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5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4月25日,咸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咸宁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5-2023年)(草案) 》。
会议认为,《咸宁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5-2023年)(草案) 》指导思想明确,编制依据合法,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定位较为准确,生态布局和预期性、约束性目标基本合理,符合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实际,对于我市大力实施绿色崛起战略,建设中国中部“绿心”,打造国际生态城市意义重大。会议决定批准《咸宁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5-2023年)》。
会议要求,《咸宁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5-2023年)》要与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国土规划等相衔接;市人民政府要抓好规划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规划有效实施,目标如期实现,为咸宁加快实现绿色崛起做出积极贡献;市人大常委会要适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