需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努力提高立法工作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理论研究水平。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对立法工作人员进行有计划、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创新立法人才培养和任用机制,着力培养立法骨干人才。加强立法智库建设,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增强立法工作力量。
本计划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