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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呵护温泉 保障永续利用
http://xnrd.xianning.gov.cn  上传时间: 17-02-03
 

——《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解读

 

20161228日,《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将于20174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制定标志着我市温泉正式进入立法保护新时代。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立法保护温泉是擦亮“香城泉都”名片的需要

咸宁地热资源丰富,2008年被中国矿业联合会命名为“中国温泉之乡”,2011年荣获“中国温泉之城”称号,同年,咸宁温泉入选“湖北旅游十大名片”。近年来,我市温泉项目的开发利用,带动了温泉旅游等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为了防止地热资源的过度开采,保障我市地热资源的科学、合理开采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彭方全介绍,“条例的出台,必将有力推动咸宁地热资源的永续利用,擦亮咸宁‘香城泉都’城市名片。”

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以“工匠精神”打造良法

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将地热资源保护定为今年的立法项目。经过起草、审议、修改、论证、表决和批准等多个环节,条例正式诞生。在这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原则,突出务实管用,发扬“工匠精神”,先后组织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专家论证会、部门

协调会、专题研讨会等会议共30余场,收集整理意见350余条,修改完善法规草案达30余场次。同时,为了解决条例有关专业性问题,保证条例制定的科学性,市人大常委会确立了“一法一顾问”制度,专门聘请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王焰新教授作为本条例的首席立法顾问,提供专业咨询和论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对咸宁立法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称赞咸宁地方立法工作蹄疾步稳,一招一式都是按照国家立法规范要求做的,既有特色又具有可操作性,充分体现了依法立法、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

新法护“泉”且看6大关键词

条例针对我市实际情况,以保护为主题,完善了管理体制,坚持规划先行,聚焦环境保护,对地热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量开采,将会有力推动我市地热资源的永续利用。

关键词1:部门分工

地热资源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双重属性,属于矿产资源法和水法共同的调整范围,部门管理职责存在交叉。经研究,条例明确由国土部门负责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热资源的取水许可、节约用水等相关工作;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热资源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关键词2 :规划先行

规划是保护和利用的龙头,地热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必须坚持规划先行。条例一方面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热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控制地热资源开采规模,合理布局地热资源产业,推动地热资源的集约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另一方面规定市国土部门应当根据地热资源的普查情况,组织编制全市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县(市、区)国土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此外,条例还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热资源保护区制度,根据地热资源的地质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地热资源保护区范围,制定和实施地热资源保护措施。

关键词3:总量控制

地热资源是大自然赋予咸宁的宝贵财富,如果无序开采、过度开发就会遭受严重破坏,一旦破坏很难恢复。条例明确规定:开采地热资源应当按照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在地热资源开采达到控制总量的区域内,禁止新增地热开采井。“这一规定主要是规范地热资源开采利用新建项目行为。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坚持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地热资源,防止地热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建平介绍。

关键词4:限量开采

长期以来,在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过量开采的现象。条例明确规定:地热资源实行日限量开采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热资源储量情况,按照采补平衡的要求,核定采矿权人的日开采量。采矿权人应当在核定的日开采量内开采地热资源,不得超量开采。

关键词5:超量计罚

针对超量开采行为,条例根据不同情形设定了相应的处罚种类和罚款额度。条例规定:采矿权人开采地热资源超过核定日开采量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超过核定日开采量不足5%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日开采量5%以上不足10%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日开采量10%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日开采量20%以上的,并责令停止开采取水;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

关键词6:保护环境

地热资源如果开发利用不合理可能导致地面沉降、热污染、大气污染、地温变化、诱发地震等环境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地热资源保护和利用应当坚持保护环境的原则。同时进行了具体的制度设计:一是在地热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从事制纸浆、制农药、制革、印染、炼油、电解电镀等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在勘探和开采的过程中,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和土地复垦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孔)和因连续停产、井内塌陷等应当报废的地热开采井,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地热勘探、开采工程占用场地的原貌。三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地震等相关部门建立地热资源监测系统,对地热资源的水温、水位、水质、流量及周边地质环境实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公布监测信息。此外,对地热资源利用后的污水排放问题也做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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