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9日在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胡甲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远鹤市长委托,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就《咸宁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市民燃放烟花爆竹的频率、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造成严重空气污染、噪音污染,严重影响市民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禁鞭”势在必行。一是有利于优化市民生活环境。燃放烟花爆竹严重影响空气质量,损害人体健康。在人口密集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所产生的高分贝噪声会使老人难以安睡,病人难以静养,学生无法静心学习,严重影响到了市民的学习、工作和休息。二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容易引起火灾和伤人事故,特别是在高楼林立、人口密集的城区,高空烟花的燃放极易引发火灾,直接危害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此外,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生产、运输、储存中,稍有不当,就可能引起燃烧或爆炸,危及公共安全。三是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创建。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咸宁各界同心协力,先后荣获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全国最适宜人居城市、中国魅力城市、湖北省首批低碳经济试点市、国家森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2015年,我市提出了“打造中国中部绿心、建设国际生态城市”的发展战略和宏伟目标,必然要求对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空气污染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问题进行有效治理。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条例(草案)》起草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研究起草阶段。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纳入2017年度立法计划后,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参与,邀请市人大法工委参加指导的立法协调小组,抽调市公安局业务骨干组建了起草工作专班,先后赴武汉、随州、江苏无锡、安徽铜陵等地开展了立法调研,学习借鉴经验,结合咸宁实际,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并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拟划定“禁鞭”区域的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及群众等座谈调研,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个阶段是征求意见阶段。通过致函、召开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多方征求各部门、利益相关者和市民代表的意见,经多次系统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建议稿,经市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报市政府。4月27日起,市政府法制办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征求意见91条,并逐项修改完善。第三个阶段是协调完善阶段。5月26日,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由相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参加的征求意见立法座谈会(邀请人大内司委、法工委参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六易其稿,形成了《条例(草案)》审修稿, 6月14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最终形成《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不分章节,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了禁鞭区域范围。禁鞭区范围沿袭2016年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禁鞭区范围,根据道路名称的最新变化,对禁鞭区边界的表述进行了调整。同时,考虑今后可能需要扩大禁鞭区范围,授权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确定并公告咸宁市城区其他区域为禁鞭区。二是明确了禁鞭禁止内容。在禁鞭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燃放、储存、销售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三是明确了禁鞭工作机制。《条例(草案)》规定“禁鞭”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咸安区人民政府和咸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域内禁鞭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文明创建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范围,明确各执法部门工作职责,形成禁鞭工作长效机制。四是明确了禁鞭执法处罚。《条例(草案)》规定,在禁鞭区内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由公安、安监、环保、城管、工商等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是明确了禁鞭宣传职责。《条例(草案)》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在本单位、本辖区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教育部门、学校对学生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单位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性宣传,并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六是明确了禁鞭社会责任。要求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加强自律,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规定酒店、饭店、婚庆、殡仪等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服务,及劝阻、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任和义务。七是明确了禁鞭例外情形。《条例(草案)》规定了因举行重大庆典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行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