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解读
2016年12月1日,《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是我市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诞生的首批地方性法规之一,其颁布和实施是法制咸宁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市古民居保护进入了法治引领新时代。为了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现就条例的制定背景、核心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古民居保护刻不容缓
咸宁是湖北省古民居的聚集地,古民居数量、质量以及规模、保存完好程度,在全省位居前列,其特色鲜明、品类齐全、价值深厚,不仅是徽派建筑中的一颗明珠,而且是我市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和艺术研究价值。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咸宁境内发现古民居500余处,经筛选登录了382处,此外还有大量未纳入全国文物普查口径的古民居有待认定保护。目前,我市古民居的存续和保护状况不容乐观,在人为破坏和自然损毁的双重压力下,古民居消失速度日益加快。因此,制定出台古民居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不仅是实现古民居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现实需要,而且是传承文化遗产、留住人们乡愁的重要途径,更有利于推进咸宁美丽乡村建设,为建设旅游强市增添新的活力。
明确古民居保护范围
立法保护古民居,首先要明确古民居保护范围,这也是立法过程中各方讨论的焦点问题。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并多方咨询有关专家,结合我市实际,在条例中明确古民居是指建于1911年以前,具有地域文化特色和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宅,以及祠堂、牌坊、亭、台、楼、阁等建筑物、构筑物;1911年以后修建的具有重要历史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和利用,参照本条例执行。同时,增加相应兜底条款,规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多管齐下守护古民居
古民居是历史的见证,是咸宁文化的根脉,古民居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离不开政府、个人、社会的共同努力,为此,条例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厘清责任,建立古民居保护责任体系。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了“四位一体”的古民居保护责任体系。一是明确市、县、乡三级政府的工作责任,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民居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古民居保护工作责任制和联动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古民居的保护和管理职责;二是明确文物、规划、城管、住建等相关部门在古民居保护中的工作职责;三是重点突出村(居)委会在古民居保护中的作用,具体负责制定村规民约,对损毁严重的古民居进行登记,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古民居构件,开展古民居的火灾预防、扑救等工作;四是明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古民居维护和修缮工作。
(二)多措并举,确保古民居保护取得实效。条例结合我市古民居保护实际,分别明确了认定规划、预先保护、抢救保护、原址保护、修缮保护、迁移保护等保护措施。一是因地制宜明确古民居认定条件和程序、保护规划编制主体及具体内容、相关要求,确保古民居保护有据可依;二是对有保护价值的古民居,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采取预先保护措施;三是对有损毁危险的古民居进行抢救修缮;四是重点突出修缮保护的作用,明确了古民居修缮的主体、具体要求,并要求报县(市、区)文物部门批准;五是明确古民居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并对古民居实施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前提条件、报批程序、工作要求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六是严格控制古民居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规定了具体要求和报批程序,并禁止开展有关活动。七是禁止拆分买卖古民居及其构件。此外,条例还规定市文物部门应当建立古民居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三)资金保障,解决古民居保护后顾之忧。“无钱保护”是当前古民居保护面临的最大的困境,也是条例立法过程中社会各方关注的焦点。为破解这一困境,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组织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古民居保护资金保障来源问题,条例设置专章,建立多渠道的资金保障机制。一是市、县两级政府应将古民居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和安排古民居保护专项资金。二是明确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上级专项补助资金、财政预算资金、社会各界捐赠资金和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三是县级政府可以采取奖励或者补助的方式,支持古民居的维护和修缮。四是金融管理机构可以制定融资优惠政策,对古民居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此外,对政府给予贷款贴息、古民居抵押贷款、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作出相关规定。
(四)违法必究,增强法规实施威慑力。法律责任的设定是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条例针对具体违法行为,坚持法制统一、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法律责任的大小、承担方式和处罚的轻重,设定了相关法律责任。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拓展利用途径,实现古民居“活态传承”
条例针对实际明确了古民居利用的多种途径,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一是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前提下,创新制度设计,注重立法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在条例中规定古民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二是明确国有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各界和个人参与古民居保护和利用的方式,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古民居保护和利用的积极性;三是将古民居保护与旅游、文化产业发展结合起来,鼓励和支持利用古民居资源研究开发特色民俗文化项目,发展旅游、文化产业。
古民居是时代历史的见证,是厚重文化的呈现,更是浓浓乡愁的源头。保护古民居,把历史留给我们的珍贵财富永世传承,让古民居重新焕发勃勃生机,让子子孙孙“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是每一位咸宁人的共同责任。我们相信,有政府的重视,有社会各界的支持,有百姓的关注和参与,古民居必将穿越古今,焕发出新的生机活力,丰富咸宁历史文化底蕴,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增添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