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中旬,咸安区人大常委会在全区开展《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检查,检查时间20天。
本次检查的内容为:区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依法履职情况,重点对象单位、企业、建设项目落实环保措施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整治情况。检查共分四个阶段进行。一是动员部署。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执法检查动员会,检查组成员、检查对象、新闻媒体、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参加动员会,对执法检查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同时,下发执法检查通知,设立举报箱,通过电视台、网站公开举报电话,广泛发动全社会参与执法监督。二是自查整改。所有检查对象认真对照《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本行业在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上依法应尽的职责,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并向执法检查组上交书面自查整改报告。三是集中检查。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分成两个执法检查小组,赴有关地方进行检查。检查采取事先安排与临时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检查与自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中,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实地考察、个别走访、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深入调查研究,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四是报告审议。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就全区《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执法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指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并形成执法检查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会议形成审议意见,责成有关部门执行。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持续进行执法检查的跟踪监督,确保审议意见落实。对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落实不力的部门,予以批评或提出询问、质询,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检查组将责成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为加强对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检查实效,区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执法检查组和检查小组,常委会主任亲自担任检查组组长,两名常委会副主任分别任副组长,常委会办公室、相关工委主要负责人,区政府办、区监察局、区检察院、区法院有关负责人,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区人大代表共计22人参加检查。
(咸安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